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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民族—国家与现代性——宗族作为政治共同体在现代社会存在的空间与张力

2011-09-19 17:27:18 作者:陆绯云 来源:http://dice.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社会学是创立于西方社会文化背景的社会学科,许多研究典范是由西方的思想家和理论家所建立,而这些研究典范一旦建立,就一般被认为是不言自明的,为各个模式和理论包括对立的模式和理论都共同承认的信念。但“近数十年累积的实证研究动摇了这些信念,导致了当前规范认识的危机”(黄宗智,1994:1)。尤其是在中国的社会研究方面,从方法论的角度,在中国社会所做的微观的社会研究,特别有助于摆脱既有的规范信念面临着更多的研究典范的危机和挑战,“尤其是从人类学方法研究得来的第一手资料和感性认识,使我们有可能得出不同于既有规范认识的想法,使我们有可能把平时的认识方法——从既有概念到实证——颠倒过来,认识到悖论的事实”(黄宗智,1994: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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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本文部分内容曾在《世纪中国》网络杂志刊登,在向《中国乡村研究》杂志投稿后,根据两位匿名评审的意见,对本文又做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在此向两位匿名评审表示衷心感谢,而本文的任何不足与疏漏则由笔者自已负责。

 

本文即是从社会学、社会人类学实证研究方法上,切入讨论中国社会与历史演变的问题,并以中国传统的宗族制度,以其顽强生命力和历史穿透性在现代社会开拓生存空间的第一手实证研究资料,与西方学者所表述民族—国家成长的直线或单线性的社会演化观点和研究典范商榷,同时也以此求教于同年及不同年的社会学同仁。

 

研究的源起

 

    我对中国宗族制度产生兴趣是源起于对香港新界原居民的研究,说到香港,无疑它是一个高度商品化、高度现代化的国际大都市,但同时它有一个仍保持着中国悠久传统历史文化的新界地区,最初对新界的关注是由一次学术参观引起的,美国耶鲁大学人类学系的萧凤霞教授在香港中文大学做访问学者期间,促成建立了跨学科的香港华南研究会,我有幸也成为这个研究会的成员,并第一次随萧教授所组织的田野考察去到香港新界元朗原居民居住的村落,在参观中令我这个成长于社会主义改造后的中国内地大城市的人惊叹不已,那些曾在林耀华教授的《金翼》这样的人类学专著中见到家族、宗族的现象,如:聚族而居的家族、宗族村落,村落中的宗祠、家族祠堂和书院,各种祭祀的礼仪,清明上坟,秋后打醮,各种年节举行特定的各种仪式,等等,这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完整缩影,而这一切在现代化国际大都会的香港新界赫然存在。在惊叹之余,使我萌发要进一步了解新界的文化传统是如何在现代化社会中存在的愿望。

因缘机遇,我在香港岭南大学族群与海外华人经济研究部的工作竞达成了我的这一愿望,由于工作的需要,我与香港新界居民法定咨询机构——新界乡议局建立了联系,和新界许多村落的长老和乡事会的代表有了交往,并对那些原居民①村落的父老做了口述史的访谈,就新界围村的祖宗崇拜做了实地考察,在这基础上探讨新界村民春秋两季的拜坟与新界原居民传统文化的维系问题,写就论文列入新界研究专著发表。同时我对新界二百多个村落就村代表选举中发生的争议②进行了问卷调查,撰写了《香港村落村代表选举争议实录》的书稿,并在香港的报章杂志上发表了一系列关于香港原居民问题的评论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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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香港,新界是一个特殊的地域。从1841~1860年,英军先后占领了香港岛与九龙,到1898年又逼清政府签下“香港拓展界址专条”,强租九龙界限街以北到深圳河共900多平方公里的土地给英国,这一地域被称为“新界”(The New Territories),为期99年,即至1997年。“新界原居民”是指那些在1898年英国透过这一不平等条约,从清朝政府租借新界时,在当时新界乡村居住的居民及其男性后裔。但这并非没有绝对争议,例如1898年前那些父系在新界渔港聚居的水上居民;以及那些位于九龙界限街以北,沙田、葵涌以南,一度被列为新界一部分,后来被称为“新九龙”区域的原有乡村居民,他们也曾提出新界原居民身份的诉求。撇开这些争议不论,新界原居民的意义在于其血缘和地缘结合,即是说:他除了血缘上需源自于1898年已定居于新界的祖辈外,还要加上一条他自身需有原有乡村的村籍。

②新界的村代表选举制度,初期并没有统一的模式,也没有法例条文规管,只是由村民按照村中的既定传统自行安排,名副其实是“各处乡村各处例”。不过,随着时代进步和环境变迁,这些选举安排亦不断演变。由1994年8月起,新界约700个乡村一律每4年一次,按乡议局颁布的选举规则进行村代表选举,自此,村选模式便有了一定的规范。1999年,两名分别来自元朗石湖塘村和西贡布袋澳村的非原居民,因为不满被拒参与村代表选举,于是向法院提出诉讼。

 

在进行新界村落及原居民宗族研究的同时,我关注到,随着中国内地改革开放,实行全面的经济改革,并把实现现代化作为整个国家的发展目标,从而使国家进入到全球化、现代化的发展轨道,与此同时,代表中国传统社会力量的农村宗族势力也有了复苏复兴重建的迹象,传统宗族的影响力还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前沿阵地——农村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香港新界宗族在村落选举中发生的传统权益与现代法制精神的争议,内地农村宗族在村委会选举中引而不发伺机以动,对这两者的比较研究,使我对Giddens有关现代性,民族—国家和时空分离是现代性的极度推动力等论述产生了诘问。Giddens在对现代性的一般考察时指出,“在许多关键方面,现代制度与前现代的文化和生活方式的所有方面都是不连续的。把‘现代时代’与先前的任何时代区别开来的最为明显的特质,恰恰是在于现代性的极度推动力(Giddens,1991:17)。”时空分离(separation of time and space)——历史的断裂性Giddens是用来解释现代社会生活的独特动力的重要概念,但用Giddens这一概念来关照香港新界及中国内地社会在全面进入高度现代性社会时,所发生的传统与现代并存及传统在现代社会回归的现象,却有许多无法解释的地方。这使我反思,在现代性①的背景下中国传统的宗族与现代民族—国家的互动过程中,还有没有存在的空间,而宗族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与国家政权的角逐中能发挥多大的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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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笔者在这里采纳吉登斯在《现代性与自我认同》一书中所使用的现代性的一个宽泛的意义,即现代性首先是指在后封建的欧洲所建立,而在20世纪后日益成为具有世界历史性影响的行为制度与模式。

