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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斌投毒案二审辩护词

2014-12-15 22:00:58 作者:斯伟江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审判长、审判员:
  我的第一句话,就是向死去两个最爱的孩子的母亲及孩子的亲属表示慰问,也对这两个活泼可爱的小生命离去近7周年,表示哀悼。我们今天在这里追究真相,也是告慰孩子的在天之灵,相信他们也不会

审判长、审判员:

  我的第一句话,就是向死去两个最爱的孩子的母亲及孩子的亲属表示慰问,也对这两个活泼可爱的小生命离去近7周年,表示哀悼。我们今天在这里追究真相,也是告慰孩子的在天之灵,相信他们也不会也不愿意看到他们的邻居,念斌叔叔,因为冤枉而走上死刑之路。

  一审判决,共罗列了26列(有的是一类)证据,只有最后一列,可以和指控念斌有关,第26份,就是念斌在侦查、律师会见、审查批捕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除了这份笔录,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是念斌投毒的,因为把念斌换成另外任何一个人,其他的证据,都可以使用。因为,两个孩子,确实已经死了,有检测出毒药的报告,有抢救的病历,有受害人的陈述和证言。

  但投毒现场,没有念斌的指纹,念斌家没有发现毒药,卖鼠药的老头也没有指证念斌,念斌也没有杀人动机,这一切,都没有援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所规定的: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福建高院也曾坚守过一次,将该案发回重审,但福州中院一次次地违背这个原则,三次判处念斌死刑,福建高院第二次没有守住,直到最高法院坚守住这个原则,发回重审。但是,所谓守住,也是低标准的,这来回7年,也让念斌在看守所里度过了自己最美好的年华。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确实充分的三条标准: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我们希望以此来审视该案全部证据和事实。

  我们来看一审判决据以认定念斌投毒的关键证据:

  一、所谓念斌投毒的器皿铝烧水壶:一审判决书中的证据2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归去来兮的毒源:烧水铝壶,(高压锅同理)】

  一审判决认定念斌系用矿泉水瓶子向烧水铝壶中投毒,但是,该铝壶到底何时被提取,是本案最关键的证据漏洞。

  平潭县公安局岚公勘2006【191】号现场勘验笔录,认定的勘验检查于2006年7月28日6时15分开始,至2006年7月28日16时30分结束。现场勘验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中,共5样物品:呕吐物,铁锅(烧菜),高压锅(烧粥),烧水铝壶,门把。

  且不说铝壶中是否有水,但毕竟铝壶是当天就提取了。但是,侦查人员随后的证明说,铝壶的提取不是在7月28日,而是在8月9日。但在庭审中又全部修改为8月8日。但是,在庭审中,送检人员的时间,和检验人员的时间,又互相矛盾。

  侦查人员陈秋星在2011年7月13日出具情况说明,说据本人认真回忆,2006年8月9日下午2时,犯罪嫌疑人念斌供述了老鼠药是投放在丁云虾烧水铝壶中,平潭技术人员发现该铝壶未提取到案,8月9日下午,专案组指派平潭公安局技术员林茂锋、陈秋星二人将提取到的铝壶水送到福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鉴定。由于当时的水比较满,我们就将铝壶中的水装在干净的矿泉水瓶中。水量是3500毫升。

  另一位侦查人员林茂锋在一模一样的打印文本上,签了字。在庭上作证时又改口了。

  平潭县公安局上述【191】号现场勘验笔录中,提取铝壶的提取人一栏中,是陈秋星和徐自强。陈秋星在上面签了字。但是,既否定了鉴定报告的时间,又否定了后来给法院的书面证据,不知什么证言是靠谱的?

  开庭前提供的质谱图中发现,所谓水壶里的水和高压锅是,8月9日凌晨3点所做化验,而样品在8月8日晚上所做。这也是为什么这么多出庭的警察全部改口为8月8日的原因。(这点上,我感谢福建高院最后让公安提供了这些证据)。

  但陈秋星的之前2009年11月24日的笔录是:现场勘验时,非一次性地提取了烧水锅,铝壶、呕吐物,锅碗瓢盆。水壶是原物提取,包括水。【这已经和2011年的上述情况说明明显矛盾】。陈秋星实际上是否认是过了12天,念斌供述之后(8月8日)才去提取的。

