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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实现离不开法律方法

2012-06-21 09:07:10 作者:孤身法林 来源:http://xianzhuangzhifannao.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兼论法律方法研究的基本思路
 
如果我们把法治理解为法律之治,或者说法律之治是一种法治的实践模式,那么法律方法之于法治实践,或者说之于法治实现的意义或作用,理所当然的具有至关重要性。这是因为,法律方
——兼论法律方法研究的基本思路
 
如果我们把法治理解为法律之治,或者说法律之治是一种法治的实践模式,那么法律方法之于法治实践,或者说之于法治实现的意义或作用,理所当然的具有至关重要性。这是因为,法律方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或者说,其所肩负的现实使命主要是,一个社会的具体法律文本之如何运用。倘若法律本身不能够得到实际有效的运行与真诚兑现,也就谈不上该社会有法治。因此之故,假如我们是发自内心深处的给予法治理想以殷切的盼望,那么就要想方设法,认真地使得纸上之法能够有效地运行起来,使之获得其精神旨意上的真诚兑现。
 
然而,众所周知,徒法不足以自行。也就是说,文字意义上的法律,缺乏自我实践或是自我落实的能力。根本上讲,这种能力必须有求于人这一社会实践主体。事实上,人类也有责任或义务,去弥补法律自行的能力,以帮助法律实现其自身。原因在于,法律之此种能力的缺乏,正是因为人类本身的行为,即人类社会的立法活动所引起的。在此意义上,应当认为,法缺乏自我运行之能力,具有先天性或与生俱来性,是人类社会之立法行为本身所致使的一种先天性弱点。人类必须对之承担责任。更何况,履行此义务,对于我们而言,百益而少弊。
 
 
在理论上讲,法不能自行,包括法律文本不足以自行、法律文本的具体实施不足以自行两个方面。法律文本的被制定,是人类社会的立法活动所为。因而也就是说,法律条文并非法律本身自行形成。此为形成意义上不能自行。是为其一。其二,形成起来的法律条文,其本身也没有自行活动的能力。生命在于运动。法律之运动,必须借助于人的力量来启动。故,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文本形式本身,而在于法律文本的实际有效运行。
 
当我们知道法律的运行需要借以人的具体实践方有可能之时,请别忘了一个基本的事实,也是一个基本的道理,即,在实践中,人——主要指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在进行这样那样的法律操作的过程中,一般情况下,会主要受到来自四个方面的限制:一是来自法律本身的限制,如: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不明确、模棱两可,或是法律本身与法之内在精神相抵牾等;二是来自手段本身的限制,如:有些手段不易于为一般人所能真正领会而难于灵活运用,有的方法本身就存在不少局限,更有甚者,还有很多法律方法,到目前为止,尚未被发现即现有法律手段不够用,或是即使有发现,但仍因方法本身的特点,我们不会应用等等;三是来自实践主体本身的限制,如:每个人对于法的理解不同,有深有浅,有真有伪;有的人对于法律方法也只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每个人的法律修养、人文社会素质高低有异;以及其他态度等等;四是来自社会其他因素的限制,譬如政治、文化传统等等。
 
上述四个方面,不仅影响或是决定着,特定时期的特定法律本身,是否能被切实的实现,而且在最终意义上还关切到法治之成功否,攸关人们之根本利益能否获得最终实现与根本保障。一言以蔽之,这四个方面与人类社会正义休戚与共。因此之故,法律的具体实践,或者其真诚兑现,必须要有有助于推动法律运行,即要具备超越上述四个限制的有效方法或手段,或者说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技巧或策略。对于这些方法或策略,我们习惯于谓为法律方法。
 
基于法律方法实乃法律实践、法治理想所亟需,是故,我们有必要对之进行研究性探索和探索性研究。对既有法律方法知识进行研究,在这种研究中进行法律方法的再探索,即法律方法的研究性探索。而在法律实践中以探索性的态度,或者说以创新的姿态,去研究可能性的法律方法,即法律方法的探索性研究。无论那种研究,各自都有两条基本的路径可供我们选择,一是科学,二是哲学。经由科学路线而获得的法律方法知识体系,我们可以曰之为科学的法律方法。选择哲学思维方式,所获得的关于法律方法的知识,可以名曰哲学的或是思辨的法律方法。但法律方法本身作为一种知识而言,无论选择何种思路,我们总是可以将其归结于三个基本方面,即法律方法本体论、法律方法认识论和法律方法的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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