 

一  宗族是血缘共同体亦是政治共同体

 

    宗族组织作为血缘共同体人们比较熟悉,但以往的研究则较少关注宗族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所发挥的作用。其实,早在明清以后,宗族就开始呈现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的特征,这可以从各宗族的《族规》、《家规》的制定中看出,如江苏海安崔氏《族约》“宣圣谕”条,族人要“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要“悉心向善”,做“盛世良民”。河南安阳马氏《条规》:“庶民得安田里,皆官法有以镇抚保护者也,宜如何遵敬奉守。”为了使族人遵守国家法纪,有的族姓还规定要族人学习律例,据江西瑞金钟氏《家规》:“首重谈法”,要“岁时在祠与族人讲习律令”(李文治、江太新,2000)。以上事例可见,各姓所定族规,已把遵守法纪作为重点,这表明宗族在发挥一个抚育赡养、死丧相助、患难相恤的血缘共同体作用的同时,也开始发挥一个政治共同体的作用。

    宗族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其作用是双向的,对国家政权来说,宗族发挥了诸如遵纪守法、完善赋税等政府和地方基层政权的功能,因为,有不少论者已经指出,中国封建社会时期地方政权仅止于州县,秦汉以降至清末,乡村虽然有邻、里、保、甲甚至乡等设置,但它们并非国家行政区划,也没有行政组织,而仅仅是一种地域单位,邻、里、保、甲长皆为职役,而非官职(曹锦清等,1995:585~586)。乡村在相当程度上保持着“自治”状态,国家权力主要是依靠家族组织并以亦官亦民的乡绅为中介而行使的。从宋代开始萌芽,宗族就与里社保甲这种基层政治组织相辅相成,甚至两位一体成为国家统治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由于其特殊的伦理道德规范的约束,它在地方上发挥的基层政权功能甚至为国家法令所不及。

    从宗族与国家的关系来看,周代的家国不分或族国一体表现为宗族对社会的直接治理,而东汉后的世族门阀也是官宦之家,可以直接利用国家权力而行宗族的控制。只是到宋代之后,宗族的平民化出现了宗族与政权在组织、人员上和权力上的分化。从此,宗族与政权的关系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宗族与政权组织或官宦不再是完全的重合或融合的关系,而是上下相互依赖的关系。从这一点上看,宗族在政权中的影响和地位下降了,它不过是政权所利用的工具而已。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宗族的平民化和大众化,更深入社会之中,宗族对基层社会的调控能力却随之增强(项继权,2001)。

    就宗族本身而言,“宗族一个最大特征,是全族人所供奉的祠堂。……祠堂是族人交际的场合,是族老政治的舞台;公众意见由此产生,乡规族训由此形成,族人无不以祠堂的教义为圭臬”(林耀华,2000:28)。祠堂由此成为宗族内部立法、司法、行政的政治舞台,并由族内的长老乡绅,通过这一政治舞台来规范和惩罚族人的行为,以此来维护和整合本宗族或宗族联盟的权力与权益,在宗族内部作为与国家政权和地方政府讨价还价的筹码。

    千百年来朝代更迭,“城头变幻大王旗”,“昔日王谢堂前燕,飞人寻常百姓家”,作为个体的宗族有兴衰存亡,可是整个宗族制度却历久不衰,但在进入现代社会后宗族制度开始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并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态势。

1949年中国共产党建立新政权以后,对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开展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农村集体化运动,和人民公社这种政社合一社会结构的形成,使国家政权的触角第一次深入到社会最底层的农村村落,从而使农村基层的村民直接置于国家政权的领导之下,而传统的宗族组织作为封建制度的残渣余孽成为社会主义革命的打击对象。这时候宗族与国家的关系是,国家政权把宗族作为一个过时并阻碍社会发展的历史包袱来解除,这似是验证了吉登斯的话语,历史的断裂性是建立现代社会制度最大推动力,由于强势国家政权的直接切入,把处于社会最基层的成员都纳入到自上而下的社会结构网络中去,这使宗族作为乡村基层社会自组织系统,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也使宗族作为一种政治共同体在与强大的新的国家政权的政治角力中,遭受重创。但中国源远流长的宗族、宗法制度在这沉重的打击下,是否如同西方民族—国家成长中的社区—社会的直线或单线性的社会演化,就此日渐消亡,无以为继了呢?

 

  内地宗族的复兴及在村级组织选举中的影响力

 

1949年新的国家政权的建立,在强大的国家权力干预下,中国内地的宗族传统受到了致命的打击,正式的宗族组织被普遍地取缔,宗族组织被认为是封建制度的残渣余孽成为历次政治运动的冲击和批判的对象。经过几十年的社会主义改造,几经兴衰的宗族传统是否就此被斩草除根了呢?对这个问题,应该从两个面向上来看,从物质器具层面看,在历次政治运动高潮时,宗族的族谱、祠堂、牌匾、祖坟、墓碑等宗族的物质遗产确是受到毁灭性的摧毁和扫荡,但运动一过,宗族的这些物质遗产的残余都会被族人收藏,或受到保护。从观念层面上看,尽管经过多次的政治运动,不断以无产阶级世界观来改造人们传统的思想观念,但宗族传统仍在农村的生活习俗和农民的思想观念上有着深刻的印记。因此有学者认为,在有些农村村落,宗族传统从来没有真正中断过(钱杭、谢维扬,1995)。

