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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规范推理中的义务冲突问题

2012-06-01 11:45:15 作者:张莉敏 来源:http://binfengz.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作为逻辑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规范逻辑主要研究含有“应当”、“允许”、“禁止”等概念的规范命题及其推理形式,也称之为道义逻辑。最初在类比模态逻辑的基础上构造的规范逻辑标准系统SDL(Standard Deontic Logic
作为逻辑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规范逻辑主要研究含有应当允许禁止等概念的规范命题及其推理形式,也称之为道义逻辑。最初在类比模态逻辑的基础上构造的规范逻辑标准系统SDLStandard Deontic Logic)是绝对的、单调的规范推理系统,它使任何必然的事件状态成为义务,并禁止任何不可能事件的发生。在这种系统中对法学领域中很多具有条件性的义务命题给予形式化,不但会使规范系统内部出现与直觉相违背的公式,而且会使规范推理的过程存在矛盾,导致义务冲突问题凸现,从而使规范推理系统的一致性受到挑战。规范逻辑自产生之日起,便因有大量义务冲突问题的存在而遭人怀疑。这些义务冲突问题的存在,表明规范推理系统在表达能力方面存在缺陷,从而使它在法律领域的应用功能受到限制。因此,若要对义务冲突问题给予有效解决,首先必须探寻它的不同类型及其产生根源。
一、义务冲突问题的产生根源及其主要类型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表面(prima facie)义务与实际义务相偏离的情况,即我们应当履行的义务与实际履行的义务之间存在着差异甚至矛盾,体现在规范逻辑中便是义务冲突问题。义务冲突问题主要包括和义务相关的二难困境、反义务悖论以及因与规范系统本身不相协调而使义务之间发生冲突的问题,根据其产生原因可以分为两大类,下面给予具体分析:
(一)SDL不能有效表达义务的合理冲突现象而产生的义务冲突问题
命题逻辑不容许系统内部存在矛盾,所以在此基础上建立的规范推理系统,应该遵循无义务冲突原则,即 : 有效。但在法学和伦理学领域,很多义务都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因而会产生很多合理的义务冲突现象。这些关于义务的合理冲突现象却不能在SDL中得到有效刻画,否则就会产生很多更为复杂的义务冲突问题,如道义二难、反义务悖论等。
1、道义二难
道义二难是指同一行为人在同一时间需承担两种或两种以上互不相容的义务的冲突情形,如法律领域的义务冲突问题和伦理学领域中的道德困境。法律义务冲突是指对同一法律行为人而言,存在两种或这两种以上互不相容的法律义务,履行一种势必会违反另一种义务,即义务抵触。另外在法律实践中,还表现为在同一个案例中存在两个都有法律依据并且相互矛盾的主张,而无法达成一个确切的结论,这也是一个标准化的规范冲突。而伦理学中的道德困境则更为常见,如一个警察在执行任务时妻子生病,按照做丈夫的义务,应当去医院照顾妻子,而出于工作职责他应当完成自己的任务。这就面临着冲突和不可协调的道德标准,因为他的行为按照某一道德标准是应当的,但按照另一道德标准又是禁止的,这类似于规范推理中一个标准化冲突的情况,即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 和 都真。由于在生活中存在着很多不同的伦理规则集,当冲突情形发生时,一般存在对这些冲突进行调解的元伦理规则,通常是使一个规则集服从于另一个规则集,如两害相权取其轻 [1]( P284)等。而一个二难困境在SDL中就是一个道义冲突,因为根据SDL的语义理论, 和 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可能世界中,即冲突性义务的表达因为无义务冲突原则的存在而被排除了。针对这种类型的义务冲突问题,一种方案是构造相对于伦理规则的相对规范逻辑系统,即某一行为p是应当的(或是允许的、或是禁止的),仅仅是相对于某一伦理规范集合S而言的,对于S以外的伦理规范集合,p未必是应当的(或是允许的、或是禁止的)。[2]( P99)虽然这种方法可以把 道义二难的谬误表现出来,使人们能够了解产生义务冲突的真正原因,但这种要求却是SDL自身所不能达到的。
