首页民间法制度分析
更多

清水江之典契辨

2011-09-13 09:25:23 作者:程泽时 来源:http://czscss1975.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清水江(锦屏)现今留存下来的典契,均为典田契。文斗寨保存着自乾隆至民国几乎每个朝代的典契。这里面至少由四个问题值得讨论:一是出典之田由谁耕种;二是是否真是“不拘远近”回赎,有时间无限制;三是移典、转典之后向谁赎取;四是典契的名实辨析。

㈠出典之田由谁耕种

所典之田出典以后,由谁耕种,则有三种不同情况:一是承典人耕种收花;二是出典人继续耕种,不过身份变成“佃户”,承典人收租;三是承典人另招佃户耕种。

⒈承典人耕种收花

承典人耕种收花,就是典田约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有的典田约没有提及,比如下引的文斗寨乾隆末年的典田约。但是,也有明确承典人“上田耕种”,比如下引得加池寨光绪年间的典田字。

立典田约人中房姜文甫,为因家下缺少银用,无出,自愿将到祖田,坐落地名眼翁大田壹坵,凭中出典与邓大朝名下承典为业。三面议定典价文(纹)银拾叁两整,亲手领回应用。其田不俱(拘)远近,价到赎回,不得异言。恐口无凭,立此典约存照。

                    立典田人 姜文甫

                     凭中  姜岩生

                     代笔 曹辰周

乾隆五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立[1]

立典田字人本寨姜献义叔侄,为烟(因)缺少钱用,自愿将到田培鸠大小四坵,下二坵…;又上二坵…;冲一坵…。四字(至)分分清,今将凭中出典与唐第笱第(弟)兄二人名下承典为业,当日凭中议定价钱陆仟九佰文,亲手收足,字(自)典之后,上田耕种。不俱(拘)远近赎回,恐口难凭,立此典字存照。

墨一字、添一字                    凭中 姜沛祥

光绪拾伍年十月十二日   亲笔立[2]

⒉出典人继续耕种

承典人为了省事,往往让出典人继续耕种。或在典田约上外批,注明“其田元(原)主耕种”;[3]或在典田约正文写明承典人收租谷若干,比如“其有每年称租谷九石,每石九十斤,年年称足,不得斤两短少”。[4]兹举加池寨的一例如下:

立典田字人本寨姜顺连,为因缺少银用,无处所出,自愿将到地名小补先田大小弍坵,谷壹石半,…四抵分明,今将出典与姜凤德名下承典为业,当面议定典价老□银壹两整,亲手领足应用。其田自典之后,任凭银主上田称租谷伍拾斤整,恐口无凭,立此典字为据。

外批:此田银主收花三年,价到赎回

代笔:姜金锫

宣统叁年十二月廿三日 立[5]              

⒊承典人另招佃户耕种

     一般都要在典田约中约定“凭从典主招人耕种管业”。[6]兹举文斗寨的一例如下:

立典田字人朱达泉,为因缺用无出,自愿将本名下受分岩湾寨各处之田共计二十二坵,其地名古桑弍坵,约谷弍拾伍石;…其各处之田,概系弍股均分,达泉将本名应占之壹股,凭中出典与李正伦名下,承典为业。当日三面议定典价纹银肆拾柒两叁钱陆分,其银亲手收足,其田自典之后,任从李姓合同胞达洋二人,另租佃种平分。不与达泉相干,其田日后不俱远近,价足归赎,彼此不得刁难。倘有不清,俱在达泉理落。今欲有凭,立此典字为据。

凭中:李先科、作正、范老纳

咸丰元年九月十八日  达泉亲笔立[7]

该典田字,约定任从承典人“另租佃种平分”。

真是“不拘远近”回赎吗?

在清代以来的典田字约中,一般都有格式用语“不拘远近,价到赎回”。但是,清朝道光年间的典田契中有“其田限至四年以上,不俱(拘)远近相赎”不同表述,[8]不少民国初年的典田字约则是“限三以足,价到赎回”。[9]就民国初年的例子再举一则如下:

立典田字人本寨姜作琦,为因缺少银用,无处所出,自愿将到地名冉尼田一坵,约谷陆担,其田…四抵分清,今将出典与姜献义名下承典为业,当日凭中议定价银拾陆两整,亲手收足应用。自典之后,任凭银主耕种管业。典足三年,价到赎回。不得异言,恐口无凭,立此典字为据。凭中姜纯秀

民国七年戊午岁九月二十五日亲 笔立[10]

