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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嫁、“协离”、退婚与合婚之字约

2011-09-13 09:26:49 作者:程泽时 来源:http://czscss1975.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古代中国妇女没有婚姻自主权,已是不刊之论。清代雍正年间以前,清水江畔的生苗和熟苗地区流行着一种类似汉族中表婚的“转娘头”习俗,其本质而言是“以女易女”为主的、姑舅两家之间的买卖婚姻关系。设立苗疆六厅以后,地方官府和进步乡绅不断地倡导革除“转娘头”的陋习,[]不断向汉族“六礼”婚俗看齐。但是依然保留着买卖婚姻关系,只不过是“以女换财”为主而已。特别在妇女的改嫁问题上,体现尤为明显,即“以媳换财”。本文依据锦屏魁胆、林星、加池三寨契约文书资料,作一讨论。

一、寡妇改嫁之字约:主婚权在夫家的买卖婚姻

清代民国时期,清水江畔,如果生育有儿子,丈夫死后,寡妇大多不再改嫁他人。如果只生育有女儿,或没有生育,那么寡妇多被婆家改嫁出去,或由娘家领回改嫁。

清水江文书中,笔者发现两份乾隆三十六年(1771)加池寨的涉及寡妇归养的状稿,内容基本相同,一份有时间,一份没有时间。将有时间的那份录下:

告状民姜甫臣为欺天翻案违断、纵女逼索放死事。缘蚁子保宏,娶龙隆章之女,名剪女为妻,仅生一女,蚁子妖折,剪女遂存异心,勾伊父并胞兄剪所,盗蚁银两衣服,当即人赃两获,报明寨头、乡约、塘兵人等,来城俱控,有亲友李宗科、姜起相等劝息,存伊颜面。凭主家王勉仁等,令蚁出银三十两并牛猪衣裳等,交与龙隆章,领伊女归家收养,即出嫁,蚁不得阻拦索银,伊清白字样柄据。后又出禾十把,有龙俨矮包字,不许伊女再行多事滋扰,字亦确存。不料伊去年五月纵女捏控,天星蒙断银十二两,禾八两,一共二十两当取,尹遵结,领伊女归家去养,断案尤存,奈龙恶贪索不遂。今又纵女生端逼勒,殊不知去年二月内已除牛猪衣布之外,伊得银三十两、禾十把,天断又得银贰拾两,伊女衣食有余,胆敢翻伊清白字样、俨矮包字,复违天断,仍纵女放死。窃思勾父引兄,盗翁财物,不堪为媳。又得银归家啊养命,犹贪心不足,但剪女妇道,恐为父逼使,刀索短见,蚁冤莫伸。事经天断,为此告乞。

太爷案下提究施行

乾隆三十六年八月[②]

两份对比可知,姜甫臣的儿子姜保宏,娶了龙隆章的女儿龙剪女为妻,且生育一女儿。姜保宏死后,龙剪女和父亲龙隆章、哥哥龙剪所,在姜甫臣家“拿”些银两和衣裳,被姜甫臣发现,遂起争端。亲友劝解,姜甫臣出银三十两、龙剪女的衣裳、牛猪,交龙隆章,作为媳妇的归养费,并承诺她再嫁,姜家不阻拦和索要礼金。龙隆章向姜甫臣出具“清白字”。后来又出禾十把,亲友龙俨矮出具“包字”,不许龙家再闹。龙剪女又于年控官,官府断姜家再出银二十两,并书立“遵结”。可是龙家还不甘心,推翻“清白字”、“包字”和“遵结”,龙剪女“手持刀索,勒喉抹头,朝日放死”,“横行勒索”让姜家“举家不宁”。“放死”就是以死相逼。这里需要指出:在乾隆年间就有这样的婚俗:一是寡妇可以由婆家退回至娘家;二是寡妇无论是在婆家改嫁,还是在娘家改嫁,婆(夫)家有索要改嫁礼金的习俗。

