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娘头田土”赠与之比较
2011-09-13 09:27:50 作者:程泽时 来源:http://czscss1975.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台拱县文献纪要》载:“娘头田土:嫁女以田或土作嫁奁者,谓之娘头田或娘头土。如女死而无子,须将田或土完全退还,其夫家不得主张承受”。[①]台拱县,即今天的台江县。雍正十一年(1733)清朝才征服台拱,此前,它属于生苗地区。清朝后实施改土归流政策,设立台拱厅。该风俗是此前就存在的,还是成为熟苗后有的呢?与中原陪嫁婚俗有何关系?清水江流域的其他地方是否也有此种“娘头田土”婚姻风俗呢?本文依据“娘头田土”契约资料,作一讨论。
一、锦屏“送(食)田字”契约
锦屏县的魁胆寨至今保存下来4份“送(食)田字”契约,从清朝同治九年(1870)至新中国成立后的1951年,时间跨越近百年。兹录如下:
立送食田字人父亲王通贤、胞兄邦俊父子二人,为因妹子出嫁,恐后日食难度,父子自愿培食吾妹,将田收花,其田:乔问布子凹大田一坵,花十五捞;便大田半坵,收花二捞五稨;登洞秧地田一坵,收花一捞二稨,付与王晚枝名下耕种收花度日,父愿百年之偕,随食随用,南山之固,东海之包。其田在生所食,告终退回。两下意愿,并无勒逼等情,恐后无凭,立此送食字为据。
凭亲房:王昌烈、秀喜、永怀
亲笔
同治九年十一月初一日立[②]
这份1870年的契约中,即将出嫁的王晚枝得到父兄的祝福“百年之偕,…南山之固,东海之包”,同时也得到父兄的馈赠,三坵田的“耕种收花度日”,但是王晚枝死后,该三坵田要归还娘家。用现在的物权法观念看,所赠送的是田土的“有期限”的使用权,而且这个期限是不确定的。从现代合同法的观念看,这既不是“附期限的赠与合同”,又不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当然,它也与台拱的风俗有不同,那就是并非“女死无子而退还”。
王志洪等立送契约(民国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③]
立送字田契约字人王光元,因同胞二妹名叫王成梅、栏二人所送之田,地名便大田一坵,上抵乔同吴姓,下抵本寨王生吉,左抵山,右抵溪及冲;甲田二坵,下坵上抵龙生求,下、左抵山,右抵溪;上坵上、左抵溪,右抵山,下依龙生求为界。四界分清。自送之后,目前仍归家庭耕耨,待后成家,乃将出夫家管理。日后倘有出卖与否,要经家庭许允,不得任意。恐后无凭,立此送字,二妹各持一字为据。
立送人:王光元
证 人:王林党、光显
中华民国卅五年十一月初六日 送[④]
这份1946年的契约,书立之时,王成梅、王成栏尚未婚嫁,其兄王光元是赠与人,并没有其父的“出名”。从现代合同法原理看,该契约就是一个“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二妹成家始生效,“出夫家管理”。不成家,仍归娘家耕耨。契约并未明确说,二妹百年之后归还娘头土,但是约定二妹的夫家不擅自出卖,须经娘家同意。可见,其所赠的依然是娘家田土的“有期限”的使用权。为什么未嫁而先送呢?笔者揣摩,或是其父临死遗嘱要求其兄书立,以防二女年幼受苦。
立送字人王宏林、王全林、王有林、王泰林、王光模父子五人,今将祖遗产业他宋田一坵,四至抵山为界,墓老田大小一坵,下抵王恩奎,上抵坡,左抵恩奎,右抵沟为界,四至分明。王宏林、有林等五人父子相议,自愿将两处之田付给王灿莲以作目前收花生活,以后生养儿女,作为本身需用,并非他異。若我父子等反翻悔,任凭房族人等为证。不得异议,立此送字是实。
代笔:王光明 抄
立送字:王宏林、王全林、王有林、王泰林、王光模
公元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初三日立[⑤]
这份1951年的契约,为父兄书立。从“以作目前收花生活”可知,应是王灿莲出嫁之时订立的。“以后生养儿女,作为本身需用,并非他異”,颇值得深究。它似乎表明父兄赠与的目的是赠与王灿莲一人的,与王灿莲的丈夫、以后的儿女和夫家他人无关。此处“并非他異”之“異”,应作“分享”解。“分居異爨”之“異”,则是“分开”的意思。它也似乎表明,王灿莲百年之后,娘头田土要归还,因为是“作为本身需用,并非他異”。
二、与中原地区的陪嫁契约等文书的比较
下面是一则元代至正六年(1346)安徽休宁县吴友兰为女陪嫁产业文书。
休宁县淳议(义)里吴友兰,有女益娘,出嫁与祁门县十一都项偕甫宅。今来有忠(中)田壹坵,系商字,坐落土名水圳町。其田东至寿田,西至张家田,南至张家田,北至李家田。其田原上硬租贰拾壹秤。今与内取壹拾陆秤,批拨与益娘浆洗衣服用度。外有五秤,偕甫愿将已置到休宁县卅一都六保土名环滩坞塘崛,系买杨子云田,上租五秤,对换,各人收租管业,遂产供解。又将原买吴荣甫山,坐落土名下坞南坑贰处,共计四号。于内照依原买来脚文契,合得分法,批与益娘以为手饰之资。所是原文契随契缴付,日后子孙即无争论。其前项所批山田,今从批拨之后,一听益娘婿偕甫自行闻官受税,收苗长养,永远为业。水圳町田契与别产相连,未曾缴付。日后要用,本家赉出,照证不词。如有子孙竞争,一听偕甫将此文书赴官理治,准不存论。今恐无凭,立批契文书为用。
