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二十年法庭话语研究综论
2012-06-01 11:45:15 作者:胡海娟 来源:http://binfengz.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1. 引言
法庭话语是在特定地点,按照特定的程序和规则,由具有不同目的的话语参与者主动或被动参加的,各自为取得一个符合自己目的和利益的结果,以互相说服为方式而进行的活动(廖美珍 2002)。法庭话语属于机构
1. 引言
法庭话语是在特定地点,按照特定的程序和规则,由具有不同目的的话语参与者主动或被动参加的,各自为取得一个符合自己目的和利益的结果,以互相说服为方式而进行的活动(廖美珍 2002)。法庭话语属于机构话语(institutional discourse)。机构话语的特征之一是受机构的制约。法庭是受规则制约程度最大的机构之一。因此,法庭话语严格受法庭这一机构的限制,其形式上具有一定的结构性,在法庭审判上体现为严格的纪律约束;在审判过程上体现为严格的程序约束,庭审必须分阶段和步骤进行。法庭话语在很多不同于日常话语的方面。例如,法庭话语不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说话人之间进行的真正谈话,因为法庭审判过程中的每一句话都是为合议庭和法官所设计的,合议庭成员和法官才是法庭会话的真正接受者(Drew 1985)。在法庭会话过程中,谁说话、说什么以及什么时候说都必须遵循特定的规则。法庭话语作为机构话语有特定的为任何其他活动所不具有的严格的程序规范。这种特殊的机构话语近二十年来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关注,可以说法庭话语研究已经取得了较丰硕的成果。
本文从研究方法的角度入手,把近二十年年来国内外对法庭话语的研究归纳为法庭话语的修辞研究、社会语言学研究、会话分析研究以及语用研究等四类。本文认为,国内外学者到目前为止主要是从修辞、社会语言学、会话分析和语用等四个角度对法庭话语进行分析和研究的。下面我们将对这四个角度分别加以介绍和分析。
2. 法庭话语的修辞研究
修辞即语言中有关提高语言文字的表达效果的规律规则的总和(王希杰2000:4)。亚理士多德曾将修辞作为一种技巧来研究,在他看来,修辞可以被定义为任何领域中的劝说技能(姜同玲 2002)。修辞研究的主要任务就是探讨为了满足不同交际目的而使用语言的艺术。
就庭审话语来说,国内的关注点似乎是起诉书、公诉词和判决书、代理词等法律文书。姜同玲(2002)从修辞的信息功能、情感功能、控制功能和人际功能对辩护词进行了具体分析,揭示了修辞对辩护词写作的重要作用。王洁(1999:84)、孙懿华、周广然(1997:238)研究了各类法律文书对同一事物表述的修辞差异。这类法律文书体现了法律工作者的辩护、说理艺术,但没有涉及即席性、互动性和动态性很强的话语。
孙懿华、周广然(1997:305-308)详细分析了根据案件性质、诉讼阶段、提问对象和目的的差异所采取的不同提问策略。讯问的对象是触犯了刑律的案犯,讯问处于任何诉讼阶段都是极为严峻的,都要非常讲究策略;询问的对象是证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询问则是以法理、事理、情理去启迪、教育、说服、调解,以求得消除隔阂,解决纠纷。他们认为,常用的讯问策略有如下几种:(1)抓住矛盾、利用矛盾;(2)声东击西、侧面迂回;(3)出其不意、攻其不备;(4)使用证据、粉碎幻想。询问包括两类:一是对刑事案件证人、被害人的询问;二是对民事案件当事人、证人的询问。孙、周对询问要领作了如下归纳:(1)依法询问,体现法的尊严;(2)区分对象,确定询问用语;(3)掌握心理,消除疑虑障碍。王洁(1999)把讯问时提出问题的方法分为了五类:(1)利用语境因素组织提问的言语链;(2)初审时的探索性发问;(3)查清疑点的定向式发问;(4)无定向探索发问转定向具体发问;(5)暗示性发问。她进一步分析了讯问的语言功能,即说服性功能、解释性功能、感化功能和激发功能。
尽管以上研究从修辞的角度揭示了法庭话语的目的与功能,但大多数研究都是以发话人为中心(addresser-oriented),未能揭示法庭会话中说话人和受话人之间的互动影响,而且对法庭问话的研究也缺乏统一的标准,因此略显主观。
3. 法庭话语的社会语言学研究
庭审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可避免要受到各种社会规约的影响,社会语言学家成功地把社会因素引入了法庭话语的研究之中,他们试图通过分析法庭话语与权力、性别、文化等各种社会因素之间的关系来为法庭话语的区别性特征提供可能的解释。
3.1 对法庭话语的权力因素的研究
法与权是紧密相连的,语言又是司法人员的主要工具。因此通过分析法庭审判,可以从一个方面揭示话语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可以反映我们的法官和律师是怎么使用甚至利用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的。
