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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解释”的语用学透视——语用推理的维度

2012-06-01 11:45:15 作者:张斌峰 张毅龙 来源:http://binfengz.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概念,其广泛用于合同、遗赠、收养等民商事领域。意思表示概念从胡果·格劳秀斯的诺言(versprechen)演化而来的,其在制定法上的首次使用是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邦法》,该法规定:“所谓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概念,其广泛用于合同、遗赠、收养等民商事领域。意思表示概念从胡果·格劳秀斯的诺言(versprechen)演化而来的,其在制定法上的首次使用是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邦法》,该法规定:“所谓意思表示,是应该发生某事或者不发生某事的意图的客观表达。”简言之,意思表示就是指:要获得一定法律后果的意思的外部表达。一般而言,人们内心意思是以语词为载体,通过语词来表达的,如何理解当事人通过语词表达的真实意思对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产生直接影响。由于语词的含义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语境变化产生流变,因此针对表意人外在表示行为进行解释将在所难免
一、意思表示解释的目的是为了确立法律推理中的小前提
法律推理大致可以理解为在适用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过程中形式上的三段论。这种推理方式通过逻辑符号式可以表达为:
TR(对T的每个事例均赋予法效果R
STST的一个事例)
SR(对于S应赋予法效果R
意思表示解释是法律适用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其性质大致可以认定为确定案件推理中小前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发掘案件事实,“解释意思表示,原则上系属事实问题,属事实审法院之职权”。[1]P185对于如何探求当事人的“真意”理论界已有诸多尝试,这项使命主要是通过意思表示解释来完成的。有学者认为,意思表示解释理论本身就具有私法推理功能,具有普遍性,并以此对传统的司法三段论的法律推理框架提出质疑。“意思表示能够充分统摄根据当事人意志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并且能够充分揭示其中蕴含的私法自治理念。因此,意思表示的解释就是法律适用,换言之,意思表示解释本身就具有私法推理功能,具有普遍性。[2]P8笔者认为,虽然司法三段论不能穷尽所有的法律推理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但纵观法律推理理论的发展历程,套用考夫曼的逻辑表达式:“法律推理的理论史在大的路径上,与司法三段论的历史是一致的。” 司法三段论的推理框架一直是法律推理的最常用最高效的方式,是值得肯定的。意思表示解释的作用是确立小前提的案件事实部分,在确立了案件事实后还是要放到三段论中进行推理。意思表示要进行解释的目的是理解语言的意义,这与以言语行为的动态意义为研究对象的语用学是存在契合的。意思表示就其性质而言是言语行为的一种类型,意思表示解释理论对真意的探索,要求解释者“应探求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于文字”,实际上就是在特定语境下准确地理解语言的意义,基于意思自治和信赖保护的衡平考量,意思表示解释理论的对象从意思主义转向了表示主义。意思表示解释应以行为人表示于外的意思为对象。即我们解释的只能对表意人外在使用的语言的含义进行探究,而不是行为人隐藏于内心的意思。因为,“从意思表示行为的形态来看,对纯粹内心意思的解释实际上是不可能成立的,此类意思如果完全未予表示,根本就不能被识别。”[3]意思表示解释关注的不是当事人想表达什么,而是他实际表达了什么。根据德国民法学家拉伦茨教授的观点:“解释的对象”只能是表示(而不是所谓的内心意志),即某种具有有效表示意义的的行为。”。[4]P464465故此,探究外在表达的语言意义成了解释者的首要任务。也就是说解释者在进行意思表示解释时既要通过运用语义学的方法确定“表示”的字面意思,又要通过语用学的方法探究“表示”的言外之意,具有语用推理的性质。
二、意思表示解释的语用性质
