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辞论辩的语用分析
2013-11-13 14:41:12 作者:张斌峰 徐梦醒 来源:http://binfengz.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修辞论辩可以被视为根据对话题材、论题语境和主体间性(说者与听众)而分配论据、协调论述手段,旨在维护自己的观点,说服对方并产生使其采取相应行动的动态过程。修辞论辩的语用性需要从其研究本身的性质和判断论辩合理性的标准及其认知出发,而着力点就在于关键术语的分析、比较、辨别和判断。从主体间相互意图构建的关系图景的角度来看,话语者和听众之间实质上是“互为听众”。所以,虽然在佩雷尔曼看来,言说者试图影响的对象是“普遍听众”,但双方都在生活世界中具备交往权力。因为虽然论辩是交际性的或对话性的,这种对话离不开带有意义的主体或说话者,这些元素都试图控制并表述他们自己的意义。各种意见与问题在互动的,不同动机基础上的信息交流中,必定要面对顺利融贯的理由交涉在以后的秩序建构中被批判和否定的可能性。因为每个论辩实践必定无法达到终极的真理和普世性的理想化导引。特定群体信奉的特定价值被“置于一个超越他们本身的框架内”[3],然而,“正确性”存在于合乎理性的的商谈背景下时,才被共同推动致有效性程度得以提高的结果。基于此,从语用视角分析修辞论辩具有关键的理论意义。
一、修辞作为论辩艺术
(一)修辞方法的含义
“修辞”一词可追溯到《周易》记载的孔子的观点:“修辞立其诚,所以居业也。”这句话可以解释为“对文辞进行修饰,对言语进行改良,树立至诚至真的感情,因而是营修功业的根基。”先秦的诸子著作当中有很多关于修辞的思想。现代对于修辞的理解于此有很大不同。本文认为,修辞学可以说是发源于实践的一种论辩艺术,一种为了实现说服的涉及实质问题的功能性方法。从古希腊的作为修辞学鼻祖的亚里士多德奠定了修辞学地位的《修辞学》一书开始,修辞学理论就初具规模并对后世产生巨大影响。古希腊时期的修辞主要被定位为说服性的论辩言说。古罗马时期的修辞学代表人物是西塞罗和昆体良(M. Fabius Quintilian),随着古罗马民主制度的衰落,修辞学已经变为专门研究文体风格和临场言说的学问。此后科学技术的发展催生了逻辑学的发展,各个学科分门别类的标准越发明晰,倚重自然语言的修辞学被逐步边缘化,逻辑学的地位在科学方法论中越来越高,追求纯粹客观的科学主义和理性主义成为主流。人工语言的形式推理和细致研究成为主导。说服和论辩问题在被逻辑学等其他学科研究。而修辞学在退居文学艺术领域,将其影响范围限于辞藻和语句的排列技巧和修饰功能,话语的文体风格以及修辞格成为修辞学仅有的“领地”。到了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各种新的社会问题要求学科之间的交叉与综合,伴随着哲学范围内的语言转向,古典修辞理论在学科限制被逐步取消之后重新获得重视。与此同时,修辞学的研究范围得以不断扩展,超越了着眼于文学文体、文法结构的范围,开始具有了本体化的倾向。严格来说,新修辞学并非一个自成体系的学派,而是一种由侧重于单向“劝服”,向言说者和接收者之间的交流、互动、对话的学术运动。认知性和多义性在双向的普遍的互动当中被强调。修辞已经超越了单纯的词句技巧和工具,成为对于事实探究、真理的发现过程本身。
修辞作为一种方法,是对文本的消解,同时又借助文本实现新的解释。因此本文强调修辞的建构性和实践性。论辩互动实现共识最初就是通过这种模式达成的。越是掩盖自身修辞性的文本就越有能力解构原有的解释。“在文本断言自我的微不足道,断言自我的作为纯粹修辞手段的虚无的同时,文本使否定自我的语言变成了语言上拯救自我的中心。只有当自我被置换成否定它的文本时,自我才能作为自我而持存。自我最初是作为它的经验指称语言的中心,现在它成为作为虚构、作为自我的隐喻中心的语言。”[4]通过论辩的修辞建立在主体间性的基础之上,因此论辩各方试图消解和推倒的则主要是对方的话语,借助文本推翻文本和借助话语驳倒话语都离不开修辞方法实现意义的延伸和共识的达成而不至于陷入话语自我的沦陷当中——即意义的反复(tautology)。
(二)修辞学方法可以弥补形式逻辑思维的缺憾
形式逻辑分析的视角预设了作为理性产物的法律的完美性,认为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借助严格的归纳或演绎等分析方法解决,并进而否定了法律发展变化的多重可能性(它用逻辑的形式演绎的“可能生活”取代了生活世界的“语言游戏”)以及对于生活世界语言游戏规则的自发性。逻辑系统是超越了时间、空间以及社会历史文化条件的。作为一个人造的可直接赋予绝对正确性的系统,逻辑方法回避了甚至压制了日常语言中的多义性和自然语言的灵活性。“单纯着眼于推理规则的逻辑体系完全忽略了论证者和受众之间的‘智力接触’这一关键环节,因而谈不上能担当起解释人类在真实社会文化条件下如何从事思维、推理、证明等智力活动的任务。”[5]佩雷尔曼认为,纯粹的形式逻辑在结构上是自明的并具有普遍认同的认定标准,但这种方法却逃离(escape)了问题的实质从而和论辩过程相脱节。[6]而且,过于严格的机械化思虑可能阻隔法官做出公正判决。论辩合理性除了依据一定的形式标准外,更重要的是要依赖实质的标准。
