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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习惯连结乡土中国与法治中国——就民俗引入司法审判访大法官公丕祥

2011-09-29 16:45:46 作者:吴晓锋 来源:http://news.qq.com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运用于司法审判中的民俗习惯应当是补充性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法规。只有当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甚至存在空白时,才可以考虑民俗习惯的运用。这是民俗习惯运用于司法所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法制网记者 吴晓锋

  “民俗习惯的司法适用”是2007年度全国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江苏省高院成为课题承担单位之一。目前,课题已经结项并顺利通过了专家验收,为此记者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课题主持人公丕祥大法官做了专访。 从书本上的法律走向行动中的法律

  记者:泰州市两级法院开全国先河将民俗习惯引入司法审判领域,江苏高院对此高度重视,并作为课题来研究的缘由或者说主旨是什么?

  公丕祥:自清末法制改革以来,中国就力图在法律生活领域实现现代化,其中一个重要的努力方向,就是以国家的名义制定大量的、涉及诸多社会生活领域的法律,企望以法律规制人们的行为,形成新的社会秩序。今天的中国,我们仍在不懈地进行着这种努力。

  据统计,自1978年以来的20多年中,中国制定了包括宪法在内的400多部法律,800多部行政法规,有力地规范和指引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方向。作为从书本上的法律走向行动中法律的司法,也是努力按照依法审判的要求,高度重视制定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落实。

  然而,现实的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在有些情况下,依法审判的结果往往并没有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案结事不了”的现象仍然存在。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不能忽视的是,社会生活中调整人们行为、形成社会秩序的不仅仅是法律,还有世代相传、约定俗成的民俗习惯,它们坚韧地存在于人们的思想当中,并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指导着人们的生活。而且,在一定意义上,民俗习惯更为人们所依归。可以想见的是,当法律与民俗习惯存在一定冲突时,依法审判的结果得不到社会公众的有效认同,也就有了相对合理的解释。

  因此,在审判工作中,应当高度重视承载社情民意的民俗习惯的实际运用。只有这样才能体察和体现社情民意,正确适用法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做到司法为民。

  通过对民俗习惯的司法运用,才能真正理解和回应当代中国群众的生活、群众的情绪、群众的要求,才能对我国现阶段的社会

关键词:|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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