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兰:论社会资本视野下的行业协会自治权
2016-08-14 23:16:44 作者:李学兰 来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关键词:行业协会;社会资本;自治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作为一种市场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重要作用逐渐被人们所认识,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已经引起学术关注,理论上对行业协会界定与分类、行业协会职能、行业协会本质与生成途径、行业协会与政府关系等问题展开充分讨论。学者们针对我国行业协会实际运作存在的问题,如行业协会的章程自治权、行业协会的处罚权、行业协会的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以及协会加入 WTO 给我国行业协会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行业协会立法规制等问题进行广泛分析和探讨。从目前人们对行业协会的现实关注和理论研究来看,较多注重其市场中介作用和经济分析的研究视角。尚未充分意识到行业协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其存在和活动将对人们未来社会交往活动和社会生存方式可能产生的深远影响,以及单一的经济分析视角对人们全面认识行业协会可能产生的“单向度”理论局限和认知障碍。尤其在中国市场经济建设从经济领域逐渐深入到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的今天,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发展模式转型,需要我们更全面地去认识社会组织的运作机制,更深刻地探究法治生活秩序中社会事实和法律规范的有机关联。笔者曾尝试从团体习惯法角度,对我国明清时期会馆公所等商人团体的习惯法做过一些初步研究,面对当代行业协会迅猛发展的活生生社会现实,以及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行业协会规制的法律缺失和管理体制的落后,进一步激发了笔者探究行业协会“活法”的研究兴趣。埃利希对“活法”的学术关注和法社会学研究的方法应用,使我们即使在具体裁判规则缺位情况下,仍有可能通过对社会规范,尤其是团体内行为规范的探究中,洞察到社会秩序的存在基础和法律规范的演进过程。从2009年6月起,笔者对宁波市某新兴行业协会———宁波市人力资源服务协会(以下简称人力协会)的组建和发展过程进行了一项社会学的跟踪观察。在该协会两年多的筹建和运行过程中,笔者收集了一手实证资料,本文将借助社会资本的理论框架,从社会事实角度对当代我国行业自治权理论进行一些初步探索。
一、社会资本:作为一种理论框架
社会资本的内涵简单明了,其中心理论的主旨无非是研究人际关系的重要性,通过人与人的彼此联系,使得单个人无法完成或难以完成的各类社会活动得以实现,人们通过人际关系所结成的社会网络来分享许多共同的价值观念,这种社会网络就构成了重要的资源,进而被视为社会资本的一种重要形式。一般而言,
在我国人力资源服务是一项新兴的行业,在行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中,如何规范市场的有序竞争,保障行业健康发展,成为业内人士的共同话题。随着成立行业协会需求的逐渐增强,对协会的服务、代表、管理、协调、自律等功能的描述在各地协会章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得到体现,作为行业互益性组织的特征日益突出。科尔曼的社会资本理论主张,社会资本的定义由其功能而来,是一种具有各种形式的不同实体,社会资本由构成社会结构的各个要素所组成,为社会结构内部的个人行动提供便利,是否拥有社会资本决定了人们是否可能实现某些既定目标。同时提出了关于社会资本的五种表现形式,即义务与期望、信息网络、规范与有效惩罚、权威关系、有目的的社会组织。社会关系网络如何转化成为对个人有用的社会资本?人际信任如何有效转化为系统信任?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基本构成要素有哪些?笔者在科尔曼对社会资本表现形式的基础上,试图从信任关系与互惠、权威关系与控制、规范与秩序三个方面探讨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发生与运行机制。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的社会基础:信任关系与互惠
宁波作为沿海港口城市,对新鲜事物具有很强的吸纳能力,在我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萌芽发展的初期,宁波是最早接纳的城市之一。进入21世纪,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扶持下,宁波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快速发展,特别是民营中介服务机构,从少到多,由小到大,经过几年发展,宁波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服务内容日益丰富,运行总体规范有序,行业素质不断提高,配置、开发人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日益显现,较好地满足了地方经济社会对人才的市场需求,逐步发展成为宁波现代服务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展过程中,宁波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也呈现出一些不足,机构之间交流闭塞,行业内部缺乏监督,一个充分的竞争环境尚未真正形成,市场的诚信体系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科尔曼认为,社会资本存在于人际关系的结构之中,它既不依附于独立的个人,也不存在物质生产的过程之中,社会资本的形成依赖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按照有利于行动的方式而改变。