修辞学方法可以避免论证活动当中逻辑学论辩方法的缺憾,《修辞学》中将修辞视为说服他人的有效方法。与此同时,修辞论辩“基于自然语言,以真实语境为前提,并充分考虑言说者与受众这两个能动因素以及他们之间的互动。”[7]这种方法可以完整地展现论辩过程当中说者对意义图景推进的思维进路,从而满足听众充分理解并作出有效判断的要求。对修辞学方法的考察也可以深刻展现、陈述和剖析论辩当中的分歧指向的不同可能性,因而帮助论者依据清晰的推断、预测甚至进行延伸性想象(例如滑坡论证)清晰地帮助说者和听者有效地发现最佳选择。修辞通过话语结构的排列、字符串联的分配、语境依赖的选词这样话语内的策略性安置达致预期的价值选择或语外目的的适切表达。修辞学方法的作用不容忽视,话语配置的力量对听众的影响有可能使论辩效果发生显著的转变,因此,说服技巧的寻觅与总结成为修辞学的核心。20世纪法律论证理论中兴起的修辞学主要是为了批判传统的形式逻辑,佩雷尔曼认为,形式逻辑模式下的分析推理和修辞技术引导的论辩程序应当划分开来。这和修辞学强烈的说服目的性相关。
(三)修辞活动和语境密切关联
特定语境下的论辩或许在脱离这种语境时就是不可理解的。将字句、话语与主观世界、客观世界,过去、现在、将来各个方面联系起来,是语境发挥解释功能的重要表现。使话语处在一个与各方面紧密联系的状态,从而使话语可以被理解。如果脱离了语境,孤立地理解字句是及其困难的。语境可以解释句法和语法上的歧义句,从而使话语接受者准确理解说话者的意图;语境能够呈现和推断字面上违背事例的语句及不完整的语句,甚至解释双关语,从而使言语交际达到最佳的效果。因此语境往往扮演了推动话语本体性意义和意图考察的理解的角色。通过语境作为隐喻的关联想象可以推断出对话的主题和内容。这一层面的理解对于听众来说并没有涉及到是否认同这种对话关系的合理性和商谈主题及内容的有效性。语境诠释过程是实现话语理解关键步骤,也是进一步推进话语认同的前提。对于论证的事实前提,修辞方法并不拘泥于一种关系走向,而是对每种可能性都秉持开放的态度。通过评估对话者的需求、分离商谈各方的价值导向以及在协调原则上的共识可能性,不同修辞策略的体系化就按照各自目的实现了分配。
话语内在的协调事实性和有效性的机制在于对意义的可普遍化的追求,在于语义符号本身具备的相对稳定的指涉范围的特点。(当我说“这是一个红色小球”的时候,不会有人将它视为“绿色的正方体”)基于此,概念在论辩当中起到了表达主题、稳定走向和衔接意义图景的作用,后两种意义是建立在第一种基础之上的。哈贝马斯认为:“即使我们无法突破语言和论辩的领域,即使我们必须把实在理解为我们可以在真陈述中表象的东西的总和,我们也不应该在同实在的联系中遗忘同某种独立于我们的东西(在这个意义上也就是超越的东西[Transzendent])的联系。”对于观念的认同感在不同类型的对话当中具有不同表现形态以及效果,无论是在旨在获取和加深智识的探讨中,在意图解决纷争的辩解当中,在日常的个别主体之间的具体语用情境当中,还是在其他类型商谈当中,论辩当中追求的陈述本身的“真”在不同向度上都可以解释为不同程度上的合理的可接受性,这并非一个简单的判断标准,而是需要深入分析接受本身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因此,论辩互动中语言交往的过程就无法脱离话语受众(听者、接受者、理解话语的主体),听众的认同程度是论辩有效性的判断标准,因而最终诉诸普遍认同观念的论辩将一个理想化的普遍听众当做论辩的实现,但这种实现并不是需要刻意追求的一种状态或者境界,而是为了便于认知特定时间点内论辩进程的超越性要素。
修辞活动当中(即使在非对话的独白场合),对于事实应当如何认定、分类、抉择、配置和运用都大有讲究。不同的语境要求和利益预期决定了事实群当中哪些是相关的(relevant)、哪些是可资利用的(utilizable)、哪些是有争议的(contestable)以及哪些是可构筑的(constructable)。“由于修辞的本质决定了修辞活动涉及的各方对该活动的利益所在,观察角度和一般认识不一致(否则修辞活动就成为多余的了),各方对究竟哪些事实是相干或可资利用、哪些是不相干或不可资利用的判断也不可能一致。甚至就修辞者本身而言,同样一个事实也可以根据他带劲修辞情景的不同的个人兴趣而改变其相干程度。”[8]基于此,修辞者在论辩过程当中也会有意地回避、隐藏、压制甚至掩盖对于自己不利的但尽管有直接相干性的事实。
二、修辞论辩及其方法