  而林茂锋2009年12月23日的笔录是,勘验现场是,铝壶在现场,里面有水。大约半壶多。念斌交代犯罪之后,领导让我们将铝壶中的水送检,还包括装水的铝壶,具体怎么送检,忘了。这份笔录,也否定了是重新到案发现场去取铝壶的做法。09年记不清楚的事情,到了2013年7月开庭,居然都记得清清楚楚,令人咋舌!最终也说明,他们的证言可以随意变动。

  而案件的承办人之一,翁其峰2011年3月,出具的《关于嫌疑人念斌查获过程》中,说,2006年8月9日,我队技术人员将已提取到的烧水铝壶既铝锅内的水送到福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化验。也没有说是重新回现场提取铝壶。

  09年离案发时间06年是3年,比2011年离案发是5年,哪个记忆清楚?或者,我们应更倾向于案发当时的记录,烧水铝壶已经提取,里面没提到提取了3500毫升的水。

  就算是后来去现场取的铝壶,那么用其他矿泉水瓶子装水,起码是7个矿泉水瓶,这些矿泉水瓶是哪里来的?根据《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死刑证据规则)第23条第(四)项,检测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这样的检材完全存在二次污染,甚至,我后来会提到的,侦查人员故意制造假证的可能。

  而且,特别提醒法庭注意的是,根据《死刑证据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勘验、检查笔录、搜查记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公安部2005年关于《现场勘查检验检查规则》第49条规定,对现场进行多次勘验、检查的,在制作首次现场勘查、检查笔录之后,逐次制作补充勘验、检查笔录。显然公安机关所谓8月8日重回现场所谓“提取物品”的做法是完全违法本规则的。

  如果检方认为,06年勘验检察笔录所附的烧水铝壶是错误的,没有提取,那么后来以陈秋星,林茂锋两人去提取的烧水铝壶,完全不具备上述第一款所具备的法定证据要件,根据该规则,应当排除。而且,从情况说明来看,也不符合《死刑证据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补正、或者合理解释。

  “收集调取的物证、书证,在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物品、数量、特征、质量、名称等注明不详的。”

  对于水壶(包括高压锅),所谓2006年8月9日陈、林两人去提取,根本没有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完全可以被伪造,被做手脚。事实证明,也确实如此。

  但是,开庭所有的现场勘验人4个人出庭时,又全部改口为8月8日。是因为,理化检验报告对铝壶里的水的化验时间是8月9日凌晨3点,所以,所有的警察都改口了。这样,这个关键物证的提取时间有三个,一个是案发第二天(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第二个是漫长的7年审判期间,说是2006年8月9日,第三次,本次庭审说的8月8日。从分析看,应该是现场勘查笔录最权威,因为当时只记载了5样物品,而且,7月28日的照片中也重点有铝壶。而且,当时公安机关将这些铁锅铝壶送检之后,只有铁锅被检验出有毒(炒鱿鱼的铁锅),而,公安人员之后说的8月9日或者8月8日,都是为了配合念斌的口供,而之后伪造的送检手续中,虽然有铝壶,但是铝壶一样没有化验出毒物,一个如果浸泡了11天的铝壶,内壁肯定可以检验出来,这是出庭专家100%肯定的专家意见。

  从这些可以看到,其实铝壶和化验出有毒的水是两回事。化验出有毒的水,不是来自铝壶,而是来自别的地方。

  因此,关于这个烧水铝壶,不管是之前提取的,还是之后提取的,都自相矛盾,而且,两份证据都不符合《死刑证据规则》的法定要件,且无法补正。一审判决最关键的物证被排除。

  【投毒的所谓矿泉水瓶】

  从仔细审查庭审录像,所谓念斌投毒的矿泉水瓶,最早在念斌说出所谓作案工具之前,侦查人员丁元华已经对他说,你装矿泉水,你装几瓶矿泉水倒进去。这也是辩护人问丁元华为什么未卜先知,丁元华只得承认,这录像中间缺了一个多小时。因此,从录像证明看,这种作案手段也是公安教的。

  【缩水的勘验录像】

  由于在现场勘验笔录中明确记载了现场勘验有制图二张,照相30张,录像45分钟。这也是公安部规定,重大案件应当录像。在律师申请法院调取录像后,在开庭之前,平潭公安局提供了现场勘验的录像,但已经不是45分钟,只有21分钟,在录像中,根本无法看到,这烧水铝壶是,被提取了,还是没被提取。

