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我国正在制定民法总则,我们有必要确认习惯是重要的民法渊源,这有利于丰富民法规则的内容,保持民法规则体系的开放性和有效实施。习惯要成为民法渊源,其应当具有长期性、恒定性、内心确信性以及具体行为规则属性,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在法律适用方面,习惯应当优先于民法的基本原则而适用,但其适用顺序应当在具体法律规则之后。
关键词
习惯;习惯法;民法渊源;民法总则;
结构框架
一、民法总则应当确认习惯是重要的民法渊源
二、民法总则应当规定习惯成为渊源的条件
(一)积极条件
(二)消极条件
三、民法总则应当明确习惯法与基本原则的关系
四、民法总则应当明确习惯法与法律规则的适用顺序
(一)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习惯
(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和商事交易习惯应当优先于法律的任意性规定
(三)将习惯法作为解释和适用法律规则的参考
二、民法总则应当规定习惯成为渊源的条件
(一)积极条件
(二)消极条件
三、民法总则应当明确习惯法与基本原则的关系
四、民法总则应当明确习惯法与法律规则的适用顺序
(一)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习惯
(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和商事交易习惯应当优先于法律的任意性规定
(三)将习惯法作为解释和适用法律规则的参考
详细内容参见《法学杂志》 2016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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