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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与修辞:基于苏格拉底审判的反思

2015-12-29 18:13:36 作者:彭中礼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一、问题与思路
    任何事件的发展,有必然性逻辑,也有拍案惊奇般的偶然性逻辑,这样就形成了形形色色的历史。在人类长河中,虽然历史事件也并不仅是有情有意地展示温情脉脉,也会在有意无意之间显示某种极富思考
 一、问题与思路

    任何事件的发展,有必然性逻辑,也有拍案惊奇般的偶然性逻辑,这样就形成了形形色色的历史。在人类长河中,虽然历史事件也并不仅是有情有意地展示温情脉脉,也会在有意无意之间显示某种极富思考价值的意义。这种意义不一定源于人类的某种终极价值追求,某种程度上却是源于人的好奇心,正如汤因比所说:对人类事务进行全面研究的要求出于某些动机。在这些动机中,有些是永久性的,有些是暂时性的,有些系出于公心,有些系出于私心。其中最强烈、最可贵的一种就是好奇,这是人性最显著的特点之一。尽管人们的好奇程度可以说千差万别,但我们还找不出一个似乎完全没有好奇心的人。正是好奇促使我们注意全面观察问题,以便获得真实的认识,这是人的思想有可能理解问题的关键所在。所以,把好奇心置于我们所能了解或不了解的任何角落,可以挖掘出潜在的资源,引申出必要的思考。特别是一些历史事件,因为主角的特定行为,虽然历史久远,但依然品评甚众,更如一杯醇酒,愈久愈能品出潜在的香味,并获得有意义的启迪。

    苏格拉底审判就是这样的历史事件。后人将苏格拉底置入了西方文明祖先的神殿,所以他的死亡不再只是单纯的有关生命的新陈代谢,相反,它是西方历史上最值得解读的法律与民主事件之一。苏格拉底审判的大致经过是:公元前399年,古希腊时期的公众人物[1](这种称呼还有潜在的意义,见后面的分析)苏格拉底被迈雷托士、赖垦、安医托士(还有人译成米利托斯、吕康和安奴托斯)三人控告到雅典法庭。起诉书内容是:“匹托斯区民迈雷托士的儿子迈雷托士,宣誓陈述如下——我告发爱罗匹格区民素夫罗尼斯库的儿子苏格拉底不尊敬城邦所尊敬的诸神而且还引进了新的神;他的违法还在于他败坏青年。我们要求将他判处死刑,以整肃城邦之法。而后,苏格拉底被判有罪。临刑前,朋友和学生都劝苏格拉底逃走,但被苏格拉底严词拒绝,最终引鸩服判。

    苏格拉底一生不著文立说,但是他的许多思想却被他的高徒柏拉图所继承和弘扬。我们今天所能够看到的有关苏格拉底审判的许多材料均源于柏拉图的记载,可以这么说,没有柏拉图的详细记载,苏格拉底在西方历史上的地位恐怕就会成为大大的疑问。柏拉图的许多成名作品都是以苏格拉底的口吻来写的,这不仅仅成为一种叙事风格,更为关键的是还暗含着苏格拉底对柏拉图的某种强势的影响。柏拉图师从苏格拉底多年,是苏格拉底的崇拜者之一,也是雅典人所认为的”受到了苏格拉底蛊惑的年轻人。

    在三十岁那年,柏拉图亲历了对苏格拉底的审判,所以比较忠实地记录了苏格拉底在审判时以及临死前的言行。柏拉图感染了苏格拉底的精神,也获得了真正哲学知识的精髓。这种继承不是简单的知识的传播,而是知识理念的深刻传承。作为苏格拉底的高徒,柏拉图看到了苏格拉底之死的悲剧意义,特别是看到了修辞技艺在其中所发挥的“不光彩”价值,让柏拉图对苏格拉底审判有着极大的反感,对控告方使用修辞害死了自己的恩师耿耿于怀,从而他对修辞学有了一种深刻的偏见,所以对修辞学大力鞭挞。柏拉图认为,理想的修辞学应该是基于人类灵魂本质的正确理解,如果不去理解真理,而仅仅只是追求听众的心理或者以某种取巧的方式获得认同,则根本不是修辞学。在柏拉图看来,修辞术拥有者只会在公共场合别有用心地操纵舆情,言过其实地鼓吹,不管是开会还是审判,修辞学的拥有者都在不停地鼓噪,以增强声势。而且这些修辞术拥有者也收学徒,但是他们却以教会学生在集会时吵闹为“智慧”,“这完全像一个饲养野兽的人在饲养过程中了解野兽的习性和要求那样。他了解如何可以同它接近,何时何物能使它变得最为可怕或最为温驯,何种情况下它惯常发出几种什么叫声,什么声音能使它温驯,什么声音能使它发野。这人在不断饲养接触过程中掌握了所有这些知识,把它叫做智慧,组成一套技艺,并用以教人”。悲哀的是,“至于这些意见和要求的真实,其中什么是美的什么是丑的,什么是善的什么是恶的,什么是正义的什么是不正义的,他全都一无所知。他只知道按猛兽的喜好使用所有这些名词儿,猛兽所喜欢的,他就称之为善,猛兽所不喜欢的,他就称之为恶。他讲不出任何别的道理来,只知道称必然的东西为正义的和美的。他从未看到过,也没有能力给别人解释必然者和善者的本质实际上差别是多么的大。”这些教修辞学的人是哲学的敌人,他们没有掌握真理,却在搬弄是非;他们不知道什么是正义,却在鼓噪公平;他们不知道什么是美,却在叫嚣什么是善。所以,整个修辞学,是以讨好听众为目的,以诉诸情感打动听众为指向,这是有害无益的,说到底没有包含真理知识,是非科学的范围,按照中国人的话说属于“奇技淫巧”的范围之列。柏拉图“从道德和认识论角度对智者派的修辞术进行激烈的批判,斥之为通过操纵语言文字蛊惑听众、产生虚假说服的诡辩术,而提出以追求真知、杜绝虚浮作为言说者交流的原则,以辩证法来反对(智者派的)修辞学方法,主张以哲理性话语取代(智者派的)修辞学”。由此引发了修辞学的“第一次重大打击”。受此影响,到了近代,修辞学又被放到了真理的对面,成为批判对象,如洛克等学术大师猛烈地批判了修辞学的非真理性。洛克说:“我们如果就事论事,则我们必须承认,修辞学的一切技术(秩序和清晰除外),和演说术中所发明的一切技巧的迂回的文字用法,都只能暗示错误的观念,都只能够动人的感情,都只能够迷惑人的判断,因此,它们完全是一套欺骗。”再如康德也说:“演讲术,就其被理解为说服人的艺术,即通过美丽的幻相作弄人的艺术,而不仅仅是善于言辞(口才和修辞)而言,它是一种辩证法,这种辩证法只从诗艺那里借取它对于在人们作评判之前就为了演说者自己的好处而赢得人心并剥夺他们的自由所必要的东西,所以,它既不能推荐给诉讼法庭也不能推荐给布道坛。”这种对修辞学的偏见思想根深蒂固,直到以佩雷尔曼为代表的新修辞学诞生,才有所改观。但是,有关修辞与真理相悖的观点依然影响较大。

