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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光:黔东南苗族侗族水资源利用习惯法规则研究

2017-04-18 08:29:24 作者:longfuw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内容摘要】黔东南苗族侗族人民很早就有自己传统的种植水稻用水管理规则和“灌溉法”,并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逐渐形成了一套饮用水和木材水运等方面的习惯法规则,这些规则在维护人们的健康、生产生活和经济利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关  词】黔东南 苗族侗族 水利 习惯法规则

     

    历史上黔东南地区限于山地条件的原因,水资源利用十分困难。这一问题从苗族侗族的不同支系迁入时起就给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麻烦,对苗族侗族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严峻的考验。苗族侗族都是稻作民族,水稻耕作都离不开水,所以多数苗族侗族村寨都依山而建,寨子前面一般有河流,依山建寨也可以利用山体流下的泉水和雨水,以解决人畜饮水和灌溉问题。

一、稻田灌溉习惯法规则

    侗族有一则谚语说:“水是娘,肥是奶,无水儿干,无奶儿瘦。”这是把水比作母亲,种植水稻时两三个月不能断水,否则收成就不好,甚至绝收,因为长期种植水稻的需要,各地普遍有人工挖修的水利灌溉系统,特别是水坝的建设非常重要。黔东南多雨,但存不住水,修筑水坝以便灌溉由来已久,[1]如“榕江多山,河流两岸之地带,山多高峻,附近农田除蒿江河之外,难能利用,将水为灌溉之用,只有筑坝濬塘,截留水量,否则无法利用。”[2]其他县的情况大体相同。据《麻江县志》载 :“灌溉之利拦河为上,溪水之流随地势,次第节节为堰,而分使之东西溉,又相田之高卑为小沟,轮日洩闭,灌无不均,具坐食相利者也。”

习惯法重视对水坝的保护,在锦屏县平略地芽寨内至今还保留一块刊于乾隆五十四年(1789)严禁拉运木材毁坏田埂和水坝的《水坝禁约》:

每年客商全不体恤,遇水自放,或自拖运过坝,屡被过后,亦不当整砌。而有田之家,候水退抬石整砌,非一朝夕。而成带田丘尽成干涸,国课无归,老幼嗟叹,莫可如何。今找众公同人:所过木植,不许自放,亦不许请别村人托运,毋论放水托运,先说定必要众 运送,扶木过坝,坝坏亦在放木人,当即照旧整理。 (□肯整砌,罚银三两以为整砌,急需之费。…… 后载举凡过木植,众人议定由黄莲洞至响水坝止。

乾隆五十四年六月初六日众等立[3P111 当木材漂流到水坝前受阻,需要人工托过。但托过木材后,损坏了水坝,稻田干涸,客商也不修砌,更不赔偿,所以水坝所在地平略地芽于以公约形式发布“水坝约示”。

苗族侗族稻田都采用传统的灌溉技术,河边的田用自提水车灌溉;山上的稻田挖沟引溪水灌溉,或用竹水槽引溪水或泉水灌溉。以前黔东南地区水车很多,据《麻江县志》载:“傍溪之田,皆用水轮舀灌,一岁补三岁,新田无旱涝之虞,此法先于溪旁筑石成隘,上流水至隘势极奋迅,乃设竹车两围,制如车轮,大可两丈,缚数节竹筒缘与两轮,其筒向内一面截口受水,每筒相距三尺余许,两筒之间编缚竹板一扇以遏流水,所以激轮使旋者全在此,盖水势迅则冲扇行,而轮乃随之以转,每激一扇,后扇继来,旋而上升,则筒中满水已至车顶,筒口向下水即下倾,于起倾处刳大竹受之接引入田,虽远可到,所谓农者坐而观之,无举手之劳,而已毕灌矣。”[4]