下面这则“立婚书字”是1873年锦屏林星寨的一份寡妇改嫁的字约。吴新弟死后,其妻杨有兰成为寡妇,且没有子女。其亲房主事者吴俊文等,将杨有兰改嫁给林星寨彭高祥,聘金弍拾一千文钱,由亲房领回,超度亡夫吴新弟。即将聘金用于先夫的丧葬开支。

立婚书字人观音湾鸬鹚干□吴俊文、俊美、桢俊、经管人吴二隆、开实、毓林等,情因亲房吴长开一支,於先年移居黎属,复移至罗理八卦溪口住。□□长开所生一子,名唤新弟,娶妻杨氏老兰。兹因新弟于本年上春往天柱雷寨种田,不幸逝矣,丢下杨氏老兰,无人招管,无食难逃(渡)。众族与亲房人等商议,将杨氏老兰出嫁与彭高祥为妻。凭媒议定聘金钱弍拾一千文整,其钱亲房领回,超度新弟,费用彭姓分文无欠,吴姓合族人等,不得兹事生端。恐有异论,主婚人认承上前理落,不关彭氏之事,恐后无凭,立此嫁书付与彭姓兰挂腾□为据。

          凭媒人:黄仕品、仕春、周昌兴

同治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吴俊林亲笔[③]

由此,似乎可以推断,当时清水江畔的男子与妇女比例失衡,男多女少,相当数量的男子单身。否则,怎么会前夫尸骨未寒,后夫就把聘金送来呢?值得深究的是,至同治年间,苗疆的儒家化已经到达相当深入的程度,妇女的改嫁问题上已经存在“宗族权力”的存在。

下面一则“立主婚书字”是1919年锦屏魁胆寨的一份改嫁字约。唐客村的杨老明的儿子杨秀吉亡故,其媳周昭弟人尚年轻,没有子女。一年后,杨老明和另外一个儿子杨秀坤,将周昭弟改嫁给魁胆寨王贵发,礼金是七十八两。杨家声言礼金“开销葬费”,而其子已经死去一年,显然是为其收礼金张目,寻求正当性和合法性。

立主婚书字人塘客村杨老明之子△△先年娶有三德村周耀祥之女,名焕(唤)周氏昭弟为室,无奈去岁之子亡故,存妻周氏青年无子,意欲再醮。今有魁胆寨王贵发,请中向我父子问娶此妇,我父子问媳,心喜愿悦,父子等承应主婚,言定礼金银柒拾八两整,其银当日凭中领足,开销葬费,不欠分厘,其周氏昭弟移嫁与王贵发为室,集房族人等□中较议。自今已后,不得异言,若有那人藉妻搕索,俱在我杨姓父子一担承耽,恐口无凭,立有主婚书移嫁一纸存照为据。

                      凭中:王择恩、和元、杨绞坤

中华民国八年岁次己未四月十三日杨△△亲笔立主婚字[④]

1919年以前在中国都市里出现了新文化运动,知识女性开始追求婚姻自主。但是,在僻远的锦屏,妇女的改嫁就是由夫家决定的,不过令人欣喜的是,杨老明先征求了媳妇的意见,周昭弟“心喜愿悦”,然后承应主婚的。似乎有些许的进步,也可能仅仅是修饰词而已。

下面这则“立主婚售字”是1928年魁胆的一份改嫁字约。一个“售”字,表明了寡妇改嫁的买卖婚姻的本质。迄至民国,清水江畔的人们对婚姻的认识,还是以财换人的买卖婚姻。有趣的是,寡妇刘引花也是被其守寡的婆婆王彦娥改嫁的,且婆婆也不留其孙女在家,让她随母亲刘引花一起改嫁到继父魁胆寨王庚庆的家中。似乎有悖人伦亲情。

立主婚售字人平秋寨龙王氏彦娥,情因先年凭媒娶到本寨刘连宏之女,名唤刘氏引花,配与龙昌祖为妻,被龙吉灿拐匿,是后刘连宏亲到泽边寨,将此女归与龙昌祖,无奈昌祖亡故,经地方中证理论,此女龙吉灿拐去数年,生育一女,母女二人无处停靠,又经地方中证理论,系能愿将母子四门放开。今有魁胆寨王庚庆请媒王康佑,向龙姓并地方中证较议,自愿将刘氏引花售嫁与庚庆为妻,当凭地方中人议定售礼钱二十仟文整,其钱当凭地方人等亲手领足,分文不欠,其刘氏引花售与王庚庆永配偕老。倘后不得异言,恐口无凭,立有主售婚一纸为据是实。