    既然对修辞学的误解源头来源于柏拉图对苏格拉底审判的理解,那么,我们要思考的是,柏拉图的结论是否公允?我们又该如何评论苏格拉底审判中的论辩与修辞?当然,最终要思考的是,修辞是不是真的排斥真理。本文希望能够解读苏格拉底的被审判过程,特别是梳理审判过程中苏格拉底的论辩技术和控方的论辩技术,反思柏拉图对修辞学的指责存有不合理之处。通过反思,我们会发现柏拉图并没有从真正意义上理解苏格拉底的苦心,当然也没有从根本上理解修辞方法。

    二、诉求真理的论辩修辞

    在苏格拉底审判中,当法庭刚开始进入实质程序阶段,控方做了两件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事情:一是提醒法官们苏格拉底同智者一样擅长论辩和修辞,以免被苏格拉底滔滔不绝的雄辩所吸引而被蛊惑;二是自己在提起控告时故意露出破绽,让法官们相信原告方是没有使用修辞术以及不屑于使用修辞术。控方的目的很快就达到了。面对将苏格拉底与“智者”等同的行为,苏格拉底本人极其不乐意。为此,苏格拉底在审判过程中明确提出不使用修辞术对辩护词加以雕琢。表面上看,控告方和辩护方都己经远离了修辞。可是,往深处去想想,只要有人存在,只要有话语存在,只要有需要说服的地方存在,修辞又岂会轻易缺场?可以说,苏格拉底审判交织着修辞与反修辞,全方位地展示了法律修辞学的基本要求和方法,这或许正是柏拉图所忽视的。

    首先,从控方的立场来看,控方以提醒法官不要被修辞所蒙蔽且故意在控告中露出破绽的方式拉开了审判序幕。但是,往深处想,控方所使用的方式又何尝不是一种修辞方法?迈雷托士等人深知,不管是知识含量还是论辩方法和技巧,都逊于苏格拉底。控方提出控告的原因在于他们痛恨苏格拉底,而恨一个人到了极致就渴望所恨的人消失。所以,要么不告,要么就一告必胜。对于苏格拉底的明显论辩优势,必须要能够给予必要遏制才有胜算。也就是说,控方比较了解自己所要控告的人,提起控告之前必然要做充分准备,正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显然,他们最忌惮苏格拉底滔滔不绝的论辩能力和论辩技巧,因此,能够抑制住苏格拉底论辩能力的发挥,获胜几率就很大。抑制苏格拉底的论辩能力有两种途径:一是比苏格拉底更能辩,一是想方设法让苏格拉底不能辩。在当时,比苏格拉底更能辩论的人非常稀少,唯一的办法就只能让苏格拉底不能辩。就修辞学所使用的前提来看,一旦听众时时刻刻提醒自己防止“被修辞”,那么说话者的所有言论皆有可能被认为是修辞而很难被接纳。这个时候,以揭示修辞真相的修辞方法被启用,于是才有了控方提醒法官不要被修辞所蒙蔽且故意在控告中露出破绽的方式。可见,迈雷托士等人在控告之时明显意识到修辞的使用限度,特别是意识到法官们对“被修辞”时刻保持警惕的时候,修辞不一定能够起作用。进一步说,修辞的适用范围广泛,修辞的使用方法也繁多,不仅仅只有话语宏大、辞藻华丽才是修辞,声称自己不是修辞而且有意识的露出破绽也是修辞。可见,迈雷托士等人所使用的就是一种反修辞的修辞。正如亚里士多德在他那部影响深远的《修辞学》中指出:显然修辞术不限于任何一种确定的事物对象,而是和辩证法一样;而且它是有用的。它的功能不在于说服,而在于发现存在于每一事例中的说服方式。亚里士多德认为凡对说服有利的方式都属于修辞。由此可见,迈雷托士等人所使用的方法也是一种修辞。其次,从辩方的立场来看,辩护人苏格拉底以声明自己不使用修辞来应对控方对法官的“提醒”,并从追寻真理的角度进行论辩。正因为苏格拉底声称自己放弃修辞,所以让柏拉图产生了误解,以为在苏格拉底审判中苏格拉底因为没有使用修辞术而被控方的修辞术所害。实际上,这里有三个问题要弄清楚:第一个问题是苏格拉底是否可以使用修辞术?实际上,在古希腊,诉讼当中运用修辞术,是最常见的事情。那时,不允许当事人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公民必须自己亲自出庭辩护。在公元前5世纪,雅典的民主政治体制盛行公共事务的讨论,并且民主引入司法程序,论辩成为日常生活中经常需要碰到的事情。在古希腊法律体制中,“没有职业律师,但诉讼成风,人们稍不留意便卷进了诉讼中去,便只好亲自参与指控或为自己辩护”。修辞便成为流行的时尚和必备的武器。“希腊人愈加重视基于语言学和哲学修养,而不是体育和军事训练的教育体制,伯里克利(Pericles)统治及以后的时期更是如此”。“好讼”成为当时雅典人的一个普遍特征,使用修辞术成为当时雅典人的必要辩护技巧。而且,此时诞生了注重话语修饰、辞藻华丽以及句法工整的智者(sophist),他们收费教授雄辩技艺。因此,苏格拉底是完全可以使用修辞术的。第二个问题是苏格拉底为什么要声称放弃使用修辞术?当控方提醒法官们注意不要被修辞所迷惑之时,苏格拉底就己经明白了对方的双重目的。但是在苏格拉底看来,自己所代表的是真理和正义,自己所说的话完全真实,不包含虚假成分。一切为真的知识,特别是基于哲学上的思辨,经得起逻辑推敲,因此,说服力应该会很强。苏格拉底说:“他们许多假话中,最离奇的是警告你们要提防,免受我骗,因我是个可怕的雄辩家。无耻之极!”“……我丝毫不显得善辩,除非他们以说真话为善辩。他们若是以说真话为善辩,我还自认是演说家——不是他们那种演说家。他们的话全假,我说的句句是真。藉帝士的名义,雅典人啊,不像他们那样雕辞琢句、修饰铺张,只是随想随说,未经组织的话。”在苏格拉底看来,修辞为当时的智者所普遍使用,修辞并不是值得鼓励和提倡。更重要的是,苏格拉底羞于人们把他归结为智者的行列,因为智者只会花言巧语,却没有任何值得推崇的哲学知识,也不遵循真理和正义。苏格拉底是一个以传播真正哲学知识为己任的哲学家,他必须把自己和智者区分开来。所以,苏格拉底指出,能言善辩不是自己的特长,自己的特长是说真话。他实际上是在暗示法官:我苏格拉底不是一个善于修辞的人,因此我不会用修辞迷惑你们;但是,我苏格拉底是一个追求真理和正义的人,我只说真话。第三个问题是苏格拉底到底有没有使用修辞?一切寻求说服方式的行为都是修辞,可见修辞所论的是以说服为目的。如果说控方的反修辞方法是一种修辞方法,那么苏格拉底的辩论又何尝不是一种修辞?在论辩中,苏格拉底自始自终都使用了修辞方法,他放弃的只是低端层次的、卑躬屈膝似的情感修辞,而没有放弃升华了的修辞。