就理性说服而言,论辩理论除了依赖逻辑学以外,主要从修辞学和论辩术中发掘。“这里的逻辑方式实际上是指基于语形和语义的形式逻辑方法,因而对论证的评价是一种静态性的、零主体的、无目的性的和缺乏背景敏感性的评价。”[9]而修辞学和论辩术对于论证的语用要素更加强调。为了充分理解和把握论辩的主题和方向,需要理解论辩的实际修辞语境。例如论辩过程中说者和听众的构成(speaker and audience),他们相应的构成、背景、关系以及具有的期待等,所有这些要素都会或多或少地对论辩的进展产生影响。同时,论题开展的走向以及分论点的相关性都主要依赖修辞语境予以判断。修辞视角下的论辩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力图实现对听众对给定命题和事态的理解和认同(adherence)。修辞论辩借助多种说法方法,但总体上来说是综合了理性的(logos)、信誉的(ethos)和情感的(pathos)论辩[10],以及相应的说服策略。判断、决定和行为是修辞论辩中不可颠倒的重要环节。修辞论辩处理的是包含“可能性”的情况,而非包含“必要性”的情况,关注哪一种情况比另外一种的可能性更加突出。[11]依据不同的主题、不同的听众特点、不同的认知环境以及不同的论辩态度,修辞论辩对不同的命题或命题集合进行确证和否证。
(一)论辩的修辞根据
论辩的修辞根据是enthymeme,由亚里士多德在《论题篇》当中提出。它的翻译严格来讲应当是三段论省略式,也有将其翻译为省略三段论、概然性辩论、省略推理法的。其中包含的并不仅仅是字面意义上将要求推论过程应当用尽可能少的命题完成,而且包含了更加深层次的内涵。《论辩行为——轮班的修辞模式》[12]一书当中,作者Christopher W tindale认为enthymeme有三个需要注意的问题:首先, enthymeme的内容是关涉可以存在多种可能性的事物,或者说可以从当前状态转至另外一种状态的事物。基于此,enthymeme处理可能性而非必然性,这决定了盖然性推理对于论证对象的认知并非是拘于一域,而是具有开放性的。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开放性并非是毫无限制和天马行空的,而是受到科学认知与可能性利益诉求的目的性引导,因而走向一个特定的但不可预知单一结果的论辩方向;第二,enthymeme也重视其与听众(audience)之间的关系。听众并非处于论证空间之外,而是论辩进程的实际和主动的参与者,对论辩程序的语境关系网络产生格局构造的效应,并对最终的论证结果产生影响;第三,enthymeme的论辩形式是一个重要议题。它并不排斥传统的演绎和归纳思维,而是将他们融入到了语用探讨和可能性辩证考察的过程之中,因而成为了思维的连接点或者推断性要素。
(二)修辞论辩技巧
通过佩雷尔曼的论证图示,可以看出论证分类的新方法,即关联(association)和离析(disassociation)。概念上离析的主张主要基于这样的情况,有的论辩主张应当通过相互分离的两个概念进行说明,如果它们被不适当地联结就有必要适用概念的离析。佩雷尔曼将关联论证分类分为三个方面:即准逻辑论辩(quasi-logical arguments),建立于事实结构上的论辩(arguments based on the structure of reality)和旨在确立事实结构的论辩(arguments establishing the structure of reality)。[13]准逻辑论辩和一般的形式推理论辩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应用自然语言,并且相对于蕴含真值的事实判断来说,主要以价值判断为主。准逻辑论点试图通过在前提和结论之间建立某种类似于逻辑的关系,从而实现“信念转移”,其包含包含不可共存性论点、认定与分析、交互论点、包含关系论点、比较论点和概率论点;基于实在结构论点包含联系关系论点(例如原因与结果、手段与目的)和共存关系(例如本质和表象、事物与特性、符号与意旨)论点;构建实在结构论点则包含例证(example)、例子(illustration)、模范(model)、类比(analogy)和隐喻(metaphor)五个方面。[14]这几个方面的论辩方法都承载和关照了听众事先保有的信仰、偏好和价值观等态度。论辩方法的运用力图实现听众信服指向的调整、转移、更改或者加强、确认。
(三)修辞论辩的合理性标准
新修辞学对于语境效果的追求排除了语言以外的其他方式,当然,对于特定目的的达成,身体语言或者艺术符号或许都会引发意义,但仅有言辞表达了这些需求甚至附加了承诺和斜坡时,论证的背景才有了可行的分析余地。任何仅仅通过言辞来施以特定行为的做法只有诉诸论证才和修辞学具有不可分割的关联。因此论辩结论的合理性即依赖对听众的认同程度考察。即使这种非形式逻辑观没有依循真值求证的逻辑证明标准和形式要去,新修辞学的内容主要要不同论点或者论题的整体。
佩雷尔曼对“rational”和“reasonable”的区分源于逻辑和修辞的不同思维模式。rational和数理推导思维相关联,通过具有先在正确性和不可置疑的真理性事实之间的关系进行评价。因此,rational和经验与对话的指向并不一致,并且不依赖于时空限制以及主体的教育和文化背景(It owes nothing to experience or todialogue, and depends neither on education nor on the culture of a milier of anepoch)[15]。相反,reasonable一词则和通行的理解和常识相一致,经常涉及经验和对话。