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权威型纠纷解决机制的运作实践 ——以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为例
2016-04-24 01:57:49 作者:魏晓欣,李 剑 来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关键词:宗教权威 纠纷解决 关系距离 理性选择 环境法
“在人类发展的漫长过程中,宗教也曾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控制规范出现,它与法律共享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四种要素”。 基于西部少数民族特定的社会和文化机理,直至当今,这些地区的宗教权威依然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发挥着特殊的的作用。同时我们也发现,在不同民族、不同地区,民间宗教权威发挥的作用并不相同。总体而言,在信仰佛教、伊斯兰教等制度化宗教的少数民族当中,宗教权威在纠纷解决活动中发挥的作用较大,典型的例子如藏区的 “活佛”;而对于信仰非制度化的民间宗教的少数民族而言,宗教权威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已逐渐弱化,如羌族的端公、彝族的毕摩等。而即便是 “活佛”等制度化宗教中的权威,大多也是受当事人或者官方的委托而被动介入纠纷,并非所有纠纷都参与。在现实的纠纷解决过程中,国家司法权威和民间宗教权威存在相互弥补、相互竞争的关系。宗教权威社会控制功能的发挥与当事人之间关系距离的远近,当事人 “理性化”的程度等因素相关联。
一、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宗教权威介入纠纷的现状
(一)藏族的 “活佛”
藏传佛教将修行有成就、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转世的人尊为 “朱毕古”(藏语),其字面意
义为 “转世者”或 “化身”;汉区民众称呼这些得道高僧为 “活佛”,它并不是一个严谨的佛教称谓。根据调查,作为藏区的宗教权威, “活佛”会被延请或主动介入一些重大纠纷的解决。但并非象外界推测的那样,大量纠纷均请活佛出面解决。根据课题组在藏区的田调,藏族宗教权威参与纠纷调解时,一般纠纷由 “活佛”的助手出面解决,重大纠纷才会由 “活佛”亲自出面。同时,一些与宗教信仰有关的纠纷,只有 “活佛”出面才能妥善解决。以藏区自然资源开发引起的相关纠纷为例,由于这些地区自然资源丰富,许多矿老板从
2000年以来,纷纷在藏区挖矿,或修建大型水电站。他们常因为取水占用当地牧民的农田,损害农田里的青苗,因为青苗补偿费具体数额争议较大,常常引起的纠纷。这些纠纷一般是由乡政府出面解决的,不会找活佛解决。乡政府的人员会根据青苗的实际损失估算赔偿额度,组织纠纷双方调解。还有开发商雇用的人员在挖矿期间,常租用当地牧民的房屋,因租金问题、生活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或者交通事故、轻微伤害案件等,一般都是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而解决的。当然,如果是因为修建大型水电站而产生的征地补偿,而补偿费的数额特别巨大,且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不成功的情况下,活佛会出面解决,藏区的当事人可能刚刚还情绪激动,只要活佛一摸当事人的脑袋,当事人立刻就会平静下来。
(二)回族的 “阿訇”
课题组坐出租车到距离银川半小时之路途的纯回族村———纳家户村田调,清真寺内,一位中年穆斯林正在请一位阿訇宰杀土鸡。笔者通过与穆斯林的交谈,发现穆斯林之间的纠纷一般不会找阿訇解决。随后与阿訇的交谈中也得到了证实。但如果穆斯林找他们解决纠纷的话,他们也会帮忙解决的。孙晔在回民寺坊调查中发现, “对于回族穆斯林之间的纠纷通常都会由寺里的阿訇来解决,阿訇在穆民的心目中有着很高的威信,阿訇的一句话要胜过我们的十句话”。课题组的田调结果与孙晔有一定的差异,这应该与关系距离有关系。
(三)彝族的 “毕摩”
