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派法学”:命题及问题——“陇籍法学人”对话录(一)
2015-10-24 14:45:09 作者:谢晖教授 来源:谢晖教授博客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晓红:仁寿山下,黄河之滨,甘肃政法学院喜迎五湖四海陇原法学人。 顿时校园法学大家云集,群贤荟萃,第三届陇籍法学家论坛期间,与会代表齐心协力群策群力,奉献13场专题学术讲座之余,共议一路一带法治建设和培养法学人才新机制,可谓场面别样生动,内容异常丰富,形式无比多样,热情格外高涨!本届论坛硕果累累、成绩斐然,略记为十大成果:一是决定建设陇籍法学人成果库;二是成立丝路沿线国家政治与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三是选举论坛主任、执行主任和秘书长,规范化办论坛;四是达成共识,响亮提出陇派法学家,凝练陇派气质,并正式开通了陇籍法学家网站;五是凝聚家乡情怀,拳拳赤子之心,繁荣大学研究更上层楼;六是陇籍法学家论坛步入高峰论坛,品牌熠熠生辉,也进一步推介了甘肃政法学院;七是全校师生间掀起学法、论法、循法热潮;八是加强了相关院校法学院的联系合作;九是得到省法学会和实务部门大力支持,为联合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探了路;十是在全面依法治国开局和六五普法收官之年,通过分论坛的热烈讨论,进一步明晰了如何更好地贯彻中央省委战略部署,推动法治中国法治甘肃,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甘肃政法学院的统一共识就是:继续扎实培养法学人才!热烈祝贺论坛胜利闭幕,十大成果只是一个新的开始,期待进一步的总结凝练,使本届论坛成果得到更好的巩固充实和提高,也期待今后的陇籍法学家高峰论坛芝麻开花节节高!
文德:陇派法学的提法听上去很有气势,其实颇为牵强,至多有些共同的气质而已,根本不是一个学派。目前来看我觉得讲陇籍就可以了,最重要看能否共同合作做些有意义的事情。动辄什么派什么派的,不是件多好的事,反倒引起各界非议。
晓红:@杨文德 文德思量周全且务实。下一步大家其实更应该考虑陇籍(派)的共同特质是什么,大家应该共同朝怎样的目标努力。方能形成实质意义的陇派。
晓红:从2009年至今,名曰三届,实则六载,是该总结凝练出些好的成果了,尤其需探寻共同奋斗目标、共同精神气质、共同成果转化、共同繁荣法学研究、共同……让我们共同思考践行吧。
海平:@杨文德 文德关于派与籍的观点中肯。
剑兵:陇派?是学派还是什么派?学派指范式一致,若以藉贯论,可称乡党或法学同乡会,但全然夠不上学派。民间法研究倒是可称为一个学派。
兰萍:民间与习惯,是传统历史法学注意的点。派别是评论家的视角,其中之人自己说自己形成法学某某派,似乎不妥。
惠全:假以时日,陇派法学还是可以实现的。
振海:陇籍法学家其实有自己的特质,大多以研究理论法学见长。陇籍法学家不像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法学家那样收到经济大潮的影响。陇籍法学家从小面对甘肃这片贫瘠而广袤的大地,只能仰望浩瀚的星空,产生出哲学般的思想,从而造就了陇籍法学人多研究理论法学,鲜有研究国际法商法经济法的。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到,不同的地理环境决定不同法学的产生。若我们认同老孟的观点,陇籍法学自成一派是没问题的。
兰萍:自说易满,而满易亏啊!
晓红:陇籍可容纳各派,陇派则难凝练各色,陇原学子遍及全国,方向各异,还是陇籍的好!谢谢大家的参与和热烈讨论![愉快]由于我的一贯爱校和认同敬佩从这片贫瘠但充满传承的甘肃土地上走出去以及仍奉献在省内的陇籍法学老师、专家以及法律共同体,在群里发的微信中提到了这一敏感词“陇派”,也很高兴再次在我们自己的群里探讨此问题,其实从首届至今六年来一直纠结于陇派旗帜该不该响亮竖起的问题,目前群里形成四方观点:一为应该,二为假以时日可以形成陇派,三为自夸易遭非议,低调做事为好,四为提法不规范,陇籍涵盖各派。主张第一种的认为陇派法学”家的精神气质:包容、大一统、崇尚法治、实践、坚韧和创新。典型代表谢晖老师提出的陇派法学具有个头高视野好、勤奋、有耐力、从事理论法学者多。王勇教授提出:“陇籍法学家的这一特点既具有陇之秦文化的历史传承,也内含着陇籍法学家的当代使命。陇之秦文化具有包容、强调国家统一、崇尚法治和创新精神品质在内。侧重于法理学的关切,使陇籍法学家不自觉地,自然而然地传承了包容、强调国家统一、崇尚法治和创新等陇秦文化的优秀精神品质,这与陇籍法学家的家国情怀便有机地统一起来了。”(参见王勇,《“陇派法学”·“西北法学”与中国法学发展》,载于《西部法学评论》2011年第1期)。还有敏振海老师上面提到的。主张第二种的如乔惠全老师,正视现实(基于目前群内陇籍法学人尚未完全认可),但希望终有一日形成陇派特有精神气质。主张第三种观点,如文兰、文德老师。秉承陇原人特有的谦虚低调,主张躬身做事务实为好,什么派不应轻易提及,或应属其他人冠之。主张第四种观点的如梁剑兵老师,认为当下够不上学派,也认为提法不够规范、属非正式的说法。 观点各异,但仍有共同:浓浓乡情,严谨学风、社会责任、当代使命。欢迎大家在自己的群里各抒己见。
兰萍:吴晓红归纳的很好!这个问题,梁启超新大陆游记中对于乡土与国家的意义,或许有启发。
王勇:我现在并不在意“陇派”或“陇籍”这个语词,而是在意中国法学的叙事的历史地理文化锚点。秦陇或河陇之地是拉铁摩尔所谓的典型的中国“贮存地”一一中原农耕文化与西北游牧文化交融之地,这里就有大中国视野。而大中国(复杂中国)之外无世界。主体性中国法学是有世界性关怀的。科斯说:中国的奋斗就是世界的奋斗!关键词是刚柔相济、胡风汉韵、夏夷并用。我如何思考,郭武教授深知我是河西“酒郎”啊!哈哈!
