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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谚语在调解工作中的运用

2013-05-16 16:47:24 作者:朱耀元 来源:http://blog.chinacourt.org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2009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谈“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时指出:司法越贴近民众,人民就越信任司法,在司法方式上,要最大限度地适应社会、适应群众、适应实践。在办案语言上,特别是法

 2009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谈“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时指出:司法越贴近民众,人民就越信任司法,在司法方式上,要最大限度地适应社会、适应群众、适应实践。在办案语言上,特别是法官下基层、进社区时,语言必须“入乡随俗”,要把法律语言转换成符合法律精神的群众语言,使群众听得清、听得懂、听得明。这样做不仅能取得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且让群众更感到亲切。如果我们的法官因此被老百姓称为“平民法官”,那就是对我们的最高赞誉、最大褒奖。

    此精神即“办案无疑要入乡随俗,用群众语言办案,将枯燥难懂的法言法语翻译成通俗易懂的平民语言”,使用“民间谚语”无疑是最佳选择,从而给在审判工作尤其是调解工作中充分运用“民间谚语”提供了依据,而“民间谚语”潜力无穷,正如毛主席说“战争的伟力存在于无穷民众之中”那样。这些“民间谚语”来自生活,来自群众,脍炙人口,通俗易懂。在审判工作之调解阶段恰当使用“民间谚语”,用通俗易懂、热情幽默、言简意赅的老百姓的话语表述法律、法理、道理、道德等,使当事人产生尊敬和信赖,打破紧张、僵持气氛,拉近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心理距离的作用,就会起到“山穷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效果,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谐。而要对“民间谚语”自如,并非一蹴而就的事宜,而要通过不断实践,但就得对“民间谚语”有个认识、分类、运用的过程,本文就从定义(认识)、分类、运用、体会等方面来探讨一下民间谚语在调解工作中的运用。

    一、民间谚语的来源

    要充分运用“民间谚语”,就得了解民间谚语的由来及特性,这是运用的基础。民间谚语简练通俗富于经验或哲理的语句,是在人们生产、生活中逐渐产生并通用于民间,是历史的产物。《汉书·五行志》:“谚,俗所传言也。”《国语·越语》韦昭注:“谚,俗之善谣也。”《文心雕龙·书记》:“谚者,直语也。”诸说从不同方面概括了谚语的性质和特点。指出它是一种民间传世常言,内容富有教育意义,表现上采取直接陈述的方式。中国民间谚语内容极为丰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①生产谚语。总结生产经验,包括气象、时令、耕作技术、家畜饲养、手工作业等内容。如“早霞不出门,晚霞行千里”,“春雨贵如油”,“蚕无夜食不长,马无夜草不肥”等。②社会谚语。反映阶级压迫和社会人情世态等内容。如先秦古谚:“兽恶其网,民恶其上。”汉谚:“千人所指,无病而死。”又如“一正压百邪”,“有钱能使鬼推磨”,“挂羊头,卖狗肉”等。③生活谚语。总结日常生活各方面的经验,反映人民的世界观、生活态度和道德观念。如“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七十二行,种田为王”,“人穷志不穷”,“自称好,烂稻草”,“若要精,人前听”,以及“饭后百步走,活到九十九”等。

    现代流传的谚语多数是从封建(旧)社会来的,但也产生了许多新的谚语。如“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水浇,官气消”,“见困难就上,见荣誉就让”等等。旧谚语中也存在一些错误认识和谬误观念,如“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家瓦上霜”,“命定八尺,难求一丈”,“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生儿会打洞”等。有些消极和极端个人主义。我们要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但由于已形成习惯,即使有点“糟粕”,只要用得恰当,也会收到预外的效果,当事人不但不会有庸俗的感觉,还有雅俗共赏的感慨。

    同时,民间谚语形式短小,有的还押韵,讲究对称,具有诗的外形,讲出来很悦耳、动听,在当事人很生气时来上两句,可能会解其“怨气”、消其“怒气”,这样为尝不可!