(一)“意思表示”是具有特定交际意图的言语行为
言语行为理论来源于语言哲学家奥斯汀关于语言具有行事功能的哲学思考,言语行为理论的基本主张可以归结为:“说话就是做事”(Austin,1962)说话人只要说出了有意义,可为听话人理解的话语,只要所说的话传达了一定的交际意图就可以说他实施了一个言语行为。言语行为的本质就是交际者借助话语传达的交际目的或意图,而“意思表示是一种行为,从事这种行为是为了将内心生活的某个过程告知于大家”。[5]P400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的必备要件,是当事人为了达到一定的法律效果将内心意思通过语言的方法完成的。表意人通过语言将内心的意思表达出来的过程就是一个言语行为。举个简单的例子,在合同实践中卖菜人喊出:“新鲜东北大白菜,一块钱两斤啦。”这句话表达了买菜人希望与其它人订立合同的意图,而其他的买菜人是很容易理解这句话的意思的,我们可以认为卖菜人的这种行为是一种表示“请求”的言语行为。值得强调的是,不仅说话人说出的话语是言语行为,而且受话人针对说话人的言语做出的反应或是回答的行为也是实施了言语行为。就上面的卖菜人的要价,卖菜人有可能会回答“来两斤白菜”也有可能回答“太贵了便宜点”,前者是对说话人的肯定回答,后者是对说话人的异议或是否定,卖菜人实施了“请求”或是“要约邀请”的言语行为,买菜人的回答则是对请求的“同意”或是“拒绝”的言语行为,他们都通过语言行为将自己内心的意思表达出来,因此可以认为当事人在进行意思表示是就是在做一个具体的言语行为。当然对于意思表达的形式并不局限于以语言文字的表达,比如说以肢体语言点头或是举手表示拍卖中的竞价,或是以交易习惯做出的双方都能理解的表达等,但这些以非语言形式表达的内心意思的方式并非交际的常态,进行意思表示的行为是主要是通过语言来完成的,所以我们可以认为意思表示是言语行为的具体类型之一。
(二)解释需求与语用学的意义理论
在意思表示中,内心意思和外部表达实际上体现在了“发出”与“接受”这两个环节,就其属性而言,它是一个交流的过程。在这个动态过程中要将表意人的发出的意思准确的解读并作出适当的反应,关键在于如何理解语言的正确意义。而作为表示手段的语言工具具有局限性,这正是意思表示解释的原因,它被有的学者概括为:“对法律行为(意思表示)进行解释的意义就在于,实际生活中人们在使用文字符号来表示自己意思的内容的时候,表示与所要表达的意思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况经常发生。为了弥补这个缺陷,追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解释’就是必不可少的。对法律行为的解释的意义亦即它的必要性在下述场合表现得尤为突出:第一,法律行为中用语的一语多义。第二,有关用语不甚精确或模棱两可的。第三,法律行为的内容有所遗漏的。第四,法律行为的内容本身前后矛盾的。第五,法律行为的内容虽然‘清晰明确’但实际用意是另有所指等。”[6]P206而这些需要解释的对象,不管是一语多义,用语不精,还是前后矛盾、表述不清实际上都需要语用方法对动态语言意义进行理解。            
我们从对语用学不同角度的定义上可以看到语用学的研究是围绕着语言的“意义”进行的。从说话人的角度来看,语用学是研究说话人意义的学问(Yule,1996:3); 从听话人的角度来看,语用学是研究意图和理解人们可以表示语言的行为(Green,1996:2); 从语境的角度来看,语用学是研究语境意义的学问(Yule,1995:24),或者是如何利用语境来推断出意义(Fasold,1993:119)。语用学研究的是语言的“意义”,而且研究的是动态的意义,“语用分析的任务是要解释意义生成过程的动态性”。[7]P197因为任何语词必须在使用中才能获得意义。维特根斯坦曾指出,“只有知道怎样用一个名称作某种事情的人才能有意义地问起这个名称。”对于某个的具体言语行为,其意义可能随着它所处的上下文、所指的不同情况以及说话者所属的特定地位而得出不同的理解。对这个意义的理解是在动态中去完成的,语用学正是发端于语言哲学对语言意义的思考。根据语用学的方法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就是为了找出它所具有的意义语言意义进行理解的过程就是在特定语境中的语用推理
(三)意思表示解释与语用推理