郭武:必须要知道啊!河西与陇东南是非常不同的。
郭武:按“世界岛”理论,不管秦陇还是河陇,均是心脏地带以东的新月形地带,属于“边缘”。要说嘛,只有河流无法入海的河西地区可勉强视作“世界岛”腹地的部分地域。买金德的理论立基于西方文化,各位的讨论立基于东方文化(且仅为东方文化的一部分),好像公婆各有理。
王勇:窃以为,科斯定理源于农夫与牧人之由冲突/战争转化为合作/和平之灵感启示,此中也正蕴含着中国大历史之经验的世界性启示!所以,陇人是最有可发掘出中国法学/文化软实力之核心密码的人!作为中国“宪制”的长城(苏力),正是使农牧互动之交易成本最小化的产物(意外的副产品)!
文德:这个议题各位师友讨论的很热烈很有深度,可以继续发散。刚才王勇老师及郭武兄从学术史及中西文化比较的角度,视野更为开阔。张翔老师不失时机的为家乡“陇派酒”做广告,可谓是相当务实,印象尤为深刻。
郭武:回到讨论主题上,陇派如何是个真命题?
晓红:有个想法,大家的讨论收集并整理成成熟文稿继续投稿西部法学评论,也算是对此次论坛的总结凝练做贡献。
郭武:王勇教授、兄台很有麦金德理论研究丰富风范。麦建立了欧洲中心论,王建立了陇秦中心论。
郭武:无独有偶,吉登斯提出了基于西方的气候地缘政治学说,兰州大学张平中教授提出了基于中国王朝更迭的气候地缘政治学说。这难道是学者、理论的跨空间共识性联系?
郭武:文德搞个专题,来个秦陇法学大讨论。诸位可从语言学、逻辑学、地理学、地质学、历史学等角度争鸣。
文德:各位有好的议题也可以提出来,在谢老师这个平台展开讨论,对话。在媒体大融合的今天,我们的虚拟研讨会也可以见缝插针的全天候搞起来。
晓红:文德好样的。[强]郭博士意见很好的。[强]我也有一不成熟想法,建议办会单位以书代刊,每届论坛出两本《陇籍法学家论坛》,即每年一本,进一步总结凝练致成果转化,同时也能传承陇籍法学家的论著思想。
兰萍:陇籍的政治实践秦国的治国,孙浩晖的大秦帝国及其一系列文章著述,与陇文化渊源?
谢晖:@武晓红 “陇籍法学家自选集”;“陇籍法学家甘肃讲演录”;《学报》“陇籍法学家专栏”估计将会很快进入组织阶段。
谢晖:感谢各位的讨论!最近能否就“陇派法学”这一话题继续展开讨论?另请@思想的天空 教授就宗教法问题开题并讨论?如可,请@陈夏红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编辑 君留意整理一下,编为“陇籍法学人”(第一辑)电子版?
