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相卿,史伟灿:洛香村侗族习惯法田野调查民族志
2016-05-27 13:06:41 作者:周相卿,史伟灿 来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关键词:寨规民约;处罚制度;婚姻习惯法;寨老制度;罗汉制度
当前国内侗族习惯法的专门研究成果主要是以二手资料为基础的研究,以田野调查为基础对侗族习惯法的研究成果散见于民族学研究资料中。侗族没有自己的传统文字,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各地的侗族文化也存在很大的差异。了解当地民族习惯法的基本方法只能是田野调查法。 2013年4月29日开始,笔者组织课题组数次到贵州侗族最为集中、原始侗族文化保留最好的黎平县、从江县和榕江县分别选择调查点进行了调查。在田野调查的基础上,对洛香村为代表的侗族习惯法进行了认真梳理分析,并整理成文。
一、调查点基本情况介绍
根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资料,贵州人口数量排民前5位的少数民族依次为苗族、布依族、土家族、侗族和彝族,其中侗族人口数量排名第四。全国侗族人口287.99多万人,贵州省侗族人口143.19多万人。贵州的侗族主要分布在贵州与湖南、广西、湖北三省区毗邻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和铜仁市。居住在北部的侗族一般称之为北侗,汉化严重,保留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很少。黔东南地区东南部及这一地方与湖南、广西交界处的侗族一般称之为南侗,很多地方很好地传承了侗族文化。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境内的都柳江流域是贵州省侗族的最主要聚居区域,而都柳江从西到东横贯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的中部。从江县是贵州侗族的主要聚居地之一,清朝雍正年间改土归流以前处于原始社会状态,由于历史背景和自然地理条件的原因,原始文化保留得非常好。从江县东部和南部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接壤,北部、西部和西南部与贵州省黎平、榕江、荔波等县接壤,县城距省会贵阳255公里、距州府凯里市252公里。通车的厦蓉高速公路穿过县域的北部,使从江县的交通条件大为改善。原来从贵阳坐大巴车到达从江县的东部需要十几个小时,现在虽然交通部门限制了营运大巴车的行驶速度,从贵阳到达从江县东部的洛香镇也只需要四个小时左右。最近刚刚通车的贵广高速铁路也经过县域的北部。到达从江县的交通条件得到进一步的改善。从江县辖21个乡镇,总人口34万 (常住人口29万),少数民族人口占94% ,主要的少数民族是侗族和苗族,同时还居住壮族、瑶族和水族等其它少数民族。以前由于交通和地形等因素,难以与外界接触,少数民族原生态文化保留得比较好。从江县的侗族主要居住在东部和北部依山傍水的坪坝或者河谷中,由于自然条件比较好,相对于苗族地方而言,在文化上受到汉族的影响要大一些。苗族主要居住在西部的高山上,位于从江县西部的月亮山地区东部的苗族是贵州苗族保留原始文化最好的地区之一。洛香镇位于从江县东北部,镇政府到达从江县城的距离是45公里。北面与黎平县肇兴镇为邻。全镇由70个自然寨组成,下辖16个行政村和1个居民委员会,分为177个村民小组。2013年调查时4620户, 20280人,侗族占总人口的99%以上。在方良村有一部分人自己称为刁族,语言与侗族不同,究竟属于哪一少数民族,现在还没有定论,只能登记为侗族。