    二、对案下“药”,分类使用

    运用“民间谚语”,初级目的是亲近当事人,运用对仗、诙谐幽默的“民间谚语”的缓解诉讼紧张的气氛、营造“和谐”环境,而终级目标是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而运用“民间谚语”也得“对症下药”,不同类型案件适用不同内容的“民间谚语”,甚至同一案件中不同角度的当事人适用不同内容的“民间谚语”会起到不同的效果。在诉讼过程中,要做好调解工作,首先要抓住诉讼目的,是“出气或争口气”还是挽回经济损失,有针对性地做调解工作,了解其“语气”和关键话语,譬如“不是钱不钱的事,而是对方欺人太甚”等,此类案件就是为“争口气”而来,对原告方辅之“钱财如粪土,人义值千金”、“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而对被告方辅之“男子汉敢作敢当,能屈能伸,该赔礼道歉就赔礼道歉、该赔偿损失就赔偿损失,这才是大丈夫所为”,就这样“调解结案”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了。 

    恰当的“民间谚语”用到恰当的“案件纠纷”中去,是是否发挥民间谚语作用的关键,效果也就是天壤之别,本文仅限于将“民间谚语”分别适用于7类纠纷中,更多的还还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分类、划分。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尤其是经过村委会、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门解决未果的案件,在立案时从原告的举止方面可反映出“钱是小事,争口气是大事”的愤怒态度,这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很大一部分是邻居、朋友、亲戚甚至是有血缘关系的叔侄、兄弟关系,这类案件主要从案件判决对未来关系相处等方面做调解工作,从长远利益出发,不要因小失大,造成“怨怨相报何时了”、“子孙仇帐”等恶性循环现象,不利于后代相处及兴旺发达,“人无远虑,必有近愁”向来是我国的优良传统,适时扶以“钱财如粪土,人义值千斤”、“忍得一时之气,免得百日之忧”、“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等家喻户晓的民间谚语,只要一方态度“软一下”或“道个不是”,大多数案件就可以调解解决。对于抵触情绪较大的此类案件,庭前一般不调解,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直接进行开庭审理,庭审时对证据材料进行仔细质证、认证,对证据材料进行当庭采信,让当事人明确自己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在强大的证据攻势下,让其知道“要想人不知,除非已莫为”,调解也好、判决也好,反正就是一个“赔”字,让其树立一种“与其判决赔,不如调解赔,或许调解赔还要少一点”的内心理念,在互让互谅的基础上达成赔偿协议,以减少双方的对立情绪。

    对于变更抚养案件:做好双方当事人“夫妻关系虽然终止了,但孩子永远是双方的孩子,血缘关系是变不了”的思想工作,俗话说“慢工出细活”,加上我国有“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传统美德,孩子的变更抚养是为了自己的孩子创造更好的学习、健康成长的环境,其关系的变更并不违反“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传统美德,双方尤其是被告方一旦形成这一共识,调解结案的目标就完成了大半,并对以变更抚养或追索抚养费的幌子达到其不法目的原告进行批评,让其明白其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即使进行诉讼也达不到自己的目的,通过采取此种调解方式,会泽法院此类案件的调解结率为84.13%。