晓红:@谢晖 期待中,共同努力践行,着重落实到“如何做”并做出特色,才能证明陇派成为真命题。
谢晖:一、地域:看到剑兵、郭武等多位朋友说,以地域命名一个学术流派不妥,这种说法怕真有些不妥。众所周知,在我国历史上,所谓关学、洛学、濂学、关陇学派、湖湘学派、余姚学派、金华学派、桐城学派、婺源学派、岭南学派、浙东学派等等,悉以地名命名;而在国外,马堡学派、法兰克福学派、维也纳学派、奥地利学派、剑桥学派、牛津学派、伯克利学派、芝加哥学派、罗马俱乐部等,虽有大学或研究机构做依托,但也借重地名。故说以地名命名一个学派不妥,令我多少不解。事实上,地域作为人们现在或曾经生活的源地,是型塑人们精神现象的重要地理前提。正如我们都知道“人是环境的产物”一样,自小在某一地方生活的精神烙印,会深深地刻在从这里生活或走出的人们的心上,当然,也会因此对一个人的学术思想产生重大的、潜移默化、春风化雨的影响。法学和法律作为公认的实践理性形式,既关乎法学生产者的一般人文关怀,也关乎其既有的生活经验和藉此所形成的“前见”。可以说,我们的生活环境,以及自小养成的家乡情结、甘肃情怀,注定了我们对法律的理解,也会自觉不自觉地受这里所形成的既有“前见”的影响。这是我强调从地域视角看,“陇派法学”的提法并无不妥的原因。
谢晖:二、主体:诚如各位所言,“陇派法学”的研究主体是“陇籍法学家”。“陇籍法学家”大体包含了在甘肃土生土长的法学家、父辈移民到甘肃且土生土长在甘肃的法学家和曾工作在甘肃的法学家。如今已经举办三届的“陇籍法学家论坛”,都以这个标准界定“陇籍法学家”。我参加过的“胶东人法律联谊会”、“湘籍法学家论坛”大体也秉持这一标准。以这一标准衡量,则“陇籍法学家”确实构成一个值得当代中国法学界关注的群体,不说老一辈的法学家如吴文瀚、柴发邦、刘瀚、胡留元、冯卓慧、王鼎勋等先生,仅就当下活跃在我国法学界、硕果卓荦的知名学者就有:於兴中、李明德、金俊银、刘作翔、吴宗宪、黄京平、刘翠霄、顾永忠、米健、马光远、任强、张世明、甘培忠、王斐弘、徐泉、靳文辉、冯玉军、张翔、韩军玲、王勇、衣家奇、李占荣、王肃元、刘志坚、汪世荣、王健、王翰、马治选、王兰萍、牛绿花、马贵翔、周林彬、刘艺工、梁剑兵、李道刚、杨强、苟军年、王存河、杨平、卢建军、曹明、苏婉儿、隆英强、吴国喆、姚华、史玉成、谢晖以及正在成长中的一大批法学副教授、博士和博士生等等。这些富有创见的学者的学术作品,未必关注一个话题,但仅仅在人数和学术精力的投入上,就业已叫人刮目相看。我以为,这个群体,是担当“陇派法学”之任的当然主体。
谢晖:三、问题:这是大家在既有的争论中特别予以关注的话题,诚然也是衡量一个学术流派是否成立的关键所系。事实上,尽管各位“陇籍法学家”所关注的问题领域各不相同,但很少有人关注十分琐碎的问题,而更多关注的是法律和社会发展中的宏大问题。这或许是振海在留言中已经注意到的:“陇籍法学家”中法理学者、法律史学者格外突出的原因。即使从事部门法学研究的“陇籍法学家”,也能够使所研究的问题升华到很高的法理学层次。我最近读过张翔、吴国喆、郭武等一些陇籍青年法学家的论著,其对选题论述的深入程度、分析的仔细程度,完全可说是“部门法理学”研究的典范之作。这种情形,可否谓之“陇籍法学家”在研究对象、乃至研究手法上的接近?可否作为“陇派法学”最明显的特征来看待?我以为是应予考虑和考察的问题。如果这种关注的问题域及论述方式的接近能够进一步证成,或许会为“陇派法学”奠定重要基础。至于王勇提到的陇原大地可能蕴藏的型构、塑造一种制度文明的独特文化因素,虽未获得“陇籍法学家”的普遍关注,但也获得了部分回响。倘若能对陇原文化和中国制度变革的相关性予以自觉关注,或许会让“陇派法学”的问题意识更为集中、清晰、有说服力。我计划中的“文明结构中的法治”一书,虽不以陇原文化与法治的关联性作为专门考察对象,但会自觉关注中国不同文明类型与法治建构间的内在关联。期待各位就“陇派法学”的问题域做更进一步的阐释和探究。
谢晖:四、方法:这是学派衡量标准中另一个重要的准据,但这或许是在论及“陇派法学”时最难总结的问题。这一方面在于自古而今,中国学术奉献给世人的方法论成果都不太显著。另一方面,“共和”以来的思想禁锢和“辩证”遗风,更让自由研究的方法路径被埋没。但即使如此,只要进行学术研究,自觉不自觉的的研究手段总是会呈现于研究成果中。这些年来我在阅读中,初步觉得规范—社会研究方法是“陇籍法学家”的研究成果中被运用得较多的方法。於兴中、刘作翔、冯玉军、张翔(更多规范研究)、梁剑兵、王勇(更多社会—文化研究)、任强、吴国喆、郭武以及我本人的研究都明显地体现出规范—社会研究相结合的的方法特色。能否把这种方法进一步发扬光大,从而形成“陇派法学家”研究的自觉?当然还需要一个过程。但这种不约而同的研究方法上的端倪,倒是值得认真关注、观察和总结的。这在未来“陇派法学”的成长中会扮演什么角色?也很值得研究和重视;这和前述“陇籍法学家”所关注的问题域之间又是何种关系?或许值得我们一并考虑。如果这一初步的感觉和观察没错,那么,它能否构成“陇派法学”人共同坚守的方法——不仅关注规范分析,而且关注社会分析,甚至将规范分析和社会分析自觉、有机地结合的方法?在我看来,它不是所谓综合法学的方法,它只是“陇派法学”人在研究中对法律现象的规范之维和社会之维投注了初步的方法自觉。