  但是可以肯定一点,录像肯定被剪辑了。再分析一下,如果烧水壶现场没有被提取,在录像中有体现,那么录像公安部门会提供,以证明其2011年的侦查人员情况说明是正确的,但是,录像缩水,被剪辑,只能说明,当时烧水壶很可能被提取了,录像中有,才会被剪掉了一半。这样的推理,是符合情理的。一切疑点利益要归于被告,这个也不例外。

  根据出庭民警出庭作证,摄像是多人拍摄,但是现场勘验记录中,只有一个人名字。出庭民警也无法说明,为什么录像变短了。

  【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

  两个现场见证人,李治,卢晨,据了解是公安机关的司机,和雇佣人员,属于有利害关系。按照人民检察院办案规则,勘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不过,对于这个勘验笔录来说,这个见证人,现在看来,确实已经是无关紧要了,法院也说找不到他们了。我们可以看到卢晨在几乎所有的勘验、辨认、搜查笔录中,都是见证人,属于御用见证人,但违背了证人无利害关系的规定。

  二、造假的福州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一审判决所列证据第17、18、19、21。

  【假冒的刘祥伟签名】

  可以肯定,福州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第567、575、576、568四份定案证据中,鉴定人刘祥伟的签名不一样,其中必定有假的。

  刘祥伟自己出庭作证,承认上述有两个鉴定书的签名不是他的,是让别人代签。但不肯承认违法。但公安部的鉴定规则明确规定,鉴定人必须本人签名。别人代签,理论上是等于缺乏签名。

  根据死刑证据规则第24条第八项的规定,鉴定人缺少签名的,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一审判决时,最高法死刑证据规则已经生效,可惜,一审法院草菅人命。

  【鉴定书、理化检验分析意见图涉嫌伪造】

  翁其峰送检的8月1日送检的理化检验分析报告是2006第662号,而之后,567、575、576、568的送检日期都在8月6日,11日。从编码顺序看,8月1日送检的分析报告,所谓通往念斌门的门把手上有氟乙酸盐,是伪造证据,且该化验报告的签名,也是伪造的。从平潭公安局翁其峰送检的时间看,原来上面两处写的是8月8日,就是念斌交代之后,但是最后涂改成了7月31日。但是,所附质谱图,却是7月31日所出。这种伪造证据,是用来证明之前拘禁念斌有一定证据的。

  更令人震惊的是,鉴定人林瑾珲也承认,上述的手续都是事后补的,甚至连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都是假的。譬如门把的分析意见,签名时间是8月1日,送检手续纸面上是8月8日改为7月31日,而翁其峰出庭说是快起诉时才出具的,而鉴定人也承认,内部审批手续是9月20日左右。证据造假,令人发指。

  【质谱图】程序违法,

  质谱图目前我们看到的,不是06年的原件,而是2013年6月24日,也就是10天前打印出来的,无法证明是当时的化验结果。

  大部分的质谱图都是在鉴定结论出来之后制作的。

  有质谱图没有按照自己所载明的规程进行,譬如说,按照其记载的规程。如2006年8月9日对杨云炎家查获的工具中,有机氟杀鼠药分析检验记录表第二段,关于:柱温程序,100°C,(2min),30°C/min 280°/C (17 min)。按照每分钟升温30度,就需要6分钟,因此总共需要25分钟,我们可以看到2006年8月10日 17:34,对塑料盒进行的质谱图,17:47破铁盒;17:20是碗,可以看到,这个过程中几次的间隔,13分钟,14分钟,远远没有足够满足其规定的《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有机氟杀鼠药检验方法。

  每次做完标样之后,因为标样用的是鼠药,按理,应该做空白,清理,清理的时间需要25分钟,这里如果没有做空白,那么前面做标样的鼠药可能遗留。因此,也可能所谓的鼠药,只是,样品上的鼠药,实际上孩子中毒的鼠药是什么,谁也不知道?

  【质谱图中无法解释的错误】

  仍以杨云炎的鼠药工具检验为例,还是中间一段,质谱模式为MS/MS,取m/z 209作为母离子,碰撞能量为0.9 ew。按照专家的理解,接下来质谱图中的所有粒子,都不能质量超过209,但是,实际上在所附的质谱图上,破铁盒质谱图中,有210,225,238,260,279.这些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根据我国最高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5条(五),鉴定程序违法规定的。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鉴定机构资格】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八条,鉴定机构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方可以进行鉴定工作。现在检方至今未提供福州市公安局是否具有这个鉴定机构资格。

  即使有鉴定资格,是否有这个鉴定范围,因为根据上述管理办法第9条,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鉴定人、鉴定业务范围。