苗族侗族对离水源较远的地块常用半截竹子接起来将水引进入灌溉稻田,把这种设施叫“水槽”;侗族地区称“水枧”。在天柱县贡溪村有一块光绪二年( 1876《遵古重朴》碑记载 :“自团菌以上,贡溪至注溪,桥梁坝枧一共四十八部,田业于河坎两岸,上至注溪,下至团菌村,田高则架枧以养之,田低则塞堰以灌之,洪水阻滞则架桥以渡之。至祖蕲石碑封禁,永不许放木植,以冲崩枧堰桥梁也。”这句话讲明了稻田水枧灌溉的普遍使用,又指出清水江流域木材开发以后,凡拖运木材不能破坏水田和水利设施。

黔东南苗族侗族水田灌溉主要是利用溪水和泉水,“故一溪若流百里,则百里近岸地皆上田,次则莫如泉,泉委长者可坐灌十里田。但泉有凉热,热者丰, 冷则谷迟,病(秋风,又次莫如车田溪大岸高不可拦,橫堤之近岸砌隘港焉,水至此速,因为水轮使舀以灌”。 [4]种植水稻的民族很早就有自己传统的水源管理规则和“灌溉法”。

 霍贝尔在谈到伊富人的私法时说:“伊富人以灌溉和锄头耕作的农人,而灌溉耕作不可避免地会孕育着法律。因为用水权的掌握和精心制定的不动产制度,需要裁决和保护的有效机构。”他认为:“水源既 是公有财产,又是私有财产,从公共地域内的山泉流向公共地域或私人田地上的水在优先权的基础上对所有的使用者来说都一视同仁。”在黔东南苗族侗族地区,水稻种植所必需的水资源分配和管理也构成了生计方式的重要方面。苗族传统习惯法规定水资源为共有,不得强占,“田水均分”。长期以来,苗族侗族人们在生产和实践中形成的水资源配置的一般经验,通过习惯法得以确认,使之成为约束人们行为的普遍规则,引导和保障人们按照有效的方式利用水资源。侗族地区有很多带有“洞” (或“峒”、“坪”、 “溪”的地名,“洞”的地名,侗语指同一水源的小灌溉区,而分享同一水源进行稻田耕作的人们大都是同一家族的成员,这种以共享同一水源组建成的村寨聚落构成一个“洞”。侗族“款词”说 :“讲到田塘用水,也要合情合理,共源的水,同路的水,公有公用,田塘有 利,大丘不许少分,小丘不许多给。”长期以来,苗族侗族人们在生产和实践中形成的水资源配置的一般经验,并通过习惯法得以确认,使之成为约束人们行为的普遍规则,引导和保障人们按照有效的方式利用水资源。

 苗族侗族传统习惯法对其他违反灌溉规则的各种行为,如乱挖别人田坎和擅自阻断别人的田水等加以处罚。贵州从江县孔明山地区对偷挖别人的田水撬别人排水口的,罚银两至两。雷山县的苗族则规定:偷开他人田水者罚款16(大洋,其中讲理费10 大洋,造成严重损失者罚款24 (大洋。有的村寨规定:偷他人田水、水沟水、损坏水池者罚款 70 元。其中报口(检举50 元,村寨人违反者罚款 24 元,其中报口费12 元。

 改革开放后,为更好地共享水资源,有些苗族侗族村寨对水源管理专门制订民约,规定共同修建水渠,禁止私自霸占和破坏水渠等内容。上世纪 90 年代以后苗族侗族各村订立的村规民约,内容涉及到村寨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和重要问题。有关水利方 面的规定,有的村寨规定得特别全面和周详,很多地 方继承传统习惯法的内容。最有代表性的是雷山县 西江镇营上村(苗族) 2002 年订立的村规民约,其中第项是“水利、水井、自来水部分”,现将灌溉部分 摘录如下:

 第一条: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我村的水利设施,各条渠道的管理和受益,历年来已形成议规,应按原议规进行管理和用水。任何重新开水源、渠道不得截 断原沟渠水源,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凡不依规约强行在他人水源头开沟接引水的,应受到村委强行制止。违犯人应承担一切责任后果,并罚款壹佰元。