2、反义务悖论
反义务悖论,又称CTDcontrary-to-duty)悖论,是规范系统中存在的最难处理的一类悖论。最早是由齐硕姆(R.M.Chisholm)发现冯·赖特的老系统中不能处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反义务命令(contrary-to-duty imperatives)问题 [3]( P33-36)提出的。所谓反义务命令,指如果一个人违背了应当做某事的义务又该怎么做的命令。在实践生活中,这种正常的义务冲突现象会经常发生。比如,不准车辆进入公园,这是一个命令,也是人们应当遵守的一个义务。然而,如果有儿童在公园遇险,需要救护车,那么救护车作为车辆,进入公园就违背了原来的命令,成为一种反义务命令。并且,这种现象在法律的实践中更为常见,如法规中的正当防卫时可以使用暴力就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条件义务,即CTD义务。简言之,一个CTD义务就是仅在首要义务被违背的亚理想状况下才会履行的义务,可表示为应当做 ,但如果做 则 应当做。这种法律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义务冲突现象在SDL中却不能得到有效表达,因而导致了最为棘手的CTD悖论问题。通常把与这种亚理想义务相关的悖论统称为CTD悖论,它表现为很多不同的自然语言实例,如:
1)齐硕姆悖论
① 某人去帮助他的邻居是应当的。
② 如果他去帮助,那么他要告诉邻居他将去,这是应当的。
③ 如果他不去帮助邻居,那么就应当不告诉邻居他将去。
④ 他没有去帮助邻居。
SDL中,这四个句子的形式化表达是不一致的。因为根据道义分离规则 ,可以从①和②得到 ;根据事实分离规则 ,又可以从③和④得到 。于是,这些在自然语言的表达中有意义的句子,经形式化后却可以合理地推出两个相互矛盾的结论 和 ,从而使规范系统的一致性受到破坏。在这个形式集合中,③是一个CTD义务,因为没有去帮助邻居违背了你应当去帮助邻居的义务。
2)温柔的谋杀者悖论
① 史密斯应当不杀害约翰。
② 如果史密斯杀害约翰,他应当温柔地杀。
③ 温柔地杀害约翰逻辑蕴涵杀害约翰。  
④ 史密斯杀害约翰。
其中,②所表达的就是①的CTD义务,因为约翰应当温柔地杀害史密斯是在首要义务史密斯应当不杀害约翰被违背的情况下实施的。同样SDL中,根据事实分离规则和应用规范必然化规则,就可以从直觉上一致的形式化集合 中,得到了 这个矛盾的结论。[4]( P47-48)从分析中可以看出,它仅仅是齐硕姆悖论的一种变异。当然,关于CTD悖论的自然语言实例还有很多,并且日渐复杂,它的解决成为规范逻辑研究的一大难题。
(二)SDL中的部分定理应用于实践所产生的义务冲突问题
规范逻辑标准系统SDL是以命题逻辑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命题演算的重言式自然被认为是SDL的公理。在此基础上应用 -必然化规则和道义导出规则ROM,就使很多原本不属于义务的公式变成了SDL中的定理。这些和直觉相违背的定理一旦被应用到实践中去,便会有义务冲突问题的发生,如承诺悖论、乐善好施者悖论等。
1、承诺悖论
承诺悖论,或称之为导出义务悖论,是由冯·赖特提出。1957年,他尝试在系统中处理道德承诺导出义务,利用应当算子和条件句把道德承诺定义为:(D1)做一件事使得我们承诺去做另一件事,形式表示为 。在SDL中存在定理: 和 ,它们都是关于承诺的规律。但若根据(D1),则上述两条定理就成为悖论性的定理。因为, 表示为,如果 是禁止的,那么做 使我们承诺去做任何其它的行为; 表示为,如果做 是应当的,那么做任何事情都使我们承诺做 。在生活中理解就会出现吸毒是禁止的,那么吸毒就使我们承诺去抢劫等明显与直观相冲突的例子。有研究者如普赖尔(A.N.Prior)在《形式逻辑》一书中就提出,承诺概念可以用 来表示[5]( P82),这样公式 就变为 ,而后者不是SDL的定理,所以悖论消除。然而, 替换后为 ,它是命题系统公式的代入,因而还是SDL的定理,这种方法仍然无效。虽然承诺悖论仍然是命题演算中蕴涵怪论的延伸,但它不能像罗斯(Rose)悖论一样可以忽略不计。因为,承诺概念是相对于条件而言的,它的存在已经揭示了SDL不能表达条件义务的缺陷。