  福州市公安局在2006年之后,一直到2008年12月才取得公安部的资格,按照公安部的规定,如果福州市公安局在2006年7月1日之前无法取得,必须挂靠福建省公安厅,并以公安厅名义出具鉴定报告,事实上,并没有这样做。

  【鉴定人资格】

  2006年3月1日之后,公安部发布了鉴定人重新登记办法,而出庭的所有鉴定人,并没有发现重新登记的资格,多是2002年福建省公安厅发的文件。因此,本案所涉鉴定报告中,鉴定人并不具备合法资格。

  三、被隐藏的关键笔录:房东陈炎娇笔录一审判决所列证据3,证人陈炎娇(受害人)

  【陈炎娇:烧粥的水并非来自所谓投毒的水壶】

  多次死刑判决,都认为毒通过烧水铝壶而进入白粥,致使多人中毒。而陈炎娇被隐藏的证言表明,烧粥的水,不是来自铝壶。

  一审判决中所列证据3,陈炎娇的证言,都是念斌口供出来之后的重新做的笔录。而案发之后,第一时间做的三份笔录,后来是福建高院的法官去平潭公安局调取的,这三份笔录,就完全可以否定,所谓念斌投毒在铝壶,陈炎娇用铝壶烧粥,二位受害人吃了粥才中毒。因为陈炎娇在案发第二天,2006年7月28日在省立医院做的笔录说:

  “煮稀饭的水是用她自己(丁云虾)塑料桶里的水。”(陈炎娇2006、7.28日笔录翁其峰询问,第二页)。同时,陈炎娇还说,帮丁云虾炒鱿鱼的水,也是“水也是云霞水桶里拿的”。

  这和后面改口说,水是云虾自己煤炉上铝壶倒的水,完全不一样。从经验规律看,越接近案发时间的记忆,越准确。而陈炎娇在念斌口供出来说,下毒在铝壶之后,改变口供,而改变口供作笔录的是翁其峰,对照翁其峰在其他事情中所作所为,对不同证人证言的采信,理应采用之前无污染的口供。

  【毒在鱿鱼】

  如果是毒在白粥的话,按照陈炎娇的说法,丁云虾也喝了白粥,但是,丁云虾没有任何中毒症状,而根据氟乙酸盐的毒性,吃了一点也会中毒,虽然未必会死。但丁云虾的肝没有检验出毒品,且没有一点中毒的症状。

  “昨天晚上,我们就吃了两道菜,一道是辣椒及菜椒炒鱿鱼,另一道是小鱼。我和我女儿吃的是,我煮的地瓜稀饭,丁云虾及她的三个小孩,吃的是她们家煮的白稀饭”。(陈炎娇 2006、7、28日笔录)

  “我只看见我女儿炒了以后还吃了几只(鱿鱼),然后,我女儿便先装了地瓜稀饭碗先吃。我只看见她吃了一道炒鱿鱼(念福珠中毒住院),后来丁云虾的三个小孩到吃饭还在天井开吃的,是吃丁云虾家的白稀饭及鱼干和炒鱿鱼,三个小孩主要是吃炒鱿鱼,云霞的大儿子和大女儿吃的比较多。(该两个受害者死亡),小儿子吃的比较少,后来,我也吃饭,吃了地瓜稀饭,还吃了三口炒鱿鱼,(陈炎娇也中毒住院),云霞是到天快黑的时候才吃的,她吃饭的时候,炒鱿鱼只剩下一些碗底了。(丁云虾没有任何中毒症状)。陈炎轿的这些证言,和念福珠和丁云虾、以及俞涵的证言中,关于鱿鱼的食用量,完全相一致。

  陈炎娇的女儿负责抄鱿鱼,结合其证言和陈炎娇证言,可以说明,放鱿鱼的盘子,上面的盖子,从有,到无,可以证实,鱿鱼可能被人动过手脚。

  【喝了白粥的丁云虾没有中毒症状】

  丁云虾的病历显示,她和其他中毒人不一样,她没有任何中毒症状。如果说有其他病情的话,是因为她失去了两个孩子,而悲痛欲绝。如果是按照一审判决的认定,白粥有毒,那么丁云虾绝对不可能不中毒。而只有毒在鱿鱼中,才完全可以解释,为什么俞攀、俞悦会中毒太深,以致无法救治,而丁云虾的笔录也说,俞攀和俞悦平时喜欢吃鱿鱼,而幸存的俞涵,不喜欢吃鱿鱼。