洛香村是洛香镇的政府所在地,有5个自然寨,分别是老寨、中寨、平王寨、宰物寨和景伞寨。在调查时,五个寨子共443户, 2039人。当地的男性村民都是侗族。村内日常生活交流用侗语,大部分年轻人的汉语很好,一些老年人还是不能用汉语进行深度的交流。厦蓉高速公路在洛香村附近有一个出口。 2015年通车的贵州到广州的高铁在洛香村东面也有一个车站。洛香村成为从江县一个重要的交通枢纽,称为通往湘桂的东大门。由于从江县政府所在地距离高速公路和高铁比较远,当地政府在高速路出口处建设开发区,洛香村及其周边地方很快就会城镇化。洛香村的平王寨、老寨、中寨的南面已经形成了一条街,街上已经出现了超市、医院、农贸市场、精品服饰店。虽然私人修建的楼房不是很高,但已经将传统的自然寨挡在了北面。传统的木制房屋逐渐被砖混楼房取代。城镇化过程中习惯法文化必然会快速变迁,这次的调查是对当地侗族习惯法文化的抢救性发掘。
在原始宗教信仰方面,黔东南的传统侗族聚居地方普遍都是信仰 “萨”神。在当地的侗族聚居地方,人们普遍认为,大一点的村寨要养 “萨”,小的村寨就养 “公”。所谓 “公”是汉族地区的土地庙文化和当地侗族文化融合的产物。一般情况下,有萨祠的自然寨就没有土地公庙,有土地公庙的自然寨就没有萨祠。洛香村的平王寨和中寨都是敬萨,平王寨在寨子的入口处也有一个 “公”庙。老寨、景伞寨和宰物寨敬土地公,对萨的祭祀是全寨集体祭祀,而且有萨司的寨子每年祭祀的时间也一样,集中在正月十五、六月十五和八月十五。祭祀时在萨台中立一把伞,里面有稻草,寨民取下稻草折个小勾,插进衣服里面,意为保平安。二、寨规民约与村规民约由于历史上侗族没有自己的文字,传统上的侗族习惯法都是不成文的,群众集体制定的习惯法被称为 “款约”,以口头的形式相传。由于受汉文化的影响,一些习惯法的内容以文字形式表现出来,这次调查到的主要是寨规民约与村规民约中体现的习惯法内容。
(一)寨规民约
在洛香中寨的中心位置,有一个萨寺和一个戏台,在戏台的前面有一块广告栏,上面是彩色喷绘的寨规民约,与村规民约不同,寨规民约没有国家法依据,纯粹是民间制定的,由于上面还贴过其他的公告,个别字已经看不清了,后来找到相关人员才补上缺损的内容。由于字数不多,内容中基本上没有空洞的言辞,下面不作任何修改,全文照录如下:
《洛香村中寨公约》
参天之树,赖其根壤;海之宽广,得益万江。树以根深而枝茂,水以源远而流长,固其根深才枝茂,护其源远方流长。款如轨,约如章,强民众公德,固行为规范,树美德新风,稳社会定安,无规矩难成圆方。今于村规民约之前提。新补款约完善,经全寨村民通过,以束人之言行于轨,人伦常理执于章,备存于后,望全村民众遵照。
第一款:一切议事,以少数服多数;戒骄横,倡文明,争做遵纪守法人。
第二款:醉酒不得参与公众议事,其亲友须劝其离场。
第三款:祭祀娱乐,年有15得参入,多次不于,视为自动离众。
第四款:例行活动不愿出资捐物,以此为例,过后每遇类事,不入其户安排事务。
第五款:自动退出公众,其晚辈又想加入,须当众放炮以表诚意,方许入众为伍。
第六款:年方15至36为罗汉,父子同龄段,允儿暂不入队,待父超龄儿接替。
第七款:逢办酒席,用公餐具,履行租用,借期有损,须修复原状或照价赔偿,所管之
物,应一一俱全。
第八款:庆典活动,参与者须穿戴民族盛装,人人要遵行,否则谢绝入场。
第九款:世间为火最无情,防火人人有责,谁家用火不慎,引发山寨火警,按村规处罚,
以示告诫后人。
第十款:封山森林是涵养大地,衬村寨美景。严禁乱滥砍伐,有违者,按村规处罚。
第十一款:赞勤劳致富之德,唾脚拐手弯之人,举报偷盗有奖,理事者为其保密,诬说假
报按偷同罚,以身试法,按村规治理。
第十二款:除此之外,未列范例,均按村规办理。
洛香中寨立
2012年农历正月十五
