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渡、庙庵习惯法及其“公益诉讼”
2012-10-16 16:18:17 作者:程泽时 来源:http://czscss1975.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一、 清水江流域的桥渡、庙庵习惯法
清代对桥渡、庙庵是有国家法规定的,但是由于没有法律实效,给民间习惯法的发展留下空间。清水江流域,水系河网密布,为杉木运输提供便捷利条件,但是,阻碍商旅交通往来。于是,架桥设渡成为了公益需要。中国古代就有“治国必先治水”的格言,但是,明清朝廷只重视危害国家经济命脉的运河以及泛滥成灾的黄河、淮河等局部重要河段,给予拨款,派遣河工,修筑河防。清朝雍正、乾隆年间,为巩固新辟苗疆的政局,满足补给屯军给养的需要,黎平府和土司也曾征调民夫,对清水江航道进行疏浚。为调动沿河村寨民夫的积极性,疏浚后建立和实行了沿江村寨分段放木收益“江步”制度。但是,清水江支流上的大小河流上的桥渡问题,都仰赖民间自行解决。
㈠《大清律例》规定地方官员对桥渡的修缮职责,但徒成具文
《大清律例·工律》有“失时不修堤防”和“修理桥梁道路” 两条律文,既赋予府州县地方官员于农闲时提调民夫修理堤防、桥梁、道路的职责和权力,又赋予他们“提调官”失于修缮的笞杖刑罚。其中,“失时不修堤防”律规定,失于修缮河防,导致“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杖六十”;导致“伤人命者”,“杖八十”。但是,“其暴水连雨,损坏堤防,非人力所致者,勿论”。[③]如何界定“非人力所致”,在当时水文、气象和工程技术条件下,是一个十分困难的问题。如有堤防失修,酿成生命财产损失,多归咎于天灾,“非人力所致”。因此,该律条实际起不到督催地方官员的作用。
“修理桥梁道路”律规定,桥梁道路“若损坏失于修理,阻碍经行者,提调官员笞三十。(此原有桥梁而未修理者)”。“若当渡之处,应遭桥梁而不造,应置渡船而不置者,笞四十。(此未有桥梁而应造置者)”。[④]但是,该两条都没有规定修建经费的来源渠道,是朝廷拨付,还是地方筹集,没有明确。另外,何处有桥梁、道路,朝廷未必清楚,也就无法有效地监督地方官员是否履行该职责。
按照近现代民主制国家职能理论,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该是国家和政府的职能。当然,《大清律例》不可能有如此的立法理念,更不可能给中央政府和朝廷设定该项义务。
㈡《大清律例》对民间增创庙庵实行审批制,但只是空文
《大清律例·户律》有“私创庵院及私度僧道”律文,“凡寺观庵院,除见在出所(先年额设)外,不许私自创建增置,违者,杖一百,僧、道还俗,发边远充军,尼僧、女冠入官为奴。(地基材料入官)”。[⑤]所附条例有“民间有愿创设寺观神祠者,呈明该督抚具题,奉旨方许营建。若不俟题请,擅行兴造者,依违制律论”的规定。[⑥]清朝对庙庵的创设实行审批制,限制其发展。但是,对庙庵的田产并无专门的规定。“南朝四百八十寺,多少楼台烟雨中”。寺庙的数量和位置,淹没在历史的风雨之中,是无法确切知悉的。因此,就无法查清民间修建的寺庙是否是创建增设的,也无法按照违制律论处了。
㈢清水江流域的桥渡、庙庵习惯法
⒈“济物利人”是桥渡、庙庵习惯法之精神
