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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研究的当下与当对

2012-05-29 10:49:14 作者:谢晖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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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七届全国法律方法论坛”开幕式上的致辞
尊敬的忠林教授、燎原教授,来自全国各地的各位代表:大家好!
 
“第七届全国法律方法论坛”经过各位论文作者、与会代表、各合作单位,特别是重庆大学法学院仅仅半年时间认真、仔细的准备,今天终于在婀娜多姿、激情澎湃的城市——重庆召开了。为此,我谨代表各合作单位向各位代表的远道而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同时,这次会议期间,也恰逢重庆大学法学院成立10周年,我也谨代表各位代表向重庆大学法学院表示热烈的祝贺!当然,我更要对各位代表、各合作单位,特别是重庆大学法学院对此次会议的积极参与、热情支持和周到准备表示衷心的感谢!
 
各位,回顾中国法学近20年的发展,尽管我们对目前法学发展的趋势和现状还不尽满意,但是,和既有的我国法学发展史、特别是和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学发展史进行纵向比较,则完全可以说,在这20年来,我国的法学还是大踏步地向前发展了。不论在学术范围、还是学术深度上,都是如此。在这其中,法律方法的研究更是法理学界、甚至整个法学界尤为令人关注的一个领域了。我个人觉得,在这20年间,中国在法律方法领域里还是做出了比较认真的探究。尽管我们对既有的研究还不太满意、甚至还很不满意,但既有的成果足以使我们将来有可能在相关研究基础上更上层楼。
 
在法律方法研究领域,我大致总结了我国已经取得的以下几点成就:
 
    第一,是关于法律方法体系的研究。在这方面,中国政法大学的郑永流教授,山东大学的陈金钊教授、华南理工大学的葛洪义教授以及我本人都曾做出过不同视角、不同侧面以及重点有所不同的研究。这些研究和探索,对建立中国法律方法研究的学科体系或司法的方法体系或许是有一定贡献的。在座的各位中,像冯文生法官,尽管没有从学科体系意义上研究法律方法,但在司法实践意义上对法律方法也做出了大量的、认真的和系统的探索。这是一个方面,也是在法律方法研究领域提纲挈领性的探索。
 
第二,在具体的法律方法上,关于法律解释的研究,首先得到了格外的重视。有关法律解释理论的研究不仅仅在法学理论界,而且在法律实务界得到了广泛的重视和参与。在法学理论界,不论是在理论法学还是部门法学中都得到了广泛的重视和较为深入的研究,特别是自从梁慧星先生的《民法解释学》出版以来,相关研究至少从量上讲,可谓甚众。像刑法解释论、民法解释论、甚至是行政法解释论、诉讼法解释论,都在广泛地展开并深入研究,也取得了相当的成就。不但如此,法律解释作为最重要的、基础性的法律方法,已经得到了各大法学院在教学上的初步重视。据我所知,有些大学把法律解释学作为专门的课程开设。
 
第三,关于法律推理的研究,法律推理研究作为传统的逻辑方法,作为基础性的法律方法,在法学研究中也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自从吴家麟先生的《法律逻辑学》出版以来,法律推理理论尤为受学界关注。如张宝生教授、解兴权博士、王洪教授以及法律逻辑学界的诸多同仁,司法实务界不少关注侦查逻辑、审判逻辑、论辩逻辑的朋友们,都对此做了大量的、严肃的努力。这里特别要谈到法律逻辑学界对法律推理的关注。如我们在座的熊明辉教授、张继成教授、张斌峰教授、孙培福教授以及今天没到会的武宏志教授、梁庆寅教授、张成敏教授等,都在这方面做出了非常可贵的探索。在大体每年一届的中国法律逻辑学专业研究会上,就可明显看出。
 
第四,关于法律论证理论的研究,自从舒国瀛教授翻译出版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以来,我国的法律论证理论研究,不论是从译著方面,还是自身的探索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就,这也是这些年来我国法律方法领域所探索的重要内容。据我初略的统计,目前至少有四部相关的作品产生。如焦宝乾的研究、在座的王晓老师的研究等等。如果从广义的角度,把法律推理问题也纳入到法律论证的视角,则法学界关于法律论证的成果或许就更多了。当然,法律论证理论的研究在我国毕竟起步不久,相关的基本理念还亟需深化。
 
第五,关于利益衡量理论的研究。利益衡量理论是传统的法律方法研究领域,自从梁慧星先生在他的民法解释学中特别强调后,已经有多篇博士论文产生,这些博士论文其中有些已经出版了。有些学者甚至把利益衡量作为最重要的、核心的法律方法。特别是张利春博士的相关研究,对进一步深化我国的利益衡量理论,我以为提供了一份较好的学术参照。但有关利益衡量理论在法律方法体系框架内的地位究竟是什么,还值得进一步探索。
 
第六,关于法律修辞学的研究,近年来,法律修辞学的研究也方兴未艾,也有了一定的进展。特别是舒国瀛教授的论题学研究,涉及到大量的法律修辞学内容。去年焦宝乾教授还就此申请到了国家社科基金。另外,陈金钊教授、熊明辉教授等还发起了全国法律修辞学论坛。该论坛前年在山东大学召开,去年在南开大学召开,今年将在中山大学召开,在座的诸位如果感兴趣,也欢迎大家参加,因为我也是此次会议的顾问之一。这是题外话了。还有,舒国瀛教授将于下月举办一次会议,主题就是法律修辞学问题的。总之,我国法律修辞学的研究刚刚起步,在国内至今尚无专门的学术著作产生(舒国瀛教授的《论题学》或许会在近期内面世,我们很期待),但相关的学术论文已有多篇发表。
 