 第二条:严禁在水源头山上开荒种土,在沟的里坎和外坎挖石挖泥、挖柴桩。因挖掘引起塌方壅沟垮沟、除勒令违犯人予以修复恢复原状,不漏不浸外,罚款伍拾元,报口钱参拾元。

 第三条:偷接别人班水,罚款伍拾元,报口钱伍拾元。

 第五条:干旱年月,饮用水困难,如用任何方式、方法弄井水去灌田、养田的罚款壹佰伍拾元,报口钱壹佰伍拾元。不服者由村委挖其田坎。

 第八条: 任何时候,任何季节,任何人不得开水闸,开水龙头放水打干田、灌田、养田,如果违犯了,引起全村消防安全受到威胁,应从严追究各种责任外,罚款伍佰元,报口钱壹佰元。

 第九条:为了有资金管理和维护我们的人饮工程、消防工程保持完好,发挥功能,各用水户应按村委规定的条约按时交纳水费,各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耍赖。

 苗族侗族社区在水资源分配与利用方面建构起一套必须遵守的规则,从我们收集到黔东南几个村寨的“村规民约”中有关灌溉的规定看,归纳起来,大体概括以下内容和原则:

 1.原沟取水。苗族侗族稻田一般随地形而开,每块田高低不平、大小不同、形状各异。山上流下的很多水流,虽有相对固定的流路,但所经过各块田则有大小、远近的区别。村民们事先已协商好哪条水流灌溉哪块田,不得因某条水流水少,而擅自开挖别的水流或引别人家的田水灌溉自家田地。如“历史不用该条沟的,今偷开或乱开水用的罚款20 元”(苗族,甘皎村1991,第项第;“凡是在本片区的责田,一律按原沟用水,但在上下丘未通沟流水使用时,应自己想()法,不得乱开他人田水。若有急需,得通过他人后开,使不影响产量” (甘皎村1991,第项 第;“稻田严格按沟、渠、源取水,……枯水期间相互商量,丰水期间要合理排放”(苗族,也利村 1987,第15 

 2.轮班用水。一般是指一条沟渠灌溉高低不平的多块田地。为使下边的田地也有可够灌溉水,一般村民根据各块田地的大小商定灌溉时间和开水口的大小。按时间灌溉,不得超时多灌,不能影响下边田地的灌水。“规定班水使用时,应按班水时间使用,不能随意乱开,如有违者罚款5元”甘皎村1991,第 项第 条 ;“发现用木棒、铁棒或其他手段串他人田漏水进自己的田的,罚款 50 元” (同上,第 。 按规定的排班轮次用水,讲文明,讲道德,不许偷开用或未经同意取用水(苗族,也利村 1997,第 15 。擅自在大沟中水口灌溉自家田地的,按入水量的多少罚款。雷山县西江镇开觉村(苗族过去一班水罚款50 元,现在增加到 90 元。超时多灌的,要将所灌的水全部排出,并罚款 30 到 50 元。偷接别人班水,罚款50 元,报口钱50元。

3.先旧后新的原则。新开田地或在高处或在低处,就出现该田地灌溉水源确定问题,以避免与原有田地发生用水矛盾。霍贝尔在谈到伊富高人灌溉规 则时说 :“首先是占有泉水下游田的人有着该田地用水的优先权,即使后来的人在他的田地和泉水之间开垦了田地,也只能使用他用剩下的水。”这样说明山地水田灌溉有一个“照顾老田”的原则,在水源比较紧张时,按照侗族社区的规则,先要满足最先开辟的老田,然后才将水供应新开的稻田,先要满足离水源最近的稻田,然后顺着稻田一丘一丘地往下供应;先要满足稻谷的水,再供应魚塘的水,正如“款侗”所说:“讲到塘水和田水,咱们要遵照祖宗的规距办理,咱们要按照父辈的规矩办事。水共一条沟,田共一眼井 ,上边是上边,下边是下边。只能让上边有水下边干,不能让下边有水上边干,沟尾没有饭吃(因为干旱无收,沟头莫想养魚,如若那家孩子,偷水截留,破塘埂,毁沟堤。他私自开沟过山坳,他私自引水过山梁。害得上边吵,下边闹,这个人拿来手臂粗的木棒棒,那个人拿来碗口大的石头(指械斗,相打抓破了耳朵,相推碰破了脑袋。这个人皮开肉绽,那个人血迹斑斑,这个人指桑骂槐,那个人点名道姓,这个人挽起衣袖,那个人卷起裤筒,人人都修起挖不平的田坎(指各方记住深仇大恨),咱们要让水往下流,咱们要让理往上量(按规矩办事)。要让他的父亲出来修平田坎 (解除仇恨,要让他母亲出来赔礼道歉。”[5P172