至正六年十月十五日 父吴兰友(押)
依口奉书人 吴唐孙(押)[⑥]
由契可知:吴兰友所赠的田可以收租谷约合420斤,因为徽州元明清时期,多用小秤,一秤二十斤。但是,吴兰友感到所赠稍多,只能增予十六秤(320斤)就让女婿项偕甫用一坵收租谷五秤(100斤)的田来对换。另外,赠送两处山场的脚(股份)。尽管明确的赠与目的是作为“益娘浆洗衣服用度”和“手饰之资”,但是也明确地表示”今从批拨之后,一听益娘婿偕甫…永远为业”。从现代物权法的角度看,该赠与契约,所赠与的是田和山场的所有权,且是向女儿和女婿的共同赠与。
如果女儿皈依宗教,终身不嫁时,又如何呢?下面是1924年北京孙鸿仁批地与妹的字据。
立字据孙鸿仁,因其二妹依撤伯尔遵依圣教规例,愿身不嫁,立志守贞。蒙本堂神父允准,情愿央同中人,将自己南洼子地两块,计地二亩,批与己妹以作终身养资。自批之后,无论何人不得出阻,致令反复。恐口无凭,立字据存证。
南洼子 四至
坐落
一块坐落南洼子。四至孙
立字人孙鸿仁(押)
中人孙鸿松
中华民国十三年阴正月十六日立[⑦]
据张传玺先生等人考证,南洼子就是今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在军阀割据的北洋政府时期,教堂的生计可能没有保障。因此,孙鸿仁立字,“计地二亩,批与己妹以作终身养资”。它没有明确其妹见上帝之后,地归教堂还归还。
三、初步结论
㈠清水江流域之“娘头田土”婚俗,流行在清代中期,应该来自对中原汉人陪嫁习俗的借鉴。
首先,从文化和文字传播上看,“雍正十三年春,苗疆吏以征粮不善,远近各寨蜂起,遍传木刻,妖言四起,聚集清江台拱间,号召日众”,爆发包利、红银领导的苗民起义。其时,还是处于“刻木为凭”的文明程度,雍正末年至乾隆初年,汉文字还没有被苗民接受。因此,中原汉族的陪嫁契约文书,此前也不会被接受和沿袭的。
其次,从经济条件看,苗疆土地贫瘠,生产力地下,曾经长期存在“转娘头”的婚姻陋习。[⑧]实行“娘头田土”婚俗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和平环境,休养生息,积累财富。此前的战乱,苗人不可能积累起和拥有足够陪嫁的财富。
最后,从留存的契约文书看,同治以前的“娘头田土”契约很少。
㈡清水江流域之“娘头田土”婚俗,所赠与的是“娘头田土”的有期限的使用权;而中原的陪嫁婚俗,所赠与的是“娘头田土”的所有权。至于是对女儿的单独赠与,还是对女儿女婿的共同赠与,则需要补冲离婚休书等资料才能下结论。
㈢为何二者赠与的标的有差异?恐怕主要只能从经济发展水平上找原因。清代初期以前,“苗民不知耕作,专以劫杀为生”。[⑨]苗疆纳入中央王朝之后,地方官府推行教育,中原的农耕技术的不断地被苗民引进和接受,苗疆的生活水平稍稍提高。他们也认识到田土的极端重要性,以及苗疆田土的极端匮乏性,因此,不会赠与女儿的“娘头田土”的所有权。
㈣论者常常指责中国古代女子没有继承权,但是常常忽视陪嫁赠与的存在,这是不全面的。“娘头田土”的婚俗,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女子继承权制度的功能。
[①]新编《镇远府志·风俗》卷十七,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四四一。
[②]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9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58页。
[③]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10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00页。
[④]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7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25页。
[⑤]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7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21页。
[⑥]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六七五至六七六页。
[⑦]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一六九五页。
[⑧]程泽时:《“转娘头”问题上的国家法和习惯法的冲突与调适》,载http://czscss1975.fyfz.cn/。
[⑨] 萧一山:《清代通史》(一),中华书局,1985年,八七-至八七二页。
相关文章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