过去二三十年里,强奸案受到西方学者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强奸是男子对女子施暴,这本来就是男子滥用权力的证明,是男女不平等的证明。但是,在庭审过程中,受害人往往“再遭强暴”(revictimization),这是法律界公认的事实。早期研究认为,造成受害人再次受害的原因是法庭的交叉询问制度以及交叉询问中律师对受害人既往性交史的询问。因此出现了要求改进审判结构,不让律师把受害人的以往性交史提供给陪审团,不报道受害人的真实姓名,不让外人进入法庭等的呼声,而法庭也确实作了这方面的改革。然而, Matoesian(1993), Conley & O'Barr(1998)等人对大量强奸案的审判案例,尤其是对在美国轰动一时的 “William Kennedy Smith”一案审判的录音转写语料的分析研究表明,解决受害女子在审判中再次受害的问题的答案不应从法庭审判的结构上去找,而应在权力使用的互动语言微观细节中找。Matoesian认为女子的第二次受害从社会结构这个层次看是男权价值的体现——确定语言行为的意义要先评判社会的性质。而O'Barr则认为:在强奸案审判中,陪审团关心的问题是有没有支配与被支配的情况(尤其是男女双方为熟人时)。如果是男子支配女子,则为强奸,否则视为女子同意性交或通奸。而在法庭审判中,律师(通常为男性)所用的语言策略全部是支配式的,是服务于被指控行使支配力的犯罪嫌疑人的。一个讲述被一个男人在身体上受支配情况的女子在法庭上被另一个男人用语言支配。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对女子实施 “再强暴”的机制是语言的。
Danet(1980)以及O'Barr(1982)等学者对证人、被告的权力也进行了研究,他们的结论是:证人在法庭上很少或几乎没有什么权力。Luchjenbroers(1997:477-503)对澳大利亚墨尔本最高法院对一起谋杀案6天审判的录音转写语料的分析表明:在法庭上,证人给陪审团提供的信息输入非常少。70年代Duke大学承担的语言与法律项目曾广泛地研究了证人的语言,发现许多证人说话具有一种“无力量”的风格,表现为大量使用:遁词和不确定的语言(如I think; sort of等)、犹豫之词(如uh,well)、疑问语调(回答问题时用升调,显示不肯定)、使用强化语(very,surely等)。研究表明,使用这种风格的人多为女性和社会经济地位低下者,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则用“有力量”的方式讲话。他们的研究还发现,虽然总的来说,在法庭上证人是没有多大的权力的,但相对来说,证人说话愈是有威力,则其话语可信度愈高,愈有说服力,愈容易为陪审团所接受。被告讲话如果标准规范,彬彬有礼,且句式完整,则更容易被宣判无罪释放。总之,在法庭上,证人的信息输出是有限的,对犯罪事实的叙述主要不是由证人完成的,证人是没有什么权力的,而证人的权力又是与语言密切相关的。
3.2 文化因素对法庭话语的影响
Wu Weiping(1998)通过对跨文化交际中实际案例的分析,研究了文化在法庭语言证据和法庭翻译等方面的作用。他认为涉及非本土文化的案件更容易导致不公正的审判。因为司法工作者往往以与本民族文化紧密相连的价值观念作为评判标准,而不去考虑此类案件中可能存在的文化差异,这就损害了法律的公正。
Eades(2000)对澳大利亚土著人关于土地权的诉讼和涉及土著人犯罪的庭审话语的分析表明,由于土著人英语能力的缺陷和他们在英语用法上与主流英语存在着巨大差异,再加上文化的差异,土著人往往在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比如说,“I don't know”和“I don't remember”在标准英语里是表示说话人的知识和记忆状态,而在土著人那里则表示因对方提出的问题不妥他无法回答。在土著文化中,沉默意味着愿意思考,甚至是欣赏他人的存在。在法庭上,土著人的沉默往往被理解为 “回避 ”,“无知”,“傲慢””或者“思想混乱”。由于土著人语言中没有选择疑问句,所以在回答这种问句时,他们往往没有道理地选择后一项;土著人在语言交际中避免目光接触,视目光接触为非礼或威胁。但在法庭上,这种行为被视为无理、躲避或不诚实;土著人会话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不管对方问什么,都作出肯定的同意回答,哪怕人家问的什么都没有明白。
Philips(1998)、Ehrlich(1999)也从被告的社会背景、受教育情况以及性别等对法官、律师提问策略的影响等方面研究了法庭话语。
我们认为,庭审是一个涉及社会、文化、心理、认知、法律传统等许多复杂因素的动态过程,仅从社会角度作静态研究远远不能全面揭示法庭审判的复杂与微妙之处。
4. 法庭话语的会话分析研究
法庭话语属于机构话语,法庭话语虽然受法庭这一机构的规则的严格制约,但一般会话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仍然起作用。会话分析曾被认为是“特别适合法律语篇的研究”(Levi & Walker 1990)。会话分析方法被广泛应用于法庭话语的研究, 会话分析对法庭话语的组织包括话轮转换(turn-taking)、问答毗邻对、以及控告、辩护过程中的互动言语现象尤为感兴趣。