从 《洛香村中寨公约》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其规范内容具有鲜明的当地侗族文化特征。下面将几条具体规范内容分析一下。第二款的内容是指醉酒的人不能参加公共议事活动。传统上当地侗族民间议决重大事项的活动称之为款,不是固定的组织,有时临时召集。 “款约”是传统侗族习惯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序言中讲到:“款如轨,约如章”。现在的议事也包括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而进行的议事活动。第三款规定的祭祀活动主要是大寨的祭祀萨神活动和小寨的祭祀土地公活动,娱乐主要是寨老组织的唱侗歌和跳芦笙舞,规定年满十五岁以上的必需参加,无故多次不参加,被 “视为自动离众”。这种处罚实际上很严重,意味着你有任何事情都得不到别人的帮助。第四款的规定与第三款有关,意思是举办各种活动需要每户或每个人分摊费用时,如果不承担义务,处罚方式与第三款相同。第五款是说,违反了三、四款的规定,如果其晚辈想要撤销处罚,必须放鞭炮认错请求大家的原谅。第六款的内容在前面已经涉及到,这里补充说明如果儿子的年龄大于十五岁,而其父亲的年龄还没有超过三十六岁的情况时,允许儿子暂时不参加相关的罗汉必需参加的活动,其父超过三十六岁后,当儿子的必须尽相应的义务。第七款到第十一款的内容容易理解,不再分析。从第十二款的规定内容看, 《洛香村中寨公约》只是对重要寨规民约的一种强调,并不是当地习惯法的全部,其他公众认可的不成文规范也是必须遵守的。
(二)村规民约
这次调查时发现的现行洛香村村规民约是2005年制定的,现在还没有制定新的村规民约,从理论上说,现在还在适用。从村规民约的内容看,由于需要报上级备案,有国家政策法律影响的痕迹,如第三条中的四款全都是关于计划生育的内容。但是洛香村的村规民约与贵州典型汉族地方相比,具有当地民族文化的特点,有的条款是典型的习惯法内容村规民约化,如第四条第三款规定: “凡是偷牛盗马、猪、羊等被抓到者,除退赃外,每人每次罚款 ‘三个七十斤’,即70斤肉、 70斤大米、 70斤酒,情节严重交公安部门处理”;第四款规定: “凡时进入他人责任田、鱼塘偷鱼或用电打鱼等被抓到者,每人每次罚款150元,并按每尾鱼1元计算赔偿他人损失,没收偷鱼工具”;第五款规定:“进入他人住宅偷钱、物等被抓到者,每人每次罚款 “三个壹佰伍拾斤”,即肉150斤、大米150斤、酒150斤,并勒令退赃”;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凡是发生寨火、火境 (警)者罚款150元,失火者罚款600元,严重者交政法部门处理”;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凡是男女发生两性关系的,如是通奸的抓到男女双方各罚款400元”等等。贵州黔东南的很多民族地方,都存在罚三个一百二制度。由于处罚所得钱物都是用来群体聚餐,洛香村及其附近村寨的侗语 ‘七’和 ‘吃’发音相同,就罚三个七十。村规民约对习惯法内容确认的同时,从村规民约中规定对盗窃行为的处罚方式还可以看出习惯法在当代的变迁趋势情况。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罚三个七十,第四条第四款和第五款、第五条第三款所叙述的行为更为严重一些,是罚三个一百五。不仅仅是表现为三个七十与三个一百五的区别,村规民约中很多盗窃行为不适用罚三个七十,如对偷蔬菜、瓜果、鸡、鸭、鹅、兔、狗等行为的处罚比罚三个七十要轻。村规民约中对村寨危害更为严重的内勾外结到本寨盗窃的,每人每次罚款五万元,处罚更重。对于其他违反习惯法的行为也是区别对待,不是简单的罚三个七十。这说明现代理性化的思维浸入村规民约中确认的习惯法内容,与传统的道德标准处罚有区别。由于村规民约以国家法为依据,产生的方式与寨规民约不同,寨规民约的内容是习惯法的真实体现,能够得到实施,而村规民约就不一定。通过下面的案例可以对村规民约中理性化内容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