[16]因此,我们说作为“理性人”的某个主体从reasonable的层面上来讲就和他的角色、性格以及其他影响互动的要素密切相关;而从rational这个层面上来讲,所谓的“理性人”就是从某种体制上的统一性要求和机械化标准来界定的。在互动模式具有特定要求的情况下,reasonable和rational两种标准要求的论辩活动通常是同时存在的。[17]哈贝马斯认为不同的合理性标准都有一个规范性的要求,如果超越了这个界限陷入了绝对的场域依赖当中。“它会超越一切局部的共同体的边界而指向一个普遍的‘一’,”[18],即某种超越性。如果忽视其中任何一种理性标准,那么论辩活动当中要么有可能失去基于普遍认同的科学准则实现有效进展的机会,要么有可能使互动的走向偏离实际的需要。法律论辩应当重视合理性(reasonable),因为法律环境下对某种意见的支持和反对需要审慎地选择论证方法,并从听众的角度求证法律决定的有效性。“在法律上,法律推论并非仅止于以有系统地的专业方式,来陈述一般格律而已,因为一般格律对于任何人,尤其是执行者而言,都只是暧昧而模糊的意念。”[19]显然,合理性的要求涉及到听众对话语理解的追求,“理解的条件在日常交往实践中必须得到满足,因此,它们揭示了一种假设的论证游戏,在这种游戏中,作为正方的言语者能够说服作为反方的听众,相信一种可能存在问题的有效性要求的合理性。”[20]修辞论证的对象此时被视为具备理性反思能力的主体。言说者通过话语内的架构内涵力图实现一种并非强迫、引诱、欺骗等手段实现的理解、认同、接受甚至采纳。
三、修辞论辩的语用有效性
尽管前文强调了修辞论辩对逻辑方法的弥补,但这并不代表修辞论辩可以取代逻辑论辩。两者对论辩效力的追求具有不同的指向。逻辑学方法对论证思维的有序性、严谨性和缜密性要求是修辞方法无法匹敌的,这些也不是修辞论辩要强调的效果。但显然这两种方法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修辞论辩虽然通过超越主题本身的意象寻求关联性理解和比较性阐释,但这终归是为了加深论辩得以具备更深说服力和清晰度的目的,即修辞论辩的重点始终建立在实现对于听众的最大化的可接受性。
(一)修辞论辩强调对听众的说服
新修辞学将听众对论辩的理解和接受作为论辩成功标准。严格来说,新修辞学并非一个自成体系的学派,而是一种由侧重于单向“劝服”,向言说者和接收者之间的交流、互动、对话的学术运动。认知性和多义性在双向的普遍的互动当中被强调。修辞已经超越了单纯的词句技巧和工具,成为对于事实探究、真理的发现过程本身。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图泰卡和佩雷尔曼发表的《新修辞学:论论辩》一书。“新修辞学”理念第一次被提出,论辩进程的非形式化之维促成了价值判断和话语有效性标准的转化——即听众的认同。
特定群体由于和言说者共享某种理念从而被说服并不意味这说者的目的已经实现。佩雷尔曼看来,言说者通过修辞影响了的人或者其试图说服的人是以说话者内心的预想为参照系的。作为新修辞学的核心概念,“听众”被佩雷尔曼区分为了普遍听众(universal audience)和特定听众(particular audience)两种。普遍听众也被称为理想听众。特定听众则是无论是否有理性和能力的任何团体,他们可能信奉和偏好的理念有其特殊性。“普遍听众意味着一群能回应逻辑的谈话的合乎理性的人。这一类型的论证,尽管是对形式逻辑的补充,但是并非使用计算器的计算。相反,它是以影响特定群众为指向的劝说推理。因此,言说者了解其听众是基本的要求,这种了解简介地取决于主题事实。”[21]显然,作为话语接收者的听众的质量是论辩质量的评断依据。此时,前提到结论的推断过程或者争议的剖析和化解已经不是论辩的首要目标,而是推动、提升、强化甚至形构听众在理念和行动上的认同(adherence)。论辩的最根本的理想是获得普遍听众的认同,而论辩对特定听众的说服力不能算作最强有力的标准。并且,和客观中立的归纳或者演绎推理模式不同的是,论辩推理在新修辞学的证明思维当中以说服听众为目的,因此话语结构的配置以听众的反应为调整标杆。
(二)通过不同术语理解“说服”的有效实现
persuade和convince在汉语当中都有“说服”的意思,但在修辞论辩的分析当中。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通常后者强调主体的内心确信及其思想和智识上的认同与评价,即使主体明了某件事。例如It is difficult to convince someone that mystatement is true.[22](使某人确信我的陈述为真是有难度的)。Persuasion强调主体被说服去做某件事情。在英语当中就有persuade sb. to do sth.的用法。因此,如果想要强调说服某人去做某件事情则最好从persuasion来理解。