彝族毕摩主要功能在于主持各类仪式,扮演神、人、鬼之间的沟通者,他们素来较少关涉纠纷解决活动。彝区大部分纠纷是通过世俗的方式调解解决的,只有当案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人们又争论激烈、不肯让步时,才可能延请毕摩主持神明裁判,通过 “嚼生米”、 “端铧铁”等方式裁断是非曲直。毕摩神裁在当代彝区已不多见,课题组在甘莫乡田调时问当地的调解员,毕摩有没有参与纠纷解决时,调解员说: “这里的毕摩早就没有通过神明裁判从事纠纷解决活动了,不过,大凉山深处,如美姑、布拖等地还有个别的毕摩从事这一活动”。而在当代彝区的纠纷解决活动中,毕摩也并非全无作用。根据课题组的调查,类似藏族地区,彝区也存在开发商要在当地彝族人认定的 “神山”、“神林”搞资源开发,从而引发纠纷的情况。遇到矛盾较大、难以调和的纠纷,当地政府会邀请彝族的宗教权威 “毕摩”、世俗权威“德古”共同参与,以便借助其威信起到劝慰群众、缓和矛盾等作用。
二、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宗教权威解决纠纷的个案分析
以下结合个案,主要围绕苗、回、藏、彝对当代少数民族地区宗教权威解决纠纷的现进行描述和分析。
(一)苗族 “打蛊”纠纷
根据课题组2009年的田调,在苗族内部,还存在一种十分特别的矛盾纠纷类型即: “打蛊”。意思是:如果苗族人内部之间发生矛盾,或者我对你不满,你侵害了我的利益,我不正面与你发生冲突,而是私下有意识的散布谣言,蛊惑人心,说你家在 “闹鬼”,如果与你接触交往就会灾难临头,给家庭家人带来不幸等,使得人们都不与之接触,从而使这 (家)人与本村寨的人群分离,从精神上折磨你。这类 “打蛊”纠纷在苗族特有。因苗族的 “蛊”,一般是很难找到证据的,但大家心知肚明。徐晓光教授认为 “蛊”的产生主要是因妒忌产生的,笔者在赞同的同时,还认为是当地的人们相信 “蛊”的存在。故此类案件最好由宗教权威解决。
(二)回族宗教权威参与解决的纠纷
回族 “阿訇”常参与调解涉及宗教信仰的纠纷,如宗教习俗、教派争端等,但其参与调解的纠纷范围亦不仅限于涉及宗教的纠纷。根据课题组调查, 2007年4月的一天,某地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往某某市发送 “脆皮肠”(猪肉脆皮肠)食品,但食品的外包装上却标明是 “清真食品”。食品到达某某市搬运的过程中,搬运工不小心撒落了一箱脆皮肠,然后拿回了自己的寝室,结果被同是打工者的穆斯林看到,当即引起了不小的矛盾,很多穆斯林赶到卸货的地方围堵汽车要 “讨个说法”。因为猪肉在穆斯林看来是是 “不洁的”的,“不洁”饮食却标明清真食品,严重伤害了穆斯林的宗教感情。事件发生后,某某市的宗教事件处理机制比较完善,当即有群众向寺管局报告,寺管局马上向民族宗教事务局报告,民宗局接着向市委报告,迅速召开现场会议处理,随即请来伊斯兰教的权威人士 “阿訇”到现场协调、安抚,使矛盾没有进一步扩大。事后,某某市政府又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穆斯林起诉涉事公司,这使当地穆斯林群众感到他们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除此以外,回族地区的教派纠纷也属较特殊的纠纷类型。而这类纠纷若无宗教权威介入,很难顺利解决。根据课题组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的田调,该地区主要有哲赫忍耶、嘎德林耶、虎夫耶、库布忍耶等门派。各门派之间也不存在非常大的纠纷,一般是因对古兰经的理解不同;穆斯林的服饰、穿戴不同;穆斯林做礼拜时声音大小、仪式的程序等不同而互相嘲笑引起的纠纷,如果处理不好,就会演变成大的纠纷。 “自有清一代各教派、门宦之间经常发生激烈的矛盾和冲突,甚至导致暴力流血事件,从而造成彼此之间的隔阂”。回族地区的宗教权威同时还参与、协助解决当地的群体性纠纷,有学者指出, “近些年来宗教权威也积极的参与到了司法调解中来。而且当基层自治组织在纠纷调解的过程中能够将宗教权威邀请参加的话,纠纷解决的效果往往比单纯由基层组织出面解决要好的多”。根据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县 (区)人民法庭审结案件及其他情况统计表》显示,当地回族宗教权威参与调解的纠纷数量虽不多,但每年均有约 5% 左右的案件有宗教人士参与,且参与案件的数量呈微弱上升趋势: (三)藏族宗教权威参与解决的纠纷如前文所述,藏区的宗教权威尤其 “活佛”参与调解的通常是一些矛盾尖锐、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根据课题组在藏区的田调,藏区发生重大血案、命案后,当地就会启动 “大调解”机制,几十人组成工作组赶往事发地点,而当地的群众几百人,特别是受害人家族团团围住工作组,要求先赔付血价、命价,否则就不让抓走犯罪嫌疑人。