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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化、“归化”与文化——清代清水江流域苗族侗族地区与法律有关的教育文化事项

2011-09-29 16:20:53 作者:徐晓光| 来源:http://xuxiaoguang.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顺治十六年(1654年),清朝建立乡约制度,规定由乡民选出约正、约副(值月),建立“约所”制度。每月望朔两天讲读。康熙年间约所制度在清水江流域各县普遍实行。乾隆五年1740又规定:约正免其杂差,以便专心从事教化,如果教化有成,三年内全乡无斗殴命案,朝廷给匾奖励;各地方官则须轮流下乡,督促乡约教育的实施。清代的“乡约”活动以讲“圣训”为主,用朝廷统一颁发的教材,康熙朝编定的《上谕十六条》、雍正二年颁发的《圣谕广训》成为乡规民约的基本教材,后者是对前者的逐条解读,且通俗易懂,主要宣传“以孝为本”、“以和为贵”的道德观念,提倡尊老爱幼、礼让谦和的社会风气,这一点和苗侗民族传统道德是一致的。“讲约教育”是中国封建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一种教育形式,他是由官府倡导的,目的是“彰明甘棠勿剪之意”,以明辨是非善恶,强化治安,是处理地方内部矛盾的一种形式,他具有乡规民约的性质,与侗族苗族的讲款、讲理有些相近,但又不同,“讲款”、“讲理”是侗族苗族民间组织的习惯法宣传教育形式,而“讲约”则是官府组织的国家法的教育形式。约所内置“善簿”和“恶簿”,(也称“正册”和“另册”),将所辖范围内的民众,按“德业可劝者为一籍,过失可规者为一籍”归类,即将奉公守法、敬老尊贤、热心公共事业,言行符合社会公认的准则者列入“正册”,将偷鸡摸狗、好吃懒做、欺老凌弱、卖淫嫖娼、赌博斗殴、言行危害地方风化者入“另册”,以达到惩恶扬善的目的。

每当每月农历初一,值月以木铎和锣鼓为号,召集所辖范围民众到所,待约正、里正(基层行政人员)和60岁以上的长老到齐,大家相对三揖之后,“众以齿分左右立,设几案于庭中,值月向案北而立,宣读《圣谕广训》,值月哼声宣读,众人鹤立娕听。然后约正推说其意义,剀切叮咛,使人警语通晓,未达者许其质问”。约正讲毕众人讨论,依次发言。“此乡内有善者,众推之,有过者,众纠之。约正质其实状,众无异词,乃命值月以记,记其善籍,当众宣读;记其恶籍,当呈约正、里正、长老默视认可,然后宣读,事毕,众揖而退”。“善簿”和“恶簿”都由值月妥为保管。农历年底,值月将本地男女善恶情况选择汇总交约正报给县官,县官以两簿为根据拟定奖惩之法,凡“从善如流,知过能改,一体奖励,使之鼓舞不倦”。乾隆十三年(1748)起,每次讲约时加诵《大清律例》,并由约正逐条讲解。同时每月农历初一、十五各讲约一次,其对象开展到所在地文武教职各官。凡无故缺席者均记入“恶簿”,以示对不接受公德教育、法制教育者的惩罚。而且,每年农历正月十五和十月初一,县城讲约在学宫明伦堂举行,县城所有文武教职各官、县学生员、书院师徒都必须参加,其内容和基层讲约基本一致。

顺治十七年(1655年)年朝廷议准“贵州苗民照湖广例,即以民籍应试,进额不必加增,卷面不必分别,土官土目子弟仍准一体考试”,又议准“贵州各府、州、县设义学,将土司承袭子弟送学肄业,以俟袭替其族属人等,并苗民子弟愿入学者亦令送学,各府、州、县复设训导躬亲教谕”。清水江流域苗族侗族地区文化教育从此开始普及,大大促进这一地区文化发展。顺治十六年(1654年)贵州巡抚赵廷臣奏请皇上:“乘此遐荒开辟之初,首明教化,以端本始”。提出“今后土官应袭十三年以上者,令入学习礼,由儒学起,送承袭族属子弟愿入学者,听补廪科贡,与汉民一体仕进,使明知礼义。康熙十三年(1704),时任贵州巡抚的于准以《苗民久入版图请开上进之途》疏奏朝廷,主张把开放少数民族教育面扩大到一般的苗民子弟。奏疏开宗明义:”苗民久入版图,苗族宜沾圣化,请开上进之途,以宏文教,以变苗俗“。他还指出:明朝以前对苗疆只是羁縻,及至明始置布、按二司,定为贵州省。然而郡县少而卫所多,武弁不谙教化,只会对苗民逞威,“故迄数百年,习俗犹未变化”,自清以来,设郡县、置学校、敷教化,“遐荒天末,莫不仰沾德化,唯独苗民未沐均陶,所以“应将土司族属人等,并选苗民之俊秀者使之入学肄业,一体科举,一体廪贡”,“汉民因有苗民进取益加奋勉,苗民以有一体科举之优渥莫不鼓舞,行之既久,苗民渐可变为汉,苗俗渐可化而为淳。边末遐荒之地尽变为中原文物之邦矣”。他又建议:“倘若文人蔚起,乡试、岁试再请增额,以罗真才”。从这份奏疏中提出了政府想要达到的“以宏文教”、“以变苗俗”、“以苗变汉”的同化原则。清朝在该地推行文化教育上也有独特的保障措施。如光绪元年十二月九日黎平知府袁姓奉贵州巡抚曾碧光为出示严禁事宜所定“免夫碑记”就规定:“副后除主考、学院过境照旧派夫迎送外,无论何项差役,不准派苗民应夫供役,一切供应陋规概行革除,有仍前勒派索扰情弊,或被告发,即行照例分别参处究办,决不稍宽,勿谓言之不预也。”