两者的主要区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persuasion主要涉及行动领域,而conviction主要涉及思想领域;第二、persuasion中带有积极主动地掌控局势和情境走向的意谓,而conviction当中则不存在这层意思;第三、persuasion有时会通过影响听众的情绪甚至激发听者的情感以实现其目的,而conviction不涉及听众的感知和觉察;第四、conviction比persuasion有更强大的论证力和理性说服力,即强调论辩走向的确定性而不是可能性;第五、不像persuasion,convince这个词有时可以翻译为向某人“证明、确证和交代”某事,从而使对方思想上确认某事;第六、persuasion相对来说隐含更多的诡辩性质;第七、persuasion将重心放在说者身上,力图提升其协调对方意见和行为的意愿和能力。conviction则把重心放在听者身上,关注其接受和认同的深度及其进行理性评估、反思和回应的能力,而说者相对来说则处于比较被动的低位。[23]从上面的比对来看,修辞论辩的目的应当以说服(persuasion)为主,即通过修辞手法的运用力图实现一种“以言行事”的效果。因此和convince更加强调听者的不可逆转的“信服”,persuasion包含更多的“过程”性要素。
四、法庭语境下修辞论辩的特点
法庭语境下对当事人的诠释与论辩过程是考察修辞论辩的绝佳途径。这是因为:第一、法官中立听审裁决,面对的是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从庭审程序本身和从利益对抗的形势分析需要通过不同的视角。当事人胜诉的需求激发了其本身,尤其是其代理人(往往是掌握精深论辩技艺的律师)借助修辞手段实现论辩胜利的动机;第二、法庭语境下不同角色的特点、权利、职责以及地位有助于从不同程度分析修辞指涉的众多图景及其交融;第三、“正是法律的争辩性,使我们立即想到法律论证的修辞学特征,只要有公共论辩的地方,就有修辞学。”[24]。修辞论辩是一种贯穿了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的整个过程的方法。
法律修辞学相对于一般修辞学来说,有一个重要的不同点。那就是通常的修辞学更加注重话语意图指涉的对象本身,话语隐含意义的挖掘因而成为主要的工作。而法律修辞学基于法律本身的特点(包含了智识积淀和利益诉求两大目的性考量因素),更加注重这个分析和发掘的过程,即法律修辞的思维进程具备怎样的逻辑特点;法律修辞指涉的诉求和话语本身之间具有怎样的论辩演进表现;以及法律修辞中实现的意义图景是通过怎样的视角和进路实现的。因而,对法律修辞的研究(主要出于法律论证研究领域中)和对一般修辞学的研究应当在循序渐进、相互借鉴和明确区分二者上面应当施加更多的注意力。
(一)修辞论辩影响案件事实的重构
在诸多情形尤其是法庭语境下,论辩过程依托的案件事实往往已经发生,此时法官期待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其陈述能够有效地还原事实真相。尽管如此,法庭最终依循的案件事实无法和真实情况相吻合,相反,是整个法律陈述和论辩的话语建构了关于案件事实的共识或者裁判者个人的认知与理解。因此,真正成为裁决基础的“案件事实”实质上是法律论辩互动烘托的意义图景,其中包含了诸多论辩策略的描绘、延伸、渲染甚至扭曲。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结果,是由于法庭语境下当事人作为利益攸关方存在着胜诉的需求和目的。因而,目的理性的预设就注定无法在“利益无涉”地情况下将理性商谈彻底地贯彻于法庭论辩当中。但从方法论来讲,这种特性有助于借助目的理性预设提炼修辞论辩当中的策略性要素,并进而清晰有效地考察、辨别和总结修辞的方法。同时,通过修辞模式的分析也可以考察当事人和法官的公正观念及其对自身公正观念的态度。
(二)结合实例分析法庭语境下修辞论辩
前文所述修辞论辩包含理性的(logos)、信誉的(ethos)和情感的(pathos)论辩。在法庭各个角色的定位都是事先安排的法官中立裁判,控辩双方处于相对立的地位。因此,法庭对话的预设本身包含了对严谨的逻辑与结合角色特点的话语效力的期待。因此,法庭当中修辞论辩的表现有很多诉诸听众感情的方式(尤其是律师的法庭演说)。1924年美国伊利诺伊州发生一件谋杀案,两个未满20岁的年轻人理查德·娄伯和耶森·里波路绑架并杀害了14岁的罗伯特。[25]该案罪证确凿,两个嫌犯也供认不讳,他们都承认参与了犯罪,而且本案没有可以通过因为患有精神病的情节得以洗脱罪名的可能性。本案的两个被告都受过良好教育,因此他们很难赢得无罪释放的裁决。但律师克莱伦斯·丹诺通过高超的辩护策略,使他的两个当事人摆脱了陪审团可能对其处以重刑的可能性。“如果被处以重刑,则极有可能是把两个10多岁的凶手送上绞刑架。”[26]丹诺律师本人极力反对死刑。他在法庭演说当中运用了大量的诉诸感情因素的论辩技巧。[27]最终本案的主审法官甚至留下了眼泪。由于法庭当中经常出现诉诸听众情感的修辞论辩方法,因而听众对论辩效果的体验和感受就有可能抹杀听众作为理性批判者的角色和作用。如果修辞方法能够融入而不抹杀法庭语境下主体之间的商谈结构,并且法庭情境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法官等角色以外的非参与者的理性反思有可能成为论辩要素的时候,针对如何依据规范对案件事实进行解构和诠释就需要通过语用论辩的方法来解决。[28]