面对这种阵势,工作组只好就地搭帐篷,邀请当地部落头人、宗教权威耐心、细致地先就血价、命价部分来回调解,最后才涉及由司法机关解决刑事部分的问题。有学者概括, “对属于因宗教、草原、山林、水利、土地等纠纷引起的群众性械斗而酿成的杀人、伤害案件,要采取冷处理的方法。一般由政府或统战部门出面,邀请当地有关领导及上层代表人士协商,联合调查处理。”例如, 1998 年,塔公乡格日马村与相邻的道孚县发生抢夺牛羊和争夺草山的械斗,双方打了将近一个月,最后双方乡长是身穿喇嘛服装进入这一区域进行调解的。因为双方政府干部是被攻击对象,但都不打喇嘛 这一过程具有相当的象征意义,解决问题的实质是政府权威,而经过了某种宗教权威的形式。这正是宗教作为传统权威所具有的优势。 “任何时代的法律,只要运作,其实际内容就几乎完全取决于是否符合当时人们理解的便利;但其形式和布局,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获得所欲求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则取决于其传统。” 再如,在藏区资源开发过程中较常见的 “神山”纠纷中,活佛的作用和影响力时常是不可替代的。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过国家法程序,通过竞标获得了藏区一座大山的采矿权。然后委托某地质探测机构,去探测那里的矿藏情况,某地质探测机构经过六个月,千辛万苦地劳动,终于发现那座大山真的有丰富的矿藏。开发商正打算开采矿藏,可是附近寺庙以及周围众说:“这座大山是一座神山,是不可以乱挖的,我们天天都在转山。”开发商只好找政府解决,可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也不成功,最后只好找 “活佛”。在前人的相关研究中,不少学者常笼统地描述 “活佛”在藏区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作用和影响,但事实上根据课题组的调查,“活佛”在纠纷解决的不同领域,或者藏区的不同地区,发挥的作用与影响是不相同的。依据生产、生活方式的不同,藏区一般可分为纯牧区、半牧半农区、纯农区三种。四川甘孜州藏族地区的一位乡长指出, “藏族地区的宗教权威在纠纷解决方面在纯牧区还在发挥一定的作用与影响,而在半农半牧区其作用与影响正在慢慢减弱,特别是农区,有些农区一座寺庙也没有。在纠纷解决方面,一般也是通过世俗权威解决的,而且我们这里几十年没有发生过血案、命案了,更不要说 ‘赔血价’、‘赔命价’的事情了。我们乡出了很多公务员,因此被称为 ‘公务员之乡’,但群众的宗教信仰还是很浓厚的,一般每家每户都有念经的房间。”
(四)彝区宗教权威参与解决的纠纷
当代彝族地区的宗教权威 “毕摩”调解纠纷的作用在慢慢减弱,但凉山腹地的一些民众在遇到世俗力量无法解决的纠纷时,依然会请毕摩通过神判的方式解决纠纷。 例如:凉山州
美姑县 A 、 H 两个家支相邻居住、势力相当,人数都在百人以上,他们分别住在两个山头,中间有一条河流,但是河流的水很少,不能满足两个家支灌溉农田的需求,于是两个家支经常为了谁先灌溉,谁后灌溉的问题,产生纠纷与矛盾。乡政府的人员带领一些调解人员,包括当地的德古,说服劝导,让他们发扬雷锋精神,互相忍让一下;或者今天甲家支先灌溉,明天乙家支后灌溉;或者轮流灌溉等,但是,双方家支都认为如果忍让的话,就证明自己无能、软弱,就会损害家支的荣耀与尊严。在世俗权威 “德古”和乡政府调解人员都觉得没有办法解决的情况下,征得两家支的头人同意后,人们决定延请毕摩以 “神裁”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解决纠纷的毕摩带领两个家支的成员来到一块平地,在地的中间画了一条线,他让两个家支分别站在线的两边,然后一边念咒语一边拿起一只公鸡,将公鸡杀死后,向空中扔去,他告诉两个家支,如果鸡落地后,鸡头指向那边,那个家支就先灌溉。在 “神裁”的整个过程中,当事家支的成员以及其他围观者对宗教权威解决纠纷的观念、态度是一致的———即他们相信,神灵及其代理人能够公正地解决纠纷。最后,死鸡的鸡头恰好指向 H 家支那边,于是众人一致同意由 H 家支先灌溉。纠纷解决后,大家围坐在一起饮酒吃肉,化解了多日以来的积怨。“能够保证用在另一个时代、另一个社会看来是古怪乃至荒谬的规则实现正义的,的确不是这些规则本身,而是产生了这些规则、并且使他们在其中发挥作用的诸多社会的和心理的因素”。的确如此,神判在彝区之所以能够发挥独特的社会功能,其根源在于人们的信仰和独特的文化背景。神判的 “仪式性、传统性、权威性、普遍性,以及习俗、约束力等属性,共同具备了判断、惩治、震慑等社会功能”。