谢晖:五、观点:衡量一个学术群体是否构成一个学术流派,能否以问题和方法为导向,从中提炼出核心观点,是重要的标准之一。我在阅读“陇籍法学家”作品,特别是其中法理学和法史学者的作品时,欣喜地发现,“陇籍法学家”大都自觉地以(法律)文化和文明为其研究的重要内容,并就此提出了一系列在海内外有所反响的学术观点。如(法律)文明秩序论(於兴中)、(法律)文明结构论(王勇)、法律文化论和权利冲突论(刘作翔)、法律信仰论和意义(大、小传统,意义解释以及民间法理论)沟通论(谢晖)、宗教法理论和法律全球化理论(冯玉军)、礼法思想和法律精神论(任强)、比较法律(法政)文化论(王斐弘、王健)、法律与社会比较论(张世明)、古典法律文献论(汪世荣)等。当然,在这些观点之外,包括如上被列举的“陇籍法学家”们,还提出了其它一些有一定影响的理论,但如上紧紧围绕着文化和文明而展开的研究及学术观点,我想,既是“陇籍法学家”之间一种不约而同的巧合,也可能包含有特别值得我们认真关注的地域环境—生活方式—性格气质的必然性。倘若透过如上现象,能更进一步寻根问底,找到这种十分巧合的学术观点的内在决定因素,对“陇派法学”而言,弥足珍贵。如果能像王勇采访刘作翔那样对这些法学家不仅就其学术关怀和取向进行采访,而且对其心路历程进行采访,或许能找到一条解析上述现象的蛛丝马迹。但愿文德所编辑的系列采访能更加深入(我那个访谈很不成功,因为就基本上就没有接受采访,这主要是我的过错,没认真对待之,我愿意有机会时再接受补访。不过山东大学法学院两位学生当年对我的一个采访还是不错的)。
谢晖:六、成果:在我看来,一个学术流派是否成立,在前述几点基础上,自然还应有被人们所看重的学术成果或者学术代表作。在这方面,“陇籍法学家”们的实际成果更是值得我们自豪的。如《法律文化理论》、《迈向民主与法治的国度》、《法治与文明秩序》、《法理学检读》、《法律的意义追问》、《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有场景的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藏族盟誓制度研究》、《法律、资源与时空建构》(五卷本),《中西哲思之源》(六卷本),《法律思维与法学方法》、《法经济学范式》、《全球化与中国法制的回应》、《知识、信仰与超越》、《法度与理念》、《判例与法律发展》、《残疾人权益保障比较研究》、《宪制的伦理生命》、《宪法释义学:原理 技术 实践》,《基本权利的规范建构》、《宪法的观念世界》、《法意对话录》、《权利表象及其私法处置规则》、《经济法的分析实证基础》、《国家经济主权论》、《国际贸易投资自由化法律规制研究》、《国际私法之程序法比较研究》、《国际航空运输责任体制法律问题研究》、《西方法权思想的近代嬗变》、《西方犯罪学》、《西方犯罪学史》、《日本最低生活保障法研究》等以及大量的法学学术论文,都能提出有思路、有思想、个性鲜明的法学学术主张、学术观点,提供有价值的学术资料。对“陇籍法学家”而言,这里所列举的论著,只是挂一漏万。但这些列举或许已经多少能够表明“陇派法学”的学术成果了。当然,这只是初步,距离蔚为大观的学术成果还远。但有了这个初步,我们还担心路程遥远吗?
谢晖:七、精神:最后,作为一个学术流派,总是需要一定精神气质支撑的。对此,在厘定“陇籍法学家论坛”的宗旨时,甘肃政法学院,特别是李玉基院长提出的四条中,有一条就是“凝练精神气质”。但在“第三次法学论坛”讨论时,不少学者认为这一条太虚。可在我看来,这是一个法学流派必须有的内容。我以为,“陇籍法学家”,或者“陇派法学”人的基本精神气质有四:一是独立,包括思想的独立和行为的特立独行。这尤其体现在在外地工作的“陇籍法学家”身上。他们的成长,是自己独立奋斗的结果,而不是别人刻意扶持的结果。因此,很难见到他们中有人云亦云、随波逐流者。二是自信。精神独立的重要条件是自信,我所接触过的“陇籍法学家”,无论已成名的还是正在成长中的,对自己所从事的事业充满了自信和热爱,坚信努力与收获之间的基本常识。三是坚韧。或许是出生于黄土地、“苦甲天下”的缘故,我所见到的所有“陇籍法学家”都吃苦耐劳、坚韧不拔。再苦再累,也不忘学业根本。这应当是其能不断产出学术成果的重要原因。四是爱乡。所有“陇籍法学家”,都有浓厚的黄土情结、甘肃情怀。这无论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已经召开的三届“陇籍法学家论坛”上,都有突出的表现。也在“陇籍法学人”群中可以深刻地感受到。如上种种,或许在其他省走出来的法学家身上也有表现(尤其“湘籍法学家”),但在“陇籍法学家”身上的表现,是特别值得关注“陇派法学”时,予以提炼并加以凝练的。如上七点,仅是一孔之见,特别期待各位陇籍法学人集思广益,就此展开深入探讨。
