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柏峰著《暴力与秩序——鄂南陈村的法律民族志》出版
2011-09-19 16:48:06 作者:佚 名 来源:http://david7009.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作者:陈柏峰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4月出版。
注:该书在作者2005年硕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
前 言
第一章 法律民族志与当代中国法律社会学的使命
一 当代中国法律社会学的使命
二 回应时代使命的研究及其不足
三 法律民族志研究的问题意识
四 民族志研究的代表性问题
五 区域比较视野下的法律民族志研究
第二章 研究方法与村庄概况
一 本研究的具体方法
二 村落地理与经济
三 村落的外部格局
四 村落的内部格局
第三章 家庭内部的矛盾与纠纷
一 分家与赡养
二 订婚、结婚与离婚
三 夫妻矛盾与家庭暴力
四 脸面、暴力与国家不在场
第四章 家事纠纷中的妇女自杀
一 几起妇女自杀事件
二 自杀事件背后的村庄习俗
三 自杀妇女的死亡想像与道德建构
四 自杀之道德建构的社会基础
第五章 村民之间的矛盾与纠纷
一 村民之间的日常矛盾
二 性侵害与婚外性关系
三 村落中的契约纠纷
四 屈辱、暴力与村落中的“国家”
第六章 村落纠纷中的“外人”
一 “外人”概述
二 作为事实存在的“外人”
三 “外人”作为一个符号
四 “外人”的村庄社会基础
第七章 官民之间的矛盾与纠纷
一 政策执行中的矛盾与纠纷
二 关于税收的矛盾与纠纷
三 消极政务中的矛盾与纠纷
四 忍耐、上访与政府之上的“国家”
第八章 纠纷解决实践的总结
一 纠纷解决方式的类型
二 私力救济及其实践
三 社会型救济及其实践
四 公力救济及其实践
五 无救济及其实践
六 在无救济与底线救济之间
七 纠纷解决、法律信仰与现代性
第九章 乡村体制改革背景下的纠纷解决
一 改革开放以来的乡村体制
二 乡镇机构对纠纷解决的影响
三 乡村干部对纠纷解决的影响
四 乡村社会纠纷解决的未来展望
参考文献
后 记
摘 要
近年来,农村纠纷解决问题在社会学界、人类学界和法学界同时受到了普遍的关注,并有一批优秀作品问世。本书借鉴了人类学的民族志研究方法,考察鄂南陈村1980年代以来的纠纷解决。陈村是湖北省鄂南市南山区的一个经济和文化落后的传统农业型自然村落,在行政上隶属于五共村,人口占五共村三分之一。陈村内部是一个熟人社会,而五共村则构成一个半熟人社会,五共村与周围的六个村庄近似构成了“基层市场区域”。陈村在解放前曾有完整的宗族组织,但现在已不复存在,虽然最近重修了族谱。人们的宗族观念已大大减弱,宗族也丧失了强有力的组织动员能力。按纠纷当事人的身份,本书将纠纷分成了三类:家庭内部的矛盾和纠纷、村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村民与基层政府及其代理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家庭的内部矛盾主要包括:大家庭内部由于分家和赡养问题所导致的矛盾,围绕着婚姻问题所导致的矛盾和纠纷,小家庭内部的夫妻日常矛盾等,这几种矛盾纠纷常常混杂在一起。正常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向家庭成员直接表达或宣泄不满,向其他村庄成员发牢骚,在有权威的第三者的调解下解决问题。这些方式是在村落特有的“脸面”机制下有效运作的。然而,这种运作机制会受到阻碍,最终导致恶果。频繁的家庭暴力常常导致妇女自杀,这种自杀带有对其丈夫和夫家人的惩罚性质。妇女自杀后,其娘家人一般会到夫家来“打人命”,这是一种在丧葬习惯和仪式中得以展开的村庄习俗。陈村的家事纠纷几乎没有被提交给法庭的,这意味着在家庭内部纠纷的解决中,国家是“不在场”的。即使发生了自杀、纵火、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人身等行为,国家也没有出场。