2、乐善好施者悖论
乐善好施者悖论是由普赖尔(A.N.Prior)首先提出,引起了很多逻辑学家的关注。下面以汤柏林(Tomberlin)在《因为和乐善好施者》中提到的实例进行分析[6]( P401)
①如果波比付500美元给他一周之后将要谋杀的人,那么波比一周之后将谋杀一个人。
②这是应当的,波比付500美元给他在一周之后将要谋杀的人。
③所以,这是应当的,波比在一周之后将要谋杀一个人。
这几个句子的形式化推理过程可分析如下:前提①的形式表达为 ,在SDL中,根据道义导出规则可以推出 ,再结合前提②的形式表达 ,根据分离规则自然可以推出 。然而,把 所表示的语句③作为义务是非常荒谬的。对这种类型的义务冲突问题,其中一个有效的解决途径就是减弱作为基础逻辑的命题系统,在此基础上构造一种弱的语用规范推理系统,使能够产生义务冲突问题的重言式 、 等失效。
综上所述,根据不同原因造成的两种类型的义务冲突问题,其产生的破坏程度是不同的:第二种类型的义务冲突问题对规范推理系统构不成严重威胁,不会造成系统的失败;第一种类型的义务冲突问题才是规范推理研究需解决的关键问题,它们的存在表明规范推理的过程存在矛盾,从而使规范系统的一致性受到破坏。无论是CTD悖论还是道义二难,其解决都需用不同的方法扩张系统来实现。因此,寻求新的义务冲突问题的解决途径将贯穿规范逻辑发展的整个历程。
二、规范推理研究的语用学转向及其意义
规范逻辑所具有的交叉学科和应用学科的性质,使规范逻辑的研究者期待规范推理系统能够对法律规范的实践给予合理表达。而规范推理中大量义务冲突问题的存在,使日常实践中的很多义务不能在规范系统中得到有效刻画,成为制约法律规范推理发展的最大瓶颈。义务冲突问题虽然表现为多种类型,究其根源则是因为法学实践中的很多义务都是相对的,具有时效性、不确定性等特征,而仅仅在类比模态逻辑的基础上构造单调的、绝对的规范推理系统,其内部必然会有义务冲突问题的发生。围绕着义务冲突问题的解决,规范逻辑的研究者从不同角度入手提出了多种解决方案:如建立二元规范系统、引入量词建立规范谓词系统等,但这些方法只能避免一些简单的义务冲突问题,对于CTD悖论的处理却不甚理想。
(一)规范推理研究的语用学转向
由于规范推理标准系统的表达能力与研究对象的复杂性之间存在差距,表明单纯以逻辑语形学为中心,结合语义的方法构建规范推理系统不能满足法律实践的需要,因为它不能反映具体法律交往活动中的实际应用情境。因此,若要建立具有实用性的规范推理系统,势必需要引入能够沟通语义理论与自然语言的实际运用相结合的语用学理论,进行规范推理研究的语用转向,从而构造出具有容忍义务冲突性质的语用规范推理系统,由于语用学包含的内容很广,涉及不同的主体、时间和地点等诸要素,结合语用的规范推理也有很多不同的类型,具体分析如下:
1、考虑义务的时态因素,建立时态规范推理系统。
而无论在法律还是道德的实践中,很多义务都是相对于特定时间而言的。所以结合义务的时态因素构建道义逻辑系统便成为处理义务冲突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比如,可以在考虑时态因素的情况下,对CTD义务给予一致的形式化表达。假设甲、乙双方订立合同规定:如果甲方没有按合同的规定执行,则应当给乙方发出不能执行的通知,若乙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收到通知,甲方应对造成的损失负责 [7]( P127)。在这个规定中,就出现了两个CTD义务结构:第一个CTD义务是应当给乙方发不能执行的通知,它是由于甲方不能执行合同而产生的;第二个CTD义务是若乙方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收到通知,甲方应当对造成的损失负责,这是由第一个CTD义务没有实现而产生的。于是,在当事人甲和乙之间在SDL中形式化的一个典型情况是{ },这是一个一致的集合,其中 表示甲方执行, 表示甲通知乙方。从表面上看,这个集合的SDL公式和齐硕姆集合的SDL公式有相同的逻辑结构,然而仔细分析会发现这两个例子是不同的,因为它们涉及不同的时态因素。[8]( P5)与齐硕姆悖论的形式化集合相比,这个集合中的CTD义务超过了最初义务。这种考虑义务的时态因素的方法与前面的表达相比有一定的优越性,但仍然没能对CTD悖论给予理想解决。