    在审判辩护中,苏格拉底通过真理的修辞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以真理和正义为主旨对控方的控告进行反驳,拔高自身的内涵和品味。比如,苏格拉底在量刑阶段辩护说:“你们或许以为,我被定罪,乃因我的辞令缺乏对你们的说服力,我若肯无所不说、不为,仅求一赦,那也不至于定罪。不,远非因此。我所缺的不是辞令,缺的是厚颜无耻和不肯说你们最爱听的话。”民众甚至喜欢看到苏格拉底哭哭啼啼的求情,法官们也希望苏格拉底通过展现做可怜状以获得法官们的同情。但苏格拉底认为这是不值得的,因为他不愿意卑躬屈膝做奴才状,当然也不愿意苟活于世。在苏格拉底看来,丧失节操的苟活或者不择手段的求活是对真理的裹读,当然也是德性的丧失。所以“如果各位要我(苏格拉底)答应这个条件才赦免我,那么,我可以告诉大家——虽然我对雅典人充满热情,但要我顺从大家,我不如限随神的旨意去死。只要我还在继续呼吸,还有力量,我就要爱惜知识,追求知识”。如果以卑躬屈膝的方式来获得同情,然后免死,苏格拉底觉得这不是他会做、也不是他应该做的。这正如他所说:人中最高贵者,雅典人,最雄伟、最强大、最以智慧著称之城邦的公民,你们专注于尽量积聚钱财、猎取荣誉,而不在意、不想到智慧、真理,和性灵的最高修养,你们不觉惭愧吗?第二是更注重逻辑和事实,这里的逻辑并不必然与修辞相对,相反,这是一种有利于修辞能力提升的逻辑,是充斥真理、正义的修辞。比如,他对所谓“败坏青年”的罪名就是从把自己区分于智者开始的:因为他既不收学费,也不传授具体的知识,而是以引导的方法来使之“自悟”,所以不存在蛊惑青年的问题。而且,那些青年都是自动地追随苏格拉底学习,也不存在所谓的“引诱”的问题。这是逻辑上的推演,而且隐含的是,他自身教授的是真理,行为的是正义。然而遗憾的是,苏格拉底却从没有否认自己“败坏青年”,没有让听众形成对自己与控告截然对立的看法。再如,关于“不尊敬城邦所尊敬的诸神而且还引进了新的神”的辩护,苏格拉底认为,他一直是相信有鬼神存在的。“你说我相信并传授有新或旧之鬼神的踪迹,那么,按你宣誓的讼辞,我相信有鬼神的踪迹;我既相信有鬼神的踪迹,就必然相信有鬼神,不是吗?”苏格拉底的辩护逻辑是建立在让控方同意“相信有鬼神的踪迹=相信鬼神的存在”之规则基础上,所以,他试图以此来证明自己是尊敬鬼神的。但是,这样的逻辑对于听众来说却似乎是太过于隐晦,不仅没有明确的为自己辩护的意思,而且还有引导听众思考其哲学思想的目的。这种目的让法官们很警惕,以防陷入“苏格拉底陷阱”。更值得指出的是,辩护完毕之后,进入投票表决苏格拉底是否有罪的阶段,结果是281票对220票宣告苏格拉底有罪。在量刑阶段,控方提出要处以死刑,而苏格拉底却认为只需罚一个命那(后来追加到三十个命那)。因为苏格拉底坚决认为,自己是无罪的,反而应该请赏,因为他有功于国。并且,就刑罚方式而言,他不喜欢坐监和流放,而罚款却没有钱。这意味着,苏格拉底是一种高调的辩护,而不是委婉的说服。面对那些一心想要看苏格拉底笑话的法官们,苏格拉底的“修辞”行为充满挑衅。可见,苏格拉底彻头彻尾地坚持了自己的真理观和正义观,是用一种高端的修辞方法在为自己进行辩护。这些现象柏拉图并没有注意,甚至还有所疏忽,所以柏拉图对修辞的指责并不公允。因为苏格拉底在修辞中依然灌输了真理,传递了知识,甚至还表达了理念。