第七,关于法律运用的社会学方法研究。这一块是近几年在法律方法研究中特别得到关注的,也是我本人近十年来特别倡导的一个研究方向。在研究习惯法和民间法的一些学者中,这一研究得到了积极的响应。不少学者事实上已把规范研究和社会实证研究相结合,产生了一系列成果。如在座的贾焕银博士、张晓萍博士、韦志明博士,今天没到会的王林敏博士等都出版过相关的专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民间法文丛”集中了相关的研究成果。一言以蔽之,如何把社会学方法及其理论以及社会学意义上的资源(如陈忠林院长特别关注的“三常”问题)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去?特别是当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已经赋予习惯以法源地位、并且司法活动已经广泛重视习惯等社会规范资源的背景下,相关的研究就更值得关注。
 
此外,类推适用理论、效力识别理论、事实替代理论、法律发现理论以及法律续造理论等法律方法都有零星的探索,特别是类推适用理论,尽管我还没有看到专门的著作产生,但是相关的学术论文已有多篇发表。其他几种法律方法的研究虽已开始,但还没有见到系统的学术著作。如上是我对近20年我国法律方法研究成果的一个回顾和总结。
 
展望中国法学的未来,特别是法律方法研究的未来,我觉得以下几个问题特别值得我们共同关注:
 
1、在法律方法的研究上,如何把规范实证和社会实证这两种法律方法紧密结合起来的问题。除了基础性法律方法之外,其他法律方法,总是在法律有缺陷时,向社会寻取资源。尽管在前述社会学视角的法律方法研究,已经关注规范实证和社会实证的结合研究,但如何把这一研究继续深入,还需要下更大的功夫。我最近准备筹备一份以书代刊的刊物,叫“规范法学”,争取明年和各位见面。其中探讨的重要内容,就是两者的结合研究。期望各位能予以支持和关注。
 
2、关于法律方法如何司法化的研究问题。也就是如何将法律方法的研究成果能够真正适用到司法实践中去的研究。法律方法论研究者,经常面临着如下诘问:你们的研究对司法实践究竟有何作用?你要给目前我国的大多数法官谈法律方法研究,他们或许会不屑一顾。对此,我以前强调法学者的基本任务是贡献学术智慧,并不是直接作用于实践智慧。但今天我想修正一下自己以往的看法,学者理应反思自己研究的实践效用。我曾和高雄一位法官探讨过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学说对司法实践的作用,因为她的硕士论文也研究法律论证。她也认为能够直接运用于司法实践的部分很少。她自己的研究则直接从当地的部分判决出发进行研究,以切合司法中的法律论证。我也和焦宝乾多次探讨过这一问题,他已经出版过两部法律论证的作品,但这些作品对司法实践究竟有何贡献?他也表示在这方面关注不够,期望他对法律修辞的研究,在这方面能够更进一步。
 
3、法律方法的实证研究问题。实证研究是这些年来学者特别强调的问题,但究竟什么是实证研究?我想法律方法的实证研究更多地应当集中于规范实证领域。即以法律和判例为基本材料的实证研究。可很遗憾,人们在讲实证时,更多关注的是社会实证,而不是规范实证。不论哪种实证,尽管实证是耗时费力的、是奢侈的,但实证又是最有价值、最有说服力的。所以我以为,在规范实证方面如果不能深入拓展,法律方法就无法深入。正因如此,相关研究特别需要认真展开。
 
4、有关法律方法的比较研究问题。大家知道,我国目前的司法活动,受体制病的严重影响,对法律方法的自觉把握、自觉关注很不够,甚至在不少法官那里还是空白的。因此,相关的司法裁判对法律方法的自觉运用,也并不明显。这对当下中国的法律方法研究,无疑捉襟见肘。在这一大背景下,如何推进法律方法研究?我以为,比较研究就尤为重要。包括司法实践视角的比较和法律方法理论视角的比较,都是法律方法研究大有可为、也理应有所作为的领域。
 
5、法律方法研究如何本土化的问题。现在谈到学术研究的“本土化”,一些学者似乎较为反感。但作为一个文化大国,作为一个国情如此复杂的大国,作为一个人民的交往方式、生活态度十分独特的国度,作为仍然受汉语和汉字支配的国度,中国的所有学术研究,要抛开“本土化”这一话题,几无可能。虽然近代以来中国的法治进程,基本上是一场法律移植运动,但如何把所移植的法律融入中国国民的日常生活?如何在中国本土文化和经验中寻求可以搭架的桥梁?更值关注。这也正是法律方法研究本土化的重要根据。
 
6、法律方法基本理论的提升问题。尽管我国法律方法研究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相关的理论提升还需要继续努力。这个向度的努力,或许和前述法律方法研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问题的研究相冲突。但在我看来,没有深入的理论提升、概念梳理、逻辑辨析,法律方法对司法实践的作用,或许会大打折扣。
 
如上六个方面,是我作为一位法律方法研究的参与者和关注者,对法律方法研究将来可能面临的问题的看法。期望在本次会议上,对如上问题也能够做出进一步的阐述。
 
好,最后我要再次对各位代表光临和支持此次会议表示衷心的感谢!再次对重庆大学法学院对此次会议的精心准备表示诚挚的感谢!
关键词:法律方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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