郭武:学派源于问题,而与地域,籍贯关系不大。圣菲学派聚集了全球各地各领域专家研究跨学科复杂性问题。陇派可以是非陇籍学人与陇籍虚学人共同研究“秦陇问题”的联盟,但似乎不应是只有共同籍贯而无共同问题。实现陇派法学的长足发展,找出陇派法学研究的独特性问题是根本。
道刚:的确既有关也无关,但在理论法学和部门法理学中,地域色彩会较鲜明,起码文风是标志,亦是实情吧。
剑兵:文风?何种文风?! 我只听说文风可以形成文学的某一学派,如古文派半文半白派白话派”山药蛋”派等等,还从未听说法学领域有以文风分派的。
道刚:的确,传媒发展使这种叙事(口,笔)风格的差异在消减,但区别还是较明显,可以研究。并没直接谈分派,只是说有异。这指狭义文风。
剑兵:啥叫学派?有独占的共同研究对象或问题,师承相同或遵循共同范式或使用相同科学方法的集群性科学群体,可称学派。 陇派?没看出占哪一点。
晓红:综观东西方学派的形成,大致有赖于三种因缘:即师承、地域、问题,因而大体上可归为三类:即“师承性学派”、“地域性学派”和“问题性学派”。三者互有联系,它们之间的划分界限绝非泾渭分明。比如,中国古往今来的一些学派呈现出一个显著特点,即皆为“汉学派”(以汉学为研究对象)。而当代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这一地域由一群长期以“壮学”为研究对象的草根学者形成的地域性“八桂学派”的横空出世,终于打破了自古以来“汉学派”独领风骚的局面。(摘自黄现璠研究专家陈吉生教授撰《试论中国民族学的八桂学派》一文,载《广西社会科学》2008年第7期)。
占荣:任何群体,关键在于定位要准!浙江有个浙籍法学家研究会,都是浙江籍的大牛,包括江先生,高先生,兴良等等,每年都开会,由他们唱主角研讨,他们从来不请在浙江工作的非浙江籍的演讲,甚至在浙江工作的浙籍法学家也不太演讲……为什么呢?我想主要还是定位准确:主要是通过联谊,借力促进浙江法学的发展。学术演讲主题很分散,有感而发即可。我们陇籍法学家较少,完全可以是一个“大陇”。
谢晖:@占荣 浙藉法学家在历史上确实曾大放异彩。“共和”以来,在法学界颇有影响者如龚祥瑞、江平、高铭暄等。但以我个人的有限阅读,近三十年来培养出来、且在学界颇受关注的也就应松年(也可归为上述前辈)、俞荣根、陈兴良、张志铭、孙笑侠、胡建淼、章剑生、陈林林、葛洪义(最近才真正与浙江有了关系)、李学尧、梁上上、朱新力、钱弘道诸位。这其中有些近十年没见像样的论文了。还有,除了您说的浙藉会议模式,我参加过的“胶东法律人联谊会”、“湘籍法学家论坛”对“藉”都取开放意义:籍贯、出生地和工作地。此外,我知道的类似论坛还有赣藉、皖藉、河南藉(似乎不称豫藉)法学家联谊会。不知他们采何种方式?
道刚:学术流派以严肃的理论问题为研究对象,但“派”本身不必是非黑即白的科学定义。它的形成定是漫长而自然的过程。特征很重要,但过于纠缠特征,又会陷入本质主义。一直以来,公认哈贝玛斯是法兰克福学派的传人,但也几乎有同样多的人,认为他不是,从问题域,观点,方法等与阿尔多诺,马尔库塞已有相当差别。那他究竟还是不是?说他是更科学,还是说他不是更科学呢?都不对。因为这是基本是个仁见仁的问题。现在提陇派也未尝不可,加強一些主观认同吧。
家奇:首先有必要先厘清“陇籍”的概念。显然我们已经不是在亲缘籍贯上使用这一概念,实际上是指“与陇有缘”。所以叫“陇缘法学人”似乎更贴切些。其次,陇籍法学家论坛提出的“陇派法学”内涵如何定位?是指一个法学流派,还是指一个有陇缘情节的一群法学人的学术联谊?如果是前者,那么一般的理解应当具有“陇味儿”学术特色,包括学术题阈;理论基础的观点主张;学术方法等。必竟作为一个理论流派,关键的在于理论本身能否成流成派,而不在于一群什么样的人。“陇派法学”的提出现在看起来是稍显缺乏学术严谨,甚至会招人误会有夜郎情节。但并非以后也没有可能。如果在诸君的长期努力下,将来形成了在地缘、问题、师承、理论主张方面的特色,乃至方法论意义上的突破。“陇派法学”也是可以呵呵。
清沂:我在质疑争论本身的意义。 别让人家笑话了。
家奇:有时争论的问题也许没意义,但争论本身一定会有些意义。至少它会验证争论的问题有没有意义。
谢晖:@沂水清风 笑话严肃讨论问题的人,那才是值得我们笑话的。
沂水:问题是我们讨论是否是问题,讨论是否严肃? 谢老师说严肃的讨论问题没有问题!