                              

清初,官方的主流意识形态开始拓展到“归化”后的清水江流域民族村寨,据文斗《姜氏家谱·记》中记载:“延及高祖凤台公,见势可转移,遂于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约齐各寨,输粮入籍。时下寨正与上寨隙,不愿同行,见上寨与各寨事成,遂捐银赴天柱投诚,所以一寨隶两属,皆一时之愤致之也。未几柱官下手,丈田摊粮,始悔用心之误,不从吾祖之过也。后苗馁龙玉卿亦约承寨入籍,殆亦见吾高祖之举,而后踵之者乎。”以文斗苗寨为例;文斗于明英宗以后,即在林木逐渐变成与外界交换的商品之后,邻地中仰、羊告之苗族居民始迁文斗,经营着“开坎砌田,挖山栽杉”的农林生产活动。清顺治年间苗族姜春黎自铜鼓迁居文斗后,以移风易俗为已任,他“大义率人,约众延师,劝人从学,求婚令请媒妁,迎亲令抬乘舆,丧令致哀,必设祭奠,葬须择地,不使抛悬,蒙天深庇,得人顺从。”自姜春黎倡行教育以后,文斗苗族知识分子并不少见。《姜氏家谱》中有乾隆十二年(1747年)姜文撰写的“序”,有嘉庆时文之第四代孙撰写的“记”,有道光二十年(184O年)姜载渭撰写的“祠堂序”,还有光绪二年(1876年)姜佐卿撰写的 “世系纪略”。作者皆姜春黎后裔。浏览诸文,叙事简要,文词流畅,具有较高的写作水平,无论内容与文笔,都在贵州少数民族家谱文书中属列上乘作。当时材业生产的另一个重要基地瑶光寨,大地主商人姜志远的儿子、吉兆二人中举,全寨前后考中秀才20余人,由民间出资建立学校8所,均有现存碑文记载。

在锦屏县偶里乡另一个林木生产的重地,文书保存最多的平鳌寨,还保存一块“安民告示碑”,是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三月十五日黎平知府发平鳌寨晓喻:“尔等既归版图,倾心向化,亦皆朝廷赤子,每年输火烟钱粮,务宜亲身赴府完解。每逢朔望,宣传圣谕,则孝悌日生,礼法稍知矣。今尔等愿归府辖,凡一切斗殴、婚姻、田地事件,俱令亲身赴府控告,不得擅行仇杀,倘故违,责有所得。各宜遵府示”。可见清水江地区处在由单纯的民族社会向各种社会交织在一起的地域社会转变过程,法律制度也就开始从原来具有处理村寨各种案件功能的习惯法,向大量的民事、刑事案件须由国家法处理的转变,起码从国家司法角度,是这样要求的。清朝初期对刚刚“归化”的平鳌寨即采取“礼法并用”的治理措施,同时表明国家欲对此地使行司法管辖的明确思路。因此,过去由习惯调整完全可以解决的案件,也逐渐由县级政府来管辖处理,习惯法在很大程度上失去往日的功能。

                             

清水江文书,又称“锦屏文书”,或叫“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等,是明末以来直至新中国成立之初,在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境内的清水江中下游流域少数民族地区大规模形成并传承至今的珍贵的民族民间文献遗产。其种类及内容极为丰富,以山林和田土买卖和租佃契约为主,还包括纠纷调解、分家文书、判决、官府文告、委札,以及碑文和成册的帐簿、稿本、家谱等。据较保守的估计,目前在清水江流域各县民间还存有20余万份。苗族侗族群众使用汉字书写林契约文书,乃是其吸取先进汉文化的显著标志。汉文化对清水江民族地区的影响有着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明代以前,由于黔东南少数民族地区与汉族地区的政治关系松弛,经济关系塞,文化吸收过程很缓慢,受汉文化的影响较小。明朝在贵州建省之后,加强了中央与地方的政治联系,特别是施行屯田有部份汉族军民的迁入,使汉文化与苗侗民族文化的交流有了明显的增强;但直到清乾隆年间清水江流域广大地区仍处于极其落后的自然经济状态,“田地展转买卖,并无册籍可考,买者不知田从何来,卖者不知田向何去”。“改土归流”之后,清水江下游的地主经济和以木材为主产品的商品经济蓬勃发展,“徽州帮”等大量汉族商人涌入锦屏地区,使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显现突进势态。初开始清水江流域地区随着林业经济快速开发,内地汉族文化进入该地区,汉字在当地普遍使用,受教育的人越来越多。少数民族积极投身商业活动中,认识到了掌握汉语汉字的重要性,刺激了他们的求知欲望。所以,在清水江下游地出现了兴办学校风。根据地方志和碑文资料,清代清水江下游一带建立学馆22所