与成员之间互不信任的群体相比,一个相互恪守承诺、彼此信任的群体更有利于生产活动的进行。社会环境的可信任程度以及个人担负义务的范围对社会资本至关重要。
对于为谋求行业整体性发展而设立的行业协会而言,信任既是互惠性合作的前提,同时互惠性合作的发生不断增进和提升社会环境的可信任程度。社会资本的一种主要形式是存在于社会关系内部的信息网络。获取信息需要付出代价,这往往是个体力量难以实现的,而利用业已存在的社会关系是获取信息的重要手段。利用这种资本可以获取信息,为行动提供便利,对于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尤其如此,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以向企业提供人力资源信息和服务为主,在创立初期往往需要借助从业者个人的人际信任去建立和发展企业的信任关系,从而积累和扩大该企业的社会资本,以特殊信任关系为基础的社会资本构成该行业发展的重要资源。与此同时,由于该行业的设立门槛和运行成本相对低廉,竞争激烈,同行间的不正当竞争极易损害这种特殊的人际信任关系,进而影响该行业的发展。在宁波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发展过程中,正是基于对建立市场秩序和诚信体系的强烈需求,从 2009 年 5 月开始,由宁波杰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为首的 9 家企业组成联盟,发起筹备成立宁波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 7 月得到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同意成立协会的批文,人力协会筹备工作正式启动。社会资本理论对行业协会自治权产生的社会意义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说明。第一,社会行动的自治权基于社会期待而产生;第二,社会期待根基于人际间的信任关系;第三,互惠性合作是人际信任产生的重要前提之一。在人力协会社会关系网络转化的过程中,社会资本除了提供建立信息网络的有效渠道外,更对互惠性合作机制产生积极影响。科尔曼对社会资本形式的分析中进一步指出,在社会结构内部,行动者承担的义务在范围上有所不同,对于在社会结构中承担的义务较多者,其拥有较多可以利用的社会资本。义务的创造者相当于办理了某种保险,支付保险费代价极小,而领取的保险金价值很大。因此,一个理性的、关注自我利益的人总是试图阻止他人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在自认适当的时刻从所承担的义务中解脱出来。事实上,社会结构内众多尚未履行的义务,意味着承担义务者拥有的物质资源的使用价值被扩大了,因为其他行动者在必要时可以使用这批资源。郑也夫在对信任的研究中发现,信任可以使一个人的行为具备更大的确定性,增加行为的确定性是通过信任在习俗与互惠性合作中扮演的角色来完成的。互惠性合作需要信任去坚定相互合作的信心。人们在社会交往中选择合作而非背叛在于二个因素,一是互惠,二是道德。互惠是有条件的利他,条件即回报;道德是无条件的利他。互惠因自身的局限性,不能将合作贯穿全部社会生活,社会只好求助于道德。互惠与道德都有自身的局限。以研究“囚徒困境”而著称的美国学者艾克斯罗德对合作的进化过程进行了如下描述:开始的状态是“总是背叛”,而且它是进化稳定的。但是基于回报的合作可以通过两个不同的机制取得立足之地。首先是变异策略(者)之间的亲缘关系。第二个机制以一个小群体的形式出现,它们相互提供了一个有意义的相互作用的比例。基于回报的合作能够在一个非合作占优势的世界中产生,能够在一个多样化的环境中繁荣,并且一旦完全建立就能保护自己。总之,社会资本理论对行业协会自治权产生的社会意义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说明。第一,社会行动的自治权基予社会期待而产生;第二,社会期待根基于人际间的信任关系;第三,互惠性合作是人际信任产生的重要前提之一。
三、行业协会自治权的保障机制:权威关系与控制
尽管基于理性的互惠可能产生社会信任,互惠行为的直接目标是个人的利益,理性使行动者认识到合作到 2010 年 1 月,经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公室审批许可的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已达 143 家,其中民营中介机构已经超过100家,从业人员突破3000人,服务人口超过10万人,产业规模超过30亿元。有助于实现其个人利益,但这是一种有限理性。郑也夫分析认为,互惠行为本身不足以造就完整的社会秩序,其“背叛性”是互惠行为所无法改变的,内部零和博弈的巨大诱惑也必须依靠法制去遏制,总之,社会秩序需要一种更迅捷、果断、强悍的力量去捍卫它,去严惩对秩序的破坏。
