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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概念-规范主义的研究方法到答案-回溯式的研究方法

2013-05-03 22:16:27 作者:魏敦友 来源:http://weidunyou.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关于新道统论法哲学方法论问题的初步思考(提纲)
 
 
 
在哲学上,方法是不重要的;任何方法,只要导致能够合理讨论的结果,就是正当的方法。要紧的不是方法或技巧,而是对问题的敏感性和对问题的一贯热情,或
——关于新道统论法哲学方法论问题的初步思考(提纲)
 
 
 
在哲学上,方法是不重要的;任何方法,只要导致能够合理讨论的结果,就是正当的方法。要紧的不是方法或技巧,而是对问题的敏感性和对问题的一贯热情,或者,如希腊人说的,是惊奇的本性。
——卡尔·波普尔:《猜想与反驳》,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第100
 
 
一、前言:时代大变局与法学时代的确立
 
(一)从中国思想及文化的大格局上看,中国正在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我将这个全新的时代称之为法学时代,以与此前的子学时代、经学时代及理学时代相并列。我认为正如子学时代产生了自己伟大的思想家孔子,经学时代产生了自己伟大的思想家董仲舒,理学时代产生了自己伟大的思想家朱熹一样,中国的法学时代必将产生自己伟大的思想家。
(二)这是一个千年的历史大变局。正如经学和理学曾分别支配了中国思想千年的历史一样,法学也将支配中国千年的思想史。中国思想对法的思考与理论建构必然会完全迥异于经学体系与理学体系。
(三)从思想发生的外源来看,正如理学的建构得益于印度佛学的传入,从而使得中国思想完成了对经学思想的扬弃,可以预料,现代中国法学知识系统的建构,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西方基督教背景的西方思想的进入,中国思想将在充分吸收西方思想的基础上,完成理学的扬弃,从而全面进入中国思想的法学新时代。
(四)当然,任何思想的发生主要还是基于其内生的根据,从中国思想的内源上看,法学思想的建构乃是中国思想之现代生成的需要,以人之成长为喻,中国思想之子学时代犹如童年时代,其经学时代犹如少年时代,其理学时代犹如青年时代,而当下中国思想之法学时代则犹如壮年时代。法学时代乃中国思想之成熟之标志。
(五)当然,中国思想之法学新时代并非自今日始,追溯源头,始于晚清之法学大变革,而民国时代则继之,当下乃毕其役成其功之时。
(六)但要真正毕其役成其功则不胜烦难,须在古今中西之辨之中创生中国新思想,记住现代中国哲学家李泽厚先生的话庶几有用:“不泥国粹,不作洋奴,努力原创。”特别须强调者,西方思想乃中国现代思想之同盟者,但是西方思想不能当然地成为中国思想,犹如猪肉对于人之身体,猪肉须经消化方能成为人之身体之有益部分,而不能当然地成为人之身体。
 
 
二、方法一:概念-规范主义的研究方法
 
(七)法学新时代的建构是思想与现实相互作用的结果。思想不是现实简单的反映,作为知识与价值的统一体,思想对现实具有重要的建构性作用,因此,作为法学新时代的思想者与建构者,必然要在方法论上克服传统的理性主义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认为世界存在着不变的规律,人们的认识只在于发现这种客观规律就万事大吉了。
(八)传统理性主义的思维方式更多地适用于自然世界,而不适用于人文世界。自然世界中不存在人,而人文世界以人为中心。法学时代的思想建构不是面对着一个自然世界,而是面对以人为中心的人文世界。这就要求我们从传统的理性主义思维方式中解放出来,直面人文世界,建构新的理性主义思维方法。
(九)始于晚清以来中国法学新世界的建构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思想上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源自于西方的大量的法学概念,通过汉语翻译的途径波涛汹涌地进入中国思想,成为中国思想的一部分,从而使中国思想焕然一新,一扫宋明理学的陈腐因袭。第二,中国的思想传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一次法学的重构,如已经有人写出了“中国法学史”之类的长篇大著。
(十)但中国法学还处在它的婴儿期。为了中国法学的远大前途,中国法学必然不断地对自己的思想及方法进行反思与批判。就当下中国法学而言,居于主流的方法论上的概念-规范主义就是必须加以批判性地反思的。
(十一)概念-规范主义指的是这样一种思维倾向,它试图通过对概念的把握达到对现实的规范。在当下中国法学的场域,我们可以发现各式各样的法学方法论,如解释学法学方法论,如论题学法学方法论,如论证理论,如此等等,在根本上乃是这样一种方法论上的概念-规范主义。
(十二)概念-规范主义作为一种方法具有一种强势的思维特征,它不顾及现实的处境,而要求现实服从规范。这是一种危险的方法论,甚至可以说是一种法学上的蒙昧主义。它在现实中遭遇重大挫折几乎是必然的。
(十三)晚清以来,中国思想从西方引进了大量的法学概念,同时也激活了中国传统思想中许多概念的法学维度,这是十分必要的,它们将对建构中国人的现代人文生活具有重大的作用,但同时我们必须意识到,这些概念并不具有天然的正当性,这意味着我们要想真正完成中国现代法学时代的思想建构,必须从方法论上的概念-规范主义中走出来。
 