清水江流域各县古往今来以天柱县的教育水平最高。天柱在明嘉靖年间就设有社学,有兴文社学、宝带桥社学、钟楼社学、和聚溪社学四所,均置有学田产业。社学设在城镇和乡村,是以民间子弟为教育对象的一种地方官学。天柱县在清光绪三十年(公元1904年)就成立“劝学所”,应该是现代教育的开始。天柱民间有捐资教育的传统,民国初年,“外三江”赞助白银三千两,还以坌处木捐作为天柱县高等小学的常年经费。此外还规定木客每根木头抽钱一文半,每对卦抽钱二十四文,除交杨公庙(木商会馆)香灯各费外,多余部分则提作天柱中学常年经费,此时开始天柱捐资办学蔚然成风。在民国“开江”诉讼中“三帮”、“五”反驳“八帮”重要理由之一“客所买放下木均系主家保险,所得劳动力费每头仍须纳天柱中学一两五分……”。可见当时天柱的中学的教育经费主要是靠木材贸易税收,由于该县有较好的教育基础,到今天该县在贵州省都属教育质量较好的县份。

“清水江文书”既是地主经济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苗族村落受汉文化薰陶的结果。清水江支流纵横,构织成为一个林业经济网络,如瑶光河、小江、亮江等,皆流经莽莽林区,后交汇入清水江,各地杉木就通过这些支流而运集于“三江”,转而运销长江沿岸诸城镇。号称“三江”的王寨、卦治、茅坪等三个苗村侗寨,每年要接纳上千名外省木商和数以万计的本地少数民族木商在此进行木材交易。交易中汉语汉文则成为各民族商贾的共同交际工具这便形成了民族经济与民族文化的齐头并进景象。关于当地的苗族侗族人民普遍使用汉文状况大量的民间汉文诉讼文书中得以体现。另外,契约文书均以毛笔写成,大多字迹端庄,部分俊秀挺拨,很有功力,体现了书写者较高的文化素养,大量的契约文书在清水江流域的出现说明人们汉文化水平的普遍提高和文书书写群体的存在

契约文书的实质是体现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受法律保护私人文书,契约虽存在于我国天南地北,但都根植于具有自由买卖性质的封建地主私人占有制的基础上,故各地契约的内容与契约格式都具有其明显的共性。从发达移植进来的土地契约应用在山林买卖、租佃,自然离不开土地契约的原型,而表现出更多的共性。土地契约虽然在形式上是双方当事人按照传统习俗订立的私人契约文书,但它却具有稳定社会秩序保障经济发展的社会职能,所以政府对各种土地契约是认可的,也被视为具有不同的证据效力。为了避免因契文不确切而引起更多的产权纠纷,民间教育有把书写契约文书作为知识传播的,政府也颁行统一的契约式文,这更加强化了各地契约文书的趋同性。

清水江流域民间也保存如此大量清代民国的契约文书,有的家里有一捆一捆的土地契约及各种文书,这主要是林业商品经济的产物,也与本地重视资料保存和惜纸习惯有关。2009715笔者在天柱县中寨调查时看到了一座惜字炉,这座惜字炉又称化字炉,是中寨十景之一。炉身三层,砖石结构,六面锥形,形同宝塔。三檐滴水,翼角飞翅,凌空矗立,古朴端庄。炉脚有拱顶方口,以焚纸用。两侧楹联为水之就下也文不在此乎。横批:仰之弥高“外省商人用商业资本敲开了清水江流域民族地区自然经济的封闭之门,他们还带来了江南等地区先进的汉族文化(包括直接为经济服务的契约文化及相关的辅助文化),特别是徽商们到此做生意,使徽商文化纸字神圣,不可亵渎的观念深入人心,在苗族侗族民间逐渐形成纸张和文字就像精灵让人们无比的敬畏的习惯同时改变了苗侗民族地区的文化落后的面貌,受内地汉族文化影响和官府政策的刺激,普遍“向化”,在当时的天柱县,崇文、科举已成为人们追逐的时尚清代中寨一寨就出举人1,贡生四,拨贡3,这在偏僻的西南僻壤村是不容易的。据说该寨相邻的雅地村还存有两尊惜字炉;锦屏平略镇平鳌寨水口山石桥头有16方型石炉,人称化字,该塔炉高不足3米。另在瓮洞岑板寨有16米高的化字关于内地“化字”的资料读得不多,这东西在过去文化较为发达的地区肯定很多,鲁迅在《琐记》中讲到他就读的中西学堂,曾原来游泳池上建了关帝庙庙旁是焚化字纸的炉子,炉上方横写着四个大字:“敬惜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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