五、沟通理性对修辞论辩策略性的缓解
修辞论辩通过结果情境的描述,将听众从当下对先前识别和理解的发掘和挣扎当中解脱出来,又使其跳入对可能发展走向的隐忧当中。这种隐忧未必来源于未来结果不利于自身的可能性,而是来源于这种结果的不确定性。在这种心理基础上,修辞论辩获得了进一步展示其“天赋”机会。它将这种隐忧转化为有益于其目的实现的情景联想,并通过将这种未来的可能结果转换成原因,反过来影响当下。听众由于语词技艺的精巧和高深而实现了一种尽管是基于熟稔的情境和关系的,但却有利于说者意图的理解。这就是修辞的魅力。“一个‘内在经验’的完整概念只有在它已经找到了个人所‘理解’的语言之后,才能进入我们的意识——即将一个情境转化成一个熟悉的情境——:‘理解’只不过朴素地表达了方法:是有能力表达某种过去的和熟悉的事物。”[29]如果将这种力图实现期待图景的清晰化和说服力的话语诠释建立在说者与听众之间的共同智识基础之上,使修辞论辩成为交往主体之间共同接受的方式和话语理解途径内在的默契。那么这种建立在生活世界当中的论辩过程才能实现说服效果的最大化。因此,通过修辞手段的论辩究竟是控制了听众的理性还是尊重与关照听众的理性,需要深度关联强调主体间性的语用分析方法来予以探讨。
(一)语用分析反映修辞论辩思维的本质
不可否认,修辞方法本身存在着一些固有的消极特点。修辞往往强调语词的架构和体裁的抉择,因此缺乏实质性,并强调意图传达的迫切性。因此修辞不重视话语的层次和思维进路,而多着眼于话语表达的手段。[30]从方法的角度来看,修辞方法侧重于运用缺省推论,有可能使话语陷入“格言化”的境地,因此有可能无法规避谬误的出现。从对话伦理的角度,脱离的商谈视角的修辞有时甚至可能存在策略性引致的潜在或明显的欺骗性,形成“伪事实”的假象。“对某些技巧的放弃或使用不迎合听众的特点,也可能会有反效果,有时候不是完全迎合听众的论证,才是好的论证。”[31]从论辩的角度来说,修辞论辩存在一下缺陷:第一、修辞手法将语用目的拉出了逻辑结论适切性的轨道;第二、修辞学并未指出整体的合法性诉求必须预设一个相对完善的“大前提”参照系统。阿列克西对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就进行过批判,“这个分析的最大缺陷是放弃了对分析哲学之工具的运用。”[32]。所以,修辞力量有可能被误用从而背离预期。
修辞论辩尝试的方法是通过另外一种事物、状态、行为或模式的特点来体现自身观点本身的相似性、雷同性或相反性、反差性。例如,隐喻就体现了人的认知现象,是通过不同领域的经验能够相互或单向说明与理解的关系来实现听众对说者观点的具体化或抽象化的认知与理解。因此,修辞论辩的逻辑思维方法从总体上来说是让听众明白:
X=Y或X=-Y
修辞论辩着眼于话语的功能而非结构。“持续不变的因素是那个要达到的目的,即说服人(或后来所说的:传意、动情和愉悦)。”[33]从实现理解的角度上来说,这个等号的现实体现不一定是外显的。如:“你是我的生命,你是我的太阳。”相反,这个逻辑式本身不仅无法掩盖修辞论辩的语用性,而且正是因为通过“=”这个链接模式,才使不同事物、状态、行为或模式等选择实现语境融合与思维融贯,从而通过引领甚至把握听众的关联能力或者想象力。所以,语用方法隐含于修辞论辩当中,语用分析反映修辞思维的本质。听众进入论辩关系当中才意味着言语行为的成功。语用学分析对于修辞论辩来说就像水之于鱼,不但提供修辞论辩得以进展的哲学前提、方法准则和运作原理,同时也约束着修辞的延伸,通过主体间互动的理性要求实现对其缺憾的填补以及对修辞效果和论辩可接受性的检验。总的来说,主体间性可以激发听众的理性,使其从对方灵巧、高明的话语“催眠”中唤醒,而不至于深陷对方话语形构、渲染和烘托出的深度知觉甚至情感体验,即从“感觉”走向“觉察”,从而使交往理性确保修辞论辩中对话的理性推进。
(二)交往理性为修辞论辩提供了反思和质疑的空间
交往理性即沟通理性,其预设了互动的合理性与对话的可能性。在交往理性视野下,理性不在于解释的明确性和缩减与绝对真理距离的努力,而在于这样一个过程,社会交往的参与者在这一过程中被要求对其所说或者所做进行论证。交往理性促成相关问题的讨论得以从言语行为目的本身延续,而不会受到权力或者其他关于主体角色地位差别的干扰,特别是在论辩主题越发鲜明的时候,或者对某言语行为的有效性无法在商谈主体之间达成一致的时候,言说者或许会对诉诸话题预设的规范性问题予以讨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比如确证与对方论点相反的客观事实等,推进论辩的开展。论题的抽象化进度往往建立在互动双方默认的基础上,其程度依赖于话语针对的问题所在的特殊情景和主体认知能力的高低。因而,可以说,交往理性为对话者提供了一种进程性的资源和基于语用讨论的空间。