  因此,丁云虾的病历,完全可以否定,毒在白粥中,从而也否定了,念斌通过水壶投毒,水壶里的水烧白粥,受害人喝白粥而中毒的一审认定事实。

  四、请律师还是请杀手?关于律师会见录像一审判决所列证据24 讯问念斌录像,律师会见念斌录像。

  【律师是来帮助念斌的,还是来害念斌的?】

  念斌家请的不是魏文禄,根据2007年9月17日,福建高院刑一庭给魏文禄做的笔录,魏文录说,这个案子是我们事务所欧存华主任经办的,因为当时他出差在外,让我帮他去会见下念斌。

  【魏对念斌说谎】

  而魏律师在会见是的录像第一句话就是,念斌,我是你家人请的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你同意吗?念斌说,我会同意。魏律师明显是在说谎,欺骗念斌。

  【侦查阶段会见时的录像,不能作为指控念斌犯罪的证据】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侦查人员可以陪同,但是,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并提供申诉、控告,解释法律。这个权利,不是用来侦查的,而公安机关居然以这个录像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明显违反了法律对这个阶段的设置目的。

  其次,这个录像是在翁其峰殴打、以抓念斌的妻子威胁念斌之后发生的。和念斌在公安阶段的笔录是一样的,这样的证据应该予以排除。

  从法律上分析,侦查阶段,公安可以陪同会见,但所有律师会见阶段的证据,均不得作为指控念斌犯罪的证据。否则,会违背了这一立法意图,其作为帮助犯罪嫌疑人的宗旨而设立。

  从律师会见念斌用的手续看,也违背了司法部全国律师关于律师执业规范的规定。律师职业规范是规定律师用自己事务所的介绍信和委托书到看守所会见念斌,本案却是用的是公安机关的提审证。

五、念斌的口供和警方的伪证:突然空缺的一个多小时,警方在做什么?

  一审判决证据26,即本案唯一一个认为念斌和本次投毒有关的,就是其自供,讯问录像中间空缺一个多小时,被刑讯而咬舌的嫌疑没有被排除,检方未完成取证合法的举证责任。

  【念斌咬舌自尽】

  从会见录像可以确认,念斌咬舌的事实存在。出庭的警察也承认了。请注意,杭州前二天刚宣布无罪释放的萧山5人被控抢劫杀人案,其中一个也是咬舌自尽,但是没办法,仍虚假招供,是自己抢劫杀人,但是,指纹对不上,17年之后,真凶发现,沉冤昭雪。

  公安机关只出了一个警察(鼓楼区公安局副局长)为证人,证明,其和另外二人做念斌思想工作,这个过程中,念斌忽然咬舌自尽,这种说法,明显违背常理,而且,其出庭作证时,明显前言后语无法吻合。辩护人问他,念斌当时是否有手铐,是否在审讯椅上,他都不敢说是否有,或者没有。说自己抢救了,但,又否认了。这样的一个证人,是不能认定完成了举证义务的。

  【录像不完整,隐瞒到庭审】

  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公安机关提供的录像不是全部的,而是部分的。在本次庭审之前,公安机关都提供证据证明录像没有剪辑,拼接。问题是,他们送交公安部检验的录像不是原始带,而是光盘。公安部的鉴定是没有中断剪辑。

  但是,庭审中,由于警方无法解释,在录像中他们未卜先知,在律师的追问下,侦查人员丁元华忽然承认录像中间有一个多小时的空白。公安机关之前的都是伪证。

  【卖鼠药的老头】

  在录像中,在念斌未说出所谓卖鼠药的人的特征之前,侦查人员丁元华已经说,“这老头还卖什么?。这充分可以说明,所谓作案手段,买鼠药,都是公安机关教的。

  【录像中断解释荒唐】

  翁其峰在其2009年11月24日笔录中说,“8月8日中午,我和丁元华审念斌,技术人员第一次使用DV进行同步录像,由于第一次使用,没有进行调试,没有设置时间。技术人员将DV架好之后,没有开机,所以我们对念斌进行教育,到了下午2点左右,念斌哭了要交代,我们发现DV的灯没亮,赶紧叫技术人员开机,同时,因为DV使用的是录像带,所以半个小时就要换带子”。