由于SDL的一个重要缺陷就是无义务冲突原则 的存在,使得很多关于义务的正常冲突现象不能得到有效表达。为了能够对CTD义务的表达问题进行处理,可选择一个弱时态命题系统 [9]( P209-211 )作为基础理论框架,在这个系统中无矛盾律 不再有效,在此基础上,引入一个新的时态算子 并增加一个命题常元符号 ,通过 对道义算子 进行定义而把 扩张成为一个弱的时态规范推理系统 。 系统中公式的语义仍然采用时态结构来解释。其中,表示下一刻的时态算子 的引入,对于CTD义务的表达非常有利,如下所示:
     你应当不违背合同的条款。
     如果你违背了合同的条款,则之后你应当按规定进行赔偿。
     如果你没有违背合同的条款,则不用进行赔偿,这是应当的。
     你违背了合同的条款。
如果这个例子在SDL中进行类似于齐硕姆悖论的形式化表述,肯定会推出两个互矛盾的结论 和 。而在 系统中, 和 这两个结论,因为时间算子 的引入,义务是否为真分别与不同的时间点相关,所以不再是冲突的情况。这就从直觉上一致的前提中,得出可以相互协调的结论,从而避免了CTD悖论问题的产生。阿奎韦斯特和霍佩曼(J.Hoepelman[10]( P187-220)也曾通过引入表示将来的时态算子处理CTD义务,与之相比, 更具有优越性,因为这种方法更符合逻辑系统的从简原则。
2、结合语境,建立非单调的规范推理系统。
在类比模态逻辑的基础上建立的规范推理系统,仍然是单调的系统,即任一理论的定理属于该理论之任一扩张的定理集合,并且,它的结论集随着前提集的增加而单调递增,新的前提不会使以前得到的结论无效。这种推理的局限性表明它不能理想地刻画常识推理。而规范推理,尤其是法律规范推理,作为自然人所进行的实践推理,它当然不能也不应该具有单调性。比如,法官在审判的时候,由于新的证据的出现,那么就可以修改或者废止之前所得到的结论。也就是说,当推理的前提条件改变时,结论也会随之而改变,而这种事实情形在单调的规范推理系统中却不能得到有效表达,反而由于出现不一致的表达而产生义务冲突问题。而溯因性的语用推理正是考虑了行为人的实际认知能力,在推理的过程中,可以根据信息的增加,而对先前的结论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因此,结合语境建立的非单调的语用规范推理就可以作为一种容错推理,它所具有的可废止性特点正好可以容忍冲突义务,从而更具有实用性。比如前面所提到的车辆不应进入公园,但救护车特殊情况下可以进入的例子,在这种考虑具体情境的非单调的规范推理系统中,就不会再构成义务冲突的情况,它可以作为一个例外情况进行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①车辆不应当进入公园。  
②如果是救护车救人,可以进入公园。
在这个表述中 CTD义务,在非单调的规范推理系统中,它也可以处理为 的一个例外,这样就避免了在SDL中出现的CTD悖论。
3、考虑优先关系,构建语境规范推理系统
在日常生活中,一个行为人有的时候需要承担多种义务,从而造成上面提到的二难困境。在实践中,可以根据实际情景,通过对义务的重要性进行排序来进行选择,而标准的规范推理系统中却无法对这种情形给予一致描述,从而造成义务冲突问题的产生。考虑义务的优先关系,建立语境规范推理系统,可以通过使用对命题进行不一致表达的集合来解决二难问题。比如前面提到的温柔的谋杀者悖论,如果在二元的规范推理系统中,它的形式化集合可表示为 { , , },其中义务 是 的CTD义务。悖论所蕴涵的三种可能情形,其中 史密斯不杀害约翰是最理想的情形, 史密斯温柔地杀害约翰史密斯杀害约翰并且没有温柔地杀都属于亚理想情形,并且 所在的可能世界严格优先于 所在的可能世界。[11]( P49-78)并且,它们之间的优先关系具有传递性。这种可以对满足不同程度重要性的义务情形进行优先选择的方法,可以避免义务冲突问题的发生。
另外,还可以考虑行为主体,结合现代语用逻辑的形式化方法,尝试建立双主体、三主体以及多主体语用规范推理的形式系统、与规范推理是应当做的逻辑相对应,构建动态的规范推理系统等等。
