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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钊、熊明辉:法律逻辑学

2016-10-07 19:15:09 作者:longfuw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中国的法律人关心更多的是某种价值观念下的是与非的问题,而不是对与错、合法与违法 的问题。因此,我们基本上不把法律逻辑当成最重要的方法;重视的是在是非观念指导之下的法外之理与法内之理相结合的探讨,结果决定论的思维在我国还很盛行。这样看来,我们对法治实现路径的理解,在思维的开端就出了问题。为了使人们的思维符合法治的要求,就必须对法科学生进行法律逻辑的训练,强化以逻辑为基础的合法性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就是以培训法律思维方式为核心的基础学科。然而,我们现在的法学教育缺乏以逻辑为基础的法律方法训练,在法学各个学科的教学中,只讲授知识、意识形态或价值,不讲究法律思维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这就使得很多的准法律人缺少对法律基本的忠诚和法治所要求的思维方式,既不能守望良知,也不能看守规则。在进行法律思维的过程中,法律推理是核心方法,所推出的是法律之内的应有之理,而不是法外之理。但我们的思维经常是话锋一转,法律的意义就被“更重要”的情势或高远的政治追求所取代,从而使守法成了次要的事情。我们发现,无论当权者追求什么样的价值都可以改变法律的含义,这是十分危险的。遵守逻辑作为理念是法律形式主义的要求,是法治在方法上得以展开的前提性思维,没有对逻辑规则的尊重,法治原则、法律规则等在任何场景下都可以被终止,这是法治实现在思维方式上的最大问题。我们只有拥有牢固的法律逻辑基础才能使法治有实现的可能。 
第一节 法律逻辑的产生与发展 
法律逻辑是法律思维的工具性基础,法律方法体系的基本构架也是在逻辑框架上搭建的,法律发现、法律解释、利益衡量等具体法律方法都是为法律推理做准备的思维活动。可以说,几乎所有的方法都与逻辑有着不同程度的联系,是逻辑在具体场景下的运用。虽然法律和法律方法不完全是逻辑,但都离不开逻辑作为思维的方法基础。如果我们把法律方法等同于逻辑,那是夸大了逻辑的功能;但如果我们在法律方法论中抛弃逻辑,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方法。法律方法论是在法律逻辑思维方法基础上的展开。我们认为,法律逻辑不仅是指逻辑在司法中的运用,更主要的是法治建设需要什么样的逻辑。这也就意味着并非所有的逻辑思维形式都是法律方法。 
一、西方法律逻辑简史 逻辑学通常被认为产生于古希腊,其始祖就是亚里士多德(前384—前322)。在古希腊,逻辑学的产生被认为有两大动因:一是公共演讲,二是法庭辩论。由此可见,逻辑学一开始就与法律是分不开的,法律与逻辑之关联有着悠久的历史。古希腊智者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教人们如何打赢官司,智者天生是法律人。智者学派代表人物之一普罗塔哥拉不仅为城邦立法,而且他还亲自教授学生逻辑方法。有个叫欧提勒士的人向普罗塔哥拉学习如何打官司,双方订立合同约定:欧提勒士分两次交清学费,开始学习时先付一半,另一半等欧提勒士毕业后出庭打赢了第一场官司再付。可是,欧提勒士毕业后迟迟未执行律师业务,普罗塔哥拉等得不耐烦了,于是向法庭提起诉讼。在法庭上,原告普罗塔哥拉提出的论证是:“如果我打赢官司,那么按法庭判决,被告应该付给我另一半学费;如果被告打赢了官司,那么按我们的合同,被告也应该付给我另一半学费。因而,不论这场官司是赢还是输,被告都应该付给我另一半学费。”毕竟是“名师出高徒”,被告欧提勒士也不示弱,他针锋相对地提出了自己的论证:“如果我打赢了这场官司,那么按法庭判决,我不应该付给原告另一半学费;如果原告打赢了官司,那么按我们的合同,我也不应该付给原告另一半学费。因而,不论这场官司是赢还是输,我都不应该付给原告另一半学费。”双方的论证似乎都有道理,法官无法给出判决结果,故形成了一个有名的“千年悬案”。实际上,这是典型的二难推理论证模式。我们在后面章节中将会讨论它。
更多内容详见陈金钊 熊明辉

法律逻辑学(第二版)(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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