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由目的可否反推出方法?
2012-06-21 09:09:11 作者:谢晖 来源:本站首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在“第七届全国法律方法论坛”上对 陈忠林教授讲演的评议
流浪者按:这是在 2012年5月26日举办的“第七届全国法律方法论坛”上,我对陈忠林教授主题讲演的评议。评议稿由重庆大学法学院的学生根据录音整理。
——在“第七届全国法律方法论坛”上对 陈忠林教授讲演的评议
流浪者按:这是在 2012年5月26日举办的“第七届全国法律方法论坛”上,我对陈忠林教授主题讲演的评议。评议稿由重庆大学法学院的学生根据录音整理。我根据自己的录音和回忆做了部分更正和校正。感谢为本文整理做出贡献的重大法学院的学生。当然,在这一话题下,还会有更多拟探讨的内容,如“常识、常理、常情”能否构成我们生活交往的目的之维?人类的交往,是否一定是有目的的交往?等等,期待感兴趣者能参与讨论。
在正式评议之前,首先我要对陈老师提出的一个问题作个校正。前两天我注意到陈老师在他的博客上,对贺卫方误解他的观点作了校正和反驳,今天我也想照猫画虎,对他误解我的观点作一个校正。他刚才说我上次和国滢、金钊在这里进行交流时谈到法学没有自己的方法,这个理解是错误的——它或许凸显了有理解,便无法克服误解的人类思维局限。去年在这里我确实提到过这个话题,但我是针对邓正来曾认为法学没有自己的方法,或者借用哲学的、或者借用经济学的、或者借用社会学的……方法——总之,就是没有自己的方法进行批评的。我在讲演中还特别提出法学肯定有自己的方法。这个方法是什么?一言以蔽之,那就是规范分析方法。我最近准备筹备一个刊物,初步拟名为《规范法学研究》。这个专门刊物争取在明年能面世。
好了,言归正传。这是近两、三年来我和忠林教授之间第三次面对面的交流,也可谓是商谈式交流。和他的每次交流,都非常有收获。通过每次交流对他的观点都会有进一步的理解。通过他刚才的发言,我感觉他企图寻找的是一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思路。不论是社会科学方法,还是法学方法,特别是司法适用法律的方法——一切方法的界定都要首先从确定目的或目标开始。严格说来,这很符合夏甄陶观点:人依照自觉目的而活动。但是,目的论和目标论是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哲学上,是否目的问题能构成哲学,而目标问题构不成哲学?但无论如何,不论目的问题还是目标问题,都是构成我们心理的一种预期和事实。如果两者的这种区分和连接成立,我也不能通过讲演判定陈老师是否自觉地区分了这两个概念?或者对这两个概念只讲连接,混而用之?我在此权且假定陈老师是只讲连接和混用。如果这个假定没错,那么从这个角度来说,陈老师他是不是想通过确定目的的方法,来寻求或反推他所理解的方法?