因此,到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国家政治管治开始放宽之后,内地农村的宗族家族出现蓬勃复兴的趋势,尤其在南方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宗族的复兴和对外开放相联系,修族谱建祠堂复兴和重建宗族成为吸引海外华侨华人还乡祭祖及投资的重要管道,也成为海峡两岸的中国人国族认同的基础,宗族复苏中所发挥的这一功能得到了地方政府的支持和认同。从整体上来说,尽管中央政府对农村宗族复兴仍有戒备,官方传媒对家族宗族现象亦时时有所批评,但并没有再像50年前那样把宗族作为封建残余再三给予打击和摧毁。

宗族的复兴或重建与国家政治管治相对宽松有关,更是随着经济体制转型应运而生,因为随着农村生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国家政权对农村基层社会的控制能力日益削弱,许多农村村落实际上是处于无人管治的状况。这就是说在基层农村社会出现部分权力真空的状态,作为历史上基层社会自治组织的宗族家族的复兴,应该说,在某种程度上,正是对这种真空状态的补充。从已有的研究来看,复兴中的宗族家族除了在修谱建祠、婚丧嫁娶、春秋祭祀等方面积极活动,来增强族人的凝聚力以重构宗族认同外①,宗族的政治功能也不期而至在农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亦即在农村基层政治领域,越来越显示其作用和影响力,并直接影响到选举的结果。

    在这方面萧唐镖、李连江等人做了大量的研究。他们指出,乡村治理的核心问题是权力问题,即什么人、以什么方式取得治理权,并以何种方式行使治理权。因此,研究宗族在当下乡村治理中的实际角色,就不能不重点分析它与治理精英的关系。如前所述,宗族之所以在传统中国社会治理中得以发挥政治共同体的重要作用,除了对族人的全面管理权外,还因为宗族与基层社会的政治精英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就是传统社会的乡绅,这些乡绅中的主要成分同时又是宗族长老,他们直接掌握着乡村治理权,而另一部分精英虽然未必是宗族精英,但他们的产生及其治理行为却受着宗族的强烈影响。这种情况在目前施行的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中,就是表现为宗族如何影响村干部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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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农村村落修族谱建宗祠的活动,通过祖先的祭拜不仅凝聚了本村落本地区的同宗人士宗族认同感,其触角还超越地区的界限,涉及已经离村离乡进入城市的人员,笔者在实地观察中,发现城市里部分自认小有成就的人士,也很热衷于家乡修族谱建宗祠的活动,认为是饮水恩源不忘根本,自己的成功也算是光耀门楣不辱祖先。

 

对于宗族背景如何影响村干部选举,萧唐镖大致归纳为这样四种情形:一是“村权力分配格局的惯性”;二是“裙带现象”;三是亲缘因素的影响;四是宗族长老与村干部有着一定的“耦合性”(萧唐镖,2002)。这些现象说明,村干部特别是主要干部已成为大族大房或大村庄之间平衡的产物;有的村落出现在发展党员或推荐、培养年轻村干部时,在位者往往推荐或培养本族、本房乃至自家的人,出现父子传承①;朱秋霞的研究亦表明,村内婚姻的增加使得村内不同家族形成复杂的婚姻关系,形成“网络家族”与“家族网络”,由此改变了不同家族之间在村庄权力分配中的力量对比关系(朱秋霞,1998);而宗族长老亦是社会政治精英这种“耦合性”,曾是中国传统农村宗族发挥治理者角色的重要机制,现在此类情况也有发生(李连江、郭正林、萧唐镖,2001)。同时,在宗族活动及其他如社区宗教信仰等集体活动中,村干部们也扮演着组织者、策划者等角色,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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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这种“父传子”现象,据称在湖南省永兴县曾较普遍,该县351个行政村中有27.9%的村、2512个现任村干部中有4.3%的干部有“父传子”或“子袭父位”的情况。详见上海:《组织人事报》1996.11.21。

 

宗族对村干部的影响,除了表现在村干部的产生背景外,还往往表现在对村干部治村行为的影响上。宗族虽对公共事务管理并未产生明显影响,但宗族作为一种潜在力量和公共事务管理者直接抗衡。对村干部的影响主要缘于宗族力量的对比关系。除了这种方式外,还有另一种影响方式,即来自宗族精英的影响。在各调查村落重建的宗族,宗族头人既有依辈分、年龄而产生的族长房长,还有由离退休老干部、老党员等人组成的长老们(萧唐镖,2000)。这些研究反映了宗族在行政村社区公共活动中的运作状况,考察了宗族对村权力分配与村干部权力运行的影响。可以看到,宗族对行政村权力分配及其运行的影响主要是非正式的方式,即是由村民自发行动的非组织方式。可见,宗族尽管并未为了争夺权力而采取有组织的集体性行为,但它作为一种直接的意识和潜在的力量支配着村民的行为,从而影响到权力的分配及其运行状况。也就是说,对行政村权力的分配与运行来说,宗族依然是不可忽视的基础性资源。

尽管到现在为止还没有研究发现,宗族自觉地以一个政治共同体的身份来为本族争取政治、经济或其他各方面的权益,但在涉及这些方面的权利和权益时,宗族作为一个有影响力的重要因素不断在发挥着作用,从而成为地方政府不可忽视的力量。对于宗族在村级选举中的影响力,地方政府是处于一种矛盾的心态,一方面担心宗族势力增大会干扰农村地方干部的换届改选,使农村基层政权的薄弱状况进一步加深(钱杭、谢维扬,1995)。另一方面,又希望能摆平村落中各宗族之间的关系,并利用宗族的势力来实施村落的治理。