首先,根据人们转让控制权的不同原因将权威关系分为两类:第一类出让控制权的行动者认为,遵从权威比没有权威对自己更好,他在没有任何附带报酬的情况下,单方出让控制权;第二类出让控制权的行动者并不认为服从权威对自己有利,他们转让控制权与一系列额外报酬进行交换。由此,形成两类不同的权威结构,即共同的权威关系和分离的权威关系。前者以中世纪行会,以及中国明清时期的会馆公所为典型,后者以现代社会中行业协会的科层化组织与代理关系为其典型。科尔曼研究的重点不限于探讨共同权威关系与分离权威关系之间的差异,而是重在分析其各自所引发的问题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共同的权威关系中,转让控制权的前提是权威的行使让被支配者获益,并以控制权的单方转让为基础,同时,共同的权威结构只能以某种简单的形式出现,其内部层次不能过多,变化也不能太大,否则,难以保证被支配者与支配者的目标一致。相比之下,在分离的权威关系中,尽管被支配者把控制自身行动的权利转让给了支配者,但被支配者的自身利益并未在这种转让中消失;如果被支配者受自我利益驱使,采取的行动不符合支配者利益,而支配者的监督又近乎失效,此时权威关系中的行动必然背离支配者的利益。同时,权威关系是长期存在的合同关系,支配者掌握着持续有效的权力,有可能导致支配者控制范围的扩大化,支配者运用已经获得的控制权,违背被支配者的愿望进一步占有更多的控制权。
其次,科尔曼根据权威的授予形式区分了两类不同的权威结构,即简单的权威结构和复杂的权威结构。前者仅出让控制自身某些行动的权利,而后者还包括了出让这种权利的转让权。在简单权威关系中,被支配者转让给支配者的资源(也包括权威的行使)只能使用,不能再度被转让,简单权威结构仅涉及两个行动者;复杂权威结构则涉及到三个行动者,拥有权威地位的领导者可以将权威转移给作为第三方的副手或代理人。在复杂权威结构中,为了降低代理人可能扩大控制权范围的可能性,权威地位的拥有者把权利和资源授予职位,而避免直接授予任何个人,自然人只是该职位的占有者,从而降低职位占有者利用权威授予谋取个人利益的风险。复杂的权威结构由职位组成,而不是由个人组成,从而确保了结构的稳定,形成了不涉及人的关系结构,人成为系统活动的资源。一旦复杂权威结构建立起来,权威就不再具有任何个人认同的特征,人们可以辨别的将是权威被施之于哪些行动者,以及那个职位或职务承担行使权威的责任,而不再关注究竟是哪一个人在行使权威。考察宁波市人力协会的组建活动可以发现,其正是通过制定协会章程的形式实现了控制权转让和权威授予。协会章程构成行业协会自治的基础和根据,章程第八条将“拥护本协会章程”作为申请加入协会的首要条件,并且将“遵守协会制定的各项规则,执行协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列为会员的基本义务。协会会员通过承认协会章程、遵守协会规则的形式,将自己行动的控制权转让给协会,后者因此获得涉及特定行动的相当数量的社会资本。现代社会中,协会成员的控制权转让和权威授予,更多采取一种非人格化的转让与授予形式,即控制权和权威与职位相关联,而不直接归属于某个自然人。宁波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章程第十六条规定了协会的选举原则,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及领导成员的产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经民主选举或民主协商产生。同时,章程规定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但其主要职责仅限于召集权、主持权、建议权、提案权、提名权等非实体性权力。同时协会章程构建了以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处为基本核心的组织机构,并明确各机构的职权。其中“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包括了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协会终止事宜和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等。理事会则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除负责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等职责外,还有权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单位,决定会员的加入和除名,以及审议行规行约的权力。监事会隶属于理事会,向理事会负责,监事长、监事由理事会提名,由会员大会通过,除对协会的内外活动行使监督职权外,还监督协会会员是否遵纪守法、遵守行规行约及职业道德规范,以及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投诉,对违规违约和违法乱纪者提出处置意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后实施。总之,在人力协会的复杂权威结构中,通过职位设置形成一种抽象型的权威关系,从而实现有效的控制转让。随着社会组织结构的不断分化,以科层制为核心的复杂权威结构成为现代社会中保持权威稳定性的主要形式,其演化的过程也构成了近代以来重要的社会变迁。
四、行业协会自治权的运行模式:从人际信任到系统信任