     对于离婚案件:抓住“情缘”二字,并从这二字上下功夫,坚持“调和”为原则,“调离”为例外,将“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一日夫妻百日恩”、“骂是亲,打是爱”、“人无完人,金无足赤”、“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任何东西都是原装的好,夫妻更是原配的好”、“粗糠之妻不下堂”、“好男儿志在四方”、“好女不嫁二夫,好男不娶二妻”、“夫妻本是同命鸟,大难临头一起飞”等公序良俗理念融入原告的心灵,让其知道成为夫妻是缘分,生活中互让互谅的重要性,多想想对方的优点,少想想对方的缺点,采取兼容并包的态度,不要拿自己的妻子或丈夫与她的丈夫或他的妻子作比较,树立“情人眼里出西施”,生活中少一些比较,事业上多一点赶超,以维护家庭的和睦稳定,促进子女的健康成长,专攻学业。而事实上,据不完全调查得出,受我国几千年文化传统的影响,“夫妻感情的好坏”在维护夫妻关系中仅占很小比例,对爱情小说中描述的“海枯石烂”、“天长地久”、“爱你一万年”等浪漫主义写法,在现实生活中所占比例太少,不到10%,而70%的婚姻都是凑合过的,不到15%比例采取离婚方式终止了“曾经山盟海誓”的承诺,超过5%的“跛脚”婚姻,而实际爱情也正如《红楼梦》所述的“人无千日好,花无百日红”及《三国演义》开篇所述“……分久必合,合久必分”那样;而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案件,做好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思想工作,不要因父母的离异造成对孩子太大的影响,让双方树立“好聚好散”、“夫妻不成仁义在”、“不求天长地久,只求曾经拥有”、“夫妻关系终止了,孩子血缘仍在”、“长痛不如短痛,快刀斩乱麻”、“死亡的婚姻是对人生的折磨”、“苦海无边,回头是岸”等理念,让形式上的情意不要过于破裂,珍惜“诉讼”的机会,让好的印象留在美好的回忆中,高高兴兴“分手”吧!通过大量的公序良俗民间谚语的使用,此类案件调和或调离的案件占该类案件90.12%,最大限度降低因离婚而产生的对抗情绪和增进社会和谐因素。

    对于相邻权纠纷:此类案件相对于其它案件调解结案的难度要大得多,其原因在于此类案件涉及到不动产或自然条件,其权利的实现与否,直接关系到子孙后代的生产、生活环境、条件,所以法官在给当事人做调解工作时,双方当事人均特别谨慎。但在调解工作中适当使用民间谚语也不是没有调解结案的可能,倪某诉倪某某相邻通行权纠纷就是比较典型的案例。在调解工作中,案件承办人针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适当使用一些家喻户晓的民间谚语,案件的调解工作就会出现“柳暗花明”了,譬如“千里书信为堵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打虎还要亲兄弟”、“兄弟齐心、其力断金”、“近亲不如近邻”等。

    对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此类案件当事人真是有点“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人倒霉,盐巴都要生蛆”的感觉,且权利人多少都留下残疾。在审理及做调解工作过程中,对权利人或原告方来说,恰当运用譬如“天有不测风云,人有祸福旦夕”、“身残志不残”、“塞翁失马,安知祸福”、“不经灾祸不知福”、“出钱买平安,舍财免灾心”、“好人能吃千般苦,英雄难过万重关”、“大难不死,必有后福”等民间谚语。这样效果就不一样了,可能达到既解开“法结”又解开“心结”的目的。

    对于赡养案件:对义务方或被告方来说可运用“儿不嫌母丑,狗不嫌家贫”、“养儿防老,积谷防饥”、“当家才知盐米贵,养儿才知父母恩”、“打断骨头连着筋”、“小娃要哄,老人要捧”、“家有一老,如获一宝”、“廊檐水点点滴滴,一代做给一代看,老人的今天就是你们的明天”、“百善孝为先”、“老人口越吃越有”、“家丑不可外扬”、“鸦有反哺之育,羊有跪乳之恩”、“养人无恩,养狗有情”、“千里去烧香,不如在家敬爹娘”、“要知父母恩,怀中抱儿孙”、“水有源,树有根,不认爹娘如畜生”、“爹养儿小,儿养爹老”、“不听老人言,吃亏在眼前”、“公鸡大了尾巴长,有了媳妇忘了娘”、“媳妇须把公婆敬,自己也要做婆身”、“富贵不着眼里,忠孝常记心头”。而对于权利方或说原告方来说,尤其是因老人多管闲事、有“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亡子不得不亡”及“婆婆对儿媳想如何折磨就如何折磨”的封建家长观念,一定要委婉批评,强调父母子女、婆婆儿媳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只是权利义务不同而已,摒弃封建观念。并恰当运用“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家瓦上霜”、“父母是孩子的镜子”、“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生儿会打洞”、“根不好、苗不好,萝卜开花种不好”、“富贵好,不如子孙好”、“婆婆有德媳妇贤’、“好帮好底做好鞋,好爹好娘养好孩”、“知子莫若父,知女莫若母”、“父母慈爱,子女才孝顺”、“宁可爹娘羡儿女,切莫儿女羡爹娘”、“母亲之美德,儿女之财富”、“父母是子女的样子,子女是父母的镜子”、“惯儿不孝,惯狗上灶”、“娘夸闺女不算夸,婆夸媳妇才是夸”、“会疼的疼媳妇,不会疼的疼闺女”、“家不和,外人欺”、“哪里没有家庭的和睦,哪里就没有生活的富裕”、“不痴不聋,当不了婆婆公公”、“亲者痛,仇者快”等谚语,调解工作可能就会出现“柳暗花明”。