  可以说,等念斌交代了才进行录像,之前按照念斌的说法是在刑讯他,殴打他,打得他咬舌自尽,生不如死,等念斌说了,才开始录像,所谓第一次使用DV的说法是不合理的,任何DV,其录像键,就一个红的键,一按,就能在屏幕上看到在录像。技术人员不会连这个ABC都不懂。

  但是,庭审时技术人员陈秋星说,他以前也操作过这个录像,譬如在2006年7月28日。而且,录像一开始是录的,只是录了十几分钟,他去睡觉了。然后过了一个多小时又被叫来录像。这种中间没录像的解释不合理,极可能是录像带被剪辑。念斌说,当时录像一直在进行。但是,也可以证明翁其峰作伪证。另外,庭审出示的录像带显示,这个录像带是一小时的。翁奇峰说半小时,说谎。

  【念斌不在看守所】

  念斌第一次进看守所是在8月10日上午10点。对念斌没有传唤手续,但其8月7日被限制人身自由,一直到8月9日才有法律手续。但仍没有被送到看守所,仍在刑警大队作笔录。这期间的拘禁是非法的。

  【念斌在公安录像、笔录和客观现场勘查检验对不上】

  按照念斌的交代,其鼠药洒落在货架上,事实上,经过勘验,货架上连一点点鼠药残留都没有。要知道这种鼠药,专家说,只要有几千分之一,都可以勘验出来。

  【念斌的口供和水壶、白粥等对不上】

  这点上面已经细说,口供关键是要和客观证据能吻合,念斌的口供,无一可以吻合。

  几乎所有的冤案,都有被告人的口供。赵作海案,佘祥林案,张氏叔侄案,杭州萧山抢劫杀人案,河南平顶山李怀亮案,哪一个冤案没有口供,捶楚之下,何求不得?如果,我们今天还以被告人口供作为王牌证据,完全违背法律规定。

  如果说,不是念斌投毒,谁有嫌疑?公安在审讯念斌的录像中,开头的一句话就是:社会舆论都传白了,说是孙XX(化名)的。这个孙XX(化名)是谁?

  以上可见,本案并无念斌投毒的证据,这些所谓的外围证据,也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收集,本案疑点重重,完全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

  六、重要的嫌疑人:孙XX(化名)

  【家里有毒药】

  孙XX(化名)家里查获了4包鼠药,一瓶黄色液体鼠药,但是,福州市公安局鉴定说,这是毒鼠强。我们需要核对质谱图。但是,即便是毒鼠强,难道不能买两种鼠药吗?念斌家里鼠药都没有!四包信封装的老鼠药,只检测了一包。另外几包是否存在氟乙酸盐鼠药?

  【有作案时间】

  作案时间,是在2009年7月27日下午一点到晚饭之前。根据陈炎娇的最初证言:鱿鱼是2006年7月27日下午一点多,丁云虾的儿子拿来的。陈炎娇怕鱿鱼坏了,就放水烧开捞一下,放在铁盆子里。用一个碟子盖住。下午4点,我看到孙XX(化名)一个人回来。(陈炎娇7月30日笔录)。对此,孙XX(化名)自己8月1日的笔录也承认。作案时间如此之短,能作案的人,范围极小。

  【有作案动机】

  陈炎娇证言说一个月前,孙XX(化名)和丁云虾为孩子有些争吵。

  【公安调查时昏厥】

  2006年8月1日,案发第2天,平潭公安找孙XX(化名)做笔录,在笔录的过程中,孙XX(化名)忽发癔症。症状为,突发烦躁,呼吸急促,伴四肢肌张力增高,双手紧握,无意识不清,口吐白沫。否认有癔病糖尿病病史。无外伤。否认家属有类似疾病史。住院3天即出院。8月1日再次接受公安的笔录,表现已正常。

  以上是平潭县医院的病历可以证明。一个没有家族病史,一个年富力强的女人,在公安询问时,发生这样的症状,是十分可疑的。

  【案发当天晚上用餐异常】

  孙XX家平时的厨房和死者一家,房东一家是共用的,就是案发当天的中午,大家还在一起在一楼用餐,但是,到了晚上,她就把粥端到楼上吃,全家都在楼上吃。这是非常反常的。

  【孙XX(化名)家的毒药一直到8月2日才进行化验】

  孙XX(化名)家查到的鼠药,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去福州市公安局化验,反而等了6天之后,才由翁其峰送到福州市公安局化验,而化验报告上的签名是假的。

