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引用《圣经》?
2016-06-28 13:22:11 作者:湘江新语 来源:搜狐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近日,重庆市巴南区法院的一份判决书火了,因法官将《圣经·马太福音》中的表述写入其中,有人评其为“‘史上最跩’判决书”。
法官在判决书
近日,重庆市巴南区法院的一份判决书火了,因法官将《圣经·马太福音》中的表述写入其中,有人评其为“‘史上最跩’判决书”。
法官在判决书中这样写道:
在婚姻里,如果我们一味的自私自利,不用心去看对方的优点,一味挑剔对方的缺点而强加改正,即使离婚后重新与他人结婚,同样的矛盾还会接踵而至,依然不会拥有幸福的婚姻。“为什么看到你弟兄眼中有刺,却不想自己眼中有梁木呢。你自己眼中有梁木,怎能对你兄弟说,容我去掉你眼中的刺你呢。你这假冒伪善的人,先去掉自己眼中的梁木,然后才能看得清楚,以去掉你兄弟眼中的刺。”(《圣经·马太福音》)。正人先正己。人在追求美好婚姻生活的同时,要多看到自身的缺点和不足,才不至于觉得自己完全正确。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深刻自我批评和彼此有效沟通,夫妻感情和好如初,家庭生活和和美美存在高度可能性。
这份判决书顿时刷爆朋友圈,引发众网民热议。
有人不以为然,“判决书内出现圣经内容,是不严肃的。引用宗教典籍,让无神论者和其他信仰者情何以堪!”
也有人表示赞赏,认为体现了法官的情怀,“史上最走心不予离婚的判决书!业界良心啊!!!”“比冷冰冰的教条更能打动人心!”
这一另类的判决,还引起众多学者、网友的争议。
依法判决,还是依基督教义判决
一篇题为《判决书援引<圣经·马太福音>不值得提倡》的文章认为,该案法官之错,不在抛出“正人先正己”的观点,而在于其抛出的姿势。
该文作者笨熊图灵认为,考察判决书如何论理,有必要严肃认真地拷问“英雄出处”,因为这关乎程序正义。 一个好的判决,不仅要在实体上实现正义,更要在程序上让人们看到正义是如何实现的。即,法官不仅要秉持普世价值观进行利益分配与价值取舍,以期匡扶正义,更要秉持那些源于法律,或源于其所处时代主流价值体系的普世价值观,而非其他。
“事实上,该案法官援引圣经,在直观上就容易让人误解和质疑——他是在依据法律判决,还是在依据基督教义判决?”
梳理各方观点,可以发现一大争议点在于,判决书援引圣经是否有违政教分离原则.
《判决书援引圣经或有违政教分离原则》作者何琛认为,每一种宗教均为我们“何为善好生活”提供一种答案,而公共权力则应该在诸种教义学说中保持中立,以解决现代社会多元价值和公共正义之间的紧张。在他看来,法官在行使裁判权的时候,即使是在辅助说理,援引宗教经典,哪怕只是名称而不是实质教义,也应该慎之又慎,能免则免,尤其是在我们普遍未把公共正义置于自身偏好和信念之上这一种现实下。
挑战了判决书书写常规和惯性思维
“这样的判决有违‘政教分离’的原则。对这种观点,我不敢苟同。” 在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作者李拥军看来,对该判决下这样的结论有小题大做之嫌。他认为, 该法官引用圣经中的话只是用作说理,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增加自己的论证效果而已。
李拥军认为,让人耳熟能详的一些经典表述好多都来自西方神学。如“司法女神的眼睛是蒙着的”,“为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特别是一些罗马法上的法谚,如果细究起来大多和宗教有关。这些格言,很多学者和法官在写文章、谈体会甚至许多领导在做报告时都经常引用。
许多法院的文化长廊里都把印有“蒙目女神”的形象,她的原型是古希腊正义和秩序女神忒弥斯(Themis),这无疑是来源于宗教的。就连经常被当下司法文化奉为座上宾的来源于本土的“獬豸”,其原型也是一种神兽。
李拥军说,上述借用这些宗教或神学题材来表达某些现代法治内涵的做法,恐怕没有人说这是“政教合一”。为什么法官在判决中引用圣经的某些话语说理就成了“政教合一”了呢?
李拥军认为,之所以该判决引起很多人的质疑,无非是它挑战了判决书书写的常规和我们的惯性思维。“如果这位法官,不用圣经中的话,而直接用孔子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之类的话表达,还会有人批评他宣传宗教吗?”
前些年,北京东城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赡养案件时,将我国儒家传统经典《孝经》的内容纳入到了判词之中。北京丰台法院则把《弟子规》中的孝道观点——“亲爱我,孝何难;亲憎我,孝方贤”——通过法官寄语的方式写入了判决书,而在该院受理的另一家事案件的判决书中也出现了“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孝乃大义”等词句。在李拥军看来,《圣经》也好,《论语》也罢;到底来源于宗教,还是来源于伦理;是出自西方,还是出自本土,并不重要。它无非就是一种说理的方式而已。
对这一最跩判决书,知乎上也引起争议。
在黄敏大看来,“和网上许多望文生义的帖子所理解的不同,从法律上讲,这份判决书并未引用《圣经》作为判决的直接依据,而是援引《圣经》来支持其对法律的解释。”
“这两者听起来差别不大,但在法律上的性质有天渊之别。”黄敏大认为,判决书援引《圣经》,只是在论证什么叫做感情破裂;而判决的依据,一直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没有任何规定禁止法官在解释法律时,引用经典著作,包括宗教著作。着眼于经典著作,的确是进行解释的合理方法之一。
逻辑性和公正性是讨论的基本前提
在笔者看来,这份判决书的走红,以及网友、学者的热议,本身就说明法治意识的觉醒。类似这样的探讨、争议,就是一个普法的过程,这对法治文明的提高是件好事。
而司法审判不同于道德评价或一般的社会评论,一份判决好不好,首先要看合法性。按照最高院对法律文书规范的要求,司法判决是法官书写的具有很强法律性的专业性文书。 判决书的语言必须是规范性的法律用语,即通常所说的“法言法语”。
判决书能不能用《圣经》来阐述道理,首先要看判决书是否讲究逻辑性和公正性,是否秉持主流价值观,这个原则应该是讨论的基本前提。
而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又有不同。在我们国家,除了以法律仲裁之外,还有调解等手段,法院也承担着这样的功能。对这样一桩离婚案件,法院希望撮合不是不可以,但要做到以理服人,要让大家都能接受、认可。引用圣经是值得商榷的,这种排他性的价值观是否会引起歧义,试想如果这对夫妻是无神论者或其他宗教信仰,他们会否认同这样的判决书?
应该看到,法律文书也在鼓励创新。没有哪个优秀的判决书是靠沿袭固定套路、套改既有的模式写就的。从热议的观点中可以看出,人们已经不满足那些那种干巴巴、言辞干涩、千案一面的判决书了。这份判决书,也让人看出了这位法官的用心。
但怎么创新,其实这也是一个很好的契机,面对这样一个引起舆论热议的具体案例,有关方面或上级部门如果能趁热打铁,作出法律解释,在方向上加以适时引导,这可能是最好的普法过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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