    最后,从陪审团成员来看,苏格拉底被判处了死刑其实本身与真理和修辞无关,当然也就不能从中推论因为苏格拉底没有使用修辞而被判处了死刑。实际上,我们上文的分析证明苏格拉底使用了修辞,只是修辞没有达到理想效果。苏力曾说:“公众决策(民主)也从其他方面增加了对煽情、雄辩的修辞的需求。即使理论上都忠于城邦,但在具体的城邦事务上,公民的利益和偏好未必一致,甚至分歧很大,需要整合。也不能假定公民都是聪明的、明智的、冷静思考的,甚至未必总是善良和公道的——只要想想苏格拉底审判就行了。”为什么苏力说要想到苏格拉底审判?这是提醒我们注意到两个问题:一是法官的数量,二是法官们对苏格拉底的“前见”,这两个问题构成了修辞使用的场景和背景。从法官的数量来看,501名法官,这是一个数目庞大的法官群。修辞学并没有明确研究过,数目多的人容易被说服还是数目少的人容易被说服。但是,在苏格拉底案中,我们可将法官的数量和法官的“前见”统一起来研究。我们知道,苏格拉底是作为当时的公众人物,成因是能言善辩,喜欢找人说话,而且又喜欢经常教导人们以真理,因而在不知不觉中得罪了很多人(对苏格拉底的控告就是例证)。根据当时雅典对苏格拉底的“崇拜”程度来看,青少年对苏格拉底都是崇拜的,而痛恨苏格拉底的大部分都是成年人,而且痛恨苏格拉底的人在当时的雅典不是少数。那么,那些痛恨苏格拉底的人是很难被说服的。并且,苏格拉底放弃使用“眼泪的规训”意义上的修辞,只是进行哲学逻辑学上的辩护。对于普通老百姓(法官)来说,他们既没有哲学根基,也没有对哲学的兴趣,有的就是一种基于“热血”的感觉,“逻辑的规训”很容易让理性的人和有哲学根基的人认同,但是缺乏修辞引导的辩护则很容易让人感到枯燥乏味。苏格拉底放弃了“眼泪的规训”,实际上也就放弃了在情感上和辩护中引导听众的主导权。其实,修辞方法并无高下之分,而需要看适用对象。也就是说,不同的修辞方法可能会适用不同的对象,都能够在不同层面实现说服。这样就可能出现同一对象适用不同方法会出现不同结果的情形。如果非得说哪种修辞方法更为先进,那也只能说谁最会选择修辞方法,谁最能够“看菜下料”。就苏格拉底审判而言,修辞使用与否实际上并不重要,因为法官们早就为苏格拉底准备好了“笼子”。而柏拉图显然没有看到这一点。换句话说,即使苏格拉底使用了修辞术,法官们对苏格拉底的恨以及盲从,仍然可能使得苏格拉底身陷囹囫,因此审判的结果是一种与修辞无关的审判,太多的案外因素决定了苏格拉底的命运。

    三、传递理念的生命修辞

    修辞是寻找说服方法的学问。从广义修辞学的角度看,修辞方法有多种。言语过程中有语言修辞,也有辞藻修辞。如果话语意义上的修辞还不能达到目的,那么以身体或者身体的某个部位作为修辞手段也能形成行为修辞。所以,有学者指出,人类学研究发现,在没有或不使用文字的社会和群体中,人们同样很重视修辞。比如,“死谏”——一种通过牺牲自己的生命达到说服帝王目的的进谏方式,就是典型的行为修辞方法。而这也是柏拉图所忽视的修辞方法。也就是说,柏拉图只看到了苏格拉底审判的表层因素,没有看到苏格拉底审判的广义修辞价值。

    对于苏格拉底之死,人们有着各种各样的解释。如美国人斯东认为,苏格拉底求死心切,一方面家有悍妻,另一方面,身体饱受病痛的折磨,所以苏格拉底放弃了修辞(实际上没有放弃修辞),而处处树敌于法官们。这种猜测或许有其道理,但是,却没有揭示出苏格拉底之死作为悲剧的本质意义。其实,我们进一步推论,如果是以求生为目的的话,苏格拉底的上述策略无疑是失败的。难道明智的苏格拉底真的看不到问题的实质吗?以苏格拉底的聪明才智,他毫无疑问能够认识到自己的求生之路在何方,关键问题是他不想走这条让他觉得羞耻的路。所以,我们进一步推论说,苏格拉底是自己在“求死”,特别是在雅典法官们判处他死刑之后,他越发觉得自己的死亡是一种必要了。所以,诠释苏格拉底之死的真实结论应该是,当苏格拉底与雅典公民无法达成共识之后,他感觉到自己的使命己经不再是去求生,而应该是以“死”警醒雅典公民应当培养德性,树立公民意识,追求真理和正义。从警醒雅典公民的表现形式来看,言语意义上的警醒是同自己身边亲近的人所说,行为意义上的警醒是用自己的生命来叙说,话语意义上的警醒充满修辞,而生命叙说的警醒又何尝不是一种“死谏”——一种由此及彼、发人深省的修辞?因此,整体来看苏格拉底的自愿服法,实际上就是一种对雅典人、对身边亲人朋友、对后人的行为修辞方法。苏格拉底希望通过自己的献身,说服自己身边的亲人朋友,特别是说服雅典人以奉行法律为荣。只是苏格拉底没有料到的是,因为“死谏”而无意间成了西方历史上的守法楷模而进入荣耀的“长生殿”。