对意义的表述离不开词句的配置与安排,“在一种情况下,句子的思想是不同的句子共有的;在另一种情况下,只有这些语词,这样排列,才表达这一思想。”[34]而修辞建构的意义大厦并不具有完备的稳定性:“一旦听众在听了他们的说辞之后还是决定对他们说‘不’,那么他们不仅为这件事所投入的一切都将付诸东流,而且往往还得再搭上个人声望、信用、威信等。从这个意义上说,修辞这可以说是话语领域的‘企业家’。”[35]通过话语的架构,同时需要听众在解读喻意时候依赖联想、类比甚至想象等智力过程,这也决定了意义无法做到绝对的固定和明确,但从另一方面,这种内在的不确定性加强了论辩(主要是法律论辩)中商谈共识的可接受性。交往理性蕴含着对于支撑着互动的规则的证成和讨论,尤其是在交流出现问题的时候,话语者可能诉诸对相对抽象问题的概括,并推进论辩的开展。或者可以说,对话者之间默认了论题的抽象化转换,各自退让一步,其程度依赖于演说者对象依据特殊的情景和能力的理解程度。任何试图说服理性地对方的话语都包含着试图推动结论的得出及其说服力的理由,但这个理由往往在一种愿意等待检验(主要是特定听众以外的所有人)的直觉中展开。“其特征就在于这样一种意向:在一个非强制但有秩序的比赛那个论据更好的竞赛中,在最好信息最好理由的基础上,为一个有争议的意见赢得一种普世观众群体[ein universal Auditorium]的同意。”[36]我们不能说这种对于检验通过的期待是理想性的,但是普遍听众的认同通常却无法绝对实现,因此普遍听众在理论上成为被构造出来的范畴,这其中却包含了论辩努力中的可普遍化追求,因而是排除了压制和不平等要素的情境。
从主体间相互意图构建的关系图景的角度来看,话语者和听众之间实质上是“互为听众”并且“互为修辞者”。所以,虽然在佩雷尔曼看来,言说者试图影响的对象是“普遍听众”,但双方都在生活世界中具备交往权力。因为虽然话语是交际性的或对话性的,这种对话离不开“带有意义的主体、说话者或者‘法律典籍’”,这些元素都试图控制并表述他们自己的意义。“意义是一个自我形成的属于作者的实体。”[37]从交往理性超越了单一“听众”角色,因而,普遍听众作为理性的个体所组成的群体性范畴,包容了这样的理念,即听众本身也是话语和修辞策略的运用者,也需要对方作为“听众”的认同。“谁要是诉诸普泛听众,他也是在诉诸自身,因为其自身也是这种听众的一员。”[38]对方的同意是论证成功的标志,但同时也意味着他认同了更复杂、更具逻辑性的甚至更加合理的结论的得出,这也有助于对修辞学在法律论辩领域寻求一个有效的规则之治的合理定位,促使法律主体提升自身对于话语象征性内涵的领悟,从而在论辩中有效地获取可资利用、调试或者反思与质疑的资源。
【原载《湖北大学学报》社科版2013年第6期】
[1] 张斌峰(1962.5—),男,河南省光山县人,哲学博士,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哲学和法学方法论。
[2] 徐梦醒(1986.11—),女,河南省许昌市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方法论。
[3] Chaim Perelman, The New Rhetoric: A Treatise on Argumentation,p.26.
[4] [美]保尔·德·曼:《阅读的寓言——卢梭、尼采、里尔克和普鲁斯特的比喻语言》,沈勇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18页。
[5] 刘亚猛:《西方修辞学史》,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8年版,第325页。
[6] Perelman, Chaim: The realm of rhetoric. William Kluback. Trans.Notre Dame: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pp.60.
[7] 刘亚猛:《西方修辞学史》,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8年版,第325页。
[8] 刘亚猛:《追求象征的力量——关于西方修辞思想的思考》,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75页。
[9] 熊明辉:“语用论辩术——一种批判性思维视角”,《湖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10] 这是经典修辞论辩理论的划分方法,即将论辩可兹诉诸的依据分成了桑拿汇总类型。理性的(logos)、信誉的(ethos)和情感的(pathos)论辩分别对应论辩的逻辑一致性、说者的可信度和权威性以及对听众情感要素的把握。修辞论辩更加强调后两者的作用。参见Aristotle. Rhetoric and Poetics. Trans. Roberts, W. Rhys. NewYork:Modern Liberary,1954.
[11] Tindale, Christopher W.(Christopher William), Acts of arguing: arhetoric model of argument, State University of NewYork Press,Albany, 1999,pp.14.