综上,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宗教权威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方式主要是参与协商、调解,化解紧张的、对抗性的局势,利用其威信抚慰少数民族民众,缓和矛盾。同时,宗教权威也可能发挥 “沟通人神”的特别功效,以 “神判”等方式解决世俗手段无法解决的纠纷。
三、宗教权威纠纷解决机制的影响因素
影响宗教权威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因素主要有民众的宗教信仰,也与关系距离与理性选择有关。
(一)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宗教信仰的现状
1.藏族的宗教信仰。藏民族是一个基本全民信教的民族,从赤热巴巾时期以来,他们的信仰方式主要的有:“有的专门为建立和发展寺院布施并奉献自己的全部财物;有的隐居深山老林独自诵经和苦修密宗;还有从安木多青海贵德等地,历经千辛万苦,用三年多时间,磕长头到西藏拉萨。更多的是念点嘛呢经,在家里磕长头,绕某个寺院磕头拜佛、煨神桑和嘛呢桑,点灯熏柏香,山上打经幡等,都属于一般的信仰”。课题组在藏区田调时发现,一般牧民的家里专门有一间念经的房屋。每逢一些重大事件,如结婚、生病、盖房子等,都会延请喇嘛做法事。普通法事请一般喇嘛,重大的事务,如丧葬,才请活佛出面。其费用从几十、几百到上千元不等,主要用于请经书、挂经幡与布施等。课题组开着车在藏区的山路中,发现许多磕长头去拉萨朝拜的牧民;远处高山上,蓝天、白云、绿树衬托下的经幡,五颜六色,迎风飘扬;还有嘛呢堆与白塔。
2.彝族的宗教信仰。彝族的宗教最主要可分为两部分,即林耀华先生所称的 ‘精灵主义’与 ‘灵魂主义’的结合。 精灵崇拜即 “万物有灵”的多神崇拜观念,认为自然万物皆有“精灵”存在,而且这种精灵也如人的灵魂支配躯体一样,主宰着自然界的运动变化。为了祈福避祸,人们敬畏乃至祭献自然神灵,并产生出各种各样的禁忌和祭礼。同时,与祖先崇拜相关联的灵魂观念与 “祖界”观念是彝人信仰体系的核心内容。在最重要和盛大的丧礼仪式中,首要的目标在于将死者的灵魂送归 “祖界”,经过火葬、招魂做 “玛都” (灵牌)和超度 (送魂)的复杂仪式,才能保证死者进入 “祖界”与先祖团聚;与此同时,留在家中的灵魂也才会护佑家庭及子孙的幸福平安。彝人并未发展出制度化的宗教,因此法师 “毕摩”是最关键的角色,其通常为世袭,均通彝文、谙熟各种经书及宗教仪轨,人们日常的宗教活动均由毕摩主持。彝人的地方性宗教本身即有较强的 “功能化”倾向,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寻常状态下不会经常 “祈祷”或祈求神灵,他们多在需要神灵力量的时候才延请法师举行仪式。当代彝族人在重大的人生仪式或岁时节庆时,仍会根据自身情况延请毕摩主持法事,尤其在丧葬等重大仪式中,毕摩是必不可少的。
3.苗族的宗教信仰。苗族受万物有灵论的影响,认为鬼神无处不有。要避免灾星,他们认为非通过巫术不可。巫术一般具备咒语、仪式和仪式执行者三个要素。苗族的巫术活动规模不等,有的上千人,有的不到十人, “鬼师举行的巫术仪式中,常常混杂着有关民族历史、哲学、诗歌、神话故事、小戏,音乐、舞蹈、乐器等等。它们常常与苗族巫教仪式一同存在于互为表里交杂的统一体内”。
4.回族的宗教信仰。众所周知,回族是普遍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课题组于2009年8月,在宁夏附近的一个纯回族村———纳家户村的清真寺,发现来清真寺做礼拜的大部分是老年男子,只有个别青年人。没有女人,女人们一般在家里做礼拜。经过询问,才得知年轻人基本都外出打工了。即使是老年人能够坚持一天做五次礼拜的也不是100% 。笔者随意同一位老年穆斯林聊天:
(1 )问:您每天坚持做礼拜吗?