谢晖:@沂水清风 怕别人笑话而放逐自我,说明我们的主体自觉还不够坚实。只要我们每个人足以做出在法学界引人注目的成果,所谓笑话我们的人就是自取其辱,还值得我们在乎吗?除非“有资格”笑话我们的人提出的是真正的问题。
谢晖:@沂水清风 严肃与否,端在于自己。他人的“不严肃”,奈何您的严肃?
清沂:那就是我不严肃了。
谢晖:@沂水清风 清沂一向以严肃著称。我强调的则是我们必须有充足的自信,因为我们已经在很自信地做。只要去做,相信定有收获,不要被别人怎么看我们束手缚脚。我以副教授身份主编“法理文库”时,收到的风凉话不计其数,至今仍是所谓“学术领袖”嫉恨的对象(极力阻挠其“下属”把稿件给我;在全国相关会议上,一份不定期的集刊被认定为重要“成果”,我而们主编的“文库”却只字不提等等)。但当出版到第十部的时候,刘作翔老师在多个场合称赞这个工作“真不容易”、“很有价值”,这给我以极大鼓励!如今,相当一部分40岁到60岁之间,活跃在法理学界的同仁,都在该丛书中出版过他们的大作。这套丛书能在6年前(此后我离开山大,再没做)就出版到80余部,山东人民社的法律图书引证率在全国排第11位,与商务印书馆并列,在地方出版社中排名第一(南大前不久的统计结论),或许和我们的努力不无关系。此后,我能主编“公法研究”、“民间法文丛”、“法意文丛”,发起并主持《民间法》、《法律方法》,发起并参与组织“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系列研讨会、“全国法律方法论坛”系列研讨会,恰恰是战胜了某些个“领袖”阻挠而建立起来的自信。当然,我也知道,他们会阻挠我获奖,阻挠我获得课题。既然如此,不申报可也。除非单位强制。我说这些,不是为了自我表扬,只是透过我的经验说明,陇籍学者的点滴成就,基本都是自我奋斗的结果,没有靠山,有靠山也不屑于用。这或许就是陇籍法学人的精神之一。期与各位共勉!
占荣:是滴是滴……法学界更像个江湖:操弄,险恶,意气用事……陇籍法学人当自强……
谢晖:@沂水清风 @占荣 还有,上述活动,除了“民间法文丛”前十部书之外,其它都是在我自己没任何经费支持下完成的(“法理文库”、“公法研究”四分之三以上书稿给出版社没任何补贴)。说来有些人绝不相信(很多人问我徐显明给我多少经费,我说除了在我要求下安排我和编辑吃过一顿饭之外,再一分钱都没给过,多位问起这个话题的朋友说:绝不敢相信!),但事实上我却做到了。法学江湖虽有险恶的一面,但法律学人更有团结的一面。如果没有全国同仁的高度理解和支持,那么,我在自己公开发表203篇论文,200余篇学术随笔,公开出版25部各类作品(这些书合计630余万字),担任八年法学院院长,十一年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且培养了像喻中、桑本谦、焦宝乾、周赟、许庆坤等已有影响或正崭露头角的13位法学教授、23位法学副教授,21位副处级以上干部的情形下,就不可能以自己的努力,实现上述“作为”。所以,我相信,凭着我们的拼命三郎精神,陇籍法学人想做出并一定能做出更大的贡献,这绝不应是别人笑话的对象。如果有人真要就此而笑话我们,那我们只好以行动和事实来笑话笑话我们者。
占荣:@谢晖 我从97年左右开始关注学习您的学术论著,那时上海申花队有个足球明星与您同名……
军年:非常敬佩谢晖师弟的敬业与拼搏精神,作为陇籍法学人的代表与楷模,当之无愧。
谢晖:谢谢各位谬赞!刚才炒了份山药,吃了片从西宁带来的锅盔。收拾完,再留份言,准备休息。或许是清沂今天的留言,对我而言太有感触了,所以,方才留言可能有点“有情绪”的味儿。其实,我上述的“自吹自擂”,几乎体现在每位目前在国内有影响的陇籍法学家身上。各位不妨看看刘作翔老师的“我的系列”;看看张世明(祖籍四川,父辈就求学、工作于甘肃,甘肃生、甘肃长,满是甘肃情结)积17年之功所著的《法律、资源与时空建构:1644——1945年的中国》;看看於兴中老师博学多识的“法理学”系列;看看冯玉军对法经济学、宗教法以及法律全球化的系列研究;看看汪世荣对陕派律学和地方档案的整理;看看任强、张翔等新生代陇籍法学家的卓越作品(我仅以法理学、法律史和宪法学为例)……我个人为这个埋头苦干、自强不息的陇籍学术群体深为感动!很久以来,我就思谋编辑出版一套“陇籍法学家自选集”,现在甘肃政法学院接受我这个建议,同时接受我在“学报”开办“陇籍法学家专栏”和《陇籍法律人》电子(纸质)刊的建议,接受刘老师设立“陇籍法学家资料馆”的建议,接受徐泉(祖籍湖南常德,父辈甘肃求学、工作,并埋骨张掖,深怀甘肃情结)“陇籍法学家(甘肃——我提出改进建议)讲演集”的建议,至少遂了我个人长期以来的心愿。为此,即使再苦再累,我一定会以微薄之力,不遗余力地支持甘肃政法学院将上述陇籍法学家共同的事业做好!再次感谢群内的各位陇籍法学人。
公文:@谢晖 坚定支持谢老师!泥土自始为陇原草根之精神来源。自我奋斗,宁曳涂中!