    关于债务类案件:对于债务人或原告方可运用“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诚信为本,信誉至上”、“一言既出,驷马难追”、“有钱钱打发,无钱话交待”、“挨得日子挨得钱”、“好借好还,再借不难”“亲兄弟明算账,人亲财不亲”、“滴水之恩,涌泉相报”等,而对于债权人或原告方可运用“人义值千金,钱财如粪土”、“早晚都得还,能放人一码就放一码”等。

    三、实践与运用

    生活既丰富多彩、多滋多味,又枯燥无味、死去沉沉,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也是符合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的,无奈的诉讼更是如此,目前还未听说“打官司”是没事图个高兴而进行的,诉讼参与人中应当只有委托代理人和辩护人是乐意的,其他均是在万般无奈之下才走上诉讼之路的。所以,掌握好恰当时机,用之几句诙谐幽默、轻松的话语,包括故事、诗词等何偿不可,以缓和一下氛围,下面举三个司法实践中的案例阐述一下如下运用“民间谚语”,以便作参考。

    第一个是“离婚案”,原告方是姓李,其离婚理由是“男的对他不好,只听他爹妈的,而不听我的,婚前婚后全变了一个人,并且还伙同爹妈欺负我,其很伤心也很难过,今天他们去赶街了,乘他不在,我请司法所的写了个状纸,来请你们把我们离了,让他跟爹妈去过,看谁怕谁!”,案件承办人认真地倾听了她前面的诉说,有针对性地做了一些调和工作,并讲了一个爱情故事,故事内容是这样的:“有一对热恋青年,一天到河边去浪漫,突然女友问男友一个恶毒的问题,要是你妈和我同时落水,你先救哪个!男友说,不可能发生哪样的事!她一再追问(还撒着骄),男友后来很正经地说,先救我妈,再救你(然后跳进河里抱着你一起死,死也要在一起),若来不及救你”,那我就“举身扑清池,自挂东南枝”,“不救同年同月生,但求同年同月死”,听了这样的故事,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应当知道“妈与老婆谁重要了”,而实际这根本不好比较“谁更要”?因为不是“同等的”,数学上还可以等量代换,这怎么可以呢!“一个是给予自己生命的,另一个是使用生活丰富多彩”这哪可比!“百善孝为先”嘛!听到这儿,她还是很难过、很悲伤,后来又用了普希金《假如生活欺骗了你》的诗来安慰、劝导她“假如生活欺骗了你,不要悲伤也不要哭泣,在不幸的日子里,不要焦急,相信吧!愉快的一天将会到来!”,听到这儿后,她笑了,于是案件承办法官“趁热打铁”,继续劝导说“你看,人家被欺骗了还要抱着愉快的一天将会到来,而你又没有被欺骗,你哪来这么多难过、悲伤,父母又活不得千百年,丈夫归根到底还要听你的” 嘛!“依人欠得一半”、“好汉不吃眼前亏”,“忍一时之气,免得百日之忧”,这哪儿叫难过嘛,而是叫“吃小占大便宜”,你这点“小愁”算不了什么,还有比这愁上百倍千倍的,不信你听,南唐后主李煜有多愁,在《虞美人》中这样写的“春花秋月何时了,往事知多少,小楼昨夜又东风,故国不堪回首月明中,雕栏玉器映犹在,只是朱颜改,问君能有几多愁,恰似一江春水向东流!”你看看,作为一个曾经的皇帝,现在皇帝也当不成了,以前美人变成别人的,比你的愁更愁吧!听了这些感觉如何!听到这,她说“我服你们法官了!算了,我不离了!真不好意思!耽误你们时间了!”,就这样“破镜又重圆”,社会的和谐又增添“一个细胞”了。“世上无难事,只要肯攀登”,什么事情都可难发生,就是不要“放弃”,“一元钱买一辆奥迪Q7骄车可能吗!”,“回答是YES”,不信请听接下来的故事,“甲与乙是夫妻,丙是第三者即甲的情人,对此乙对丙恨之入骨,甲是一个富翁,但后来得了绝症,思来想去,丙跟自已多年,要帮其解决点今后的生活费,生前立了一个遗嘱,给丙50万元及奥迪Q7骄车的拍卖所得金额,很够意思,丙也感到欣慰,其余财产均归乙及子女,但奥迪Q7骄车拍卖权交给了乙”,最后甲心安理得地离开了人世,遗嘱生效后,乙按照遗嘱行使了奥迪Q7骄车的拍卖权,最后以1元钱成交,狠狠地给了丙一个“两吨重炸弹”,报了“甲生前不敢报的夺夫之仇”,听到这儿“大家应当信了吧!”。