当前关于社会资本主要的理论观点可概括为三个基本研究范式:社会网络、民众参与和普遍信任。首先是社会网络的形式方面,相关研究指出规模更大、更多样化、更加侧重于外部关系的开拓型的社会关系网络,其社会资本存量更高。伯特( Burt )在其“结构洞理论”中主张,一个社会网络中某些成员之间没有直接联系,而只有一个成员同时与他们有联系,这个成员就处于社会网络中心位置占有明显优势;同时,开放的社会网络比封闭的社会网络具有更多的社会资本。其次是民众参与范式,这种理论范式以普特南为代表,他的研究提出,社会资本指的是个体之间的联系,亦即社会网络和由此而形成的互惠及互信的规范,当民众参与嵌入一个互惠社会关系密集的网络时,社会资本的力量才最大,密集的社会网络提供了民众参与而构成集体资本的条件,当个体成为一个组织的成员时,社会资本才能有效形成。同时,社会资本又构成社会组织的特征,如信任、规范和网络等。人们在所参与的社会网络中能够相互学习和强化互惠,在其中沟通和集体行为的模式得到推动,从而形成普遍化的互惠规范,一个社群中人际网络越密集,它的公民就越可能为了共同利益而合作。最后是普遍信任范式,科尔曼提出,由于密集或紧密的社会网络代表了更互惠的关系,这些关系依赖并提升了信任,社会资本是信任所在的关系。一个基于密集或紧密的信任网络,可以促进人们相互间的责任、规范和制裁,从而赋予参与者更多的权利。普特南认为,普遍信任作为社会资本的一个指标,决定着一个社会的社会资本的存量,影响人们从事互惠互利集体行为的能力。社会资本的大小是由社会成员相互间的信任程度的高低决定的,人们之间普遍信任的关系造就了不同的社会资本,进而决定各类社会经济组织的格局和社会经济的总体发展状况。
据笔者观察,宁波市人力协会的组织和运行为上述三个社会资本的研究范式提供了很好的社会实证。首先是行业协会建立与扩大了社会网络。凡是认同协会章程,自愿接受章程约束者均可申请入会,协会的成立在众多同行从业者之间建立了更为密集的社会网络,协会组织具有较强的开放性;同时,在社会网络的规模上远远超出了协会成立前个别同行企业间的交往活动,并且通过协会的活动,与政府、社会公众的外部联系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展与加强。其次,行业协会提供了民众参与的重要途径。当同行业者自愿加入行业协会,基于互惠关系的社会网络将提供超出单个从业者的社会资本;同时,当多数从业者认同并成为协会的成员时,成员间彼此围绕行业标准而展开的沟通协商,一方面逐渐建立起行业的基本规范,同时也让互惠、信任、权威等社会资本在协会章程基础上有效生成。再次,行业协会为建立普遍信任创造了条件。根据现代科层制的设计原理,以协会章程的正式组织形式建立起复杂型权威结构,将行业的权威关系由单个自然人间的特殊信任转化为公众对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整体性认同,进而形成超越于从业者与服务对象间特殊信任的抽象性普遍信任。一般认为,互惠关系的特点以重复相遇为前提,在一次性遭遇时每每容易发生背叛,改善的一个办法是重视和建立信用。当“好合作”、“高质量”这些声誉建立和传播时,即使彼此没有过联系的人也会增加信任与合作的可能,而为了保持这种信用,对一次性遭遇的人也不得不按角色规定去行动。郑也夫认为,互惠加上信用,在行为方式上也就更趋近道德,追求信用在主观上是出自对“回头客”的期待,客观上却可能是因为社会中档案记录的健全。这正是通过制度设计克服“一次性遭遇———背叛”的理论根据。较之于我国明清时期的会馆公所等传统商人团体,现代社会条件下行业协会活动的重点,从限制性的约束规范更多地转向了开放性的行业标准。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组织开展行业服务等级评定等建立行业的信誉机制已经成为宁波市人力协会工作的重点,吸引、激励更多地取代了约束、惩罚,其最终目标是树立社会公众对行业的整体性认可和接纳。
结语:行业协会自治,我们如何创造社会的普遍信任
200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快行业协会立法步伐,健全规章制度,实现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的行业协会总体建设目标,全国各地陆续出台有关行业协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2009年我国行业协会商会立法被正式提到议事日程,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起草制定《行业协会商会法》,该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 2010年5月国务院颁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强调要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埃利希在《法社会学原理》一书中曾对法本质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做出分析:“人类团体的内部秩序不仅仅是原初的法的形式,而且直到当代仍然是法的基本形式。法条不仅很晚才出现,而且至今绝大部分依然来源于团体的内部秩序。因此,要说明法的起源、发展和本质,就必须首先探究团体的秩序。所有迄今为止想弄清法的本质的尝试均告失败,原因就在于其不是以团体中的秩序而是以法条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因此,以行业协会及其内部秩序为研究对象可以帮助我们探究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和法条的实效,进而研究法条如何根据实效适应社会发展的规律。普特南在对美国民主参与的研究中曾提出,正式和非正式的组织内部成员互助合作的集体主义,有利于一个社会形成广泛的普遍信任,普遍信任程度较高、享有高度社会资本的国家具有较高的效率和活力,经济和社会就能够高速发展。这一论断是否能被中国的实践所验证?面对行业协会迅猛发展的势头,作为一种社会资本,我国目前行业协会自治权在多大程度上形成和增进了社会的普遍信任或许还有待继续观察,但在中国更有价值的问题是,政府在建构普遍信任中究竟可能发挥何种作用还有待做进一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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