                         平秋寨甲长龙成祥

                          中证:刘宗茂、罗开晚

                       族长:龙武杰、武润

                       亲笔:龙母球

民国十七年后二月一日立主佳婚[⑤]

综上,婆家拥有改嫁寡妇的主婚权和收取聘金的权利,婆家的家长、亲房主事人、族长一般都要向求婚的一方出具字约,而且一般都要在亲房、中人等的见证下,收付礼金,收执字约。

二、离婚改嫁之字约:抗死不如放生

《唐律疏议·户婚律》首次规定“和离”,即“若夫妇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清律沿袭之,即所谓“协离”,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异者,不坐。193155日起施行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也确立了协议离婚制度。这里关键是,怎么判断“不相和谐”?

下面是1930年锦屏魁胆寨的一份“协离”字约。王永模和龙爱银结婚数年后,自愿离婚。离婚的理由有四:一是夫妻反目;二是夫妻命运不合;三是王永模染病一年多;四是缺食。由于没有其他的资料的佐证,我们无法知晓其夫妻的感情关系,但是笔者倾向于夫妻感情很好,而是贫病交加,夫妻二人商议:名为自愿离婚改嫁,实则是妻子“卖身”救夫。故而王永模向媒人王华恩“立请贴字”。

立请贴字人魁胆寨王永模,情因先年凭媒娶到王甲小寨龙延霭之女,名焕(唤)爱银为妻,过门数载,夫妻反目,六命不合,琴瑟不调,迨今奈何亲夫身染一病之灾年余,吾将命推算,夫妻命运不合,无法可也。现今家寒缺食,难以同偕,只得央请本寨王华恩,将此妻四门开放改嫁。古言道:“抗死不如放生”,今我夫妻二比诚愿甘心分离,永不悔退异论等情,恐口无凭,立有请帖字为据。同偕。

                          亲笔:王永模

      民国十九年后六月二十八日亲手立请帖字[⑥]

   需要指出的是,清代民国的清水江人是笃信命运,他们判断“不相和谐”的根据中,就常常有“六命不合”。下面的这则魁胆寨的“立甘出休书字”也是如是说。

立甘出休书字人平炭村龙旺吉,情先因年凭媒娶本村刘荣旺之女,名唤刘根祝为妻,过门数载,只因六命不合,男亦另娶,女亦重嫁。至今娶得一妇到家,生子几人,并□房族等商议,刘荣旺之女六命不合,将此女出嫁,自甘请媒周致祥、王永灼,四路访聚,访到魁胆寨王凤品名下,凭媒嫁与伊为妻,议□金五十八两八钱整,其银不少分厘,而父子几人以及房族人等自甘愿嫁,亦愿亲手摩印为记,其女任从王凤品为妇匹配,百年偕老,子孙发达。若有房族何人呼长道短,任凭嫁夫理落,不关娶夫之事。恐口无凭,甘立休书手摩为据。

                    凭媒:周致祥、王永灼

                    亲笔:龙旺吉[⑦]

    需要指出的是,龙旺吉还没有将妻子刘根祝休掉该嫁,就已经“娶得一妇到家,生子几人”,可见已婚妇女是在夫权的支配之下的,在被休之后丈夫还有前妻改嫁的主婚权,有收取财礼的权利。

    三、退婚的字约

清代民国时期,清水江人的退婚有两种:一种是将已经娶进门妻子退回到娘家;一种是订婚后的退婚。

㈠结婚后退婚

下面是辛亥革命爆发前夕的一则“立退婚字”。王延光和王引益结婚后,夫妻关系不和谐。一天到晚吵闹,嫌弃对方。王延光通过乡团将王引益退回娘家,仍由她改嫁,还从王引益家转退回财礼二十两银子。