三、习惯法实施的案例及分析
贵州的侗族原来没有自己的文字,现在国家创制的文字也不可能得到普及。传统上侗族习惯法规范主要都是不成文的,调查过程中很难找到历史上完备的供调查者使用的文字材料。案例调查对于核实当代一些文字材料的有效性以及村民口述规范的真实性非常重要。根据案例,还可以清楚规范的具体内容。通过案例结合村规民约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可以看出,习惯法规范如果没有人违反,就很难认定是习惯法。这次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民间实施案例。
(一)对盗窃行为的处罚案例
案例1 :在2008年处理过一起关于盗窃自行车的处罚案例。新安村有个十五岁左右的中学生在洛香村平王寨偷自行车,被当地人发现并抓住。那个中学生家被罚了七十斤肉、七十斤米和七十斤酒请平王寨的人吃饭。
案例2 :在2012年处理过一起关于盗窃西瓜的案例。相邻洛香村的黎平县归杩寨的一个人,在平王寨偷西瓜时被抓住。这一家的西瓜曾经被偷过多次,抓住这个人以后,处罚的方式是由这个人赔偿此处多次丢失西瓜的损失,并且罚七十斤肉、七十斤米和七十斤酒请平王寨的人吃饭。上面我们提到,由于村规民约有国家影响的因素,是否完全真实体现习惯法的内容并能够得到实施,还要看相关案例。按照当地传统的习惯法规范,凡是盗窃行为,都是要处罚三个七十。村规民约中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每人每次罚款100元,并照价赔偿他人损失,情节严重加倍罚款。”如果依照这一规定,案例2显然不能处罚三个七十。此案例中的处罚比村规民约规定的重,主要是偷盗者是外村的人,村规民约中规定的现代理性化思维的内容没有起到作用。在这一点上案例2与案例1类似。
(二)村寨内互助性习惯法规范的实施及与国家刑法冲突的案例
案例1 :厦蓉高速公路施工建设需要征用洛香村的集体土地建第二石料厂,第一石料厂建设所征用的土地已经经过寨老和村民同意。但是村长在没有告知并获得寨老和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允许施工方将一块集体林地上的树木全部砍伐后做石料厂之用。寨老得知该情况后,要求“罗汉头”召集全村的群众去石料厂找施工方要 “说法”。 2012年6月18日晚,罗汉头根据寨老的安排将每家每户年轻力壮的小伙子聚集起来,连夜赶到施工现场将第二石料厂将里面的机器设备砸毁。并将施工工程车开回洛香村的坝子。司法部门介入后平王有两名 “罗汉头”被判处两年和三年有期徒刑,中寨有一名 “罗汉头”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另有多名参与人员被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
案例2 :在1990年代末,洛香村有几户村民经常自发性地练法轮功。村子里一户人家的姑娘生病后,其家人因信邪教法轮功不允许其就医,导致这个姑娘死亡。有一段时间村民们谣传,这些练功者在村寨的井中下毒药。正好没过几天,村寨里面有一位老人过世,谣传老人是喝了井中的水中毒致死。村民们在井中发现了一个装药的瓶子,便断定老人的死亡原因就是井中瓶子里面的 “毒药”导致。村中的寨老和罗汉头召集全村村民把信邪教人家的成员全部绑至萨司旁。信教的中青年被吊上鼓楼,老人和幼儿被绑在旁边的柱子上。寨老和罗汉头们召集全村的人去开 “批斗会”,并对这些人进行打、骂,通过对这些人的惩罚来教育其他村民。又去“练功者”家把家里可以吃的东西全部 “拿”出来,全寨群体会餐。