村民之间矛盾和纠纷主要包括:村民之间的日常矛盾,性侵害与婚外性关系所导致的矛盾,村落中的契约纠纷。从纠纷解决来看,“脸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作用不大。家庭力量在村落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它决定着村落内资源的分配,决定着纠纷中当事人可以滥用暴力还是谨慎小心。国家只在两种情况下会出场:一是暴力造成了严重恶果,二是村民将案件提交给基层法院时,法院提供法律服务。从村民之间纠纷的解决中,可以同时看到的两种极端的景象:一是广泛地使用暴力和暴力威胁,二是对屈辱的坚韧忍耐。矛盾和纠纷中,弱者尽量避让强者,避免与其发生暴力冲突;或者在暴力冲突中吃亏后,忍气吞声,屈辱做人。如果有一方是村落中的“外人”,那么他的处境就很糟糕,他更加容易受到无道理的暴力对待,常常受到更多的暴力威胁,他的利益更加容易被忽略。在村民的矛盾中,国家的偶尔出场很难较好解决问题,也无法在纠纷后重建村庄秩序。
基层政府及其代理人与村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主要集中在政府进行政策执行、税费收取等积极政务以及维护治安、调解纠纷等消极政务的过程中。这些矛盾与纠纷最终会有两种不同走向:一是向下退回村庄,最终演化为村庄内部矛盾,村干部往往成为了“替罪羊”;二是向上向基层政府之上的“国家”诉求正义,这就是上访。它反映了农民与地方政府之间纠纷的解决模式,即“国家”(中央或上级政府)成为了农民和基层政府之间纠纷的裁判者。“国家”是正义的最后诉求,上访是接近诉求对象的一种制度化渠道。
陈村的纠纷解决方式是多元的,无救济、私力救济、社会型救济、公力救济等各种方式在纠纷解决中都占有一定的比例,但这并没有给陈村带来应有的良好秩序。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问题和瑕疵。建国以来的现代化过程使得陈村的宗族权威丧失殆尽,改革开放使得陈村的村庄干部丧失了制度性权威,当前条件下陈村又产生不了新的权威人物,这综合导致了陈村调解实践中的权威缺乏,调解制度因而未能发挥出其应有的社会功能。当纠纷不能通过调解这种社会型救济方式解决,它可能被当事人主动提交给基层法院,也有可能是政府主动出来处理。诉讼的高成本、高风险、低收益使其在乡土社会合法性出现了制度性危机。行政处理的不公正,基层政府的“单位利益”和政府官员的个人利益倾向使得行政处理权威性降低。而公力救济后的再冲突也会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产生影响。这样,人们常常转而采取暴力自决的私力救济方式或忍让、回避等无救济方式。而在常规的公力救济途径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能通过向上级党政机关申诉、上访等来获取救济。对陈村村民来说,私力救济的核心关键词是暴力,无救济的核心关键词是屈辱。虽然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陈村都有所运用,但由于这些方式的没有呈现出正常的分布态势,因此可以极端地说,陈村村民的纠纷解决处在暴力与屈辱之间。
“暴力与屈辱”反映了基层政府的软弱和基层社会的灰色化。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中的非正式控制机制如道德、习俗、宗教等的控制力有所减弱;同时由于国家政权逐步从乡村社会最基层退出,这使其控制力同样有所减弱。基层政权运作的政策压力和自我利益追求,都进一步减弱了其控制力。这种情况下,横暴势力在乡村就有一定的发展,表现在纠纷解决中,就是暴力性私力救济方式的流行,与此相对应,暴力威胁下无救济方式的普遍存在。人们常常说要建立“小政府、大社会”的国家—社会格局。但提倡建立“小政府”,并不是要使政府成为“弱政府”。没有足够国家力量涉入的社会会成为一个暴力肆虐的无政府社会;我们所需要的“小政府”,也应当是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否则,政府就无法有效管理社会事务,无法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新中国以来的乡村体制破坏了传统村庄的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开放以来的乡村体制改革又使得行政力量在乡村中不断减弱,对纠纷解决的影响不断降低。当基层政府在地理上远离村庄的时候,它对村民生活的实际影响力会随之下降。当前,国家为了应对财政压力,大幅度撤乡并镇、合村并组、取消村民组长、精简机构、减少人员,这必将对乡村的纠纷解决带来进一步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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