[12] Tindale, Christopher W.(Christopher William), Acts of arguing: arhetoric model of argument, State University of NewYork Press,Albany, 1999,pp.11.
[13]
[14] 廖义铭:《佩雷尔曼之新修辞学》,唐山出版社1997年版,第99-165页。
[15] Perelman, Chaim: The rational and the reasonable. In The newrhetoric and its applications. Dordrecht, Holland:D. ReidelPublishing.1979.pp.117.
[16] Tindale, Christopher W.(Christopher William), Acts of arguing: arhetoric model of argument, State University of NewYork Press,Albany, 1999,pp.40.
[17] Laughlin, Stanley K. and Daniel T. Hughes. 1986. The rational andthe reasonable: Dialectic or parallel systems? In Practical reasoning in human affairs:Studies in honor of Chaim Perelman. James L. Golden and Joseph J. Pilotta. Eds.,187-205.Dordrecht, Holland: D. Reidel Publishing.
[18] [德]哈贝马斯:“理性在多元主张中的统一”,载[美]詹姆斯·施密特主编:《启蒙运动与现代性——18世纪与20世纪的对话》,徐向东,卢华萍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17页。
[19] Chaim Perelm and L. Olbrechts-Tyteca, The New Rhetoric: A Treatiseon Argumentation, John Wilkinson and Purcell Weaver(trans.), University ofNotre Dame Press, 1969, pp.43; 译文见廖义铭:《佩雷尔曼之新修辞学》,唐山出版社1997年版,第69页。
[20] [德]于尔根•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曹卫东、付德根译,译林出版社,第68页。
[21] [比利时]佩雷尔曼:《旧修辞学与新修辞学》,杨贝译,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2005年总第8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0页。
[22] Edda Weigand: Dialogue and Rhetoric, University of Munster, John Benjamins Publishing Company,Amsterdam/Philadephia,2008, pp123.
[23] Edda Weigand: Dialogue and Rhetoric, University of Munster, John Benjamins Publishing Company,Amsterdam/Philadephia,2008, pp124-125.
[24] Neil MacCormick, Rhetoric and the Rule of Law: a Theory of LegalReasoning, New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p17
[25] 基于本文的论述意图,本案的详细细节将不再陈述,详见:林正主编:《雄辩之美——美国律师协会20世纪“最佳法庭演说”经典案例选集》2010年版,第56到59页。
[26] 林正主编:《雄辩之美——美国律师协会20世纪“最佳法庭演说”经典案例选集》2010年版,第59页。
[27] 例如,丹诺在长达数小时的终局演说的最后说:“我知道,法官大人您站立在未来和过去之间。我知道,未来跟着我,跟着我在这儿所代表的一切。我不仅代表这两个不幸孩子的性命,同时也代表所有的男孩和女孩,代表所有的年轻人,并且尽可能地也代表所有的老年人。我祈求生命、理解、仁慈、友好以及体谅所有人类的无限慈悲,我祈求我们能用仁慈去征服残酷,能用爱去征服仇恨。我知道,未来在我这一边。法官大人,您站在过去和未来之间,您可以绞死那两个孩子,您可以吊起他们的脖子,直到他们死去。但是,当您那样做的时候,您就把您的脸转向了过去。当您那样做的时候,您就会使其他没一个孩子生活得更加艰难,他们在无知和黑暗中,只有摸索着穿过那童年才会经历的迷宫之路。当您那样做的时候,您就会使那些还未出生的孩子们生活得更加艰难。当然,您也可以挽救那两个孩子,从而使每个其他孩子的生活更加容易,而那些孩子们,也许会有一天也站在这两个孩子曾经站过的地方。您可以用一种渴望、一种远见、一种希望和一种命运,来使每一个人的生活都更加容易。我祈求将来,我祈求着那么一个时刻,仇恨和残酷不再控制着人们的心灵。当通过推理、判断、理解和信念,我们知道了所有的生命都是值得挽救的时候,怜悯就是人类最高境界的品质。”参见林正主编:《雄辩之美——美国律师协会20世纪“最佳法庭演说”经典案例选集》2010年版,第104页。
[28] 参见熊明辉:“语用论辩术——一种批判性思维视角”,《湖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29] [美]保尔·德·曼:《阅读的寓言——卢梭、尼采、里尔克和普鲁斯特的比喻语言》,沈勇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14到115页。
[30] Edda Weigand: Dialogue and Rhetoric, University of Munster, John Benjamins Publishing Company,Amsterdam/Philadephia,2008, pp121.
[31] 廖义铭:《佩雷尔曼之新修辞学》,唐山出版社1997年版,第184页。转引自蔡琳:《裁判合理性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版,第170页。
[32] [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作为法律证立理论的理性论辩理论》,舒国滢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44页
[33] [法]茨维坦·托多罗夫:《象征理论》,王国卿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60页。
[34] [英]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陈嘉映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170页。
[35] 刘亚猛:《追求象征的力量——关于西方修辞思想的思考》,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37页。
[36] [德]哈贝马斯著,童世骏译,《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80页。
[37] [美]彼得•古德里奇:《法律话语》,赵洪芳,毛凤凡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1页
[38] [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作为法律证立理论的理性论辩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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