案例3 :2013年正月十二,在洛香村施工的中铁21局的一位后勤工作人员到菜场买菜时,与一卖鸡者发生纠纷,冲突过程中卖鸡者被砍伤。周围的村民召集洛香村中寨、平王寨和老寨的村民找买菜的人 “算账”。中铁21局买菜的人找机会逃走,刚好有辆派出所的公务车经过,就坐上派出所的车走了。村民跑去派出所要人,由于没有找到伤人者本人,便让处理案件的民警负责此事,准备去用车接走伤人者民警的家,把他家的房子给拆掉、将他家养的猪杀掉请全寨人吃饭。后经民警调解,中铁21局买菜的人赔偿受伤农民医药费、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各种费用,并买来了70斤米、 70斤肉、 70斤酒请中寨的村民吃饭。赔偿中寨、平王寨和老寨各1000元整,用来洗寨。上面的三个案例源自于这样的侗族习惯法规范:村寨内的所有成员都有维护村寨公共利益的义务,村寨内任何成员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所有成员都有帮助的义务。关于这三个案例中习惯法与国家刑法关系的理论分析内容已经公开发表,这里不再赘述。
这种规范的实施也不一定都与国家法冲突,有些内容有其存在的价值。洛香村的任何一家有事,其他人家都有义务帮助处理,如果存在有意回避或找其他借口不施以援手的,轻则罚款,重则开除寨籍。在1980年代,有过个人不作为违反互助性习惯法规范而被罚款的事例。现在,除家中男性皆外出打工或因其他原因不在本村、只余老弱妇孺外,凡遇婚丧嫁娶,造屋建房以及对外纠纷等事,每户均有人出面,如果别人家有事自家不出面帮助,以后自家有事的时候,别的人家也不会帮助。这种以强制力为保证的团结互助的生活方式在汉族地区并不多见。
四、婚姻习惯法
(一)结婚对象的选择
1990年代以前,甚至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唱侗歌是当地男女选择伴侣的重要方式,汉语称之为行歌坐月。唱侗歌时,青年男性可以自由选择唱歌的地点,女性只能在本寨中等待。传统唱侗歌的形式是男性站一排,女性站一排,主要唱琵琶歌,侗族大歌则是由15-36岁的青年男女,在踩塘的时候唱,两者的唱法不一样。随着国家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当地的年轻人都外出打工,过去村寨里晚上男女青年成群结队唱歌的情形很少见到了,几乎看不到男男女女唱琵琶歌互诉衷情的场面了。青年人容易接受外面的新鲜事物,手机、网络聊天工具等逐渐成为有条件的青年男女们谈情说爱的流行方式。现在,琵琶歌对于年轻人来说已经是陌生的事了。以前的侗族男女青年年满15岁左右就可以谈朋友找对象。年轻的侗族男女通过唱歌后认识,若互相爱慕,大部分是双方父母见面商量。 1990年代以后,没有人唱歌,也无需媒人了。
(二)订婚
如果是双方家庭都愿意的情况,男方必须要有女性媒人去女方家提亲,若女方家同意,会将女孩子的生辰八字和属相告诉男方家。媒人去的时候要带鸡、鸭各一只,鱼一条,称之为三牲。媒人拿到生辰八字以及问明属相以后,如果男方家认为两人的八字合适,就会委托媒人第二次来到女方家,确定订婚的日子和男方需要准备的礼品数量。一般男方家里应准备十几挑糯米、十几只鸭子、猪腿肉、糖和甜酒。 1980年代后,水果也成为订婚礼品。订婚在侗语中也被称为喝甜酒。在女方家请近亲一起吃饭。以前从订婚开始到结婚,中间要相隔一段时间。这期间每个节日,如二月初二、清明节、三月初三、六月初六祭祖、新米节、中秋节和春节等,男方家还要送给女方家礼物,双方作为亲家互相往来。
(三)结婚制度