    第二个是“人损案”(现在是健康权案)。王某诉钟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就是其中较典型的一案,其当事人是曾经一起锻炼身体的“同伴”,该案经社区民警、派出所调解过,而钟某一分也不愿赔偿,总认为是原告的挑唆行为致自己出手的,其后果只能由原告绺由自取,本案从立庭到开庭审理基本没有做过调解工作,甚至到庭审过程中的调解阶段也只花了不到十分钟时间,但庭审法官对有把握的证据材料大胆给予当庭认定采信,法律程序不折不扣地进行,休庭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判决宣判之前均可申请法庭调解或自行和解的权利,当时钟某碍于面子不作任何让步,后来运用了“男子汉敢做敢为,能屈能抻”、“忍一时之气,免得百日之忧”、“出钱买平安”、“要人不知,除非已莫为”、“为人不做亏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门”等民间谚语,并告知其“回家好好想想!若愿意调解明早再来”,果真到第二天早上其到法庭说“愿意赔偿原告一定损失了结此案”的想法,最后在法官的调解下,赔偿了原告各种损失人民币5000元了结了此案,且当庭兑现,不容易呀!。

    第三个是“财损、债务等三连环案”,此案虽然不是调解结案,但胜似调解结案,效果很好,这与审理过程中做的调解工作有很大的关系。

    案由是这样的:原告杜某因其夫付某在婚前即1996年向被告刘某借款3000元,付某并承诺支付相关利息,并写下了欠条,后付某外出下落不明,待付某出现时,刘某多次向付某催要未果,通过刘某多次催要,直到2006年付某夫妇才同意连本带息赔偿刘某4000元,而付某夫妇只赔偿了刘某3700元,但在还3700元之前,刘某将付某当写下的欠条收回并当场烧毁,使得刘某“告状无证”。为此,刘某为了挽回损失,2008年农历1月17日将付某家3710元购买的牛强行拉走并以3000元“出售”,后双方发生纠纷,并于同年4月原告杜某也纠集20余人将被告刘某家的牛强行拉走4头,后刘某向公安派出所报案。

