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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克制抑或能动

2012-06-02 16:36:40 作者:陈金钊 来源:《北方法学》2010年第1期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摘要】近来,实务界一直在高调倡导能动司法或司法能动,从而勾起了理论界对司法能动主义探讨的热情。像往常一样,实务界提出的问题,基本是在感觉的基础上理解能动意义的,没有经过认真的论证。


【注释】[1][美]理查德·A.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2页。
[2]参见前引[1],第276页。
[3][英]布莱恩·辛普森:《法学的邀请》,范双飞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8页。
[4]前引[3],第130页。
[5][奥]凯尔森:《纯粹法理论》,张书友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97页。
[6]前引[5],第101页。
[7][美]约翰·杜威:《法律与逻辑方法》,载冯玉军选编:《美国法律思想经典》,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2页。
[8]郭齐勇:《中国古代智慧的探索》,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21页。
[9]德沃金虽然不是概念法学的法学家,但他认为,法律解释既可以发现明确的法律也可以发现隐含的法律。
[10][奥]汉斯·凯尔森:《论法律解释理论》,李鑫译,载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七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36页。
[11]前引[10],第137页。
[12]参见张能为:《理解的实践—伽达默尔实践哲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22-123页
[13][奥]尤根·艾利希:《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叶名怡、袁震译,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17页。
[14]前[3],第130页。
[15]前[3],第131页。
[16]前[3],第131页。
[17]前引[8],第19页。
[18]郑玉波:《法谚》(二),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9页。
[19]参见段匡:《日本的民法解释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0页。
[20][德]托马斯·莱塞尔:《法社会学导论》,高旭军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4页。
[21]苏力:《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I期,第99页。
[22]当然社会处在转型期也是能动主义司法的理由,因为社会的变化超过了法律的变化速度。但我们既然选择了法治,就不能因为社会的变化发展而放弃法治。我们需要为法治的实现在一些方面作出一定的牺牲。法治是需要成本的。试图不付出成本就实现法治只是一种痴心妄想。
[23]前引[20],第78页。
[24]前引[5],第100页。
[25]前引[5],第103页。
[26]前引[21],第100页。
[27]前引[21],第101页。
[28]前引[18],第102页。
[29]前引[21],第103页。
[30]前引[18],第11页。
[32]前引[18],第51页。
[32]前引[18],第10页。
[33][德]萨维尼·格林:《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杨代雄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79页
[34]参见孔祥骏:《论法律解释的基本特征》,载《判解研究》2004年第6期。
[35]前引[34]。
[36]前引[33],第79页。
[37]前引[33],第77-78页。
[38]前引[7],第40页。
[39]陈兴良:《法学知识形态及其方法论》,载王亚新等:《法学进阶之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4页。
[40]虽然有时候我们也会看到,在法规中有一些规定的含义因其模糊而必须解释,但这些很可能是立法者故意留下的模糊。对它们的解释似乎是为了完善立法,并没有针对具体案件,但是,从最终的意义上看,仍然是为了遵守或者方便实用而进行的解释。
[41]前引[10],第133页。
[42]参见前引[33],第85页。
[43]前引[18],第47页。
[44]前引[18],第69页。
[45]前引[18],第75-76页。
[46][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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