在洛香村, 2000年以前,洛香村村民结婚不去民政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采取习惯法确认的仪式婚制度。也有双方或者一方父母不同意情况下男女双方不得已而采取的私奔婚及由此导致的女方家族的反抢婚。1.公开结婚。在洛香村几个自然寨, 1970年代以前,订婚后再过三年才结婚,1980年代后变为结婚后的第二年农历初二结婚。这段时间,男女双方都可以唱歌找别的女友或男友,如果遇见比和自己订婚的人更喜欢的人而悔婚,男方悔婚的不能再索要回任何礼品,女方悔婚的必需返还男方订婚时的花费。现在,男女双方看好日子就可以结婚。结婚女方就住到男方家了,没有不落夫家的情况。关于结婚的彩礼, 1990年代以前,一般是送钱不送礼,送礼不送钱,极少数是送钱和送礼各占一部分,原来送礼一般是三头猪、一头牛,也有送金项链和金戒指的。送钱的数目根据当时的物价与送礼的价值相当。作为礼的猪牛在结婚前一天送至女方家。 2000年以后就直接给钱,如果送钱一般是五万元上下。洛香村和相邻的黎平县肇兴镇归杩寨相邻,但传统的侗族结婚程序却不尽相同。归杩寨传统上没有过订婚三年才能结婚的制度。虽然相隔几十米,洛香村和盐寨的结婚风俗也不一样。
2.偷婚。也有一小部分女的直接和男友私奔。如果男女双方情投意合,而女方父母不同意双方婚事,女方就可能会选择偷偷到男方家按照民间结婚程序结婚,三天以后,男方家派媒人到女方家告诉说,你家的姑娘已经与某某人结婚了。洛香村在1980年代发生过多起类似的偷婚案例。虽然女方已经与男友同居,但是多数都被女方家父母召集本家族的人到男方家将女子抢回。有一例是姑娘在男方家藏躲起来,其父母无法将其抢回时,三年多后,女子夫家夫家主动到女方娘家走动,女方家改变了原先的态度同意婚事,男方补了彩礼和结婚酒席。按当地的传统,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女方生了孩子之后两家关系才会好转。
(四)离婚制度
1980年代以前,男女双方离婚,如果曾经介绍结婚的媒人还在,就要媒人作为中间人与双方父母家族的人一起进行调处;如果不在了,男女双方离婚只需要双方的父母、家族的人坐在一起,商量解决,得到双方认可后,两人就算离婚了。没有什么书面上的协议,更无结婚证、离婚证之说。关于子女的归属,男孩归父亲,女孩归母亲。按照当地的传统,如果女方提出离婚,什么财产也分不到,包括嫁妆也拿不回去。孩子也不能带走。但是如果男方提出不要孩子,女方就要将孩子带走。现在如果女方提出离婚,只要女方有合理的理由,就有权利分得财产。如果男方提出离婚,女方不同意离婚,女方结婚三天以后就有权利享受财产了,男方要对女方进行一定的补偿,嫁妆要返还给女方,如果女的提出赔偿精神损失,也要赔偿。女方有权利抚养或拒绝抚养孩子。女的悔婚,条件好,其父母就直接赔偿给男方,条件不好,等嫁人时由再次所嫁男方赔偿。1990年代以后,离婚也基本不去法院进行诉讼。部分离婚案件由村民委员会调解,经过村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离婚案件都有离婚协议。调查不久前,洛香村一对夫妇, 1986年结的婚,根据当时地方习俗,有一个媒人做介绍,经过男女双方父母同意后,按照习俗经过一定程序后,就结为夫妻,没有领结婚证。后双方感情不和,到从江县的法院去离婚,因为没有结婚证,法院无法裁决。县里告诉他们回到当地解决。村调解委员会经过调解,做笔录,双方一致要求离婚。调解委员会将双方的口供,做过的笔录交到上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补发了两人的结婚证,又给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协议书
男方:陆×× ,男,侗族, 1966年×月×日出生,住从江县洛香镇居委会,身份证号码:522633××××××××××1.
