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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中的证据与农民生活常识表达的冲突——对一则司法案例的解读

2011-09-19 17:20:37 作者:罗兴佐 来源:http://dice.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在高扬法治旗帜的现代社会,法律成为规范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及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主要准则。然而,在中国农村,由于其历史与社会原因,法律远未达致上述目标。这不仅因为法律的功能有限,也因为农村社会有其自身的秩序基础。正因如此,当国家司法权力介入村庄时,司法中的证据与农民生活常识的表达难免产生冲突。如何认识和理解这种冲突,对于当下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则司法案例


    安徽省合肥市C县Y村村民姚行伍的二儿子姚斌于2006年6月在F县因偷盗通讯电缆被F县警方抓获。F县警方在审讯姚斌时,姚斌说他不满18岁,并提供了同村与他同年出生的三个人的名字。F县警方在Y村所在的镇派出所的配合下来到Y村调查。因村支书和村主任均不在家,警方找到住在路边的村计生主任,请她帮助找到姚斌所说的三个人的家长来了解情况。计生主任分别给耿一荣、岳常河、岳常滨三人打电话,请他们到村委会办公室来接受警方的调查。据耿一荣说,警方问他“姚斌与你小孩是同年出生的吗?”耿回答说,他女儿出生于1989年农历8月15日,正好是中秋节,所以取名圆圆,他女儿出生不久,姚斌出生了。岳常河、岳常滨提供了与耿一荣相同的说法。调查完后,他们三人均在调查笔录上签了字。过了不久,姚斌被释放回家。
    2006年10月,姚斌在C县又因犯同样的事被C县警方抓获。因为是重犯,C县警方直接调阅了F县公安局的侦查记录。11月6日,C县警方到Y村来拘捕耿一荣等三人,理由是耿一荣等三人作了伪证,因为姚斌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是1987年。耿一荣和岳常滨因在外打工未抓到,岳常河在家被抓。后来,C县警方又先后两次来村里抓耿一荣和岳常滨,均未抓到。耿一荣和岳常滨因担心被抓,以至于2007年春节都是偷偷摸摸回家又悄悄离家的。岳常河被抓后,直到2007年5月20日-27日笔者在该村调查时,仍然被关押在看守所。
    2007年5月23日,C县检察院来村里调查。据村支书说,检察院之所以来调查是因为C县公安局向县检察院申请批捕岳常河等人,但县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所以特地到村里来调查。

    司法中的证据与农民生活常识的距离

    客观地说,这一案件并不复杂。司法部门掌握的证据是姚斌的身份证,而村民所知道的是姚斌的出生日期。以村民的看法,公安部门依照姚斌的身份证该怎么判就怎么判,村民没有任何意见,现在,既然来调查,村民讲的是一个村里人都知道的事实,何罪之有?
    的确,村民为何要知道别人身份证上的年龄,他又如何能够知道?一个人出生是乡村社会的公共事件,且有许多相应的仪式,尤其是在规模较小的自然村。比如头胎生的是男孩,除了要向外婆报喜外,东家还会给整个自然村(或小组)的每户人家送两个煮熟的涂上了红墨水的鸡蛋,以示告知和同喜。但个人办理身份证却纯粹是私事,并且身份证也主要是对外交流的工具。乡村社会尤其是同一个自然村是一个熟人社会,村庄生活依赖的是生活常识,农民也没有必要去知道别人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法律要求的是规范的、文本化的,但农民的生活却是经验的、感性的,它们在各自的领域均是合理的,它们碰到一起时产生差距,这也是自然的,因为它们所因应的问题不同。
    事实上,即使是法律,农民也通常用自己所知的习惯去进行解释,并以此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如C县警方为了查证耿一荣为姚斌所作证言,未经任何人同意便到镇中学找到耿一荣的女儿问她究竟是哪年出生的,C县警方这一做法对耿一荣的女儿及家人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于是,当警方再次来到耿一荣家查探耿一荣是否在家时,耿一荣的父亲对C县警方大发脾气,说他们未经家人同意就找她的孙女,这样的做法“太不合法了”,如果再这样,他就要去告他们。耿的父亲没有什么法律知识,但他知道他孙女还小,她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这是任何人的常识。