  提取的程序也不合法。提取物证没有任何笔录,封存、清单,见证人签名。要掉包是非常容易的。送检人就是翁其峰一个人。其他所有的检材送检人都是两人。质谱图上,没有检测其他的毒药程序,因为有合成鼠药的情况下,需要检测其他毒药。

  【理化检验报告签名伪造且是同一人】

  刘祥伟的签名是伪造,且和黄章鸿签名属于同一人所签。明显属于伪造。

  虽然,我们可以说有怀疑对象,但,也只到这里,因为,追查真凶的职责不在律师。而且,对所怀疑的真凶,最后也要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我们指出这点,只是为了增加本案中的疑点。

  七、平潭警方有栽赃的嫌疑和动机:因为破案压力或者怀疑而栽赃?

  【翁其峰及其同事因“破案”立功提拔】

  在律师魏文禄会见念斌的录像开头,就有公安对武警介绍,说:“这个马上提大队长,这个马上提中队长”。其中翁为中队长的就是翁其峰。翁其峰在勘验检查笔录中,还是农村中队的普通民警,但是,案件所谓侦破之后,就提拔为中队长。而另一会见的民警就提了大队长。

  从出庭作证的警察说明,当时平潭警方破案压力很大,福州市公安局有十数人呆在平潭十几天,而8月初平潭又发生了一起杀人案。因此,警方说念斌为了一包烟可以杀二个人,按照这个逻辑,为了破案,为了立功,冤枉一个人难道也不是符合他们逻辑吗?

  【平潭警方所经手的证据,多有伪造】

  如翁送检的理化检验报告,均出现刘祥伟的签名是伪造的。何时检测出氟乙酸盐?以上罗列的多个证据造假,都说明了问题。

  【翁其峰涉嫌对念斌进行刑讯】

  翁其峰涉嫌用竹签插念斌的两肋之间,用小榔头垫书敲打念斌。最可能的原因是,他认为是念斌作案。因为念斌没有通过测谎。对于这些指控,检方并没有出示足够的证据予以排除怀疑。

  【铝壶水无中生有出现毒药,必有人投毒】

  按照勘验检查笔录,铝壶中是没有水,在第一次7月28日被提取,而且,我们前面分析,毒在鱿鱼中,而不再白粥里。而且,铝壶里没毒,为什么所谓铝壶中倒出的水,其中会出现鼠药的毒呢?唯一能合理解释的,就是有人事后在水里投毒。鱿鱼铝壶已经在平潭县公安局,矿泉水瓶也是警察提供的,如果要投毒,只能是警察。

  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警方怀疑念斌,但认为缺乏证据,(出庭作证的警察说,念斌通不过测谎,扯谎专家说,念斌疑点比较大。),因此警察怀疑是他作案,然后通过刑讯,念斌承认了,他认为自己是正确的,但缺少证据,就伪造证据,之后的更多伪证,都是为了掩盖前面的错误。

  第二种可能性是,检验错了,孙XX(化名)家的鼠药就是氟乙酸盐,但公安检验错了,就找不到真凶,为了破案,怀疑念斌。因为一旦怀疑上了,就邻人疑斧头。越看越像。最后,由于尚缺乏证据,故警方伪造部分证据,以“彰显正义”?

  因为7月28日对孙XX(化名)做笔录时,明显可以看出,侦查机关怀疑对象是孙XX(化名),(审讯念斌录像中警察也说,社会舆论传白了,都说是孙XX(化名))。但是,7月31日,孙XX(化名)家的鼠药化验出来,可能公安机关认为她的嫌疑消除了,后来才盯上念斌。念斌家也没后台。

  八、重证据,轻口供,疑罪从无,每一个关口,都没有一人能守住关隘,也没有一个人承担责任。

  如最开始所说,本案中,把念斌的口供,换成任何一个有作案时间的人,都可以成立。这是多么荒唐的案子。从动机、到买鼠药,到投毒,到处理所谓毒药,都没有证据。一整个如同豆腐渣工程的死刑案子。证据之疏漏荒唐,引人发指。

  这荒唐,和时代有关,和体制有关,也和人性有关。时代有关,是因为法律条文疏漏!体制有关,是因为刑讯无人追究,无人真正会排除非法证据。人性有关,是因为无人愿意担责。每个人都马马虎虎,检验人可以伪造签名,提取人可以不写清单,摄像人可以剪短录像,公安局可以不提供质谱图,鉴定人可以让人带签名,可以倒签日期,法官可以疑罪从有。