“莫为之前,虽美弗彰;莫为之后,虽盛弗传”。但是,清水江流域至今还保存不少关于桥渡、庙庵的碑记,其所彰扬和传承的是一种“济物利人”的精神。《论语》有“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之隽语,佛家有“慈航普渡”之典故。其实,在“济物利人”这一点上,儒家和佛家是基本一致的。这些碑记铭文,也为我们了解其习惯法,提供了依据。
⒉私人捐资、出力、出材料,架桥、设渡、建庙庵,捐赠田产充作桥渡、庙庵义田,是桥渡、庙庵习惯法之建设和管理行为模式
桥渡、庙庵习惯法,无非两端:一是建设,二是管理。关于建设,一般是由私人捐资、出力、出材料建设。至于管理就非常复杂,建设的投入是一次性完成的,但是管理运行的费用,是以后逐年发生的。比如,桥是石砌的,风雨侵蚀,需要修缮。渡船购置后,撑渡的“舟子”,需要人工火食费用,以及渡船维修更换的费用。庙庵,需要修缮费用,还需要主持的膳食、供奉香油等费用。如果没有后续的资金来源,无法长期、有效地发挥“公益”。[⑦]但是,清水江流域的先人们,一般会设置桥渡、庙庵义田,以收租作为运行管理的费用,做到了“既有建设,又有管理”。天柱县三门塘至今保留的“次修渡船碑”,刻立于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就有如下记述:
“…仍募本寨中,并附近村内,又得银百余两,一文不苟,购买渡田,积造舟费,庶招舟子,可无俯仰不足之忧,而莘莘征夫,永免坐矶待舟之叹。…”[⑧]
⒊桥渡、庙庵义田 “官不能夺,吏不得迁,军不能占,民不能粘”,是桥渡、庙庵习惯法之“物权”规则
近现代物权法,都强调物权的对世性和排他性。其实,中国古代也有类似的观念表达,比如“官不能夺,吏不得迁,军不能占,民不能粘”。当然,这种表述可能更多地强调庙庵祀产、桥渡义田的公益性和“神圣性”。我们的固有观念中,公义要高于私利。但是,并不具有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以来所形成的“所有权绝对神圣”的观念。
⑴桥渡义田的物权规则
桥渡义田,至少有三个利害相关人,比如,捐田或捐钱买田的施主,“司渡”或“舟子”,佃种义田的佃户。施主在捐赠之后,不能再享有对义田的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保有监督“舟子”履行“司渡”义务的权利,以及选择和更换“舟子”的权利。“司渡”或“舟子”享有招佃义田的权利,但是,必须缴纳钱粮税收的义务,及时修砌“水涝损田”,修缮更新朽坏的船体、缆索的义务。
天柱县三门塘至今保留的“禁条碑记”,刻立于乾隆五十年(1785年),就有如下记述:
“…计开列禁条於后:
一禁,捐买司渡粮田,钱粮应在司完纳。而料理钱粮之人,不得私行外派。倘有水涝损田,司渡三人即宜修砌。如有懈,不整,将禾花追出,另招。如抗,鸣官究治。
一禁,司渡者,凡往来客贩货物,不得勒索。如私伙地棍暗取,将渡田追退外,鸣官究治。
一禁,司渡者,专任乃事,不得兼谋生理。若误往来客旅,亦追退田禾,另招司渡。
一禁,遇洪水之时,独力难扒。倘一时不急,不得出言无状,亦不许客吊船木在两岸码头,有防过渡。违者,鸣官究治。
一禁,司渡之人,若非轮流,恐久怠玩。议每年正月初一更换交待,禾花半分下手。如强者,鸣官究治。
一禁,过渡之人,不得恃强争先,而寨内捐资者,不得倚酒虎哧。司渡之人,不时照料,恐雨绸水泛,缆索朽坏误事,在司渡赔偿。违者,鸣官究治。