国内学者廖美珍(2002)在录音和转写大量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语料的基础上,采用话语分析的方法,系统分析了国内法庭审判口头互动中的问与答。与相关研究相比,他的研究有以下特色:1)把问和答作定量分析(到目前为止,国内还无人从量的角度描述问与答);2)把问与答结合起来研究;3)把对问与答的研究与问答的人联系起来(为什么问,为什么答,问什么,答什么,怎么问,怎么答,等等,都与谁问谁答即问答者有着非常重要的关系);4)把问答策略与问答形式联系起来研究。总的来说,本研究从一个侧面揭示了中国实行司法改革后庭审的模式和现状;揭示了法庭审判中问与答的机制与特色;揭示了法官和律师的问话形式和问话策略及答话人的答话形式和答话策略。廖美珍(2002)是国内采用国外语言学理论系统研究法庭话语的第一部专著,填补了国内法律语言学研究在这方面的空白。
Conley & O’Barr(1998)运用会话分析的方法分析了一起强奸案中辩护律师控制证人的策略。辩护律师通过使用附加问句尽力引导证人默认案中所涉及的实际上是一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性交事件即通奸。然而证人绕开了话题没有提供问题中预设的答案,精明的律师紧追不舍,在第三话轮用证人答语中的内容构建了一个同样具有破坏性的问题。证人因此而被引入了律师所设下的圈套,不经意中认同了律师隐含在问句中的结论,即她自愿跟她喜欢的男人(被告)去了某个地方。律师也就在此为被告进行无罪辩护埋下了伏笔。
以上研究通过分析会话中的问答序列集中揭示了话轮间的相互影响。但会话分析法没有考虑说话人双方的心理以及其他一些相关因素,因而未能更科学、更系统地揭示法庭审判的动态过程。
4. 法庭话语的语用研究
最近有许多学者从语用学的角度对法庭语篇进行了研究,这表明对法庭话语研究正从以往注重形式的静态研究向注重功能和过程的动态研究过渡(Ilie 1994:24)。
Woodbury(1984:197-228)主要通过法庭问话来研究说话人的意图和策略之间的关系。Woodbury认为问句的选用是由说话人的语用特点、不同审判阶段的话语规则和目的、审判制度(对抗式或非对抗式)等因素来决定的。社会语言学和会话分析方法仅研究了法庭审判活动主要参与者(法官、律师、当事人)话语的社会性和问答间的互动影响,Woodbury在研究中发现法庭话语也对非说话人(non-speaker)有影响:说话人选择问句类型是为了影响作为non-speaker的陪审团的判决。Drew(1990 ) 调查了交叉询问过程中证人和律师所采用的不同策略:证人在回答问题时会尽量避免自我纠正(self-correction),相反他们倾向于在下一话轮中纠正对方(“next turn-other corrections”)(1990:45)以此来提高证词的可信度。律师则通过并置回答中的不相容因素以构成对照从而让陪审团推导出证词不可靠的结论。Matsumoto(1999)分析了在机构话语中提问者经常使用的连词“and”作为问句前言(and- prefacing question)的语用功能:他发现and不仅起到了连接上下文的作用同时暗含了提问者引导被提问者作出肯定回答的倾向。
Ilie (1994)从语用学的角度对法庭互动中的修辞问句(rhetorical question)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与作为毗邻对中的第一部分、要求作出回答的真正问句不同,修辞问句既可以作毗邻对中的第一部分也可以作毗邻对中的第二部分;修辞问句虽以问句形式出现但传达的是一肯定的陈述。特别是在法庭互动中,修辞问句不仅被有权力的一方作为控制手段,而且也在对抗式审判过程中被无权的一方作为反控制的武器。
5. 结论
综而述之,最近二十年以来,国内外学者对法庭话语的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也存在下列问题和不足:(1)国外的研究主要是对英美法系的研究,对欧洲大陆法系的研究和对其他国家的法律的研究不多;(2)国外的研究着重于交叉询问和直接询问的研究,对法官的语言关注较少;(3)国内的研究大多是采用传统的语文学的方法或角度,着眼点在于法律语言的用词特征、语体风格等,很少涉及即席性、互动性和动态性很强的法庭话语;(4)国内研究所用的语料基本上是书面语,对法庭审判的语料也是经过书记员转写的笔录,不是真实自然的法庭话语。因此,现实需要我们从更多的角度、用不同的方法,从不同的途径,对真实的法庭话语进行新的研究和探讨,以丰富我们对法律语言的认识。
参考文献
Conley, J. & O'Barr, W. (1998). Just Words: Law, Language, and Power. The University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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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ew, P. (1990). Strategies in the Contest between Lawyer and Witness in Cross-examination. Language in the Judicial Process. New York: Plenum Press. 39-64.