    首先,从雅典人(包括身边亲人朋友)的角度看,不管是在量刑阶段,还是在临死之前,苏格拉底都曾试图说服雅典人,法律修辞学意义上的修辞说服工作一直都在运用,但是效果甚微(判决其有罪,然后量刑为死刑就是例证)。也就是说,苏格拉底原本就想通过对自己的审判来影响雅典公民,于是期待以对真理的追求说服雅典人,但是失败了。不死心的苏格拉底由此更加看清了雅典公民的品性,坚定了他为追求真理而献身的意义。这个过程由三个阶段来完成:第一,在量刑阶段,苏格拉底试图说服雅典公民,使之能够具有德性——当然一以贯之的使用“高品味”的、诉求真理的逻辑修辞法。作为一个公众人物,苏格拉底尽管不参与政治,但是却深刻地意识到了自己的使命是什么。苏格拉底己经认识到了雅典这个繁荣的国度背后所隐藏的危机(将在后文进一步分析),他原本期待在对自己的审判中通过以哲学知识为基础的辩护打动雅典人,但是失败了,强烈的使命感促使他不得不通过自己的死亡带给雅典人一点反思。在苏格拉底作了罚钱的量刑辩护后,安奴托斯说:“各位裁判官,如果你们赦免了他,你们的子弟今后要听从他的教导,他们每个人都会成为完全腐败的青年。”这时,法庭上的雅典人说:“苏格拉底啊!我们不相信安奴托斯的话,我们要赦免你。但是,这有以下的条件:从现在开始,你不能再去求知、爱知。如果你不顺从,偏要做那样的事,被人发现,那你就要遭杀害。”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出,雅典人其实是不愿意看到苏格拉底死去的,但是,他们却很乐意期待苏格拉底不再去发表他们不愿意听到的“谬论”——有关“知”的知识——或许雅典人真的是被苏格拉底喋喋不体的说教说得很厌烦了,也或许是雅典人的自信心的膨胀导致了“致命的自负”,所以不需要“牛蛇”。但是苏格拉底偏偏不安于雅典人给自己安排的道路,他高调地为自己的行为和为自己的一生做着某种似乎带有神圣使命的诊释,一是他一直认为自己是一个哲学家,而不是一个只会花言巧语的智者或者雄辩士;二是在辩护中,他一直认为自己的所作所为都是按照神的旨意去做事的,因此符合神的要求;三是明知控方的目的在于报复,在于看到苏格拉底的狼狈,但是他即使明知,也不放弃自己作为智慧启发“导师”的使命——通过规劝,对雅典公民进行德性教育。他期待自己的高尚行为能够感染雅典公民,但是,这些试图和努力最终都失败了。面临一个自己始终无法说服的世界,苏格拉底最终的情绪是比被处死还失落。第二,在临死之前,苏格拉底说服了他的朋友和学生毅然正视死亡——苏格拉底用真理和德性说服了大家。在苏格拉底被收监的时候,他的朋友、学生每天都来和他探讨学术问题。也有许多人强烈要求苏格拉底逃跑[2],对于友人(包括柏拉图)的央求和忠告,苏格拉底提出了质疑:(1)此时逃走是不是正当的?在克力同等友人看来,这个原本不应该上法庭的案件上了法庭,一个原本不应该判死刑的人却判处了死刑,所以克力同认为苏格拉底的逃跑应该是正当的[3]。但是苏格拉底认为,人做事情只能是服从理智,此外其他一切都不能牵制于人的行为,唯有理智最为可贵。苏格拉底认为国家法律保护了他,他也不能因为目前的遭遇而放弃国家的法律。而且审判是经过了雅典法律同意的,如离开没有经过雅典法律同意,那么就不是正当的。(2)不公正的判决是否需要遵守?克力同等人认为,既然雅典城邦的法律是对苏格拉底不公正的,那么苏格拉底就有资格和权利逃离这个不公正的地方。苏格拉底认为,雅典公民一出生就受到了雅典国家的恩惠,雅典法律也保证了雅典公民平等的被对待,平等的享受神的恩宠。因此,不能因为国家法律判处人死刑就应该竭力去破坏和颠覆国家的法律。毕竟判决的不公正不等于法律的不公正,如果逃跑,就是否决了法律的正义。(3)雅典公民和国家的关系是什么?克力同等人认为,苏格拉底尽管是以法律的名义被判处死刑,但是却是死于一些小人之手。面对这种不公正之事,还有什么正义可言呢?所以,克力同等人希望以正义之名劝苏格拉底逃走。苏格拉底认为,在国民成年之前,由于对国家无法选择,因此可以不讨论。但是国民成年之后,面临着选择,即在看清楚国家的法律的基础上,如果觉得法律还满意,可以选择不离开;如果觉得法律不好,可以选择离开。但是,一旦公民选择留下来,那么就必须明白:公民不能因为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觉得法律对自己有利时就留下,而法律要对自己进行审判的时候,自己又逃走。此时,要走就是蔑视法律,就是毁坏法律,就是毁坏公民与国家的契约,这是“最下贱的奴才所做的事情”。国家是高于个人生命和父母的,国家的命令就是我们行事的准则,无论是在战场还是在法庭上,我们都必须遵守国家的命令。在这里,苏格拉底建立起了一个“国家至上”的守法理念,以教化雅典公民。所以,苏格拉底认为自己是死在法律的手中,这是最正义的事情,也是最荣耀的事情。苏格拉底通过对克力同等人的观点一一地反驳和证伪,实现了说服。在这里,苏格拉底所诉求的真理是德性与正义,形成了大义凛然的道德规劝和道德教化,引起了当时在场的听众与后来者的共鸣——这实际上也是一种诉求真理的修辞方法。

    其次,从后来者的角度来看,苏格拉底期待以身伏法实践公民德性、追求真理的重要性。但是,从法律修辞的角度看,苏格拉底服法却构成了一种实实在在的行为修辞——通过生命换取的修辞或者用生命进行的修辞。尼采曾经说过:所有诱发信仰的努力都是修辞。苏格拉底以个人之死,引发了公众对信仰法律的反思与思考,是广义修辞的又一著名实践。如果说苏格拉底提出罚一个命那是对雅典公民德性的最后检验的话,那么他的正直和无私则彻底的让自己走向了神坛——他或许意识到了这座神坛的存在,只是,他可能没有想到的是:自己放弃了卑微乞怜(情感意义上的修辞),却以自己的生命和身体来践行了一件更为伟大的行为修辞——作为守法神坛的永远公民,成为西方法治的“奠基神”。当时,在雅典,因为担心被审判而逃亡国外的人比较多见,以钱抵罪的事情也比较常见,还有一些人因为被判有罪而设法逃亡的事情也多见。这些情况在苏格拉底看来,都己经脱离了“善”的范围和境界了。城邦的道德和德性己经日渐衰落了。苏格拉底作为当时的实际上的智者——有智慧的人,看到了雅典的问题,期待通过某种形式来对城邦日渐趋危的道德问题进行一次洗涤荡新。当苏格拉底被控告时,苏格拉底明白了自己的机会和困境。机会在于,可以利用自己作为公众人物受到审判而必然会受到聚焦的时刻,对城邦的品德和德性进行一次以身说法的诊释和阐述;困境在于,如果以此作为机会阐述城邦之德性问题,那么他将无法充分为自己的被控罪行辩护,由此,他可能面临极刑的处罚。这是一种矛盾,平衡这个矛盾的唯一办法就是他能够把对自己行为的辩护和对城邦德性建构的说教结合起来进行。也就是说,希望能够在辩护时,以高调的姿态品评德性知识,以此作为说服理由,进而实现二者的统一。苏格拉底心中或许对雅典公民的品德还存在一定的期待,即使苏格拉底不使用修辞术,也有可能同意其高见。这是一种很危险的辩护方式,但也是苏格拉底作为一个时代责任者所选择了的方式。苏格拉底很清楚地预知了可能的后果,所以在面对死刑判决的时候,他是义无反顾而无任何乞怜之神情。苏格拉底选择了死亡,而不是逃走,用意就在告诉雅典人民,一方面,我苏格拉底不仅仅只是一个嘴巴上面说得好听的人,而且还是一个能够实践自己言行的人。另一方面,苏格拉底期待以“死”这样一种政治方式来告诉雅典公民们,什么样的行为才是正当的行为。苏格拉底估计到了他在雅典公民中的影响力,因此,也愿意用自己的身体和生命去修辞雅典人民的德性修养,这是一种超脱普通的修辞学意义上的宏观修辞和语境修辞,也是有反思力的人民所能够获得认可的一种极为有说服力的修辞方式。苏格拉底用自己的死劝说着那些想在国家的法律问题上动摇的人,期待国家和公民的关系建构上的正当性意向。在此处,真理得到了传播,历史还给了苏格拉底以公正。但是,此种修辞方法却与真理并没有必然联系,如果有,也只有苏格拉底用生命换取警醒的行为修辞方法。当然,苏格拉底,乃至那些控告苏格拉底的人都没想到的是,苏格拉底之死不仅成全了苏格拉底“以身修辞”的夙愿,而且一不小心使之成为千年不衰的守法神坛上的圣贤。这不正是历史事件必然之中偶然的吗?