    在中国内地,复兴中的宗族能否作为政治共同体在现实社会中发挥作用,主要取决宗族本身的发展程度和国家的容忍程度。从宗族的角度来看,在新形势下新修定的《族规》《族约》,都强调遵守国家法纪和不能偷漏国家税收,不能拖欠国家粮赋,甚至还强调发展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在这种情况下,宗族的族规与社区规划,可能并没有多大的区别(钱杭、谢维扬,1995)。这无疑是能为国家所接受,也有利于宗族在维护地方社会秩序,充当地方自治组织方面发挥作用,这是目前地方政府能对宗族的复兴与重建网开一面,并要加以利用的前提。但当宗族组织在日渐发展之后,要利用自身的影响力争取自身的权益权利,或各宗族之间因为争夺农村中日益短缺的资源而发生矛盾冲突甚至大规模械斗,则会让地方政府感到棘手。而且,如果一旦宗族组织强大到可以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与国家政权讨价还价,以至于抵制或拖延中央及地方政府政策的实施,则可能再次遭到国家政权的强烈打击。

因此笔者认为,内地复兴重建中的宗族对自身权利的争取是否逾越法律的界限,及传统的宗族活动能否得到法律的保障,是宗族能否作为一个显性的血缘共同体及隐性的政治共同体,在实现市场经济转型的现实中国社会中,能否继续生存及能否发挥其作为社会自组织作用的关键。而国家政权究竟会如何对待和处置宗族,是有限制地让其发展,还是再次加以打击和制止,还将拭目以待。这正是近来愈来愈引起学术界关注的课题。

在大陆之外的华人社会中,尽管没有遭受到社会主义革命的全面冲击,但社会现代化的发展对中国人传统宗族制度也同样是重大的挑战。香港近年发生的有关新界原居民与非原居民就乡村选举引发的争议,实际上就是反应了这种挑战与冲击。

一般的印象,香港是个高度现代化的国际大都会,但其实香港也是一个有着悠久中国文化传统的中国人社会,据香港新界原居民的族谱记载①,中国人在香港开叶散枝已有千多年历史了,由此成为源远流长的中华文化的一部分,而这历史传统正是建立于宗族制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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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笔者在任职香港岭南大学族群与海外华人经济研究部研究员时,多次参与对香港新界村落的研究,从档案文献资料、口述历史和问卷调查多方面来掌握和了解新界的村落和居民,有关新界原居民的族谱资料即是笔者在实地研究中获得。

 

之上。在香港回归七年的时间中,香港的这一历史传统既面临现代化、全球化趋势的冲击,也面临香港社会不同政治力量和社会群体因各自不同的政治和利益诉求所带来的矛盾和争议,因新界乡村选举引发的原居民与非原居民的法律争议,及之后新界乡议局及其属下27个乡事会因对法庭判决的不同应对策略,所造成乡议局这一政府法定咨询机构面临前所未有的分裂局面①,这一在显示宗族作为一种政治共同体,在现代社会中要依靠自己的力量来维护自身的权利与权益所面临的困境,而这一争议所引发的广泛社会关注也揭示中国传统的宗族家族力量在现代社会中存在的空间和张力。

 

  新界乡村宗族制度的延续

 

历史文献记载②,香港新界地区本属前清广东省广州府新安县管辖之地,该区原为牵、徭、蛋等土著的聚居之地。北宋末年开始,由于中原战乱,北方的居民遂有举家南徙;南宋末年,中原地区为蒙元游牧民族所占,那些不甘沦为外族奴隶的民众,更相继南徙。据新界氏族的谱牒研究所得,如新界文姓家族是从四川成都—江西永新—广东惠州—深圳黄松岗(宋末);邓姓家族从江西吉永—广东阳春—新界岑田(北宋)—大埔头—竹村等(宋末);侯姓家族从广东番禺—深圳沙井(北宋)燕川、荷坳(宋末);彭姓家族从河南—江西庆陵—广东潮州—东莞—粉岭龙山(元末);廖姓家族从江西宁都—福建汀州—广东东莞—深圳福田、上水风水(元末)。这些民众在入迁新界北部后即在当地开村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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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1999年香港新界两名非原居民村民因不满被拒参与村代表选举,于是向政府提出诉讼。香港终审法院2000年裁定两人胜诉,因而触发村选改革,为尊重法制精神,政府主导改变村代表的选举规则,在咨询各方意见过程中,乡议局和乡事会出现两种不同的声音,一种认为可接受双村长制的选举方法,另一种意见则坚持作为宗族的村落只有原居民才有参选的权利,由此引发乡议局分裂,坚持原居民权利者,另起炉灶成立了原居民乡议局。

②有关香港新界早期的历史资料见之于萧国健的《香港新界家族发展》(1990),香港:显朝出版社;《香港古代史》(995),香港:中华书局;王庚武《香港史新编》(1997),香港:三联书店;刘蜀永《香港史话》(2000),香港,社会科学出版社等书籍。

 

内地居民迁徙来港,在建立了一定根基后,往往把内地的祖坟迁葬此地,以表祖宗基业要在这里开叶散枝。宋神宗时,进士邓符协(江西吉水人)在赴广东阳春任县令时,曾由海道经过今日新界的屯门,对当地风土之美十分欣赏。于是在任满辞官后,举家前往岑田(现新界锦田)。邓在此置田园、筑庐墓,从事农业开发。并将其曾祖父母、祖父母和父母的遗骸迁葬新界。在明朝万历年间,邓氏后裔已成为富甲一方的大族富户(刘蜀永,2000)。据嘉庆二十五年(1811年)刊印的《新安县志》记载,在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当时香港新界已拥有六百多个村落,来自内地的民众在此落地生根,散枝开花,一些人口众多,经济实力较强的家族村落逐渐形成。