一禁,船支司渡,任为专业。倘有寨中支持强过,并借载石者,明禁在前,不遵,送官究治。
一禁,船支当招老成,会众公立,承认付约合同。若始勤终怠,渡田凭众区处。如抗,鸣官究治。
一禁,渡田在司渡招人耕种,施主与寨内人等,不得强种。如违,鸣官究治。
一禁,外买田,截取二把,另招一人耕种,将禾逐年积凑买木,倘船朽坏,以备整造。如有期满,并强耕者,鸣官究治。
以上拾条,俱遵县主颁赐,刻碑世守,永垂不易。
燕山贡夫刘敬夫谨撰,刘兴、周沐手书,石匠罗义发敬刊
乾隆伍拾年秋月吉日立”[⑨]
这十条禁条,都是天柱县认可的,并都有“鸣官究治”、“送官究治”的救济途径,即以施主为主体的公众,可以据此提起“公益诉讼”。
⑵庙庵义田的物权规则
今锦屏县铜鼓乡城南的白云崖,明朝永乐八年(1410年)建有白云山寺,嘉靖十四年(1535年)毁,天启二年(1622年)重建。清代屡毁屡建。至今保留有成化元年(公历1465年,农历乙酉)刻立的“田土碑”,于白云崖石壁之上。由于历经五百年的风雨,风化严重,许多字已经不可辨识。兹录如下:
铜鼓卫,□□□圣寿。除依家处 □□□ 栽种□树,□□□车戽水□□□,左六坵,共约□□□,南至卫所前,□□□□,北至本寺。所种稻谷,收买□□,共应□□□□□□佛天伏睹。永乐二年正月□□□,敕谕内开天下,但有荒芜田地□□百亩,随力开种,官府不许比较,钦此。□□思得前捐田地,均系□绩常住殿基,启同福□□□,用工挖掘开垦,并不时原先造报有额官田,若不预告给凭,恐后无知一概骗占。至期□□□□告,蒙拘田邻杨震、王纪等□□□□帖,仰住持僧俗即将所告田亩,永如法耕种,秋收稻谷□□合用供应常住,后人□□侵欺争占。□此,今命石匠刻石,万世为照者。
成化元年岁在乙酉 叁月初三日 奉三宝开荒种田,老夫沈文启彰恭贵札
本山住持僧福兴 杨 斌(后66人姓名,略)[⑩]
研读碑文,可以识其大意:一是白云山寺有六坵田的庙产;二是永乐二年有圣旨鼓励开荒造田;三是此前白云山寺因战火而破败荒弃的殿基,被僧俗、信士开垦成田,捐回寺庙;四是为了杜绝以后与“田邻”的产业纠纷,寺庙向官府“预告”,并要求“给凭”。官府拘提“田邻”杨晨、王纪等人,分清界址,作出批示“仰住持僧俗即将所告田亩,永如法耕种,秋收稻谷□□合用供应常住,后人□□侵欺争占。”五是将预告给凭的经过和官府批示刻石于崖壁上,作为万世执照。
该白云山寺后来可能更名为广福寺。为了维护寺庙义田的安全,后世的僧人,还利用佛家的因果报应思想,在崖壁还刻有“广福寺常住盟誓箴”,照录如下:
所开福田,告官在先,给凭凿石,万古千年。
立斯誓语,远近通传,以十传百,以百传千。
官不能夺,吏不得迁,军不能占,民不能粘。
恐后愚徒,骗占牵连,举此不仁,神眼观瞻。
阳报以祸,阴报以衍,岳司减禄,神鬼争嫌,
家颓产丧,男女痴颠,绝门绝户,绝人绝烟。
九玄七祖,永不生天,托化驼驴,羽毛之间。
助赞善者,家道兴然,□祈祸散,福寿增延。
荣华日进,出贵生贤,田蚕倍利,非横无沾。
予书笔迹,曰永曰坚,当来观此,再述嘉言。
铜城玉峰道人题
信士朱敬 黄孟善 王谦 王锡 舍人余朴 石匠常宣彭敬[11]
二、 关于桥渡庙庵的“公益诉讼”
前文所引的天柱县三门溪渡口所刊立的“禁条碑记”,既规定了三门塘渡口的司渡、施主、寨内捐资者、商旅、佃户等人的行为规范,又规定了违反“禁条”的诉讼救济途径,可谓一部实体和程序兼备的综合性专题地方立法文件。那么,是否发生过真正的关于桥渡庵的“公益诉讼”呢?
