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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外“法”——火葬在农村,是帮忙还是帮闲

2013-02-25 10:59:58 作者:王圭宇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摘要:法律以权利为内核而彰显民主;而权力以专横为特征而趋向腐败。当法律在现实中被异化、被剥离成一种比作为显规则的明示法律还有生命力和存活力的潜规则时,所谓的“公平”、“正义”便在这里缺席,民主的疆域便让位给权术的舞台。

    题记:与其说这是一篇法学论文,倒不如说这是一种发自内心的坦言,因为更多时候它触动的是我们的心灵。或许,目前我们缺少的正是一种声音,一种呐喊! 

 

  在如今这个大谈法治的时代,“法律”似乎成了一个被叫套却有充满想象和诱惑的字眼。于是乎,法律不仅越来越悄然地变成了一种“话语霸权”,而且更是成为了一种文饰工具。毋庸质疑,在这个嬗变的过程中,原本的法律被剥离、被异化,从而在法律之外有同时运行着另一套隐形的“法”——潜规则。 

  作为一名来自农村的法科学生,在短暂的寒假期间,我总想用法律的眼光去打量自己的家乡;以法治的标准去审视现实的社会,甚至,我企图在农村捕捉到法的蛛丝马迹,可是这毕竟是一种企图。法——宣称的法律似乎原本就没有触及到广阔的农村大地。或者说,这里的人们似乎也从未把所谓的法律纳入他们的视野。如果硬要说有的话。那么他们所接触、体验到的法律不过是蜕化了的欺世盗名的暗语,而绝不是被“蛹化”的权利保障书。 

  火葬在农村的推行和实施便是一例! 

  以火化殡葬取代传统土葬的政策法规在无以复加的叫喊声中粉墨出台并付诸实施,可它标榜的为了“节约土地”、树“文明”之风的公益性却被残酷的现实无情的剥离,以至于扭曲成了渔利的工具。这样,一味粉饰的法规不自觉地充当起了打手,沦为不入流的恶毒口调!“对举报违法土葬者奖50--300元”、“坚决打击违法土葬”、“对违法土葬者坚决起尸火化”等等这些在农村随处可见的信笔大字标语难道真的是为了要做到严格依法行政?究竟什么是“违法土葬”?为什么对土葬要坚决打击以至于“起尸火化”?火葬,到底是帮忙还是帮闲?其背后究竟又暗藏了多少玄机…… 

  回溯历史,自古中国就有土葬的传统,所谓“入土为安”正是国人“天人合一”、“物我一体”的传统文化精神的表证和体现。千百年来,一以贯之。然而现在,政府就是要孤意地在农村强制推行火葬。可是从其实际效果来看,这与其说是法制和制度文明的进步,倒不如说是对传统的大胆挥刀自宫。且不关注其行为,单是这种被阉割的思想就匪夷所思,更不用说其背后所蕴寓的政治哲学?所有的盲动,正像一个疯子在到处大声地对别人说他自己不疯一样的滑稽和可笑! 

  即便如此,我们还可以原谅火化政策的过激,同样也还可以理解推行方式的无奈,可是总要有个逐步推进的过程吧?如果对于农民的质疑和不满不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而是拿起束棒进行经济上的惩罚,难道个中原因只是农民的不开化?可问题的关键就出在政府练就“葵花宝典”的目的不是为了法律所宣称的公益,而是为了私利;不是为了法律所宣称的“节约土地”,而是为了增加收益;不是为去除陋习,而是在增开恶风。可以料想,自残的举动就算再勇敢,其结果也只能是落一个不男不女、残废不全! 

  可退一步来说,火葬的实施真的到了“节约土地”的功效吗?事实上,农村压根儿就没有与火葬相配套的设施,如殡仪馆等。即使尸体火化了,其骨灰依然是以土葬的方式入殓并土埋的。当然,也有许多人死后被家人偷偷地土葬,这可着实把火葬的帮闲功用突出到了极至!可见,从土葬到火葬唯一的“革新”之处在于农民多缴纳了尸体运输和火葬的费用,而这一点恐怕正是整个火化政策的玄机之所在。因为不缴纳火葬费(或者更应称其为“金钱”),那么尸体火化后骨灰的处理甚至尸体是否还需要火化都显得无所谓了。不要说堂而皇之地堆个坟头,就算是你把坟头堆成“青藏高原”,政府才懒得理你呢!就在我们的邻村,乡主管火葬人员在得知某个人死后在第一时间驱车赶到了现场。不料此人孑然一身且家徒四壁,于是他们二儿话没说便悻悻地离去了,还是后来此人的弟弟和好心的邻居帮忙把他“正大光明”地土葬了。这一实例不仅使主管人员外形背后的龌龊和丑恶嘴脸暴露无遗,而且也使火葬在农村的本质昭然若揭! 