答:不是的,农忙时不来,但礼拜五的主麻日会来。
(2 )问:您做礼拜是一种信仰吗?
答:是一种信仰,也是一种习惯。
(3 )问:年轻人信仰如何?答:比我们老年人差远了,因为他们要去外面打工、赚钱,受外面的世界诱惑太多了。
(4 )问:您与他人出现纠纷后,一般找谁解决?
答:一般找政府,很少找阿訇,因为阿訇主要管我们的信仰。 (随后与阿訇的聊天中,证实了老年人的回答。)在回银川的路上,我们与回族司机聊天,发现有些年轻人信仰比以前差远了,甚至有个别人违反教律抽烟、喝酒。也有个别的穆斯林营业者偷偷销售烟、酒给汉族人。
课题组的田调结果与孙晔的很相似:“不过现在的年轻人一般信仰都不太坚定,觉得跟别人说起来自己还去做礼拜挺土的。年青人可能遵守的要差些,有这种汉化的感觉,但是老人们还是遵守的很好的,尤其是对于朝觐的人很尊重,认为他们坚守信仰。虽不如以前,但宗教信仰的气氛比其他地方浓厚。”哈贝马斯认为,“社会化就是合理化,合理化也就是现代化。社会的合理化和现代化是与社会的世俗化紧密相连的”,或者说,“社会合理化、现代化的过程也就是社会世俗化的过程。世俗化即解神秘化,也就是以理性的世界观取代宗教神学的神秘世界观”。总的来看,现代化进程的深入与少数民族地区的世俗化变迁已经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宗教与宗教权威。宗教地位的衰落或权威信的降低,难免削弱宗教权威在纠纷解决活动中的作用。如课题组走在藏区某县的大街上,随处可见由寺庙所开设的店铺,田调途中也会看到跑运输的车子。有藏族牧民认为,寺庙的神职人员过多地从事市场交易行为,必然会对其神圣性产生影响;“宗教旅游”把寺庙作为景点,虽使寺庙收入增加,但会消解宗教在精神上的影响力。有牧民认为,“现在的喇嘛有钱了,就不像以前那么灵验了”。作为 “传统型权威”的宗教权威具有明显的文化保守性,现代社会 “世俗化”的冲击使信众和权威本身都难免不受影响。宗教权威无法也不可能作为地区发展的领导者。相反,继续发挥其在藏族牧民传统生活中的权威作用,保持文化的传承,作为地区内知识专家和道德指向是宗教权威的生存之路。
(二)关系距离与理性选择问题
美国法社会学家唐纳德.布莱克认为: “关系距离与法的变化之间存在曲线相关:在关系亲密的社会群体中,诉诸法律和诉讼会尽量被避免,而随着关系的疏远,法的作用会相应增大;但关系距离增大到人们完全相互隔绝的状态时,法律又开始减少。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距离决定着他们对法律和诉讼的使用频繁度。”卡多佐认为: “现代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主要适用于城市社会、工商社会、陌生人社会;由于经济的社会的和文化的原因,在各国,现代法律及其相关的制度很难进入农业社会、熟人社会或在这样的社会中有效运作。” 课题组在回、彝、藏等地区作田野调查时也发现这一现象———即关系距离影响人们对于纠纷解决方式以及规范基准的选择。关系距离较近时,人们倾向于选择民间的宗教或世俗权威,以宗教规范或习惯法规范作为基准进行调解。这既是对传统和惯习的尊重,同时也是为了尽量
维系纠纷中破损的社会关系。相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距离越远,人们就越倾向于选择强制力更强的国家法,民间权威能够发挥的作用也就越少。在 “多元化”的纠纷解决体制下,人们对解纷方式的选择通常会在对传统的 “秩序偏好”和对利益的理性选择之间摇摆。有学者基于调查指出,“越是远离国家法的重镇—城市的地方,回族民商事习惯法的效力就越强,在很多回族穆斯林心目中,‘教法就是高于国法’”。而 “在实证调研中发现,凡是较为发达的城市地区,虽然也是藏区但适用藏族 ‘赔命价’习惯法的人就少一些,越是靠近牧区乡间藏族 ‘赔命价’习惯法就较为有效,由此也说明城市化进程中人的个体化较明显”。
在田调过程中,一位老年穆斯林 A 曾与笔者谈起他与邻居 B因用水而发生的纠纷。当时