女方:陆××× ,女,侗族, 1967年×月×日生,住从江县洛香镇洛香村十六组,身份证号: 522633××××××××××9 。
男女双方于1986年2月15日办酒结婚,由于当时民族风俗习惯,没有登记结婚手续,没有办结婚证,但已成事实婚姻。因双方性格、思想观念不同,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都已成人,随同女方生活。在不影响女方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以探望子女。
三、位于洛香桥头的砖房及所有财产归女方和子女所有,田土和林地归女方和子女所有,
作为日后的主要生活经济来源。
四、男女双方无共同债权及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洛香村调解委员会存档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陆××
(签字)
女方:陆×××
(签字)
2013年4月24日
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必须要留给双方一定的时间解决相关的事情,将双方暂时的隔离生活,一般是6个月;半年过后,如果要就离婚的一方仍然坚持离婚,另一方即使不同意也得离婚。
五、保证习惯法实施的社会组织
(一)民间社会组织
当地的寨老制度和罗汉制度是由习惯法确认的,寨老和罗汉组织又是习惯法实施的主要机构。一般情况下,寨老组织负责议定习惯法事项,罗汉组织负责实施。
1.寨老制度。在贵州的很多少数民族地方都存在寨老制度,但是寨老一般都不是通过选举方式而是自然产生的。洛香村的寨老制度有自己的特点,其产生方式是由本村60周岁以上的村民通过投票方式进行选举,被选举人也必须达到60周岁以上。寨老的数量因寨子的大小而不同,大的自然寨有3个,小的有1个。洛香村的五个自然寨中,平王寨和中寨有3个寨老,其他寨有1个寨老。寨老掌握有一定的权力,如按照习惯法对违反习惯法的村民进行处罚、负责组织娱乐和祭祀活动等。
2.罗汉制度。每个自然寨一般都有3至5个罗汉头,最小的自然寨也有2个罗汉头。是由本寨15岁至36岁之间的村民通过投票方式进行选举而产生。被选举人也是介于15岁至36岁之间。罗汉头也有一定权力,但比寨老的权力弱。当地15岁至36岁之间的年轻人称为罗汉,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例如必须在祭祀或重大活动的时候吹芦笙,并且需要自己出钱购买芦笙。年龄在36岁以上的人也可以去吹芦笙,但不是义务。罗汉对外有维护本寨利益的义务。但罗汉在履行这一义务时有时与国家法冲突。
(二)村民委员会
行政村的村民委员会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的相关规定选举产生的。提名的形式与其他地方相似,现任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等提出村民委员会的候选人,报上级政府决定。当地的民族特色是寨老作为村民代表发挥作用。特别是在村民小组提初步候选人时,寨老的作用更大。调查时,村党支部的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会计、调解委员会主任由政府每月发800的补助费。民间纠纷一般都是先由寨老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再由村委会出面,若再不成功就只有通过司法所或法院解决。行政村一级调解纠纷时,一般是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调解委员会主任参加。村民委员会调解纠纷时每人每天有20元的补助,这20元由乡财政支付。若做好调解记录上报,不管调解成功与否,司法部门会支付40元的补助。
六、结语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1990年代以后,从贵州全省主要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来看,习惯法变迁的速度都很快。从江县地处偏远,原来的交通极为不便,少数民族人口的比例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官员基本上都是当地的少数民族,侗族文化特别是习惯法文化保留得比较好。洛香村位于新建成的高速公路的出口处,村西有一个新建成的高铁车站。 2015年10月调查时,村民们说洛香村及其附近的几个村的土地基本上都被国家征用,当地城镇化速度加快,习惯法的变迁和消失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对当地的侗族习惯法进行调查可以说是抢救性的工作。本文主要是对客观现实的描述,没有进行主观分析,将这些材料发表出来希望为他人研究法律变迁、法律移植及原始法问题提供一些基础材料。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