夸富宴与个人权利的形成
2016-01-31 23:02:44 作者:朱渊清 来源:时代周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任何社会的形成都免不了一场神人狂欢的宴饮,罗伊·拉帕波特曾参加“凯阔”猪宴,当时桑姆巴格部落共宰杀169头生猪,占总存栏量的3/4,重量达到总存栏量的7/8,大约200人参加。猪肉大部分分给姻亲客人和同盟部落的贵宾,这些人应邀参加一年之久的庆祝活动。1963年11月7日到8日,庆祝仪式达到最高潮,共宰杀96头猪,大约两三千人直接或间接地分食到猪肉,桑姆巴格人为自己保留了2500磅猪肉,人均12磅,这些肉足够全族不加节制地连续吞食5天。
涵括环境、资源、生产、信仰、战争、仪式等各项的是整个文化的生态系统。为了获得社区和地域的威望,地位高的家庭、集体可以通过举办礼仪性的宴饮和控制有价值的物质进行竞争。加拿大考古学家海顿指出,夸富策略表现了人类社会由平等向分层过渡的特征。
拉帕波特介绍的这种狂欢盛宴被人类学家称为“夸富宴”(potlatch)。从博厄斯、马林诺夫斯基、莫斯开始,北美、北欧、东北亚、太平洋岛屿、非洲等世界各地的原住民的夸富宴被广泛描述和深入研究。在大大小小的夸富宴中,举办者把搜集起来的大量食品和财产拿出来分发和挥霍,慷慨的馈赠为了获取尊敬,拿出和挥霍的礼物越多,他们在当地人心目中的地位也就越高。首领往往要拿出更多更好的东西来与其他竞争夸富的人比拼。从再分配交换过程看,夸富宴是把一个地区过剩的物品重新分配给了需要这些物品的其他村社的人,因此可以说就是一种再分配的经济制度。
莫斯批评将“potlatch”单纯理解为“财富之分配”的经济现象。他用“竞技性的总体呈献”(prestation total de type agonistique)来定义“potlatch”。在这种整个部落的盛大集会上,“氏族、婚礼、成年礼、萨满仪式、大神膜拜、图腾膜拜、对氏族的集体祖先的膜拜,所有这一切都纠结在一起,形成了一个由仪式、法律呈献与经济呈献等组成的错综复杂的网络,也在其间得到了确定。”
莫斯指出:赠与的义务是夸富宴的本质。首领要证明拥有财富,唯一的办法就是把财富挥霍掉、分发掉,从而压低别人,把别人置于他名字的阴影下。而人们没有权力拒绝接受礼物,拒绝参加夸富宴。一旦接受,他们就立约了,他们所受到的是“负在背上的”礼物。夸富宴总是应该高息偿还的,甚至所有的礼物都要高息回报。任何人如若不能偿还借贷或不能回报夸富宴,都会丧失身份甚至人身自由。
这样,在首领和他们的臣属之间,在臣属和他们的民众之间,通过礼物就建立了一种层级。赠与就是显示一个人的优势,他有更多,他在等级中的地位更高,为居上者。接受而没有回赠,或者回赠没有超过接受,就会变成受庇护者和仆人,变小,地位变低。赠与的行为似乎同时创造了赠与者与接受者之间的一种双重关系,首先这是一种团结性质的联系,因为赠与者把他所拥有的东西与接受者分享了;其次这也是一种优越性关系,因为接受者的接受行为和地位,使得他“欠”赠与者,所以就要对赠与者感恩,在没有把自己的东西回赠之前,他就是个吃白食的“食客”了。
莫斯认为,夸富宴这种总体性社会现象不仅同时绽现出宗教、法律、道德和经济等全部各种制度,还有一个特征在于:不是个人而是集体,把交换的义务和契约施加给了相互之间。整体赠与是两个氏族之间的事,它们处于一种持续的契约状态,每个人的一切都来自自己这个氏族中的其他每个人,同时也来自对方氏族中的每个人。这样一种契约的持续和集体的特征,就使得它成为一种名副其实的必须在与对方氏族的联系中来展示财富的契约。尽管整体赠与和回赠礼物看来是自愿的,但莫斯分析认为它们是严格地被强制的,有着个人或群体之间战争的痛苦。
莫斯提出了最关键的问题:是什么样的权力和利益原则,使原始或古代社会奉行收礼必还?他找到了毛利人的“hau”这种精神力量,在毛利人的习俗中,法律、权力与物的关系,也就是与灵魂的关系,因为物本身拥有灵魂或就是灵魂。接受别人的东西,就是得到其精神实质和灵魂的一部分,保留这些东西是危险而且致命的,同时也违法并违背道德。由此,莫斯提到了礼物赠与的“第四条义务”:在无论是否存在等级、层级或阶级的所有社会中,人们都把礼物赠与这样存在的尊者:神、自然精灵、亡者之魂。人们对它们祈求,向它们供奉,献祭财产(贡献)甚至奉献自己的生命(牺牲)。夸富宴形成了两种礼物和礼物关系:首先是人与神的契约和交换;其次,在此前提下才是人与人(集团与集团)之间的契约关系。夸富宴之礼就是物权法和人权法关系的所有契约道德的来源。
莫斯的论题魅力无穷。此后,很多人类学家深入研究,从多个角度纠正莫斯的疏漏。弗斯强调社会机制对回礼义务的强调—人们有继续维持有益经济关系、维持尊严和权力的愿望。萨林斯也赞成对礼物进行世俗性解释,他指出,因为存在着严重的战争威胁,所以原始秩序实际上是个精心设计的契约,其核心在于:私人权利的交付是为了保证公共利益。在另一个方向,安妮特·韦纳强调了存在着某些“不可让与的财产”,古德利尔从这里出发,认为礼物赠与是一种“个人”行为,不管是什么样的社会,不管它是不是分等级,礼物赠与发生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个人性的关系一直起着支配作用。礼物赠与没有丧失它的个人性或自愿性的性质。如果礼物是真的,赠与的行为就必须是自愿的和个人的;如果不是这样的话,它马上就变成了别的东西,比如纳税或被勒索。
莫斯把礼物内在的精神力量归之于“hau”、“mana”这样的非人格的灵力。针对这一点,列维-斯特劳斯使用“游移的能指”或“处于空白状态中的象征”以达到揭示出一幅“社会的象征性起源”的普遍画面的结论,认为迫使礼物循环流通的特性不过是体现于本地思维中的交换行为本身,只能在人类无意识的精神结构中寻找。在斯特劳斯看来,习俗让我们能够了解到这种精神结构;另外还有一个地方也有机会,这就是语言。
随着讨论的深入,从简单的财富分配一直到社会构成的网络,这些讨论逐渐集中于一点,自然个人是如何结成社会的。其要旨在于,正是因为个人心中存在着最美好的希冀所归属的那个至高无上的神灵,并无条件地奉献出自己的想象力和创造力,才导致了社会的形成。
延伸阅读:
1.古德利尔《礼物之谜》,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
2.萨林斯《石器时代经济学》,三联书店,2009年。
3.列维-斯特劳斯《马塞尔·毛斯的著作导言》,《社会学与人类学》,2003年,上海译文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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