对语用推理的定义大致有以下几种:“语用推理是话语在特定语境中的具体意义的推理”;[8]P459“语用推理是处理自然语言语用关系的逻辑方法,它是在具体语境因素的制约下,由已知话语句前提的语法意义推出未知的语用意义结论的过程”;[9]“所谓语用推理,就是在交际过程中,听话人为了准确理解说话人的意图,将话语与语境结合而进行的推理。它包括话语、语境和结论三个要素。语用推理的前提是话语与语境结合的集合,特别是语境涉及的推理者所具有的背景知识、情景知识和相互知识以及其他因素的集合,而语用推理的结论即话语的隐含,它体现了说话人的意图”;[10]还有人认为,“语用推理,简言之,就是在语境中的推理”。[11]应该说上述定义各有千秋,但有一点却是一致的,那就是他们都认为,语用推理涉及语境,语境是语用推理的基础,语用推理依赖于语境。语用推理体现了自然语言的交际职能,涉及到交际主体和交际客体,而且它总是在一定的语境中进行的。鉴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交际中的语用推理,就是在交际过程中,根据合作原则、关联原则等语用原则,结合一定的语境,从语句的字面意义推导出其话语意义的推理。
     何谓语境?许多语言学家都对语境(context)做过分析和研究,但他们的侧重点并不相同,如英国语言学家马林诺夫斯基(Mallinoski,1923)把语境归为文化语境和情景语境。海姆斯(Hymes 1974)将其精辟地概括为SPEAKING一词:S代表Setting and scene(背景和场景),P代表participants,(会话参与者),E代表ends(会话目的及结果)A代表act sequence(信息的形式与内容),K代表key,(传递信息的方式)I 代表instrumentalities(使用什么语言)N代表norms of interation and interpretation (在不同情况下应遵守的规则)G代表genres(体裁)ƒ 这些语境的构成因素都是在理解语言意义时必须考虑的。以合同为例,当事人各方在合同实践中为了表达自己内心的主观意思,是通过多样化的话语形式表现出来的。这些话语既有可以直接理解的显明表达,也有需要结合语境才能理解的隐性表述。
[1]在买卖合同中.
卖方:“我公司现有立式空调200台,型号KFR-75LW/HdS5200/台,欲购从速。”
买方:“5200/台,太贵了。”
从以上合同订立的对话中可以直接用语义分析的方法理解买方的意图,买方认为卖方价格太贵,拒绝了卖方发出的要约。
[2]在同例[1]一样的合同中。
卖方:“我公司现有立式空调200台,型号KFR-75LW/HdS5200/台,欲购从速。”
买方:“现在冷轧板的价格都降了10%!
这是一种间接的言语行为方式,听话人卖方无法从言语形式本身直接得出说话人想要表达的意义,只有通过借助“语境”才能确定买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语境是理解词义的基础,准确判断词义是进行话语交际的十分重要的环节。当词语进入具体的言语活动后,词语所具体的词义常常是丰富而又复杂的,这既有语言本身的意义,也有语言特征即语言的时间性、空间性和人物性给予词义的意义,只有把丰富而又复杂的词义与语境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理解词义。因此,词义对语境的依赖和语境对词义的影响是相互作用的,对词义的理解就是在语境所允许的各种因素中作出正确的选择。[12]在以上材料的特定语境下(空调的主要原材料是冷轧板),从“冷轧板的价格都降了10%了”的前提推出拒绝要约的结论需要通过类似于一系列[(pq)p]q的推理过程:
1[(材料降价→成本下降)∧材料降价] →成本下降
2[(成本下降→商品降价)∧成本下降] →商品降价
3[(空调报价高→商品降价)∧空调标价高] →商品降价
既然(2)和(3)推理的结果都是商品降价的假设,空调报价高和成本下降前提之间发生了冲突。所以,就能推导出“拒绝要约”的结论。买方(说话人)只有在与卖方(受话人)互明的信息背景下来表达出能为对方理解的话语,在(2)中买方之所以表达“现在冷轧板的价格都降了10%!”是因为他基于空调的生产材料主要是以钢材为主这一互明信息(行业知识)的。因而,他想表达的是拒绝买方的要约,认为空调价格过高,以上的推理过程就是一个语用推理。显而易见,对语用推理来说在不同语境中理解语言的意义至关重要,利用语境的方法分析言语行为是语用推理的根本要求。
三、语用推理在探究当时人真意中的应用
对语言意义的研究是通过大量言语行为展开的,语用学探究当事人的真意不仅具有理论价值更多的是其实践价值,要探索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离不开对合同关系中语言的研究合同是意思表示民商事领域最典型的形式。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第一款: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对于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还是一种法律行为在学者中有较大的争论,目前来看,在我国意思表示说占据上风。