请看以下两份关于天柱县坌处的公渡、会龙桥和潮源庵的诉禀稿:
具公呈南二区公民彭亨礼等,各村零星居住,年不一
为提公作私、妨害公益、恳准予饬退、以维常款事。窃坌处公渡,造於雍正三年,因无常款,募捐以供舟子,而频有不敷之虞。迄乾隆八年,村民王选连内人龙氏孀居,见舟子每年缺粮停渡,隔岸致叹汪洋,捐田作常年经费。后缘工价昂贵,其谷仍有不敷。地方父老有社谷田,一户收谷三十余箩,转移以助坌处公渡,已历多年,粮册已注明渡船田户口,其田谷花早经转移为坌处公渡。迄今撑渡尚不敷其一年工食,每年犹募捐一二月,方能卒岁。又坌处有会龙桥一座,上通云贵,下达武汉,为五省共建之大桥,建造非数万金不能,倘一崩颓,非良工不能起而架之。而其溪流偏於东隅,每年水涨一次,必须修砌挡水一次,每次所费辄以百金计。昔人所以於架成石拱后,置田收谷,以备逐年砌挡水之用。而近年倾盆辄作,甚至年修二三次,或四五次,此田谷常有不敷之患。又坌处潮源庵,乃借设区立第一国民校地点,招有主持住坐,一则侍奉佛神香灯,一则洒扫洗涤秽气,方免妨害卫生。兑有田谷不多,仅足供住持香灯伙食,此外兹无余积。此三者,均属通地要公,非一乡一村之私有也。讵有清浪永伦,不知如何蒙混前任县长,并不经公众开会议决,背地私行垫案,胆将坌处公渡、会龙桥、潮源庵三处之公谷,每处提二十余箩,以作该私学校经费。兹据各佃户报明,民等始知,夫清浪一村人烟,仅三十余户,而其学校乃该村之私立,,坌处公渡、会龙桥以及潮源庵,胥属通地不可无之公益。况提款须化无用为有用,然后可公渡、公桥、公校非无用者,此岂公立者无用,而私立者独有用?又岂有有私校,反提公校款之理?而况坌处区立学校,每年尚有不敷开消,坌处公渡及会龙桥之谷,并无余积。所以坌处学校犹[不]敢提该二处之谷,盖以渡为湘黔要津,桥为云贵要道也。倘以大公大益之款,反任提作小村私立学校之用,则桥梁或有毁坏,公渡若有停止,公校如有废弛,又将问谁负担耶?似此只图利私,不顾损公,割大公之肉,补私校之疮,妨害万载公益,莫此为甚。夫公渡、公桥、公校,犹恨无力捐以助之。乃竟以一小村之私校,而反提其款以妨害之,不惟民等绝对不承认,揆之办公条件,谅亦无如是之规定。若不早行恳示免提,恐惹临时之冲突,理合联名公叩钧长台前,伏乞核准批示,饬遵施行。谨呈天柱县县长官。[12]
天柱县清浪寨的王永伦,未经公众开会议决,就提请前任县长批准,把坌处寨的公渡、会龙桥、已经办设区公校的潮源庵的义田租谷,各提二十多箩,充作清浪私立学校的经费,坌处彭亨礼等人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免提。其基本理据有三:一是公渡、公桥、公校的义田公谷,尚且不能满足需要,不能提挪;二是公益大于私利;坌处会龙桥为云贵要道,公渡为湘黔要津,潮源庵为全区公校,而清浪小学只不过是一个小村寨的私学。三是程序不合法。“不经公众开会议决,背地私行垫案”。现任县长派人把三处的公谷封存了起来,要求原告彭亨礼和被告王永伦“赴案质问”,但是王永伦不到案,致使案悬不结,坌处公渡、公桥和公学无法使用义谷,无法正常维修和运转。于是,原告方提呈“为案悬无着、公益破坏、公恳令饬开封、维持公益事”的续禀。
为案悬无着、公益破坏、公恳令饬开封、维持公益事。窃公民等坌处会龙桥为云贵要道,坌处公渡为湘黔要津,坌处潮源庵为全区公校,前遭清浪假公肥私王永伦,蒙混前任县长官,并不开会,经众等议决,背地垫案,将该三处田谷,每处提廿余箩,借名作该村私校之款,实则席卷入私。公民等曾公呈有案,邀乞冗録,惟是前沐仁廉,令饬前属局长刘△△将谷封阻在案,并沐警使彭亨礼、王永伦赴案质问,而王永伦抗案不归,致亨礼静候日久,仍属案悬。封阻之谷,久不开封。现本年人工价昂,撑渡人往岁每月仅要谷二百二十斤,今岁每月加至贰佰伍十斤之多,犹难觅人撑渡。会龙桥因前岁水涨,挡水已颓。去岁山向不利,未敢兴工。俟今春夏水过后,势必修砌需款。孔假潮源庵漏湿不堪,住持不敷火食,无人经理,妨害公校。况清浪人烟不过卅余户,提桥谷,则妨害万人之行程,且为五省人所不承认。提渡谷,则滞碍万人之步,亦为各寨人所不赞成。提庵谷,则逐出公校之住持,尤为全区人所必公愤。利益小村之私校,妨害大众之公益,莫此为甚。矧其中尤为假公肥私之弊,恳密查清浪村民众,该校果得享受三处之谷否,则不难□□一照,怪状悉显。兹值收获在迩,若不公恳开封,恐起临时之冲突。为此不採冒渎,联名具呈,续叩钧长台前,赏准饬令开封,俾大众公益得以保存,永久公便德便。谨呈天柱县县长官。[13]
这份续禀中,重在指出公渡的人工费用上涨、会龙桥亟需维修、潮源庵亟需修缮和提高伙食标准等事实,迫切需要开支三处被封存的义谷。还含沙影射王永伦贪污所提三处的义谷。
三、结论