双方因情绪激动,互相对骂直至厮打,最后双方都受轻伤。随后B方去医院住院,并出具了相关伤情证明;当地宗教权威介入调解此案,但调解不成功。因为离城市很近, B随即把 A起诉到法院,很快就要开庭了。 A问笔者此事怎么办?笔者一听非常着急,问他为什么不先住院并检查, A说农村人没有那么娇气,用不着住院,他认为对方会听从宗教权威的调解。笔者给他讲了庭审规则,证据规则,还给代他写了答辨状。后来电话联系,才得知他们因为证据问题赔了对方一些钱。从此,两家成了敌人, A说对方太狡猾了,如果知道是这种结果的话,自己也会去医院多呆几天,先去法院起诉。可见,乡土社会的人们并不是一味地服从民间法、民间权威,理性的利益计算已经越来越影响到人们的行为选择。
四、余论
在谈及宗教权威参与司法活动时,也许有学者会批判这是 “宗教干预司法”,笔者认为,只要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国家司法机关起主导作用,宗教权威仅发挥辅助、调和作用,并且不违反法律程序,就不必过分担忧宗教干预司法。在民事纠纷中,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更是可以自由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笔者曾就如何协调宗教权威与国家司法权威的问题请教藏区的一位政法委书记,他认为:“在纠纷解决中,政府 (指国家机关)一定要起主导作用”。
基于前文所述,我们可以发现国家的世俗权威与民间的宗教权威均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纠纷解决过程中发挥着现实作用,而传统权威影响力的消长正随着少数民族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变迁而不断变化。以藏族为例,民主改革一些藏区的治理是 “政教合一”,百姓出现纠纷,自然会找部落、寺庙解决。解放以后,国家基层政权并未真正深入藏区的每一个角落,尤其在边远的牧区,藏族民众在遭遇矛盾纠纷时,仍然选择传统的解决方式。改革开放以后,现代化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以及国家政权的影响逐步渗入藏区。在许多情况下,国家的权威并非是在纠纷解决活动中建立起来的,而是在推动教育、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等民生和公共服务建设的过程中,逐步深入民心而得以建立。当牧民的看病、吃饭、穿衣、子女教育等问题日益改善时,他们对国家权威的认同度便越高,这潜移默化地影响到人们在纠纷解决活动中的选择。历史和现实证明,“宗教也不只是一套信条和仪式;它是人们表明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一种集体关切———它是一种对于超验价值的共同直觉与献身。”“这种习惯法的效力取决于人们宗教信仰的虔诚度以及传统宗教权威的保障”。
在当今社会, “尽管宗教建构世界观的功能在削弱,但它对于在日常生活中与超常事物打交道仍有不可替代的规范作用。”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乃至社会改革都不宜以强力的方式实现,过度强制只会引起民众的抵制、不合作,甚至永久的仇恨。在多元化的权威或规范之间,引导、合作与对话始终是明智的选择。而随着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世俗化与现代化的进程,国家权威及其纠纷解决机制势必在世俗领域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而传统宗教权威的影响将变迁并存留在民众的精神与信仰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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