  可是,作为人民“父母官”的政府难道对百姓就没有丝毫的感情,以至于公然叫出“对违法土葬者坚决起尸火化”的口号?难道这是为了严格执法的大义灭“亲”之举?正在我困惑的时候,一位大叔说了其中的原委:原来,乡政府主管火葬人员由于疏忽大意在没有核准举报违法土葬者的信息的前提下对一“新坟”愣是进行了“起尸”,可出人意料的是挖错了墓——这不过是一个新添过的的“旧坟”。更糟的是,这坟的主家是个有背景、有根子、关系硬的户儿——这对主管人员无异于兜头冷水,究竟该如何结果此事呢?俗话说:恶人对着恶人磨,恶人磨得无奈何。乡政府总是欺软怕硬的,最终是败下阵来赔了个血本无归。我们试想,如果这位大叔所言属实,那么政府所扮演的这个角色多么像一个妓女,取悦了老鸨,满足了顾客,倒是自己落了一个骨瘦如柴。可是这瘪三儿般的身材于国于民都不体面,怎么办呢?那就只能变本加厉的卖身。于是原来“打击违法土葬者”的口号前面又多加了两个字:“坚决”;“起尸火化”也就变得顺理而自然。 

  法基于秩序而产生,因而其最大的使命也是为了维护秩序的稳定。但是从火葬法规在农村的实施来看,其实际的运行不仅是游离于本真的法律之外的,而且是在对作为权威信仰的法律的剥离和致命摧毁。不难推料,其结果必然是伤害人心、扰乱秩序、污化社会。所有内存和外观的各种问题都在自觉不自觉地证明着这样一个不争的事实:法律不能被扭曲,更不能被异化。不然,就不会有中国法治的春天! 

  法律以权利为内核而彰显民主;而权力以专横为特征而趋向腐败,当法律在现实中被异化、被剥离成一种比作为显规的明示法律还有生命力和存活力的潜规则时,所谓的“公平”、“正义”便在这里缺席。民主的疆域便让位给权术的舞台。从这个角度来说,火葬在农村已经不再是一个帮忙或是帮闲的问题,而是沦为了帮凶——权力和霸权的帮凶。因为借助于潜规则,权力的施暴将变得如虎添翼! 

  或许,我应该以一种积极而平和的而不是消极而极端的语调来谈论话题;甚至更应该去探求问题的解决之法而不是一味的批判。可是当丑恶达到极限时,用以正视丑恶的理性也便快消失殆尽了,因此我或许根本就做不到,更何况我的论说并不是问题的全部,而火葬问题也只是农村问题的冰山一角?有人说:不经历农村,就不了解现在的中国;不体验贫困,就不了解中国的现在。在农村,贫困、人口、资源、环境、医疗、教育、基层民主、土地、信访等每一个问题都似乎隐藏着危机,甚至是灾难。显规则和潜规则在这里时刻进行着最生动、最形象、最具体的博弈,但可惜的是拥有如此条件的聪明的中国人却并没有因此而创立出“博弈论”——是熟视无睹,抑或是疏忽大意?因为中国的农村总是被忽略而缺少关注——我们有的只是小聪明,缺失的却是大智慧! 

  我不是传统的吊客,也不是现实的暴徒,更不是一个农村中心论的狭隘主义者。对于农村的关注不仅是一个农家子弟挣不脱的农村乡土情结和对农村父老乡亲的一种愧疚的开释,而且也是每一个清醒的中国人都应该有的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因为在这片曾经、甚至现在依然封闭落后的农村土地上还生活着我们的亲人,我们的根! 

  走笔至此,不知所言,更有跑题之嫌,因为很多话语似乎总是游离于我的话题之外。可话又说回来了,火葬以及其他问题在农村的本真现实不正如我的文章一样太没有章法吗?作为法律人,我们也许还没有能力去改变这一切,但是我们有责任去关注,并有责任去呼唤更多的人来关注——关注现实的中国和中国的现实。语言也许刻薄,批判也许极端,但是我们都应该以宽容之心去原谅,因为这也许正是一种痛苦中的沉重而又深刻的清醒。我们宁愿选择一种最痛苦的清醒,也不要活在麻醉了的冷漠之中。否则,所有的一切就恰似一个满头癞痢、散发恶臭的人,非要戴顶礼帽来文饰痼疾和显示“文明”一样,短时的招摇过市或许可得,但是如果缺少自揭其短的理性痛击和当头棒喝以至让他冷静镇定从而抓紧时间治疗的话,那么让别人闻出恶臭而丢掉面子是小,可万一“沉疴顿剧”而丢掉了性命该如何是好?! 

  
 


【注释】
作者简介:王圭宇(1985—),男,河南禹州人,郑州大学法学院2007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宪政制度、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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