一些宗族如锦田、屏山的邓氏,新田文氏,粉岭彭氏,上水廖氏等在宋元时期已陆续从广东、江西移居新界开村建业,明清以后迁入的宗族更多。各村宗族陆续建立宗祠、支祠及家祠,作为团结族人、维系乡村秩序的中心(张伟国,2000)。据新田文氏族谱记载,文氏太祖祠(悖裕堂)建于明英宗正统九年(1444年),上水河上乡的侯氏宗祠、屏山的邓氏宗祠和愈乔二公祠、粉岭的松岭邓公祠、锦田的清乐邓公祠、大埔泰亨村的文氏宗祠,都建于明代(霍启昌,1997)。祠堂的规模尽管不一样,但其凝合族人、延续香火的作用,与全国各地的宗祠并无区别,宗族成员亦必须通过宗族向社会、向国家负责。正如萧国健(1990年)指出的,历代官府尽管在新界区内一直设有官吏管理,负责区内的民政,并征收税赋,但因香港新界等地,位处滨海,距县城颇远,官府常有鞭长莫及之感,故乡村事务多假手于乡村之地保、总理、耆老及族长等;至于乡村治安,则由村民自组团练,及各村自组联盟,互相防卫。

    新界村落的宗族家族组织,自香港开端口以来,面临的最大的冲击,是1898年英国殖民主义者与大清政府签订新界租约即《拓展香港界址专条》。咸丰十年(1860),中国在鸦片战争中失败,清政府与西方列强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先是将香港九龙半岛割让给英国人,香港半岛上的村落划归英国人管辖。光绪二十四年(1898),清政府再次与英国政府订立《中英展拓香港界址专条》,翌年签订了《香港英新租界合同》,将前清新安县土地2/3,共约376平方英里,租借给英国,租期99年。1899年3月初,英政府告示新界居民,将土地印契呈验,并有加税之说。英国人原以为能轻而易举地取得对新界村落管辖权,但却遭到新界各村落村民的强烈抵抗,这场反对英国入侵的抵抗运动,首先由新界锦田邓氏家族贴出“抗英揭帖”而发起,得到了新界各村落的积极响应,新界各村都张贴出“抗英揭帖”;同时,各村代表还在元朗旧墟大王古庙东平学社内开会议决成立了抵抗斗争的统一领导机构——太平公局,作为领导抗英的指挥中心,并决定每村至少出银一百两,充作抗英费用。①除此之外,各个姓氏家族的村民都有积极参与抗英活动,其中以新界邓、廖、彭、侯、文五大家族的参加者为众,经过与英国入侵者的浴血奋战,尽管最后村民的抵抗运动失败了,但亦使之后的港英政府不敢忽视新界乡民这一股强大的力量,新界邓、廖、彭、侯、文这五大家族因为是抵抗英军入侵的主力,亦成为新界乡民地方势力的代表(陆绯云,2000)。这是新界村落的宗族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力量的集中体现。

正是由于新界村民的激烈抵抗运动,迫使英国人认识到新界村落宗族力量的深厚,而且新界地区广大,村落众多,港英殖民地没有足够的人力深入控制所有村落,不可能以强迫手段来管治村民。因此港英殖民地政府在制定统治新界的政策时,不得不考虑新界宗族的反对,并与清朝政府达成新的协议认同:租借地之坟墓永远不得迁移,当地之风俗习惯按照居民愿望不得更改,并在1899年4月7日,贴出新的告示:“凡却属尔等自置田产,仍归尔等自行管业,尔等善美风俗利于民者仍其旧,毋庸更改。”1910年所制定的《新界条例》则把新界原居民的这一系列权益法律化。对于港英殖民地政府透过怀柔宗族来推行其统治,刘润和(1999)指出:“初时大都以小变甚至不变为主,因此对新界的施政是以中国传统的‘父母官’形式出现,理民官相当于中国地方的七品知县,而介乎理民官与乡民之间的是乡绅父老的调协角色,他们排难解纷,向下传示长官意旨,向上通达地方民意,牵头办事。”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新界的管治仍然维持着这种个人透过集体(宗族),向社会、向国家负责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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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见萧国健编写的有关“1899年英军接收新界时原居民抗英事件”的资料,和屏山邓族宗祠所编写的《屏山邓族千年史探索》等资料。

 

新界宗族组织作为政治共同体的作用,既表现为坚决抵制殖民地政府的强行接管,也反映在不断抵制殖民地政府对乡村利益的蚕食,这是一种政治角力的过程,在这过程中,乡民意识到单姓独族的力量还是有限的,组织起来更有实力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并能向港英殖民地政府所制定的将会损害自身利益的政策叫板。1923年,由宗族乡绅为代表发起组织成立了新界农工商研究总会,就是针对港英政府拟推行的建房补偿政策而建立,因此这一宗族联合体组成后即对该政策提出反对,得到新界各村落宗族代表的积极响应,致使政府最后终止了该项政策。①对此郑赤琰指出:“新界原居民牵制着以香港,九龙以及新界三地结合为整体统治的政制发展,使得香港始终没法完成真正的殖民地,也即没法在政治结构上完全殖民地化。”(郑赤琰,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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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有关乡议局的前身新界农工商研究总会建立的情况在由新界乡议局编撰的《新界乡议局七十周年纪念》第3页中,做了介绍。

 

  新界乡议局是宗族政治共同体的代表

 

新界乡村的宗族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要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就要争取由自己政治上的代表来反映自身的利益与诉求,在新界农工商研究总会基础上成立的新界乡议局,其实就是新界乡村宗族联合体,是新界宗族政治共同体的代表。乡议局的名称出现在1926年,是由当时的港督金文泰提议的,但这个组织在战后当英国重建香港统治权力后才开始被当作合法代表新界居民的组织。

    新界乡议局是新界宗族的政治共同体的象征,亦是新界原居民和新界村落民众的利益代表,但其建立和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这期间充满了和港英当局以及后来的特区政府的政治博弈和角力,从1926年最初的新界农工商研究总会成立,到1959年乡议局被立法确定为法定的新界最高民意咨询机构。直至香港回归过渡期《基本法》的起草过程中,在《基本法》的第40条及122条确认了新界原居民的法定身份,并且也确认了他们的传统权益受到了法律的维护。及至香港回归后的1999年,两名非原居民因为不满被拒参与村代表选举,向法院提出诉讼。香港终审法院以原有选举安排违反《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和《性别歧视条例》为由在2000年裁定原居民败诉,因而触发了村选改革,及新界乡议局的分裂。这一历史过程充分反映了传统的宗族政治共同体在现代社会中所面临的挑战和困境,以及在现代社会转型中传统政治共同体维护自身利益的政治智能和生存能力。