如果是这样,我就以为他就是想从根本上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比方说他提出的“三常”理论,他把它作为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如何验证司法裁判是可接受的、是公正性的一种超验标准,从而把目的作为一种超验标准。可见,他所讲的目的严格说来应当是他的“三常”理论。事实上,近年来在法律学术界,不管是国外的法律学术界还是国内的法律学术界,不少学者都在研究裁判的可接受性这个命题,我个人觉得,可接受理论事实上和陈老师所讲的问题是有一定勾连、并可以通约的。应当说,裁判可接受的前提就是要符合人们生活的“常识、常理、常情”——因为法律也不外乎“常理、常识和常情”,这应当是没有问题的。因此一般地说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前提就是要符合“常识、常理、常情”,这大体是可以理解的。所谓“三常”,事实上就是我们的生活事实。为什么江苏省姜堰市法院按照当地习俗来裁判彩礼纠纷案件就被两造所接受,而硬生生地按照法律规定来裁判相关案件,两造反而都不接受?或许当地习俗更符合“三常”。不过我要特别强调,对于这些习俗,事实上法律已经作了一定的授权,已经属于法律授权的范畴。从这个意义上讲运用习俗裁判的彩礼案件,既是一个合法性的裁判,也是契合事实的可接受性的裁判。
但在如此整体地理解陈老师的同时,我们或许还能发现他讲演中的一些问题。问题在哪里呢?陈老师,在这里有几个问题我要向您请教一下:第一个问题是究竟什么是目的?是什么样的目的?“三常”等等我们生活事实本身是不是构成了我们社会交往的最终目的?简言之,“三常”是不是社会的目的?如果是目的,那是什么样的目的?哪个层次的目的?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可能您那个从“目的反推方法”的思路可能还会继续往前推,不断往前推——因为目的是多层次的,除非您说“三常”穷尽了人类交往的目的,它就是人类交往的最终目的。这是我向您请教的第一个问题。
我向您请教的第二个问题是:从目的当中是否必然可以反推出方法来?如前所述,目的有许多不同层面的解释,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层面是:目的就是人们行为中对未来或行为结果的预期,当预期确定的时候,人们可能会从中反推出一种方法来,但当预期不确定的时候,人们又该怎么办呢?大家知道,中国自古以来就是非常讲究目的或者讲究理想的国家。我在年轻的时候,曾写过一本书,这本书到现在还没有出版,也许永远不可能出版,这本书的书名叫做《理想的悲哀》。我从“大同”理想一直检讨到共产主义理想。没有出版的原因自然就是对共产主义理想的检讨。这种理想都表现的非常宏大:“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但问题是我们后来找到实现它的办法了吗?在某个视角上看,可以说是找到了,这个办法就是秦始皇至上而下的中央集权和专制,它就是一种手段,是实现大同愿望的一种手段。可大家知道,黄宗羲最后对它的总结是:它所推行的不过是:“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一家之法非法也”!因此,它事实上根本构不成实现大同理想,实现大道之行的方法。在另重意义上也可以说,大同理想这种目的本来是不可预期的。所以我进一步的意思是说,在目的这种预期、这种追求中,能否先验地推出方法来?或者反推出方法来?这是我们特别值得思考的,尤其是当把目的和我们的直观期待相结合的时候,这种反推的根据究竟是什么?这是我向您请教的第二个问题。
还有一个向您请教的问题是:我们经常说“条条道路通罗马”,“如果说把“目的”当做“罗马”,则既然条条道路通罗马,那么,从目的中推出的方法(道路)可能是非常多样的。在这样一种情形之下,又该怎么办?或许在数学上,能为人们提供一种优选法进行优选,但在法学上遇到这样的问题该怎么办?我们究竟选择哪种方法才能更好地实现我们期待的目的?究竟选择哪种方法才能更好地实现我们确定的与“三常”目的相吻合的方法?
我想向您请教的最后一个问题是:如果说——我的假设,也与我前面的几个问题相关联——万一我们从目的中推不出方法来,那又该怎么办?大家知道,这种情况是经常存在的。例如只要我们认真关注的话,据说有种“马克思主义”曾宣称把社会主义理想或者说共产主义理想从空想变成了科学,但直到如今,这种“科学”是否科学我们还不得而知,或许还在验证过程当中。人类历史上的社会主义理想有很多、很多,有孔子社会主义,有柏拉图社会主义,有圣西门社会主义,有刘师培社会主义(当然并不是说孔子、柏拉图等的论说都符合社会主义理念),而在所谓“马克思主义”看来,人类既往的所有社会主义学说都是空想的,只有他们“马克思主义”才把它从空想变成科学了。如果“马克思主义”的宣告没错,那就说明,依循人类的理想目的,往往推不出目的,哦,对不起,是推不出方法。如果推不出来,那又该怎么办?好了,我想向您请教的就是这么几个问题。我估计在会上这个场合可能回答,也可能没法回答,无论如何,我希望能和陈老师继续对话下去。也再次感谢陈老师的讲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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