    四、冲击政治的行为修辞

    柏拉图没有看到苏格拉底以身服法的行为修辞意义,当然也就看不到苏格拉底审判对雅典民主制度的修辞意义。特别是在传统的修辞观念当中,提到修辞学的时候,总是会想到以修辞格为核心的修辞方式,而这些修辞方式又常常与诗歌、散文、小说等文学素材联系在一起。但从起源上讲,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古希腊罗马时期,修辞学与政治从未分家。从这个层面来说,如果我们继续分析苏格拉底审判所带来的后果或者意味,还有更为深厚的政治寓意。正是所谓民主的政治制度在雅典人和苏格拉底之间开了一个致命的“玩笑”,雅典人以民主的名义判处了一个“多嘴”的公民、但也不应该被处死的公民的死刑,这使得民主制度在古希腊逐渐成为怀疑与反思的对象。从法律修辞学层面来说,苏格拉底审判是雅典民主制崩溃的隐喻,从此雅典的民主制度因为当时年轻人的质疑(比如柏拉图)而处于风雨飘摇之中。

    首先,从苏格拉底审判来看,它暴露出了雅典直接民主形式的随意性和不科学性,这种民主很容易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真理和正义成为摆设。雅典在梭伦改革初期就己经建立起了比较原始的希腊民主制度。后来,经过僭主政治而一度复兴。到公元前6-4世纪的时候,修辞学正广泛存在于西西里岛。而此时雅典却正在轰轰烈烈地进行两场较大的政治改革,一次改革是克利斯提尼改革,建立了自治村社的基层组织和500人议事会。雅典政制到克利斯提尼改革为止,确实兼具“主权在民”和“轮番为治”两个特色。另一个改革是埃菲阿尔特斯(Ephialtes)推行的法院体制改革,该次改革建立起了平民法庭,即从普通公民中选出法官团进行案件审理。雅典的著名政治家伯里克利是这样描述雅典的民主:“在我们这里,每个人不仅关心个人事务,而且关心国家事务:即使那些总是忙于个人事务的人也熟知一般的政治生活——这是我们的特点;我们并不认为对政治不感兴趣的人是一个只想着自己个人事务的人,我们只是认为他在这里根本没有任何事情要做。”“个人只有在城邦中,或者只有通过城邦才能恰当地实现自我,并过上一种高尚的生活。”这是伯里克利的伟大理想,他实际上也是这样设计雅典的直接民主政治制度的。但是,这些伟大的政治领袖所没有想到的是,公民也有盲从的时候。特别是在一个个人价值很难体现出来的议事会或者法官团中,公民的喜怒哀乐和个人爱好都会直接淋漓尽致地表达。按照梁治平的概括就是“民众陪审法庭,采取了最易流于任性的形式,而与任何法律科学根本地不相容”。真理找不到边,法律科学也只是参照,所谓负责任也就成了政治家们的口号,反正一切责任都承担在民主上。这种直接民主制既是雅典的特色,也是苏格拉底的悲剧源泉。从苏格拉底的审判来看,这是任何一个雅典人在当时的司法体制下很容易碰到的事情,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但是,值得反思的是,在雅典的民主制度下,仅仅因为苏格拉底没有使用“眼泪的规训”这一修辞方法而以法律的名义丧失了自己的生命,这不仅成为千百年来人们纷纷揣摩的话题,而且也促使了雅典直接民主这一“看上去很美”的制度成为反思的对象。事实上,假借民主之手的名义排斥异己和忠良的事情在当时己发生过不只一次。如克勒斯塞涅斯制定的“陶片放逐法”就是一个很重要的例证。根据亚里士多德在《雅典政制》中的记载,陶片放逐制度设立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对付政治上掌握大权而意图恢复建立僧主政治的雅典政客。但是,后来,随着民主制度的推行,该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应用。它使得一些不该流放的人被流放,该流放的人却因为种种原因却没有被流放,亚里士多德说“他们(指议事会)在三年中继续把那些曾经是立法目标的僧主朋友们放逐了去,但是后来在第四年,贝壳放逐法也被用来驱逐任何其他威势太大的人了,第一个和僭主无关而被驱逐的人是阿里佛隆之子克珊西浦斯”。可见,没有制度制约的民主实在是很危险的民主。

    苏格拉底的审判,有很多法官就是他当年批评过的人,也有很多法官就是认为“不杀苏格拉底不足以平民愤”,所以,在投票表决的时候,注定了这一部分人会让苏格拉底成为被重罚的对象。还有一部分人,可能与苏格拉底素不相识,甚至只听过他的名字,知道他名气很大,但谈不上有仇恨或恩怨,他们的投票只是基于盲从。柏拉图就看到了这一点。他曾要求为苏格拉底代为量刑辩护,但是被苏格拉底拒绝了。

    苏格拉底毫无疑问也看到了当时的具体情形和语境,但是,正如上文所分析的那样,他的内心还存在某些侥幸和期待,他期待利用好这次审判,做一次自我的剖析,也是对雅典的直接民主负责任。他不管是有效率的忠告,还是临终前的发言,如果是前者能被接受,那这种可冒的风险就是值得的;如果是后者,人们也会觉得“人之将死,其言也善”,也能创造出会被接受的效益。至于当时的雅典人有没有进行反思,己无从可考,倒是后人从中得到了无数的启示和不尽的追问。只是,遗憾的是苏格拉底的眼泪似的修辞不在场,苏格拉底就死了,这反衬的正是直接民主的悲哀。悲哀之处在于,一个追求真理、向往知识的老人,却因为不愿意向当权的强势群体低头,而被以法律的名义判处了极刑,真正成了法律的反讽。