    乡村社会的政治和生活逻辑


    其实,除身份证和农民的常识证言外,有关姚斌出生日期的证据至少还有4个,即计划生育统计表记载的姚斌母亲的结扎时间是1988年,Y小学保存的姚斌上学所填的第一份档案登记的出生时间是1989年2月,第五次人口普查原始记载的姚斌的出生时间是1989年9月,现任村支部书记1990年4月2日的工作日记(当时任村团支部书记)记载姚斌母亲的结扎时间是1990年4月2日。表面上看来这些证据都不一致,但是,如果将这一问题放到乡村社会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看似矛盾的现象,其背后均有自身的逻辑。
    大凡在乡村社会做过田野调查的人都清楚,计划生育工作是压在基层干部头上的一块大石头,什么时候都放松不得。因为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凡被上级检查计划生育工作存在问题的基层干部都将面临升迁困境,安徽省在这方面尤其严厉。笔者调查的安徽省C县,2006年曾有数位乡镇党委书记因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出了问题而就地免职。在安徽省,计划生育工作检查极其频繁,省里一年至少要检查两次,为迎接省里检查,市里必须先行检查,依次往下推到县、乡,落实到村里,这意味着每村每年至少要被检查8次。而且,现在的计划生育检查十分严格,均采取不打招呼的方式,检查组下来检查时,车停到什么地方就检查这个地方。检查组除了要查看相关表格外,还到村里随机抽查农户了解情况。这一检查方式使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不敢有丝毫侥幸心理。
    为了应付计划生育检查,村级组织必须做好两项工作:一是将各种表格填写得毫无漏洞,如出生年龄、结婚年龄、怀孕时间、生育时间、上环时间、结扎时间等,每一个环节都要对得上,否则就会引出问题。二是在上级来检查前,乡村干部就到各个计生对象家中反复交代他们应该怎样说,并在村里的各个路口布置若干耳目,要求他们一旦发现有陌生车辆停下来,且有人进村就及时报告给村里,村里再及时向乡镇报告。这两项工作中最难的是前一项。
    在一个2000余人的村庄,计生对象有数百人,而且她们中有相当部分都外出务工,有些甚至几年都不回来,村里根本不可能知道真实情况,也没有这个精力和财力去掌握这方面的情况,但这些人的情况必须要在各种检查表格上反映出来,因为上级是按照户籍册来检查的。这样,乡镇的包村干部和村干部必须绞尽脑汁来填写这些表格。为了保证各个时间点的衔接,乡村干部们必须推想出各个数字,这些数字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们之间是相互连接的,以便应付上面的检查。这些数字一旦被创造出来,在国家的制度框架里便变成了实在的事实,但是,在农民的眼里,即使当事人认为它们与实际情况不符也不在乎,其他村民一般不知道,也不必去知道。这样,那些原本记载着人的生命历程的数字便变成了乡村组织应付上级检查的游戏。
    第五次人口普查是一项艰巨、复杂而又严肃的工作,但在乡村社会的具体运作中,由于乡村社会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如外出务工、文化水平低、时间观念模糊等,其运作不可能如制度规定的那样规范。在Y村,通常是由各小组长负责本组人员的登记。据耿一荣说,他当时是组长,他们组是他去登记的。在登记过程中,有些农户对相关时间记得不清楚,也认识不到这种登记的重要性,因而提供的数字便带有几分随意和模糊,记录员随手记下来便交上去。这些随意写下的数字往往只具有独立的意义,因为登记完后没有人会去关心这些数字究竟还会有其他什么意义。
    在乡村社会,农民上户口也常常根据需要比实际出生时间提前或推后,在户口实行网络化管理以前,即使已经上了户口,只要村里出具证明,很容易改过来。如为了上学,人们倾向于将年龄改大,尤其是下半年出生的小孩;妇女外出打工则喜欢将年龄改小,以便更容易找到工作;有些人为了结婚也倾向于将年龄改大。
    上述种种现象意味着,村庄里的人往往只记得某某是何年出生的,却并不清楚他的身份证或户口登记的出生时间。因此,在本案例中,笔者认为最关键、也是最为珍贵的证据是村支书的工作日记。村支书从1990年担任团支部书记后一直有记日记的习惯,一直记到去年,因他爱人说他浪费才停下,十余年共用了几十本笔记本。据村支书讲,1990年代初,安徽省的计划生育工作十分严厉,有所谓“牵猪赶羊,死人不偿”的说法。笔者翻阅了村支书1990年的工作日记,记下的天数超过250天,至少有200天的内容与计划生育工作有关。在1990年4月2日的工作日记中,他清楚的记下了当天共送了村里四位妇女到乡医院去结扎,其中就包括姚斌的母亲。这是一个关键事实。因为这一记载说明姚斌母亲的结扎时间不可能是1988年,否则就不能证明姚斌出生于1989年。正是考虑到村支书日记的重要性, C县检察院到村里来调查时将此本日记借走了。

    几点思考


    在本文,笔者主要想解释司法中的证据何以与农民的生活常识产生矛盾,在文章的结尾,笔者还想对该案件已经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讨论。从笔者了解的情况看,这个案件已经给国家和村庄造成了一些消极后果。一是老百姓对司法权力的合法性产生了怀疑。老百姓说,如果作证的人有错,F县警方就不可能将姚斌释放回家。C县警方并未到村里作调查,而是直接调阅F县警方的办案资料,凭什么做出与F县警方不同的判断?同样是国家司法机关,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差别?岳常河莫名其妙地关押了近半年,有谁能为他去讨个说法?二是对乡村社会秩序产生了一定的破坏作用。乡村社会是依赖“熟人”规则生活的,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期待均奠基于生活中的常识,生活是平静的,总体上也是和谐的,但是,这一事件发生后,因为外在压力,村庄中原有的生活规则遭到了破坏,不仅村庄在整体上排斥外人,而且村庄内部的信任基础也受到了冲击,它将不可避免地给村庄未来的生活和治理造成严重的消极后果。

    由这个案件,我们还需思考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即国家法律在乡村社会实施时如何打破法条主义。多年来,我们崇尚法治,压抑民间社会的习惯,似乎只有法律才可能在任何地方建立起秩序,却不去弄清为什么需要这样的秩序和这样的秩序究竟为了谁。著名法律人类学家埃里克森曾描述过,即使在高度依赖法律治理的美国,仍然在许多地方和领域存在着无需法律的秩序。在我国,许多村庄的生活绵延数百年甚至上千年,其内部已发展出一整套规则、习惯,正是这些规则和习惯构建了农村社会秩序。因此,在农村社会秩序构建中,尊重和利用这些规则和习惯是十分重要的。农村和谐社会建设需要法律,也需要尊重农民日常生活中的常识。
    转自
http://www.snzg.cn/article/2008/0428/article_101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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