在典田中,承典人一般都要求管业收花34年以后,再允许赎回。在清水江畔,资本是很稀缺的,承典人有谈判的优势。

㈢移典、转典之后向谁赎取

下面所录是文斗寨清代道光、宣统年间的两份典田字约,分别有“转典”和“移典”之表达。

立典田人邓有训,为因先年得典岩湾寨范老目田一坵,地名南湾,今凭中转典与文斗下寨姜映辉□叔名下承典为业。当管典价银拾伍两整,亲手领回。其田自典之后,任从姜姓招人耕种管业,邓姓不得异言。恐后无凭,立此典字为据。

外批:日后赎取向姜姓赎,不干邓姓之事。

凭中 潘绍祥、张正全、姜□□

道光二年二月十九日  有训亲笔 [11]

由契可知,转典之后,出典人向转承典人赎回。

立移典人易元泉,为因先年典下寨姜世官之田,地名皆追之田壹块,界限…。今请中移典中房姜周栋名下,承典为业。当面凭中移典价宝银五两整,亲手收足,未欠分文。其田移典之后,任凭银主下田耕种管业。倘有不清,俱在我移典主尚(上)前理落,不关银主之事。恐口无凭,立此移典字为据是实。

外批  涂捌字,添贰字

凭中 姜兴贵

宣统贰年五月拾二日  元泉笔 

民国甲寅年八月十四日姜登宰将价赎回   元泉笔批[12]

由“移典字”可知,出典人是姜世官,承典人是易元泉,移承典人是姜周栋,最后是姜登宰向承典人易元泉,将价赎回的。因为是易元泉批字的。

可见,移典、转典之后向谁赎取,并不统一固定,由当事人协商,或向承典人,或向转承典人(或称复承典人)。

㈣典契的名实辨析

在典田中,请中人代书典田约,或称“典田约”,或称“典田字”,通常不会发生名实不符合的问题。比如,下面所引的“典田字”。

立典田字人本家侄女姜玉梅为婆婆忘(亡)固(故),缺少银用,无处所出,自愿将到党蒿之田二坵,…,四字()分清,今将此田典出与本家凤飞大爷名下,承典为业。当日凭中姜大荣、大智、凤冠议定价银柒两弍钱五分,口说无凭,立此典为据。

              凭中姜兆祥、大荣、大智、凤冠

同治九年四月廿九日 大荣 笔立[13]

但是,但是,也有名实不符的情形。

⒈“抵字”实为“典约”的情形

有时会不用“典字”,而用“抵字”。举例如下:

立抵字本家姜恩秀,为因无处所出,自己上门问到,自愿今将地名乜丹之田一坵,约谷三石,其界…。今将出抵与本家姜献恩名下承抵为业。当日凭中议定价银五两四钱五分整,亲手收足应用。其田自抵之后,任凭银阻(主)上田耕种管业,抵主不得异言。如有来银,不矩(拘)远近,价到赎回。恐口无凭,立此抵字为据。

     凭中姜恩焕

     笔 献魁

光绪三十五年二月初八日 [14]

此“抵”实为“典”,不可不察。

⒉“抵当字”有时实为“所典之田,由出典人继续耕种”的情况。举例如下:

立抵当字人中仰寨陆宗宪,为因缺少银用,无处所出,自愿将到地名杨海凹中间田一坵,约谷四石,…。今凭中出抵与加什寨姜凤异名下,实供过银伍两六千(钱)五分整,所银每两上谷五十斤整,每年送上门,如误者,上田根(耕)管业,恐口无凭,立此抵当字为据。

凭中 陆志高 笔 立

光绪六年十二月初四日立[15]

据“抵当字”,陆宗宪要从田谷中抽出283.5斤(50/两 ×5.65两),给姜凤异。而该田收谷约四石,每石90斤,[16]360斤谷。此情况,与“所典之田,由出典人继续耕种”的情形无异。

 



[1]陈金全、杜万华:《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人民出版社,2008年,○五三页。

[2]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77页。用…表示四至略省。

[3]同上,○五九页。

[4] 同上注,○九五页。

[5]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0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52页。用…表示四至略省。

[6]陈金全、杜万华:《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人民出版社,2008年,○七○页。

[7]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3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76页。用…表示略省“四至”和“外批”。

[8]陈金全、杜万华:《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人民出版社,2008年,四○○页。所录为道光廿四年的典田契。 

[9]陈金全、杜万华:《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人民出版社,2008年,五一八页。所录为民国三年的典田字。 

[10]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47页。用…表示四至略省。

[11]陈金全、杜万华:《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人民出版社,2008年,二一四页。

[12]陈金全、杜万华:《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人民出版社,2008年,五一一页。

[13]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0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08页。

[14]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0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39页。

[15]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0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33页。 

[16]陈金全、杜万华:《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人民出版社,2008年,○九五页。所录嘉庆十三的典田约,载“每石九十斤”。

关键词:|wu|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