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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晖:多元社会的规则———秩序纠结

2016-06-27 00:28:53 作者:谢晖 来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我们自来就处在一种矛盾的心理结构中:既需要我行我素、快意恩仇般的自由,也需要井然有致、有条不紊式的秩序。古往今来无数政治智慧和法律运作的基础性根据,就是如何协调我们的这种矛盾心理结构。因为矛盾心理结构
我们自来就处在一种矛盾的心理结构中:既需要我行我素、快意恩仇般的自由,也需要井然有致、有条不紊式的秩序。古往今来无数政治智慧和法律运作的基础性根据,就是如何协调我们的这种矛盾心理结构。因为矛盾心理结构的外化,必然是矛盾的行为结构,是矛盾的个体自由和群体秩序的社会结构。曾几何时, “既有自由,又有纪律”的美境,吸引了多少仁人志士?但在一个多元社会中寻求统一的规则机制,如果缺乏一种以柔软的心态吞吐八荒、包容万象的精神,所谓良好的秩序、统一的规则又不过是政治专制主义的重蹈覆辙。

所以,有必要区分几个概念:自由的秩序与秩序的自由,以及自由的无秩序与秩序的不自由。邓正来在翻译哈耶克的名著时,把业已有较好译名的 “自由宪政”另译为 “自由秩序原理”,怕不仅是为了获得中文世界读者对这一概念的通俗性理解,我想也在于申明自由秩序本身的逻辑蕴涵。在我看来,自由的秩序,理应把自由,以及和自由息息相关的个体性、多元性作为秩序建设的逻辑起点,甚至秩序不过是作为个体的人类自由需求的逻辑扩展。所以,当秩序不遵循自由的逻辑起点时,它就不再是以柔软心态吞吐八荒、包容万象的了。自由的秩序表明,自由不仅是秩序的题中应有之义,而且是秩序的灵魂。不这样理解秩序,也就无法理解帕特里克所谓 “不自由,毋宁死”。

可秩序的自由,尽管和自由的秩序在句法上不过是文字排列组合的颠倒,但在实质上,它所强调的是秩序,以及与秩序相关的社会性、一统性在秩序建构中的逻辑起点。从而自由不是原生的,反而是秩序所赐予的。因之,为了追求更好的自由,完全可以不停地 “设计”秩序、变换秩序。秩序不再是根据自由的一般要求自发地生成的,不再是所谓 “扩展秩序”,反而是根据人们对自由的特殊 “设计”而 “建构”的结果。这种情形,尽管把自由拿捏成为一种变脸宠儿,甚至让自由在 “致命的自负”中可能沦丧,但毕竟还是人们追求人类普遍自由的一种试错方式———虽然痛定思痛后的人们再不期望以此种不计代价的方式来试错了。这种自由与秩序观念,或许在亚里士多德有关 “城邦的动物”的论述中,已经胚胎萌芽了。

至于自由的无秩序和秩序的不自由,前者把秩序作为自由的外在物,后者把自由作为秩序的外在物,自由和秩序之间不再是人类交往行为中一体之两面,反而自由反对秩序,秩序反对自由。因此,两者陷入无休止的对极、冲突和排斥中。所谓 “天下大势,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历史循环论,或许正是在这种自由与秩序的关系理念中推演反复的,从而我们性格或观念中的悲剧,演化成我们行为和实践中的悲剧。其结果必然是 “对自己自由主义,对别人马列主义”。这样的自由秩序关系理念,不但无法型构规则,而且只能解构规则。

我经常在究竟自由与秩序孰轻孰重的权衡称量中琢磨思索,曾提出 “当自由与秩序不可得兼时,宁要秩序”的主张,也曾发出 “与其苟活在铁桶般的秩序中,不如燃烧在自由中”的呐喊。但在一个多元社会中,这两者的实践平衡,绝不像口号、主张一般轻松、简单。这正如本期刊出的两篇论文:吕廷君的 《“社会结构理论”与回应性民间法———兼评 “三元社会结构理论”对民间法的意义与局限》和王璇、赵树坤的 《少数民族差别权利的逻辑阐释》所揭示的那样:无论在宏观层面的 “三元社会结构”之事实,还是在中观层面的 “少数民族差别权利”的设计,都在证成一个多元社会中统一规则和秩序形成的纠结,特别对一个大型且多元的社会,此情尤甚!如何按照自由的秩序理念,以自由和多元性为逻辑起点寻求规则,并以此 “制定”规则,或许是在多元社会情境下,摆脱这种规则—秩序纠结的唯一举措。然而,这一举措,又岂是圣人精英们建构的结果?毋宁说那种因任自然、兼容并包的规则,更宜于达成自由的秩序。

关键词:秩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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