关于意思表示的理由可参见于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140——142页,中国政大学出版,1996年版)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以及因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而产生的第五十一条效力待定的合同,第五十二条无效的合同,第五十四条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等都是在意思表示理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在合同实践中如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决定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对合同解释在法律推理中的定位,史尚宽先生认为:“法官在裁判具体合同案件时,首先进行法律解释,确定应适用的法律的含义,以作为逻辑上的大前提,然后进行合同解释,明确法律规范所具体适用的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含义,以作为逻辑上的小前提,由此构成法律适用的运作过程”。[13]P413具体到合同案件中。合同法的规定是大前提,对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意义的理解是确定小前提(法律事实部分)。故此,适用何种方法来探究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意义成为对合同案件进行法律推理的关键。当事人为达成合意而做出的意思表示可以看作是通过话语的方式完成了一个法律行为,是一个言语行为。对言语行为地理解是通过“考虑到话语在特定语境中的具体意义而进行的推理”来实现的,这个推理就是语用推理的方法。交际中的语用推理是受一定的语用原则指导的,这些语用推理的原则除了传统的形式推理原则外,在语用学理论中主要是指Grioe的合作原则及Sperberwilson的关联理论。但这些原则的产生有一定的基础,是基于交际模式的变化而提出的。关联理论相比合作原则有着更大的优越性,但合作原则的作用也不可忽视,二者各有特点。以下着重考察括合作原则和关联原则在分析合同当事人言语行为的中的应用,即语用推理是如何探表意人真实意思的。
(一)语用学对意图推测的原则——合作原则
研究听话人意义(hearer meaning)即听话人如何对说话人发出的话语进行理解是语用学关联理论(relevance theory )研究的主题,对如何推断说话人在特定的环境中希望表达的意图,交际中对意图进行推理如何展开。语言学家Grice 提出了制约交际和理解话语意图内容的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即根据目前交际的目的或方向,是谈话始终符合交际的需要,交际双方只有互相配合,朝向共同的目标努力,才可以促成交际的顺利进行。根据合作原则,发话人依照合作原则进行交际;受话人在理解过程中,借助语境,依据遵守或违反合作原则的情况,推断出发话人话语的含义。    在这样的条件下受话人也通过合作原则根据语境和句子的字面意思来推断说话人的意图。格赖斯在合作原则下将该原则细分为几条特殊的准则,他借用了康德(KantI.)在范畴表中列出的“质”“ 量”“ 关系” 和“方式”四个范畴的名称将合作原则分为:
1)量的准则:(a)提供所需要的信息(以符合当前互动的目的);(b)不要提供多于需要的信息。
2)质的准则:(a)不要说你认为是假的话;(b)不要说没有足够证据的话。
3)关系准则:(说话)要相关。
4)方式准则:(a)避免表达隐晦;(b)避免模棱两可;(c)要简洁(避免不必要的冗赘和罗嗦);(d)要有条不紊。
[14]p23  在合同中,当事人是基于促成“交易”的目的展开要约和承诺的,为了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语言行为应当始终符合交际的需要,共同遵循合作交际的原则。作为发话人的要约和答话人的承诺都体现了当事人对自己内心意思的表达,下面的例子就是通过使用合作原则来推断合同中当事人具体话语的含义。
[3] 买卖合同中
卖方:“我公司提供的压榨机是国家免检产品。”根据质的准则,这句话的含义是“我公司保证并有充分理由证明所提供的产品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这是遵守质的准则而带来的一般含意。
[4] 在劳动合同中
雇员:“能否将合同中的工资待遇提高20%?”
雇主:“最近全球正闹金融危机呢!” 雇主(答话人)并没有正面回答雇员(问话人)的问题,二者的对话看似不相关,即违反了关系准则,但听话人(雇员)仍相信雇主是合作的。因此,他可以从雇主对关系准则的违反中推断出雇主与字面相异的含义,即:不能答应涨工资的要求。
[5] 在建筑安装合同中
业主:“公司的财政紧缺,能将工程的造价降到预算以下吗?”