 
三、方法二:答案-问题回溯式的研究方法
 
(十四)邓正来教授通过对知识的社会学研究认识到,关于人类社会秩序的知识具有三种功能,分别是描述功能、控制功能及正当性赋予功能。邓正来进一步指出,那种自以为可以不加质疑、不加反思、不加批判的知识正当性其实根本上是不存在的。我将邓正来教授的这一洞识称之为社会知识的“正当性祛魅”。正当性祛魅意味着不可能有一种对于生活的想象是唯一合理的,因此认识到这一点就具有一种思想上的解放作用。方法论上的概念-规范主义就是没有认识到社会知识有一种内蕴的正当性赋予功能而将某种社会知识当成天然的我们必须加以无条件接受的知识了。特别重要的是,接受一种知识系统意味着接受一种生活秩序和生活方式。我们无力对一种社会知识进行批判,意味着我们也无力创造出一种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
(十五)从某种意义上说,方法论上的概念-规范主义只注意到了方法,满足于将一种知识所蕴含的生活秩序实现出来。但是这种理论上的盲目性是中国思想史上法学时代之建构的大敌。因为它将法学时代的一些我们必须认真面对的基本问题遮蔽住了。
(十六)针对盛行于中国法学研究中的方法论上的概念-规范主义,我提出一种新方法,我称之为答案-问题回溯式的研究方法。之所以称之为回溯式的,主要针对前一种方法的向下看的态度,而转变到一种向上看的态度。必须要指出的是,我之所谓答案-问题回溯式的研究方法是对邓正来教授倡导的问题化理论处理方法的一种发展。但同时必须说明的是,邓正来教授倡导的问题化理论处理方法缺乏可以操作的具体步骤,而我所谓答案-问题回溯式的研究方法却是可以循序渐进地加以操作的。
(十七)并不是说方法论上的概念-规范主义一无是处,而是说仅有它还是不够的,而答案-问题回溯式的研究方法不是对它的抛弃,毋宁是在它拒绝思考的地方进行思考,将它视为没有问题的地方真正将问题摆出来。所以方法论上的概念-规范主义以方法为中心,而答案-问题回溯式的研究方法经由方法而建构起法学时代的基本问题。
(十八)答案-问题回溯式的研究方法主要由三个互相联系的环节所构成。其一,当我们面对一个概念(扩大到一个知识系统)时,在我们大致弄明白它的基本意义之后,我们不要急于运用于我们的生活,而要将它想象为一个问题的答案,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我们思维的惯性往往使我们难于做到这一点。特别由于我们几乎本能地受到概念-规范主义的影响,我们很难停下来思考,总是急于将概念视之为一种规范运用于我们的生活。其二,既然它是一个问题的答案,那么接下来的任务是隐藏在这个答案背后的问题是什么,我们要努力将这个问题通过反思和批判建构起来。这是最核心的环节。康德说,提出一个问题是一个明智与否的表现。的确,人们往往难于提出真正的问题,或者提出的问题是不当的。必须反复加以思维训练,我们才能提出真正的问题。其三,在面对概念、想象答案并建构问题之后,我们再回到答案也就是再回到概念,将问题与答案之间来回进行检验,并试图建立新的理论体系。
(十九)如果说方法论上的概念-规范主义试图通过方法的途径而将问题遮蔽起来,那么答案-问题回溯式的研究方法则恰恰相反,它努力通过对于概念的反思与批判而将问题揭示出来,如我们今天究竟如何做中国人?中国人在现代社会到底应该追求何种制度安排?我们的法律秩序如何建构才能良善的?如此等等,它们实际上构成了当代中国法哲学的基本问题,而我们只有通过对这些基本问题的反思,我们才有可能建构起属于中国的法治体系。
(二十)答案-问题回溯式的研究方法其基本要义是突破本质主义的思维方式,其实也就是前面所提到的传统理性主义思维方式。就中国思维而言,因为宋明理学的影响,中国学人在本能上比较亲近这种思维方法,方法论上的概念-规范主义就是法学研究中的本质主义思维方法,而答案-问题回溯式的研究方法则是对这种方法的自觉突破。
 
 
四、结语:方法与问题的互动建构中国法学新时代
 
(二十一)近十年来,中国法学对法学方法的关注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另一方面,对方法的关注往往忽略了对问题的考量,而方法如果不与问题相联结,就不可能构成真正的思想。
(二十二)我们只有面对真正的法学问题,我们才可能建构起一个真正的法学新时代。虽然已经有人根据法学概念写出了煌煌巨著《中国法学史》,而其实,中国法学还没有真正开篇呢。中国法学史正等着我们通过深刻的思想与扎实的行动去具体地书写。而首要的,对于法学概念的批判乃第一要义。
(二十三)现代中国法学的建构正从晚清、民国到我们当下这第三个时期,当下这第三个时期还远没有终结。处在这第三个时期的中国学人应该更有担当,更加自觉地认识到法学新时代之于中国思想乃至于中国文化的重大意义,将方法的运用与问题的究诘相结合,从而建构起法学时代的伟大理论,进而真正建构起中国思想史上一个伟大的法学新时代。
 
 
魏敦友
匆草于南宁广西大学法学院,2013-04-10
修改于南宁广西大学法学院,2013-04-15

关键词:概念规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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