    新界乡议局在1926年就成立,到1959年港英政府制定香港法例第一○七章乡议局条例,终于承认乡议局为香港政府咨询新界民意的唯一法定组织,并建构起乡议局的组织框架:新界乡议局领导新界27个乡事会,27乡事会领导六百多个村的三层统治架构。乡议局议员由乡事会代表组成,而乡事会代表则由会属下的村选举产生,只有原居民有选举权,只有原居民有资格出任乡事会与乡议局议员。但乡议局在整个香港统治架构中始终只是一个咨询的机构,不属正规的统治机构,只被政府当成反映原居民情的民意汇集机关。政府有什么涉及原居民利益的政策便会到乡议局去征询局的意见,局便会召集议员听取政府官员的报告,之后议员们便会回到乡事会的层次去讨论,讨论前也会征询原居民的意见。这种咨询的功能说明了乡议局实际上不是原居民的统治机关,而是他们的民意渠道,任何涉及原居民的利害问题,乡议局只能代为争取,其本身不是政府或行政机关的一部分,所扮演的是法定咨询的角色。

    郑赤琰(2000)认为,乡议局得以成为新界法定的最高咨询机构是新界原居民与港英政权政治角力的结果。港英政权在新界始终推行着一种蚕食的政策,在政治上,设法把原居民的传统政治结构采用逐步改革的手法,碰到反对,采用迂回转进的战略,遇有抗拒便行妥协,待民情平息后,再想法下手改革,若是原居民反抗激烈便会想法压制之余,做出退让方案,双方于是一直维持在既斗争也妥协的战略关系。在经济上,蚕食政策围绕着土地权为争持的中心点,港英当局想方设法采用土地开发的经济手段去瓦解原居民植根于土地的经济制度,这种争持尤其体现在城市发展与传统乡镇之间的两种经济体系的争持。前者在发展大都会的市场主导经济的同时,企图将后者的土地与人口纳入其经济系统内运作,而后者则面对前者进犯之余,力保自己传统经济权益的同时,也力求城乡经济发展之协调,而不是让前者吃掉自己。在社会政策上,港府在力行将原居民传统乡村社会的族群结构加以连根拔除,用新的城市人口的社会结构取代之。但由于传统乡村社会的价值观牢牢植根于新界,使得港府不得不采用妥协政策,新界乡议局的法定地位就是与港英当局斗争的结果①,这种传统宗族政治共同体与现代政治政权既斗争又妥协再斗争过程,成为香港的一种互动性的社会发展模式,形成整体香港的社会结构在现代化与传统之间促成了互动性的协调。相比较内地宗族团体与国家政权之间关系,可以看到两者之间还没有形成这种互动性的协调,即目前内地宗族团体有所活动空间,是因为政府的权力架构在基层出现了真空,国家并没有认可宗族团体的地位,国家对宗族给予多大的活动空间眼下是无法确定的,目前内地的宗族活动主要还是表现为传统生活习俗,其寻求政治利益上的作用还只是停留在村的范围内,超出这个范围,国家是否还能持目前这种默认的姿态还需要观察。

    新界乡议局作为法定的政府咨询机构存在的基本功能,是沟通新界民众与政府之间关系的最高代表,乡议局以加强政府与新界民众的合作,致力促进新界社会的发展,推行政府法令,为新界民众争取合法权益为目的。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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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新界乡议局的前身在1926年即告成立,并一直扮演着新界乡民与政府之间的协调沟通角色,但港英当局起先并不承认新界乡议局的法定地位,20世纪50年代,在香港新市镇的建设过程中发生了因涉及新界原居民利益,乡村代表与荃湾市民代表的冲突,当局立刻表态支持市民立场,并不顾乡议局居问协调,以强硬的态度表示乡议局并非注册社团,是未经合法的组织,这一情况立即受到乡议局的反抗,并发动村民与政府采取政治对抗,经过三年的对峙,到1959年,港英当局不得不通过立法程序承认并确定新界乡议局是法定的新界最高咨询机构。

②见新界乡议局成立六十周年庆典特刊,现任乡议局主席刘皇发所撰之序言。

 

乡议局作为新界乡民的最高民意代表,作为官方法定的咨询机构,其职责是传统乡绅贤达在现代社会中的扩展,并以伸张和维护新界村落居民权益为己任。乡议局作为新界乡村宗族政治共同体代表的其中一个重要体现,是争取在《基本法》中加入了“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①的条款,即《基本法》四十条。在《基本法》的起草过程中,对于在1898年英国殖民主义者与大清政府签订新界租约即《拓展香港界址专条》之前,就已经在新界落地生根的居民的后裔,亦即现在被称之为原居民所拥有的某些权利和权益,是否应该继续保存和维持的问题,展开过激烈的争论,争论的要点就是传统的家族、宗族习俗及与之相联系的权利和权益,是否应该继续下去,反对者认为,香港现在已是一个高度现代化的社会,但薪界村落居民确还享有一些因其传统习俗而延伸的权利和权益,如丁屋政策,如殡葬墓地政策等,其他香港人却无法分享,这与现代公民社会不符,因此必须革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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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有关香港原居民的合法权益见之于1987年7月新界乡议局主席递交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一份《新界原居民合法权益及传统习俗之历史渊源》的文件,在这份文件中,将新界原居民的合法权益和传统习俗分为八项,主要包括政治权益、经济权益和传统生活习俗几个方面,在政治权益方面,重申新界乡议局的合法咨询地位,以及乡议局领导成员是市、区两级议会的当然议员的权益;经济权益则包括:原居民(男丁)一生中由政府拨地建一间七百平方尺三层二十五尺高的小型屋宇,即丁屋。新界原居民的土地契约、收地赔偿和一切与土地有关的权利等;传统习俗包括新界原居民可以在山边土葬的权利及原居民的遗产继承权,侨居海外的新界原居民的权益等。