英强:什么都可以放弃,唯独不可以放弃的是谢晖教授那样天下为公的法学人的品格,他的努力、他的大气、他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望谢晖教授大胆引领陇籍法学人或一代又一代的法学青年人继续前进,我们期待、我们鼓舞!一勤天下无难事,学而思法开新篇!让那些法盲和破坏法治、破坏一切公平正义之小人们罪人们早日关进制度的笼子而努力奋斗!我们的法学事业、我们的法治梦始终不可松懈,祝所有的法学人一切吉祥如意,扎西德勒!祝法学家诗人谢大教授每天开心快乐!
谢晖:我梳理了一下,我们就这个话题的讨论已经达到11000字左右。讨论还是比较充分的。休息了。晚安!
剑兵:学派当然有以地名命名的,但只要深入思考一下就会发现,首先,法学学派从来没有用地名命名的。因法学研究是不以某国一省一市的法学问题为研究对象和范围的。法学家研究的都是一国的国内法问题,不是研究什么”甘肃省法”或”兰州市法”的。法学研究是跨地域的,即使研究区际法律冲突者,也不会以地名自标学派。例如西方法学流派,是指对法学领域中某一重大理论或问题持相同或相近的观点而形成的群体。他们是有相同的价值观和方法论的共同体,他们的观点可以片面,但是必须很深刻。法学流派的流,非流行的流,超俗是流派的本质而非庸俗;法学流派的流,也非流星之流,流派应当流芳百世,而非稍纵即逝。只有经过实践与时间的检验,最终默默地在社会实践中体现其价值,在解释现象中蕴含其实用性,在生活中萌发认同感,也许一个流派才真的形成了。分类非实证主义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总之,法律学派的划分标准是研究对象(问题)或研究方法(工具),而不是什么地名,更不以某国之内某一省名为划分标准。甚至如美国各州法律差异甚大的情形下,也没听说过有什么路易斯安娜法学派、弗吉尼亚法学派之划分的。法学派即法律学派,是法学界对法学的一种分类方法,目前较常见的法学派有: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注释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等,其中以自然法学派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代表人物为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恩、杰斐逊等。苏力将吾国30多年来的法学研究流派三分为政法学派、注释学派、社科学派,获得不少学者的认可 ,这种划分也不是以某省某市来命名的。若执意以省市名命名的话,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认为”京派法学家”(广义)才是中国法学的”正统”学派呢?这是不是显得有些荒唐了?晚清第一次法律革命,初现法学派划分,法理派以严复、沈家本、伍廷芳、梁启超等为代表。与之对阵的是伦理派,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主要以问题——法学领域中的华夷之辩——为划分标准,也与国内某省市区划无关。请问谢晖兄:(你)上述罗列的学派哪一个是法学流派?
谢晖:@梁剑兵 辽师大法学院教授 师兄又激动了!上述西方学术流派中大都含有法学的内容的。古典中国律学中就有以“陕派律学”和“浙派律学”命名的。“京派法学”与“海派法学”的提法不是没有,而是早就存在。苏力的划分法,逻辑瑕疵昭然若揭,无须再行分析。还有“荒唐”之类的断语请师兄还是慎用,建议以后留言最好戒绝梁氏风格的“豪爽”。师兄当不会忘记学术争论中的前车之鉴的。
道刚:教授关于陇籍法学家的思考是一了不起的创新,也终会在历史上留下浓重一笔。
剑兵:你所列举的那些”地名学派”是因其研究对象(问题)本身有文化人文的区块特质或独有方法才成其为派的。何况这些派中可能有人偶发性地研究法律问题,但不是法学集群研究,当属无疑。如谢兄认为上述地名学派也研究法学,那就请谢兄列举一下所列”地名学派”的有什么影响后世的法学成果吧。或者更简单点,请弄个表格,罗列一下各”地名学派”的代表作品,让大家看看有几篇几本是可以影响到法学界的法学名箸?这些学派都有哪些众所周知的法学作品呢?!法学流派,当然是”生产法学产品”的学派。不对吗?