  没有一滴水认为是自己造成了洪水,每一个人都没有守住自己的责任,这不是一个多尼诺骨牌游戏,其实,每一张牌,都可以挡住上一张牌的倒下,事实上,福建高院曾经挡住了一点点,可惜,没有完全站住,这个多米诺骨牌最后被最高法院死刑核准挡住,感谢肖扬院长,不然,念斌已经死了。(我在法庭上说到这句时,念斌含泪点了点头。)

  可惜的是,重新启动的一审,福州中院再次草菅人命,可见体制性习惯惰性力量有多大。但是这次福建高院重视了,侦查人员,检验人员,专家出庭了,我们就可以看到,从证据上来看,本案,远远不是什么疑罪从无,而是彻底无罪的案子,现在大形势变了,刑诉法也将消除合理怀疑作为有罪的标准写入法律。最高法也着力强调疑罪从无。如同一个法国著名律师所写,只要有一丝丝的怀疑,都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本案昭示的冤案制造机制如下:

  平潭县公安局中某些人基于破案压力,加上立功的心理,通过自己内心的怀疑,锁定了某个嫌疑人(念斌),但是没有证据,就通过刑讯逼供,获得了自己想象中的口供,但是,口供没有相关证据,公安就去找证据。本案远远不止这一,因为念斌的口供关键部分是按照公安的提示来说的,公安提示就是毒在铝壶,但是,铝壶已经被提取并送给福州市公安局鉴定了,发现没有毒,公安就提出了所谓重新提取,并在矿泉水里装水的方式,重新送了检,然后事后补了委托手续。(事后补手续是公安和鉴定人一致承认的)。

  好在铝壶本身没毒,如果真的是毒水浸泡了十几天,那么铝壶内壁必定有毒,这点专家出庭都明确肯定了。另外,白粥没毒,如果有毒,丁云虾就应该有中毒症状。而倒过来,所有食用鱿鱼的5个人,全部中毒,吃得多的,不幸去世,这证明,毒在鱿鱼中,而不是在水壶。念斌的口供,完全对不上证据。那么水壶中的毒哪里来?如前面分析,毒极可能是警察自己放在瓶子里。因为,毒不在水壶,而在警方自己提供的矿泉水瓶中。当我在法庭说出这一观点时,旁听的警察都笑了,问题是,这样荒唐的事情,不但在中国出现过,在美国警察也干过。(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辩方证人》P37-68 作证伊丽莎白罗芙托斯,在那个案子中,警察作假被起诉,后自杀,被告人获得西雅图港警察局给的280万美元赔款)。而真正的凶手,只是在鱿鱼上放了一点点毒药,只是,鼠药太毒,一点点都夺取了两个可爱孩子的生命。

  念斌说过什么,都已经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是否执行法律,重证据轻口供,这才是符合法律精神,前几次的杀人游戏,最终是靠最高法院阻止了,但是,人仍关在里面,念斌由青年人,变成了一个中年人,里面7年,或许等于外面20年,想想他的儿子,进去才4岁,而今11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州中院重新启动的多米诺骨牌杀人游戏,到了高院,已经又是2年,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最多只能算是残缺的正义,就算这残缺的正义,也希望福建高院能还给念斌,这不仅仅是法律要求的,也是福建高院所代表的福建司法界的良心救赎!没有良知,司法就会成为某些人草菅人命的杀人游戏!

  这么多警察出庭,我没有见到任何一个人对自己承认搞错的证据,对念斌7年的死刑牢狱,表示出一丝丝的愧疚,一个都没有!不知道是冷酷的制度冰冻了他们肉做的人心,还是他们已经彻底丧失了良知?国家机器的运作,是软硬件一起运作的!我们看到贵院当时发回重审一次,也看到了最高法院慎重地发回重审,留了念斌一命,某种意义上来说,功德无量,民谚说的,公门里面好修行,在同样的制度下,我们仍看得到暖意。可见,制度之下,人仍有自己选择,也必将自己为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我对福建高院仍寄予希望,是因为我对法律和人性之善,仍有期待!

  从善如登,从恶如崩。正义之路艰苦,随波逐流容易。但请选择艰难的那一条路,不为什么,只因为,法官、检察官(法律人)的职责就是守护正义!如果做不到,那就成为司法谋杀者!实践正义,从不廉价!残害正义的人,最终都要付出代价!让我们不再诅咒黑暗,而是心怀善意,追随光明!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斯伟江

  2013年7月7日

关键词: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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