    其次,从苏格拉底审判来看,它印证着古希腊的直接民主制度由巅峰走向低谷,因此是映衬出了直接民主“回光返照”似的光明。如果细细品味,我们会发现,苏格拉底的审判为雅典的直接民主制度敲响了丧钟。在直接民主制度形成的初期,人们对民主还有一种好奇心,抱着好奇的态度来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好奇阶段”,人们逐渐放松了最初的“紧张”和“兴奋”,有点“审美疲劳”。而在这种直接民主制下,抽签担任公职成为其特色,人们发现公民掌握国家政权的机会不仅是平等的,而且是现实的,这样,对国家的权威感消失了。色诺芬反思说,“用豆子抓阉的办法来选举国家的领导人是非常愚蠢的,没有人愿意用豆子抓阉的办法来雇用一个舵手、或建筑师、或奏笛子的人、或任何其他行业的人。而在这些事上如果做错了的话,其危害是要比在管理国务方面发生错误轻得多的。如果仅仅是潜在的危险还不足以说明问题的严重性,然而如果是现实的戕害则必然更为富有危险程度。特别当直接民主发达到决定一切事物的时候,我们发现托克维尔所说的那种情形到来了:”当我看到任何一个权威被授以决定一切的权力和能力时,不管人们把这个权威称做人民还是国王,或者称做民主政府还是贵族政府,或者这个权威是在君主国行使还是在共和国行使,我都要说:这是给暴政播下了种子。然而,这种暴政却是“民主”的暴政,而不是独裁或专制之下的暴政。“民主”的暴政也容易使民主权力的行使者成为只听顺心话的独裁者,不愿意接受“苦口的忠言”,这样的民主也就是修辞的潜在市场。当然,修辞也是民主试验场上最为廉价的求取共识的武器。这样,类似苏格拉底的审判也就成为可能之事。有了苏格拉底的审判,必然会有王格拉底、李格拉底或者其他任何一个人。这样掌握了动人修辞的少数野心家会凭借自己的修辞手腕,获取民众的好感和欢心,成为政治场上人缘最得意的明星。久而久之,野心家就会成为权威的拥有者而实际上代替民众行使权力。与此同时,雅典繁盛的物质财富使得当时的雅典人陷于一种盲目的自信当中,尽管苏格拉底企图教导人们财富不是美德,知识才受人尊重[4],甚至在他生命即将走到尽头的时候,他仍然在用智慧忠告雅典人要关心真理和理智,而不是关心钱财和名誉[5]。但是,气候己成,苏格拉底的啰嗦教诲并没有得到雅典公民的注意。

    然而,苏格拉底的苦心和对雅典制度的批判,都被他的学生柏拉图深深领会。柏拉图以家喻户晓的“哲学王”否定古希腊的直接民主制。哲学王那里,是没有修辞学的用武之地的,因为真理和理性统治了国家的运行和制度的表达。所以柏拉图一直所强调的“哲学王”,就是追求理性的国家表现和理念表现。现行的政治制度我所以怨它们,正是因为其中没有一种是适合哲学本性的。哲学的本性也正是由于这个缘故而堕落变质的。正如种子被播种在异乡土地上,结果通常总是被当地水土所克服而失去本性那样,哲学的生长也如此,在不合适的制度下保不住自己的本性,而败坏变质了。哲学如果能找到如它本身一样最善的政治制度,那时可以看得很明白,哲学确实是神物,而其他的一切,无论天赋还是学习和工作,都不过是人事。确定性没有了,真理也丧失了,最终带来的只有直接民主的被取代。这不是理论上的严密推理,而是雅典民主制度结局的现实写照。追求真理的苏格拉底死了,追求公正的苏格拉底死了,雅典的民主制度也就到了尽头,苏格拉底的审判为雅典的直接民主制度写上了浓墨重彩的修辞挽联。

    五、并非遮蔽真理的修辞

    从历史来看,自苏格拉底被审判之后,修辞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地位一直漂浮不定,时兴时衰。一些人认为,不仅因为修辞学本身内涵缺失,而且也因为修辞学是所谓对真理抛弃的学问。柏拉图对修辞学的批判使得后世的一些人对修辞学有了某种彻头彻尾的偏见--那就是,修辞(学)不是真理的化身,而是虚假的代言人。这当然是一种未经反思的成见,而且错误理解了修辞作为学问的真实性质。上文通过对苏格拉底审判的分析己经对柏拉图的这种错误观点进行了批判,现在进行更进一步的理论分析和证成。

    首先,修辞在审判当中作为一种方法,是一门关于寻求说服方法的知识,本身与真理等价值无涉。在柏拉图看来,苏格拉底是因为被“坏人”使用修辞学害死的,所以修辞就是真理的对立面。当柏拉图说修辞是“通过语言蛊惑听众”的诡辩术时,这种误解就被蒙上了柏拉图个人的主观判断。修辞学自古以来一直与哲学发生冲突,并且为了反对“智者派”的空疏的思辨“它要求教导真正的生活智慧……显然,这种传统对于精神科学的自我理解来说有着重要意义,尤其是修辞学理想的那种积极的双关意义,这种理想不仅被柏拉图低估,而且也被近代的反修辞的唯方法论所忽略”。修辞学是一门关于知识的学问,只是在修辞学和苏格拉底的主张之间稍微有差别的是,苏格拉底一直强调知识的“知”就是“无知”,而修辞强调的是“无知”也要“知”;苏格拉底强调的是哲学意义上的“认识你自己”,而修辞强调的是从说服层面上的“正确评估自己”和“认识别人”。这虽然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论证路径,也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知识观。但是,从真理的角度看,强调哲学的知识观是真理,强调说服的知识观也是真理。就苏格拉底平时的为人来看,他给别人留下的印象是能言善辩,而且往往让别人无话可说,雅典公民对他的普遍印象是“修辞术”很高明,不然那些控告者也不会一开始就提醒法官们注意不要中了苏格拉底的“修辞”圈套。相反,苏格拉底本人并不一定就非常痛恨修辞这种技艺。只是,在他被审判的情境下,为了宣扬自己对哲学之真理的追求,担当自己的使命,所以他才说要放弃对修辞的使用。可见,修辞并非排斥真理,一定程度上修辞还有利于真理的广泛传播,只是需要寻找一种合适的修辞方法罢了。实际上,哪里有论辩,哪里就有修辞,这也是一条不变的真理。在苏格拉底审判之中,苏格拉底使用的修辞方法失败了,但并非就是修辞排斥真理。就话语中的修辞而言,“‘绝妙的讲话’自古以来一直有一种双关的意思,它决不只是一种修辞学的理想。它也意味着讲出正确的东西,即说出真理。不仅是一门讲话的艺术,一门怎样讲得妙的艺术。在古代,这种理想不仅被许多修辞学教师声称是熟悉的,同样也被许多哲学教师声称是熟悉的。”当修辞被柏拉图误解之后,真理被拉上反对修辞的刀架之后,通过修辞说出真理的可能性也被排斥。所以伽达默尔说:“如果在修辞学中只看到一种纯粹的技术,甚至只看到一种操纵社会的工具,那就贬低了修辞学的意义。”其实修辞学是一切理性行为的本质方面。亚里士多德就没有把修辞学称作技术而是叫作能力(Dynamic),因此它也属于对人的一般规定,即人是一种理性生物。我们这个工业社会所发展出的对公众意见有计划地进行组织也许具有很大的影响领域并继续为社会操纵服务——但它并未穷尽理性论证和批判反思的领域,而社会实践正占有这些领域。这就说明了将真理与修辞之间硬要扯上关系,是对修辞的误解,这就是为什么说柏拉图只看到了苏格拉底审判的表象而没有看到修辞的实质的原因所在。