光华:“生产特定法学知识产品”。
公文:@梁剑兵 辽师大法学院教授 梁教授息怒!本来凊闲来着,毋须加入争论,一来学派者云, 大都是有了硬活之后才有的; 二来是早已出局,但看到这样的争论,就勉强说几句。第一,以地名为派名,并无不妥。各种地名派别虽非法学,但法学 亦学术,有何不可?第二,凡派,总有共性。陇藉为共性一,陇文化为共性二,独立自主,兼注形而上下为共性三;以国情为本为共性四。昔人伏羲演卦,黄帝问道,至今数千年源流,天地人之学至焉,法学为人学,吾人学术岂输于苏氏西方三门徒?[微笑]法学广大,并无教主之称,况尔尔京派之名,实我辈以政治车主以政治之名轻学术尔。
谢晖:@梁剑兵 辽师大法学院教授 请看看奠定后来商谈法学(法律论证理论)基础的《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法兰克福学派)、奠定经济分析法学基础的《社会成本问题》(芝加哥学派)以及奠定当代西方社会法学之重要一支伯克利法学的《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伯克利学派)。我今天要完成一份作业,师兄的两问我都证伪了。就暂时恕不奉陪了。谢谢!
傅瑜 :惹上事了不奉陪了?当今社会信息条件下,法学流派、学术流派、甚至流派一语本身已无特别意义。如果一定要拿“流”或“派”说事,只有“做法”上的意义,而无“学理”上的意义。谢夫子“陇派法学”的“创意”与其说是在“划分”流派,不如说是企图“创立”流派。其心可鉴。梁剑兵大侠所论也都言之凿凿。个人以为,也许陇籍各位法学大咖就这么“抱在”一起,开“陇会”、发“陇刊”、著“陇文”、行“陇事”,说不定“陇派”还就真有了!太较真的纯理论计较,有些太着力了,累。
谢晖: @傅瑜 老同学说的很好!尽管有些结论还欠周。
谢晖:@梁剑兵 辽师大法学院教授 对不起,是师兄给我出题,问我问题,故前述留言中“证伪”一词用的不妥,还是用“举例”吧。师兄最新一问,我在“一”中已有交待,不赘。另建议那些常识性的介绍最好别复制了,以便整理成文时都是你欣赏的“干货”。祝安!再见。
剑兵:其实,严肃争论学派衡准,是最高水平的顶层学术论争,即使我说你荒唐,也能促你高层次的证伪或反证不是?至于法兰克福学派、芝加哥学派和伯克利学派,是以学者聚聚的学校名称命名的。怎么能说是地名呢?其实我是在帮你在”制造学派”吖,可惜你不理解。
剑兵:学派有可能被人为制造出来,但必须通过关于”本派”究竟以何种”独占问题”?何种独特方法?的群体性认同而流传天下。这才是需要争论——乃至激烈争论——的顶层问题。这种争论可以提升学派的科学内聚力
谢晖:@梁剑兵 辽师大法学院教授 哈哈,你我之间还谈不理解!真是老“外”!只是今天必须完成一份小作业。接着到外地(有两场讲座、一次协调,一次会议)。故乐见师兄就此深入展开。我建议者有二,重申一下:一是师兄在此用词不要像当年在法律博客或雅典学园那样;二是一些复制的常识最好不要堆积在此(因为讨论要整理成文),真想参与讨论的人怕对这些应不陌生。我估计最近一到两周没就此系统发言的时间了,故曰再见。
剑兵:常识要复制,而且必须复制。因为常识构成学术判断的证据。学术命题与判断,必须堆砌各种客观常识证据或者经验事实为验证,否则就不是科学。比如你认为美国三学派以地名命名,恰恰是不符常识的。你可以忙你的不必回复。
道刚:拿欧洲作参照不是不可以。但必须了解,几乎与中国版图大小一样,前者四十几个国,后者只有三十几个省。可以否定法兰克福和马堡派的地域性,但这是巴掌大(三十五万平)国中的两个小地儿。须知兰州和白银的文化差异是不能与兰州和郑州,广州,青海与上海的同日而语。能否认德国学派与法国学派的地城文化义涵吗,尽管相邻?
剑兵:通过上午讨论,我发现一个问题:美国三学派学者群都围绕着某个特定的学术机构——当然学者与该特定学术机构的关联程度有疏有密,最密切并影响力最大的是该机构的核心成员或学术领袖(绝非领导!)由此看来,陇藉法学人还缺乏一个花朵(机构)——一个吸引众蝶(法学人)的、有经费(很重要!假如有人放一亿元经费在这机构帐面上,该机构又只用该经费研究独占问题如民间法之类,那么,想不成学派都难)的”民办公助”研究机构。所以,如果谢兄等考虑设立一个能获得陇地政府和企业出银子资助的“陇右民间法研究所”,将最早倡导民间法研究的苏力、梁治平君等也延请进来,以民间法+软法为研究对象。估计在十余年后”陇右法学派”可以形成气候。凡到陇右民间法研究所来的学人,只要提交符合研究对象(民间法+软法)的学术成果,即吃住行全包,正式发表者,厚付稿酬。
永强:学派需要建构,梁老师的想法非常有现实意义,可考虑从社会法角度研究西北问题,哈佛东亚研究中心发展经验,值得借鉴。
道刚:法兰克福学派和大学没有关系。法兰克福大学叫哥德大学,与他有关。学派与地名有关,因为战前设这里,战后为纪念也设此地。但法派却和地域文化有关,不是这里,而是耶路撒冷罢了。地域文化肯定是根,只是不一定就是研究机构所在地。这是两个概念。陇藉法学所可没在京上广,如果有此必要,或海外。但学人的地域文化根基对其思维方式的影响,是否认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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