(二)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义务冲突问题是规范逻辑研究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为解决它而进行的规范推理研究的语用学转向,不但为规范逻辑的研究提供了新的途径,并且对法学、语用学、计算机和信息科学等相关领域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首先,规范逻辑及其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很复杂的形式化理论作为工具,单纯的规范逻辑有很大的局限性,很难满足它们的全部要求。而为解决义务冲突问题而进行的语用规范逻辑研究,使规范逻辑的研究开始进入了方法多元化时代,为这些相关领域理论的系统表达提供了更为丰富和实用表达方法及推理模式,在促进自身发展的同时,正好弥补了这个缺憾。另外,语用规范推理的研究,是规范逻辑、语用学以及法学等相关理论相互融合的结果,它的研究将有助于推动这些相关学科之间的交叉研究与共同发展。其次,规范逻辑作为一个应用逻辑分支,它的研究还有助于使规范推理和语用逻辑的研究成果更加具体地推进到法律实践领域。因为语用规范推理的研究可以推进法律推理的实用性,使法律规范逻辑能够更为有效地促进法律人进行交际和沟通;建立法律专家系统,成为法官完成正当裁决和其他法律实践活动的信息分析工具等。正如魏因贝格尔所断言:在规范逻辑领域和在现代形式的对法律的逻辑分析领域中的进展,也许将是决定法律理论未来步骤极其全面性质的先兆[12]( P59)另外,语用规范推理的研究,还可以增强铁路枢纽安全的自动监测系统中的语言应用、有利于数据库的整合和强制等。在追寻义务冲突问题的理想解决方案的同时,相信语用规范推理的研究成果将会在更多的领域中凸显出重要的实践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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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英、奥]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The Study of Obligation Conflict Problem in The Deontic Reasoning
ZHANG Li-min
(The School of Humanities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wuhan,430074)
Abstract: Obligation conflict problem has become a primal problem which must be solved during the development of deontic logic. By analyzing the origin and main types of these obligation conflict problems , the article proposes for the first time that the deontic reasoning's reasearch should unify with the pragmatics and sets up many kinds of types deontic reasoning system ,which is helpful of causing the research results of the deontic reasoning to advance the legal science practice domain
Key words :Obligation conflictP ragmatics Deontic logic
本文属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法律推理研究——语用学与语用逻辑的视角》(07BZX046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原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 第5

关键词:规范推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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