    公安派出所立案后,依法调查了相关证据材料,后查明是因借款纠纷引起的,遂通知双方进行调解,通过调解原告杜某同意将其拉走的4头牛返还给刘某,但刘某之前拉走且以3000元出售的杜某家的牛将出售价返还给杜,并定了还款期限,后因刘某以杜某之夫付某仍下欠其借款利息为由,未按时履行返还杜某3000元的义务。

    后杜某认为刘某未返还3000元牛款是公安派出所案件承办人的原因,为此带着其近80岁的婆婆到公安派出所“问理”,并声称“该款要派出所拿出来,若不拿要将其曾拉走刘某家4头牛拉回来,否则,其婆媳俩死也要死给派出所的案件承办人、嫁也要嫁给派出所的案件承办人”,这样杜某婆媳俩天天到派出所大吵大闹,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办公秩序及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并一直持续了20多天,当时正值奥运会召开期间,“要是将杜某依法采取行政拘留,又担心其近八十岁的婆婆到派出所吵闹”,真是进退两难。

    为此,派出所与法庭取得联系,以寻找解决纠纷的良策,以早日脱手此案,恢复正常的办公秩序。后通过法庭的法官出面做杜某的思想工作,从法律、法理、情理等方面分析了纠纷发生的原因,讲明公安机关的职责,告知杜某“既然该案经过派出所调查了解,认为刘某不构成犯罪,该案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但本案之中的相关民事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民事纠纷,派出所可以通过行政调解解决纠纷,但双方应按协议履行义务,若其中一方未按时履行义务,派出所没有相关的强制执行权。也就是说民事纠纷的最终裁判权按法律规定是在法院。”通过再三地为杜某做的思想工作,最后其决定通过诉讼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权益。

    法院依法受理了杜某诉刘某财物返还纠纷一案,并依程序法通知刘某前来应诉,“一石激起千层浪”,刘某前来应诉说:“我还愁告状无门,她告我正合我意,只要她赔偿我借款时约定的利息,牛款就还她,请法庭帮助解决。”,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本案与借款并非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告知其可另案起诉,后案件承办人办理了相关应诉手续,但与本案有关联的两件案件露出水面,刘某以杜某之夫付某借款下欠利息不还为由、刘某之儿媳赵某以杜某之夫付某强行拉牛过程中造成流产等财物损害为由诉到法院某法庭,某法庭依法受理了两案,并依法通知被告应诉,并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在庭前、庭中、庭后案件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调解工作,由于意见分歧较大,双方达不成赔偿协议,但诉讼中作了大量调解工作,运用了大量民间谚语,拉近了与当事人之间距离,为调解、息诉罢访、定纷止争奠定基础。

    遂某法庭依法对“三连环”案作出判决,宣判后,其中两案表示服判,而刘某诉杜某之夫债务纠纷一案,因刘某对判决结果不服已上诉到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中院维持原判。此“三连环”案一审尘埃落定,派出所恢复了往日的正常办公秩序。

    四、体会

    在调解工作中,就是要树立“和为贵,调解优先”的理念,“只要有一点希望都不要放弃”,做调解工作不管是运用“民间谚语”还是其他方法,都是磨嘴皮子的事,一定要有耐心、要有忍劲、笑脸面对、谈吐诙谐,并且是一环扣一环,即“耐心点--态度好点——心细点--多付出点--理解多点--用语平民化点——看长远点--调解率就会高点--当事人就会满意点--审判、执行工作就会顺利点”。

    总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诉讼调解工作至关重要,对家庭和谐、家族和谐、邻里和谐甚至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而调解方法又不是千篇一律的、调解语言也不是固定不变,可能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调解方法,甚至同样的案件因时间、地点或案件承办人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法、语言,调解的方式方法更侧重经验、实践,对于调解的真正准确理解定义在司法界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看法,上述做法仅供参考,但有点是相同的“没有实践就没有发言权”,任何好的理论只有在实践中才能检验、发展。

关键词:民间谚语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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