中国有两千多年的王朝帝国历史,但其政治文明理念的价值重心,不在民生。桥渡庵这样关涉民生的公益事业,绝大多数时候,是由民间社会自发组织发展起来的,也是得到州县地方官员支持的。慈善捐赠成为地方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资金来源,中央王朝基本没有投入。像锦屏县铜鼓白云山寺“田土碑”、天柱县三门塘“禁条碑记”这样经过官府认可的成文习惯法,代表了清水江明清时期桥渡庵习惯法的“实定化”的最高水平。比如,“司渡之人,不时照料,恐雨绸水泛,缆索朽坏误事,在司渡赔偿。违者,鸣官究治”,就是一条公渡侵权责任法的完整规定,司渡之人应该经常检查和更换缆索,防止其腐朽坏掉,有保持渡船缆索处于安全状态的义务(类似海商法的“适航”义务),如果因为“缆索朽坏误事”,出现财产、人身损害,应该由司渡之人赔偿。可见,它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桥渡、庙庵这样关涉民生的公益事业,都能够设置义田,通过长期稳定收租,为建成之后的运行、维修、更新提供资金保障,形成长期有效的运行机制,做到“有建有管”。其智慧经验,仍有启示现实的意义。
为了保障桥渡、庙庵的正常运营,还产生了保护桥渡庵义田管业,特别是义谷专用的“公益诉讼”。前引民国时期的两份“公益诉讼”的禀稿中,原告不告批准王永伦提挪三处公谷的“垫案”的前任县长,而是告向前任县长建议提挪三处公谷的王永伦,体现了了一种实用的智慧。在很多正史的叙述暗示下,黔首平民不应也不能质疑皇帝和命官们的公正仁慈,应该相信他们多为君子,只是小人从旁挑唆,蒙蔽圣听天聪,才导致朝纲紊乱,殃及百姓。但是,黔首平民也十分清楚,只有皇帝和命官们才能为他们申冤。因此,不到万不得已,不能告命官们。当然,他们既不具有西方行政行为效力的观念,又不具有行政诉讼的观念。他们只能告始作俑者的王永伦,因为王永伦“提公作私,妨害公益”,违背了数百年以来的习惯法,以及根深蒂固的公私分明观念。
[①]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也给检察机关就犯罪行为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的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渠道。
[②]比如,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法庭,进行过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审判活动。
[③]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六一六页。
[④]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六一八页。
[⑤]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一七六页。
[⑥]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一七七页。
[⑦] 笔者曾经在水利部门工作十年,知道我国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管理的最大弊端,莫过于“有建无管”,即没有后续的稳定的管理运行资金来源。因此,很多水利设施逐渐丧失原来功能,不能发挥最初设计的效益来。
[⑧]转引自徐晓光著:《款约法—黔东南侗族习惯法的历史人类学考察》,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28页。
[⑨]转引自徐晓光著:《款约法—黔东南侗族习惯法的历史人类学考察》,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29-230页。
[⑩] 姚炽昌点校:《锦屏碑文选辑》,第123页。
[11]姚炽昌点校:《锦屏碑文选辑》,第124页。
[12]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3辑第4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4-68页。
[13]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3辑第4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8-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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