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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世界第一案

2012-06-27 11:42:41 作者:法制史爱好者 来源:http://wangzhiwen.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又称辩诉协商(Plea Negotiation)或者辩诉协议(Plea Agreement),是指案件在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被告人进行协商,以控诉方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又称辩诉协商(Plea Negotiation)或者辩诉协议(Plea Agreement),是指案件在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被告人进行协商,以控诉方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其实就是在控辩双方之间进行的一种“讨价还价”行为。是美国二战后由于社会矛盾复杂化,犯罪率的上升,为了应付堆积如山的案件而创设的一项司法制度。由于其结案快速、灵活、节省司法资源,故在联邦和各州得到广泛采用。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布雷迪诉美利坚合众国”(Brady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首次肯定了辩诉交易的合法地位,1974年修订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明确将辩诉交易作为一项制度确立下来。目前,在美国司法实践中,90%以上的刑事案件是以辩诉交易结案的。以纽约市1990年的刑事案件为例,在118000人次的重罪案件中,只有4000人是按正式程序开庭审判的,仅占全部案件的7.41%,其它案件都是以辩诉交易结案的。
  而当下我国司法界同样面临着时间紧、任务重、人员少这一困境,提高诉讼效率、引进西方这一“先进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史海钩沉,我们会惊奇地发现其实我们祖先早已先行一步了。
  清朝著名师爷汪辉祖在初习刑名之时,邻县警方成功捣毁一私铸铜钱的犯罪团伙,一名嫌犯被捕,一名在逃。经过突击审讯,被捕的嫌犯一口咬定在逃之人是本案主犯[1],按《大清律例》私铸铜钱应处斩监候(类似今天死缓),由于无法对证,最后这名嫌疑人只好被定为从犯,被判减死刑一等(流刑),发配边疆。
     罪以供定,犯供最关紧要、“断罪必取输服供词”、“无供不录案”的封建时代,直接导致该案迟迟不能审结。可能读者会问,可以提审原罪犯进行当面对质呀?问题是那名罪犯早发配到边疆,在当时的交通条件之下,押回原罪犯重审的司法成本太高,不太现实。而且更重要的是,如果此案翻案重审,意味着原审定性错误,会牵连到很多人(“诸多制肘”)。这让知县急得团团转,而幕中众位师爷也是一筹莫展,只得邀请邻近州县的同行来帮忙出主意。最后松江县一个叫韩升庸的师爷出了个高招:首先劝告那个被捕的在逃犯承认自己是首犯,作为交换条件,控方把原来的“捕获”改为“闻拿自首”。这样该犯就可以归为自首,按大清《名例律》规定,自首可以减刑一等,即可免去该犯死罪,改处发遣,这样一来双方都能接受,“案即可完”。该县办案人员听了这个主意,如获至宝,依计而行,果不其然,该罪犯“怡然输供”,案件顺利完结。该妙计被汪辉祖铭记于心,以后遇到类似的案件,就“辄袭其法”,效果十分显著(“所全颇多”)。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两年后,“主犯”最终被缉获归案,但几经审讯,他就是不肯承认自己是主谋(“不承为首”),
  汪辉祖生于雍正八年(1730年),二十岁时(1750年)开始幕僚(师爷)生涯,虽然上述案件他没有说明确切时间,但由“余初习法家言”记载,可以推测该案发生应在其开始师爷生涯之前,即应早于1750年。顺便提醒大家一点,辩诉交易的“创始国”美国是以1776年大陆会议发表的《独立宣言》为标志,才宣告诞生的。所以当我们对美国人的法律智慧顶礼膜拜的时候,很难想象韩升庸师爷会如何评价我们这些炎黄子孙,恐怕只能是“不肖”二字吧。


[1] 古时凡涉及数人的共同犯罪也要区分首犯、从犯,但和今天不同,古人一般把“造意”、“起意”之人视作主谋,定为主犯,按律处刑,不予减轻,而从犯可减刑一等。
关键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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