 

对于这些不同意见,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在讨论意见汇集中指出:“目前新界居民的一些特殊权益虽没有成文规定,但被政府认可,是合法的……有的香港人士对基本法中规定保留新界原居民的这些权益持有疑义,但多数认为,根据我们解决香港问题的基本政策,并考虑到新界原居民的特殊权益是长期形成的事实,本条规定应于保留。”①在1991年正式颁布的《基本法》第四十条做出了“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规定,同时在基本法第五章第一百二十二条中,把1985年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三②中关于原居民的一些基本的经济权利的内容全部加载。

基本法规定保护新界原居民的合法权益,可以看作乡议局作为新界原居民政治共同体的代表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表明,基本法是根据原有社会经济制度、生活方式不变的原则,考虑到历史、传统、习俗的连续性而制定这一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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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有关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订立新界原居民合法权益条款的讨论意见,见新界乡议局主席在纪念基本法颁布十周年大会上的发言稿。刊载于《原居民传统与权益》一书的第5~9页。

②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三规定:“至于旧批约地段、乡村屋地、丁屋地和类似的农村土地,如该地在1984年6月30目的承租人,其父系为1898年在香港原有乡村居民,只要该土地的承租人仍为该人或其合法父系继承人,其租余将维持不变。”见《基本法》第五章,第122条。

 

  新界乡村选举争议引发的挑战

 

乡议局作为新界民众权益的代表,随着社会的转型亦面临很大的挑战,1926年乡议局成立时,新界还是一个乡村地区,乡议局作为新界民众的最高民意代表,亦就是乡村原居民的代表,但六七十年代以来,新界新市镇迅速发展,大量城市居民进入新界居住,以现时300万新界人口来看,乡村原居民只占15%左右,因此乡议局的代表性就处于一种吊诡的状态,即名义上是新界民众的民意代表,实则是乡村原居民的民意代表,不过应因社会的转型,乡议局也不断吸收新界原居民以外,其他各界社会贤达和社会人士参与乡议局的运作,关注点亦从乡村原居民宗族氏族的权利权益,扩展到新界其他的一些公共事务,在乡议局之下的27个乡事会和新界六百多个原居民村落也呈现类似的情况,这就是新界现有的政制架构,是一种模糊中的协调,即以新界乡村原居民宗族、氏族组织为基础的,亦顺应社会变迁,吸纳和包容了其他地区性的地方贤达及各界有代表性的人士参与的政制架构。但这种兼容协调的政制架构,因为有关新界乡村村代表选举引发的争议而面临严重的挑战。

按照新界乡村风俗习惯,新界原居民村落村长是由单姓或多姓的家族或宗族的家长、族长身份的演化而来,其职责最初是为维护本家族、宗族的利益,与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协调,随着近几十年来新界社会的迅速发展,大量其他香港居民迁入新界原居民村落居住,在这过程中有关村落村代表及村长的职责有所扩展,除了仍是着重于原居民的各种权益和原居民家族、宗族的事务之外,也要兼顾某些社会公共事务,这就涉及原居民与非原居民资源与利益的分配,但按照传统习俗村代表的选举非原居民是没有资格参与的,为争取自身的权益,有乡村中的非原居民就此发起诉讼,最后由香港终审法院以《人权法》为依据,判非原居民胜诉,这一判决意味着,乡村的选举要对所有有选举权的村民开放,乡议局不仅仅由代表乡村原居民利益的乡绅组成,非原居民代表亦可循村代表选举,进入乡事会并晋身乡议局,这样就要改变乡议局以村落宗族、家族为基础的原居民民意代表的基本构成。否则,新界乡议局要退出现有建制,退回到传统社会秩序下的家族、宗族自治组织的状态。

针对这种两难的局面,乡议局在与政府沟通中,提出了双村长制这一乡村选举的新方案,以期既能保证原居民在乡村选举中的原有席位,从而保证原居民在乡事会和乡议局中的基本席位。同时,又应因终审法院的判决,新增一个村代表的席位,让包括非原居民在内的全体村民一起参加竞争。这个方案在某种程度上亦意味着,原本由家族宗族家长族长演化而来的村长村代表,将要逐渐向公民社会公共事务代表的方向转变,从长远来说这确是对宗族传统的有力挑战。所以这个方案一提出,就遭到依然聚族而居的新界元朗各乡强宗大族的强烈反对,以屏山、厦村、八乡等乡村为主,以邓氏、文氏等宗族为代表的乡事会代表及民众,以保乡卫族的旗号,认为开放乡村选举实行双村长制将会导致“毁乡灭族”和“氏族瓦解”,因此宁愿退出现有建制,也不能放弃宗族家族的传统权利。这反映出宗族家族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在与官方妥协合作各得其所时,可以相安无事,但当认为自身的利益受到侵犯或威胁时,亦可以成为强大的压力群体。

    新界乡村选举的争议涉及公民权利与族群权益的问题,亦涉及在现代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传统多元文化能否继续存在的问题。从香港终审法院的角度,参与选举是每个有合格资格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新界乡村村代表选举中,非原居民人士没有投票权或参选权,是不符合公民社会的人权标准的,因此要从法律上来纠正乡村社会的选举规则,以便维护公民基零权利。

    但是否公民社会其所有的成员都能享有同等的权利呢?其实,各个国家都有保护少数族群权益与权利的规定,联合国在1993年还分布的《原住民权利宣言草案》说是要让处于社会边缘的少数族群,其族群的权益和权利受到特别保护,而这些权利与权益并不是与公民社会的其他成员共享的,这就是族群政治的角度。