Drew, P. (1985). Analyzing the Use of Language in Courtroom Interaction. Handbook of Discourse Analysis: Discourse and Dialogue, T. Van Dijk, London: Academic Press, Vol. 3: 133-147.
Eades, D. (2000). I don’t think it’s an answer to the question: Silencing Aboriginal Witnesses in Court. Language in Society, Vol.29, 161-195.
Ehrlich, S. (1999). Communities of practice, gender, and the representation of sexual assault. Language in Society, 28, 239-256.
Ilie, C. (1994). What Else Can I Tell You? A Pragmatic Study of English Rhetorical
Questions as Discursive and Argumentative Acts. Almqvist & Wiksell Interna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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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vi, J. & Walker, A. (1990). Language in the Judicial Process. New York: Plenum Press.
Luchjenbroers, J. (1997).‘In your own words…’: Questions and Answers in a Supre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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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oesian, G. M. (1993). Reproducing Rape: Domination through Talk in the Courtroom.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O'Barr, W. (1982). Linguistic Evidence:Language, Power, and Strategy in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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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ilips, S. (1998). Ideology in the Language of Judges: How Judges Practice Law, Politics, and Courtroom Control. Oxford &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Woodbury, H. (1984). The Strategic Use of Questions in Court. Semiotica, 48(3/4):
197-228.
Wu, Weiping (1998). Cross-cultural Communication in the Legal Field. The Hong Kong Linguist. 18: 1-7.
姜同玲(2002),《律师辩护词的修辞功能初探》,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
廖美珍(2002),《法庭审判中的问与答》,博士学位论文(待出)。
孙懿华、周广然(1997),《法律语言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王希杰(2000),《修辞学导论》,浙江教育出版社。
王 洁(1999),《法律语言研究》,广东教育出版社。
作者介绍:胡海娟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基础英语学院讲师
原载《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4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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