施工方:“质量呢?”
施工方(答话人)有意违反量的准则,即不提供足够的信息,明确表示是否愿意在施工过程中将工程造价降低到预算以下,但他所做出的不详细回答却暗含了“低于预算是无法保证工程质量”,“无法通过工程验收,拒绝将造价降低到预算以下”等意思。这个回答的效果比直接拒绝更加有效,不仅表达了否定的意义而且把否定的原因呈现出来。通过对从上面案例的考察可以看到合作原则是如何在订立合同中推理出合同双方表达话语的真实含义的。但是,这种意图推理的交际模式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合作原则假定交际双方必须具有相同的目的或至少是一个互相可以接受的方向,将双方要求成为了成功交际必须了解和遵守这个原则,这个预设的条件事实上就限制了这种方法适用范围。
(二)新信息加原有语境假设的语用推理模式——关联原则
针对Grice的合作原则的不足,SperberWilson提出了关联原则。根据联原则,人们的交际是有意向的,也就是目的性,说话者应使听话者能正确意识到他的意图。话语的理解依赖于理性推理,通过对话语的明示信息进行加工、推理并结合一定的语境背景知识而推导出结论。从关联理论的角度看,整个的言语交际应该是一个认知推理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听话者用以认定对说话者的意图最恰当的理解的标准就是关联性。关联性是用话语P与语境C之间的关系来表示就是:命题P在语境C中具有关联性当且仅当PC中具有至少一个语境含义。按照关联原则的推导方式,先认定与关联发生关系的对象是话语行为或是非话语行为,其次把这些行为的含义分为有明说和暗含两个层次,受话人根据发话人话语的语义表征和普遍的语法规则建立起假设,然后对缺省的部分通过语境信息加工,丰富和补充,从而构建出言说的意义和行为的意图的具体操作程序。在合同中,卖方给买方发来“明天到货”的电报。买方依据其语言知识了解“明天到货”的抽象句子意义,即任何一批货在任何一个第二天到达某地,然后通过语境确定“明天”“什么货”,“到达何处”的指称信息,丰富和补充“到”的时间、地点、方式,就可以的到这句话的字面意思。比如是“20095月签订的锌锭合同中的第二批货将于 200976日到达上海港。”在明说的基础上,结合语境假设而推导出新的语境含义(语境暗含)。如果上述的话语结合语境假设“需要及时履行合同”,则会推导出“买方应当货到付款,准备支票”或是“按照合同承担从港口到货场的运输义务”等含义,就进入了话语的暗含层面,暗含的推导随语境的变化而变化。
(三)语用推理在具体合同案件中的应用
下面通过案例完整展现语用推理是如何在具体案件中得以应用的。
王某是河南光山县的大货司机与同住一条街开机动车修理铺的张某熟识, 200746日王某驾驶的大货车爆胎需要修理,他找到张某说:“我的车胎破了,能帮我看看吗?。”张某回答:“我等会儿才有空,你把车开到后院,你先回去吧。”王某遂将车开到张某的后院(此地为张某平时修理的场所,院门口有一块招牌写有“打气五元,补胎二十元”字样)后离开。后来,某由于没有足够大的千斤顶来拆掉轮胎上的钢圈,导致钢圈滑落将自己砸伤,花去医疗费共计5万元。王某在张某住院期间送去2万元,此后拒绝支付张某提出其他赔款要求,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张某于 58日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承担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5万余元。法庭上,当事人双方对对方主张产生严重分歧,原告律师认为二人之间是一种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应当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请求被告支付赔偿金。而被告律师则认为二人之间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应当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第十三条,所造成的损害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二者之间是合同关系还是帮工关系的认定,根据民法理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民事主体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意思表示为要素,而发生意思表示内容要求的民事法律效果的合法民事行为”。[15]P186这就关涉到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理解上,王某与张某之间订立加工承揽合同还是形成帮工关系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因此,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也成了案件判决的关键。
    在上述案件中,根据王某和张某的对话,并不能从张某的回答中直接得出他想要表达的真实意思,即张某并没有直接表示是无偿的帮忙还是愿意与王某成立加工承揽合同。我们只能结合具体的语境才能判断张某说话的真实含义。这里用语境分析就是主要是遵循既有的交易习惯。结合上面二人对话,可以推导出张某的意思是“愿意与王某建立加工承揽合同”,他的话语可以视为对王某提出的要约的一种承诺行为,通过语用推理可以将这个结论展现出来,具体的推理过程描述如下:
第一步:王某询问张某是否可以修车,张某回答:“我等会儿才有空,你把车开到后院吧,你先回去吧。”(会话内容)
第二步:王某设想张某在会话中是愿意与他合作的,因此王某所说的这番话是与他的问话有关联的(会话合作原则)
第三步:如果张某的回答是相关的,那么这一回答要么是“接受要约”,“拒绝要约”,“愿意帮助”,或者是“再议”。(言语行为理论)
第四步:但是,张某的话语在字面上并不属于上述回答中的任何一个,因此张的回答并不是一个直接相关的回答。(从第一步和第三步推导出来)
第五步:因此,张某要表达的意义可能是字面上不能直接理解到的,他既没有直接答应王某的请求,也没有直接拒绝请求。那他话语所传达的首要的施为用意只能结合语境来分析。(语境原则)
第六步:王某知道,张某叫他把车开往的后院是平时张某进行修理作业的场地按照商业惯例和交易习惯,后院是工作场地,其它的人车坏了也会开到这里来修。张某也知道王某是具有工商执照进行以营利为目专门从事修理的个体工商户。(背景信息和交易习惯)
第七步:因此,张某的表达不可能是出于对熟人的简单帮助。(从第六步推论)
第八步:接受请求(这里是要约行为)或做出承诺的预备条件是:说话人有能力实施符合命题内容条件的行为。(言语行为理论)
第九步: 王某有理由相信张某的话语是对要约所作的回应(从第一,六 ,七步得出)
第十步:因此,张某的话语被认为是合同订立的承诺环节,同意了王某的要约,合同成立。(结论)
   通过语用推理的方法我们得出了案件的事实,王某提出了修理汽车轮胎的请求(要约),张某回答了王某的要约,并表示同意。在得出以上事实的前提下,再通过法律推理的三段论法的出结论(判决)。
在本案中:
小前提:王某(定作人)向张某(承揽人)发出了修理汽车轮胎的请求(要约)的事实;张某回答了王某的要约,并表示同意的事实;张某在作业活动中因为自己的原因造成了身体的损害。大前提: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意见》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论:张某做出承诺时,加工承揽合同成立,张某在作业中造成的自身损害,定做人王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原告败诉。从上面的推理过程来看,语用推理得出还只是案件的事实,而且在探寻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不仅包含了通过语境做出的事实认定,更有保护受话人利益而引入的价值判断。
 结论
意思表示解释的目的是发掘案件事实,确立三段论推理的小前提。对意思表示进行的解释既有事实上的认定,也离不开价值判断、利益衡量等方法,通过语用推理方法对意思表示当事人外在的语言含义进行探究,可以获知话语含义,判断法律行为的效力,并为法律推理提供了可操作的方法。本文从意思表示本身就是言语行为这个角度切入把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过程看做是言语行为的动态过程,将法律推理看做行动中的推理,通过动态的言语行为得出的法律推理的结果比以往困固于静态探索上的逻辑推理更具有效性;也由此论证了语用学方法,不仅可以为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提供全新的视角,而且也展示出法学方法论研究的语用学转向。
注释:
 参见程景辉的文章另一种法律推理的可能性-对朱庆育著意思表示解释理论一书的评议,在他的文章中他使用了考夫曼的“法哲学史在大的路径上,与自然法史是一致的”的表述方式。
《德国民法典》第133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362条,《法国民法典》第1156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8条对此均有论述。
ƒ而以韩礼德(Halliday,1973)为代表的系统功能语法理论则把语境因素归纳为三个 组成部分:话语范围(field)、话语基调(tenor)和话语方式(m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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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作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律推理研究—语用学与语用逻辑的视角》(07BZX04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张斌峰(1962-,男,哲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法律哲学、法学方法论和法律逻辑学;张毅龙(1979-),男,湖南吉首人,中南财经行政法大学理论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学方法论。
载《前沿》,2010年2
关键词:意思表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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