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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淫“双性人”构成强奸罪吗?

2013-11-17 16:12:09 作者:陈国艺 蔡雅萍 来源:http://qingyuanshan.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吴情树按 本案例暴露出我国刑法第236条关于强奸罪立法的缺失,我国刑法将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为妇女,导致强奸男性、强奸双性人的案件无法得到有效的处理。目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化,不少国家的刑法均规定,强

吴情树按 本案例暴露出我国刑法第236条关于强奸罪立法的缺失,我国刑法将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为妇女,导致强奸男性、强奸双性人的案件无法得到有效的处理。目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化,不少国家的刑法均规定,强奸罪的对象是他人,台湾地区刑法将强奸罪的对象限定为男女(也是有缺陷的,无法涵盖双性人),但我国大陆的刑法还停留在以前,没有紧跟社会发展步伐,将强奸罪的对象扩张到所有的他人,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适用的困难。
具体到本案中,该市检察院的检察官也曾来我们法学院咨询,我们法学院的三位刑法老师也持三种不同的观点:无罪说、既遂说、未遂说。当时,我是持既遂说的观点,支持该市检察院的起诉决定,而不赞同本文两位检察官的观点。理由是:法律是社会交往的规则,人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性,而不是自然属性,法律更应该关注人的社会属性,而不能简单地停留在自然属性和生物属性上,我们每个人都是以不同的社会角色参与社会交往,因此,强奸罪中的“妇女”应该做规范的、社会的理解,本案中的“小倩”在生物学和医学上确实是男性,但由于他有两套生殖器,且从小到大都是以女性角色参与社会交往,自己以及周围的人都认为他就是女性,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行为人的强奸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小倩”女性角色的侵犯,侵犯了其性的自主权,且已经插入了“小倩”的女性生殖器内,构成了既遂。当然,我的观点不一定对,欢迎指正。这个问题在立法修改之前,还需要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学科做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奸淫“双性人”构成强奸罪吗?
陈国艺  蔡雅萍
 
2013926,互联网正义网刊发一条新闻,简要内容为:20133月,犯罪嫌疑人魏某与黄某在某市一小摊吃烧烤,其间,魏某邀约从网上认识的“女孩”“小倩”一同前来。接到邀请后,“小倩”遂与其男友石某一同赴约,后石某因故先行离开。吃完烧烤后,魏某和黄某尾随“小倩”至一偏僻的巷内,对其实施殴打并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详见正义网)
 
这本是一起较为常见的性侵犯案件,但该案吸引人们眼球的是,对被害人“小倩”的血液样本检测后发现,其DNA-AMEL基因座为X/Y,也就是说,从DNA的角度来看,“小倩”是一名男性,但“小倩”的外表女性特征明显,这种情形,生活中俗称“双性人”。对于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该市检察机关从“小倩”的男友石某处得到证实,其与“小倩”平时有正常的性生活,且两犯罪嫌疑人也均供述先后强行与“小倩”发生了“性关系”。结合“小倩”的养父证实,“小倩”具有男女双性身体特征,以及“小倩”姑姑证实“小倩”上半身的体征与同龄女性无差别等因素,该市检察机关认为“小倩”是一名“女性”,以魏某、黄某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
 
对此,笔者认为,该市检察机关的观点有待商榷。《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是“妇女”,从罪刑法定的角度,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对“妇女”的理解,在我国的通常语境下,“妇女”多指已婚女性,《刑法》在此应扩大解释为“女性”,从上位概念涵盖“妇女”,才符合该罪犯罪对象的普遍意义。那么“女性”是否应当包含“双性人”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不可否认,“双性人”确实具有某种女性的身体特征,并且伴随着社会多样性的进程,“双性人”乃至“变性人”,也会逐渐纳入人们的视野,这就要深入地考究这类特殊群体的性别本质,是以《身份证》的记载还是以人的外部特征,或是以当事人的内心感受或是其他?人体学告诉我们,正常人都是有23对常染色体,其中男性有一对由XY(性染色体)组成的染色体;而女性则是一对由两条X(也是性染色体)染色体组成的染色体,这是医学上区分男女性别的根本的标志。这种标准对人性别的本质作了最根本、最科学的区分,完全可以服务于刑法对“性别”的要求,并且不得随意类推。实践中,许多犯罪对象的本质,也都是借助科学的鉴定予以定罪量刑,如对“枪”、“毒品”、“机动车”性质上的认定,又如对“骨龄”、“智力”、“残疾程度”等级上的认定。因此,该市检察机关采用“外部特征”的标准界定性别,显然不够科学,不具有根本的说服力,也不符合公众的一般理解。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的犯罪对象应为“男性”,两犯罪嫌疑人因对象不能犯,不构成强奸罪,可根据被害人的实际受损程度,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根据被害人被控制时间的实际长短,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比较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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