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者按:这是本人于四月二十日在郑州举办的“第八届全国法律方法论坛”开幕式上的致辞,通过事后回忆撰写,并适度扩展了致辞内容。
尊敬的各位同仁:
在全国各
——在“第八届全国法律方法论坛”开幕式上的致辞
流浪者按:这是本人于
尊敬的各位同仁:
在全国各地法学学者、逻辑学者、语言学者、思想史学者、法官、律师和检察官的积极支持和参与下,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郑州大学法学院、湖北省逻辑学会以及郑州大学国际学院,特别是
借这个致辞的机会,我想讲这样一个主题,即《法律方法的四个面向及其反思》。尽管我国的法律方法研究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积累,同时,也取得了一定的学术成果,每次“全国法律方法论坛”都会收到很多论文,到会很多学者(比如这次会议,就收到140余篇论文,到会160多位学者),会场热热闹闹,发言也积极踊跃,但法律方法的研究还有很多值得认真反思的地方。结合法律方法的四个面向,我想在这里反思如下几个问题,供大家批评:
第一个问题是法律方法的批判面向,即理论面向。和一切学术研究一样,法律方法的学术研究首先要面向学术批判。所谓批判,就是反思,就是对勘、就是论辩。无论古今、还是中外,学术批判都是学术生长和成长的基本前提和主要手段。我国古人早已强调,“知出乎争”,西人也强调:“我爱我师,但尤爱真理”。没有争鸣,就没有良好的学术。可反观我国当下的法律方法研究,似乎遍地开花,但各研究机构、甚至同一研究机构的不同学者几乎经常是各守一摊,无所交集,因此,虽然都是研究法律方法的学者,但逃出自己预设和擅长的研究领域或研究课题,一旦进入别家的“领地”,就会感到十分陌生,两眼茫然,无处下手,这样,相关的学术争鸣也就无法展开。已有的学术批评和论辩,也往往浅尝辄止。正因如此,我国法律方法的研究更多地突出了“拿来”的面相,在批判基础之上检讨我国法律方法,并能独树一帜的学术建树不多。这是我们不能不认真反思、并设法竭力改变的问题。“全国法律方法论坛”大体上能汇聚不同学术研究机构在法律方法领域的研究专家,也理应是对不同的法律方法研究成果进行针锋相对,争鸣辩驳的场所。期望这个系列会议为法律方法研究面向批判、致力创造提供平台,也期望各位学者在这次学术会议上能够在各抒己见的同时,针对相关联的问题,不留情面地展开争鸣和批判。当然,学术讨论的不留情面不是说不尊重对方,或许对对方的学术观点展开有理有据、有节有用的批判更是尊重对方。
第二个问题是法律方法的法律面相。总的来讲,法律方法的基本论域是“根据法律的研究”,这几乎是法律方法研究领域学者们的共识。尽管法律方法绝不限于法律,也不限于根据法律的学术研究——规范法学,对此,我给本届会议提交的论文已经较为充分地表明了我的主张。但法律方法仍然主要依赖于对法律的信仰和对规范法学的尊重。以我对法律方法体系的理解,我在《法律哲学》中提及的九种法律方法中,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效力识别、类推适用以及法律内部的利益衡量等,都主要依赖法律规则展开。即使事实替代、法律发现、法律续造以及法律外部的利益衡量,也必须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而不能漫无边际,肆意逃离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但是,要强调法律方法的这种法律面向,就不得不强调规范法学的重要性。因为法律方法的一般学理基础主要是规范法学。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规范法学的研究还相当薄弱,甚至相关的研究被一些追求“大学问”的人所不齿。既有的规范研究要么流于浅白,要么发现不够。对法律规范内部的规律性问题研究甚少。尤其从语用角度研究法律、立法和司法的成果还很不够。不少的学者热衷于从法学外部,如逻辑学、修辞学、语言学中寻求法律方法,这很重要、很必要,同时也貌似很能创新,但至少目前的效果只是把逻辑、语法和修辞的冷饭放在法律方法的热锅里蒸了一下而已。更有不少学者把法律方法的研究文本主要面向了学术作品,反而遗忘了法律是研究法律方法的最主要的文本。我以为,这一切,虽然拓展了我国法律方法研究的宽面,但也制约了我国法律方法研究的深度。
第三个问题是法律方法的实践面相。公认为法律以及法学,都属于实践理性的范畴。法律方法作为司法实践的重要内容,或者作为司法实践的工具参与者,更需要认真面对包括判例、法官思维、法院作业以及法院与环境的关系等一系列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不面向司法实践而提炼、总结并创造法律方法,法律方法研究就只能是书斋里的想象,对于司法实践而言,只能隔靴搔痒。或许各位会说:我国的司法严重受制于权力,法官很难独立作为,无法作为法律方法研究的样本。可我以为,即使如此,也不意味着法律方法研究要蔑视或放逐司法实践。因为对当下司法情势的批判,也需要以深入面对这一实践为基础。譬如方才
第四个问题是法律方法的技术面相。法律方法顾名思义,就是一种技术。古人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但长期以来,这种对“器”的尊重并没有深入人心,反之,“君子不器”的腐儒陋见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思维。重道轻器,重价值追求,轻工具理性是制约人们思想行动的重要原因。时下某些主管“政法工作”的达官贵人甚至对法律方法、诉讼技巧等抱持强烈的偏见,热衷于浪漫主义的公民无奈出资、政府大包大揽、责任茫然无措的“大道”。说这是他们对现代法治的无知也未尝不可。从事法律方法研究的不少学者们,则把大量精力投入到自认为理论创新的事业上去了,而对作为技术理性或工具理性的法律方法关注很不够。我想我们都乐于看到在法律方法研究的一般理论上见解超凡绝论、理论独树一帜的学者和作品,并且我本人更偏好接收这样的理论、阅读这样的作品。但进一步追问,当法律方法研究的学者都热衷于这种理论创新和建树,而不面向技术理性去关注法律、研究法律方法时,“法律方法”也会从“小词”变成“大词”,也会变成一种大而无当的意识形态说教,它和前述一些从事“政法工作”的达官贵人们的意识形态宣教尽管在内容上相差万里,但在在效果和致思方式上或许会异曲同工、殊途同归。可见,法律方法研究者如果不能提供法律适用的技术手段,不能在工具理性意义上研究、书写并升华法律方法的一般理论,而笃力于构筑法律方法的“宏大事业”,则或许我们写了很多书,发了很多文章,培养了很多学生,但最多只是发文竞赛或招生竞赛,对法律方法的技术面向而言,可能贡献甚微。
当然,如上看法,特别是对当下我国法律方法研究的批评意见,仅仅是我的一孔之见,如果各位同仁有不同意见,期待狠批猛批、批倒批臭。这次会议不行,还有下次会议、再下次会议(明年的会议基本确定,后年的会议也有了初步意向),这样,通过批判繁荣法律方法、并使法律方法真能做到“学以致用”,自然是我的、也应当是各位的期待。
最后,祝愿各位在郑州期间身心愉快!也期望通过热烈的探讨和争鸣,“第八届全国法律方法论坛”能够硕果累累!谢谢各位!
相关文章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