    其次,作为方法的修辞,其性质之好恶,在于使用者性质之好恶。修辞是一种方法,并非遮蔽真理,人人可以将其运用至可以使用修辞的各个场合。当苏格拉底通过真理来进行修辞而效果没有显现,不能因此认定修辞的性质好恶。反之,我们可以设想,如果苏格拉底运用修辞术挫败了控方的阴谋,柏拉图还能够说修辞妨碍真理实现吗?从历史来看,修辞学之产生,与法律本身就存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还有人认为,修辞是社群文化得以维系的核心技艺和方法,像法律一样,修辞也可以以正义作为基本问题。从知识对立的角度看,有关修辞的拥护派和反对派,都看到了修辞的某一特性,“拥护派强调‘修辞学’作为说服的‘实践技艺(技术)’的重要性,而反对派则根据历史上某些修辞者所践行的修辞学实践看到了其中过分炫示技艺、遮蔽真知、真理的负面意义,从而把它们夸大为‘骗人的艺术’(洛克)”。柏拉图正是只看到了修辞学的负面意义才认为修辞学是骗人的学问。从本质上说,修辞作为一种方法,是可能促进某些价值的,比如可以促进正义之实现。佩雷尔曼认为,真正意义上的正义必须通过修辞论证来实现。尽管正义很难达到共识,而且各方所提出的论点价值不一,都无法具有强制性。在道德、法律或者政治领域当中,正义本身就是争论性的,也就是”无论何种正义的观点,都绝不可能在无争的情况下,证明出某一种直观的法则或决策,乃是正义的唯一表现。真正的正义是建立在合理性基础上的说服正义。所以,在一定的语境下,摆事实讲道理的修辞实际上也是关乎正义实现的。特别是在能够获得话语机会的时候,离正义之实现也就不远了。只是,苏格拉底审判当中,苏格拉底坚持的正义是法律本身的正义,而不是个人有罪与否的正义,更不是如何替自己洗刷冤情的正义。所以,苏格拉底所使用的修辞是高傲的真理性追求与城邦正义论统一的修辞。只能说,在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情形下,苏格拉底选择了自己的理想。这是柏拉图可能没有看到的。从柏拉图对理想修辞学的建构本质来看,实则是哲学,这与修辞学相去甚远了。任何学问或者知识手段,被正确的人正确地使用了,都是真理和正义;被不正确的人不正确地使用了,都是谬论!关键在乎人如何使用。在多年前,著名政治哲学家阿尔法拉比讲述了一个有意思的故事:有一个正直修行的修行者惧怕专制君主,决定逃离。但君主下令逮捕他。为了防止被逮捕,修行者打扮得破破烂烂,装作醉醺醺的样子,跟守门人说:“我是修行者。”守门者以为这个流浪汉是在开玩笑,没有理他,让修行者走了。这是一个非常值得解读的关于修辞学与真理的故事。按照一些学者的说法是:这位修道者就好比是哲人,因为种种原因需要逃脱检查(比如历史上的书刊检查),就必须对自己的言辞进行装饰,这就是广义的修辞。而撒谎也好、说真话也罢,都是具体语境中的修辞手段而己。如果从真理的角度看,这个修行者撒谎了,修辞再次变成了“骗人的艺术”,这不符合真理的基本原则,修辞又一次被滥用;但是,如果从生命的角度看,修行者不撒谎(不修辞)就会被抓,生命堪危。从人类一般的行为价值追求来看,没有人会指责修行者的这种“逛语”,即使他违背了真理的追求,甚至还有人会为修行者的聪明智慧和对修辞的灵活运用感到高兴。在这里,代表正义一方的修行者赢了,而专制的君主输了,难道我们还能说修辞妨碍了真理的实现吗?实际上,如果我们真仔细的思考一下,苏格拉底又何尝不是那个修行者?

    最后,作为方法的修辞,其效果之实现,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与是否使用真理修辞并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苏格拉底运用真理为什么能够说服自己的亲戚、朋友和学生,却说服不了雅典人?是不是真理不“真”?非也。这实际上涉及到修辞方法的语境问题。当一群人的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基本相同之时,其他人的特定修辞方法很容易说服这个群体。这也就是说,为什么中国古代人觉得“同声相应,同气相求”,或者说“沆瀣一气”,或者“物以类聚,人以群分”?这都是因为价值观念的整合可以增强说服力的原因。如果一个与之截然价值观念对立的人出现,有可能是使出浑身解数都难以说服听众。这样就能理解苏格拉底为什么能够说服劝他逃走的人,却说服不了法官。同时,修辞学不仅是说服的技艺,也可能是产生误解和减少误解的技艺。修辞的效果并不仅仅是使人产生误解的,它在使人产生误解的同时也可能使人消除误解。在说服的过程中,产生与消除误解的结果则在于使用修辞学的人的技术问题。在苏格拉底审判中,苏格拉底渴望用真理的追求说服雅典公民,但他所没考虑到的是并不是所有人都有他一样的思想境界。即使使用了好的修辞技术,也要考虑与听众之间的价值观念和语境是否相当。由此可见,价值观念、语境、技术和方法等多重因素都会影响修辞的效果。可见,在修辞当中,说服效果之实现,与说服是否使用真理并没有直接关系。我们既不能因为修辞没有使用真理而否定修辞,更不能觉得话语因为使用了修辞就意味着能够增加说服力。真理与修辞并不是对立的,真理通过修辞可以更容易让大家接受,而修辞也可以是追求真理的修辞,可以是有利于真理传播的修辞。真理之所以称之为真理,是因为它是客观存在并被大家所认可的,并不会被任何东西轻易遮蔽。我们要客观公正地看待修辞,不能因为对其有偏见而否认它存在的价值。说到底,修辞本身应当价值无涉,它只是一门关乎说服的方法,并非是遮蔽真理的技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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