作为香港的一个少数族群,从族群利益的角度来看,新界原居民有理由认为,原居民村落村代表的选举是他们传统合法权益的一部分,是受到《基本法》第四十条保护而无需与其他社会成员分享的。但不管是从公民社会的角度考虑,还是从族群政治的角度考虑,终审法院的判决已是一个既定事实,新界原居民如果仍按照原有的选举规则进行选举的话,就会被视为违法而遭到法律制裁。所以正如我前文所指出,宗族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不能逾越法律限制,亦要得到法律的保障,这是一条基本的界线。在这种情况下,乡议局与新界强宗大族的原居民如何既尊重和遵守法制精神,又能切实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和权利,这是对新界宗族氏族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能否在现代法制精神下继续存在的考验,目前的情况是,在原居民集中居住乡村的乡事会和村代表,已决心与现有的新界乡议局决裂,他们已另行组建原居民乡议局,并强调为维护原居民传统权益,不惜退出现有的政治机制,退回乡村自治的状态,明年①政府将会安排新一轮的乡村选举,到那时接受双村长选举的选举乡议局,和反对双村长制的原居民乡议局究竟将会以何种姿态来进行,是否会引起新一轮的争议,新界乡议局或以原居民命名的乡议局在为争取原居民的权益问题上还会面临什么挑战,发生什么变化,我们都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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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本文修改完毕的时候,新一轮的乡村选举已经举行,新界乡议局与香港特区政府达成共识,在乡村选举中推行了双村长制模式,即一个村可以选两个村长,一个保证是只有原居民参加选举而选出的具有原居民身份的村长,另一个则是由原居民和全体村落居民共同选举产生的村长。至于在从新界乡议局分裂出去的原居民乡议局则按照原有的规则选举,但这是不为政府所认可的。

 

讨论  宗族作为政治共同体在现代社会存在的空间

 

    以家族、宗族作为组织形态的社会,其权力的象征和约束来自祖先崇拜,这种权力具有很大的地方自治性,Max Weber在论述中国传统社会组织和权力结构时指出,村落是远离政府控制功能的自治单位,正规的政权在村落里并不施行任何控制,它把自己的社会监察功能让给村庙、地方名人、家族长老,村庙或宗祠拥有地产,它不只是一种公共场所,还是村落内部解决纠纷与协调内部各项的‘执法’处,政府没有派遣自己的警察和官员管理村落,而是承认地方自治的合法性(Weber,1951)。几千年来,中国的皇权统治从来没有渗透到社会最底层的农村村落,在村落社会中,历来是由宗族家族的自组织势力及其延伸出的绅士势力,维持和延续着乡村村落的社会与家族的秩序,这也是费孝通先生所说的长老统治。但在中国内地由于社会主义革命,使宗族备受打击,任何家族宗族物化的象征都受到摧毁,观念的象征受到批判;在香港宗族传统所面临的,是所谓代表现代文明的西方文化的挑战。而现在无论是香港还是中国内地,又都进入全球发展的轨道,在这样一个现代化占绝对强势的世界潮流下,家族、宗族作为传统基层自组织系统,作为基层社会的政治共同体,还有没有存在的空间呢?

    Giddens认为,现代化社会转型除了“生产力”的提高、人的理性化和社会分工的发展外,更重要的是国家形态的变化,所谓“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差异,主要在于现代社会以民族—国家为特征,其突出表现是国家与社会的高度融合,而社区和人的生活逐渐被“国家化”(Giddens,1985)。而Gellner也认为,在传统社会,人的社会再生产是社区性的面对面的人际关系的训练,到了民族—国家时代,全面教育和普及性知识越来越成长,并取代了社区性的社会再生产方式。所以说,从传统到现代的社会转型,是由社区—国家分离的社会形态,转变为社区受国家和全民文化全民渗透的形态的转化(Gellner,1983)。

    西方学者有关现代国家和现代社会的论述,是明确表达了以欧洲为中心的民族—国家成长的单线性(Linear)演化的特点,但并不能完全用来诠释中国或汉人社会变迁的线索。中国社会变迁的绵延特性以及历史在现实中的回归,是中国人社会发展的现实。因此在中国内地,当开始实行全面的经济改革,并把实现现代化作为整个国家的发展目标时,作为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村落家族宗族传统也开始复兴和重建,并有研究者从家族传统的结构和功能入手,发现宗族势力在内地80年代以后“复兴”几乎是一个必然的过程(李明照,1999)。

    从香港新界村落家族宗族联合体发展变化的情况来看,香港社会高度的现代化、国际化,并没有完全取代村落传统中人际关系的互动,村落民众也依然运用宗族政治共同体的力量来维护和争取自身的权益,以宗族政治联合体来与政府交涉和讨价还价,政府历来对此都不敢掉以轻心,以免造成乡民与政府方面的严重冲突。在这次村代表选举的争议中,政府有关方面亦多次与乡议局各方面代表人士商讨解决的方案,尽管有论者以为政府对村民的败诉乐见其成,但从形式上讲,政府是站在乡议局一边的,政府也急于找出弥补的方法来保障原居民宗族氏族的权利与权益。

鉴于作为一种自成体系的、具有完整文化内核历史悠久的社会秩序,家族、宗族的生命力具有这样顽强的韧性和历史穿透性,以及在社会变迁过程中争取生存的应变力。因此,笔者认为,在现代社会内,宗族无论是作为血缘共同体还是政治共同体,在不逾越法律的范围内仍有其存在的空间。相比较香港新界宗族作为政治共同体所发挥的作用,内地农村的宗族在乡村自治建设中,在中国社会结构的重建中,应该还有更大的发挥余地,可以发挥更正面积极的作用。正是在这里,宗族的传统性与普世的现代性可以形成一种“互以为力的双元体”,从而体现出全球化趋势下多元化的兼容性,和中国社会历史的传统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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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载《中国乡村研究·第四辑》

转自http://economy.guoxue.com/article.php/1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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