立退婚字人魁胆寨王延光先年凭媒娶到本寨王引益之女,名焕贵柳与配王延光为妻,至今六命不合,前缘不修,日夕将闹,男不喜妻为室,女不愿夫成家,因所以嫌弃,故此转请地方乡团龙武略、王秀荣等,悔退王氏贵柳归与娘家,转退财礼银贰拾肆两整,此女任从娘家四门开亲,凭其两团等地方,今我亲夫自愿,中证并无强压。此后两比不得藉妻翻悔,行事争端。倘有父子人等人,若有藉妻翻磕诈,俱在夫家嫌妻退之人,一面承当,不干嫁家之事,日后不得异言。我亲夫自愿立有退婚字约一纸,永远杜后为据。

                    请笔在:龙求旺

                    凭乡团:龙武略、王秀荣

宣统三年八月二十日立退婚字[⑧]

    为什么结婚后退婚,还能退财礼呢?前面提到“协离”之后,改嫁前妻的主婚权也在丈夫手中,其改嫁的聘礼也由夫家收取。换言之,他可以不退回到娘家,而收取第二次财礼,以弥补他所出的第一次财礼。

   ㈡订婚后退婚

   下面是民国二十五年(1936)锦屏林星寨的“立退婚清白字”。该契约表达上存在矛盾,“先年娶到”与“日后疾愈成人”没有逻辑冲突。到底是先年娶进门,还是仅仅是先年订婚,且立字约时女方尚未成人?笔者倾向于后者。《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第976条规定,婚约当事人之一方,有重大不治之病者,他方得解除婚约。疟疾在当时的条件下,自然属于重大不治之病。

立退婚清白字理郎,情因赵学榜血侄求弟,先年娶到白岩塘彭普字之妹为妻,不料身染疟疾,服药日久未愈,无奈只得央媒上亲说合,二比愿意男另婚,女日后疾愈成人另行解嫁,而我叔侄不得生端异言。倘我族内众房人等,恐有生端异论,有我叔侄一担成担,不与彭姓相涉,恐后心不古,特立退婚清白为据。

                            凭媒:杨胜宽

                            凭戚:龙腾邦

                            亲族:赵学林、永茂、永铭

民国丙子年六月二十四日学榜笔立[⑨]

四、合婚课单:“六命不合”

前面所提到的“协离”、“退婚”,都提到“六命不合”。其实在他们送聘财之前,都经过合婚的。只不过“合婚”不具有科学性而已。

清水江(锦屏)在清代中期,也流行“六礼”的婚俗。比如“问名”中的以生辰论合婚。笔者发现清朝光绪二十二年(1896)和二十六年(1900)的两份“合婚课单”。[⑩]其中,1896年那份字迹工整清晰,提及乾造(男命)生于乙亥年,坤造(女命)生于庚辰年。课单没有署明日期,笔者是根据男女两造的出生年份、年龄、所确定的结婚年份、以及清朝皇帝在位时间,进行综合判断,得出该课单的年份的。证明苗疆的少数民族也慢慢接受了阴阳五行学说,相信了八字决定命运和婚姻。

五、结论

清代民国时期,清水江苗疆的婚姻习俗在缓慢的演进之中。但是始终不能摆脱“买卖婚姻关系”的禁锢。寡妇的改嫁、“协离”后的改嫁、结婚后的退婚,无不是体现“夫权”的存在(即使丈夫死了,还要受到夫之族权的“主婚”改嫁)。当然也有婚姻自由自主的因素的“闪现”,比如“抗死不如放生”、“心喜愿悦” “夫妻二比诚愿甘心分离”。

   



[]程泽时:《“转娘头”问题上的国家法和习惯法的冲突与调适》,载http://czscss1975.fyfz.cn/

[]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5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61页。 另见该册第286页。

[]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5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76页。

[]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9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97页。同册第441页有内容相同的一份字约,前字约隐去的姓名皆出名其上。

[]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7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38页。

[]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7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07页。同册第106页也有内容基本相同的字约,稍有不同的是,其上有“打死不如放生”。

[]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6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05页。

[]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6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82页。

[]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5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48页。

[]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6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814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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