 苗族侗族传统灌溉规则也考虑新开稻田的用水, 一般规定新田必须就近给予供水,合理分配水源,保证稻田用水(苗族,也利村1997,第39 ;个人和集体今后开的新田,按本片区水沟的用水规定使用水,不得控制用水,如有违者,一次教育,二次罚款 10 元 (甘皎村苗族1991,第6项第2。九朝镇九朝村(侗族村规民约第 18 条规定:凡有意破坏水利设施,不按水源、水渠放水或独霸水头的,一律由村干部调处,并对理亏方罚款50元。加学村村规民约(侗族,198716 条规定:“严禁跨水源接他人历史灌溉水源,引起纠纷的罚100元,双方都跨水源引接引起纠纷的各罚100元。水槽()任何人不得破坏。”西江镇开觉村村规民约规定,“乱砍水槽每刀罚拾元,偷扛一节水槽罚50 元”。

 关于水利方面的纠纷,在苗族侗族地区虽然不很多,但摩擦和矛盾总是有的,特别是山间溪水的灌溉权属上的纠纷比较多。对这一问题,200010 月我 们到西江镇苗族地区专门进行了调查,根据西江镇羊排村村民、原西江镇水利站长唐兴义介绍的情况,用水纠纷有组与组、村与村、县与县的纠纷。

 1.组与组的纠纷。上世纪80 年代中期开觉村的几个村民组因沟水发生过纠纷。以前开觉村的一条沟水只供灌溉沟右边几个组的稻田,左边没有开沟。解放以后,左边的几个组开沟进行灌溉,右边的几个组要求按照古理把沟堵死,不能用水,并告到法院,法院按照公平用水的原则进行了调解。上世纪60 年代初,开觉村的组、组和12 组因一小瀑布的灌溉权发生矛盾,这一小瀑布原来只供 12 组水田的用水,7组和组挖了一条沟将水引走,最后到法院打官司,法院判定保持原来用水状态,不得外面接水。

 2.村与村的纠纷。1978 年开觉村与堡子村、控拜村曾发生了山谷流水使用权的纠纷。以前开觉村没有利用这股山水,1978 年开觉村从上游截水灌溉稻田。堡子、控拜两村认为依古理开觉村无权用水,告到县水利局,水利局按照“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进行解决。

 3.县与县的纠纷。雷山县和台江县也因雷公坪一条沟水的用水权发生过较大的冲突。这条沟的水流量较大,为每秒 0.2 立方米,可灌溉 2000 多亩稻田。原来开觉村没有利用这股沟水,但后来开觉村、羊排村开沟用水,因此与台江县南刀村发生冲突,激烈时甚至动刀枪进行械斗,但没有人员伤亡。这一矛盾至今尚未解决。

 为对农田用水进行有效的管理,各村都成立水利管理委员会,由村副书记任主任。有大沟的村还专门设一名管水员,负责沟坝的维修、沟底的清淤和按时间向各户轮班灌水。每年12月份组织全村受益户对沟坝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受益户则按每户的面积付给管水员工钱或粮食,管水员的收入大体上是每年900元左右。开觉村与羊排村有一条大沟,能灌溉100多亩田,就专门设了一个管水员,负责轮班灌水,到哪一户时按商定的时间灌水,灌水时间的长短、水口的大小根据各户的面积和远近由所有受益户共同商定,较远的田地照顾半个小时。一班水一般是一个晚上或一个白天。如果沟坝倒塌 日内由管水员个人维修, 日以上还修不好,所有受益户一起参加维修。

 二、水井保护与饮用水规则

饮用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之一,须臾不可缺少。黔东南苗族侗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逐渐形成了一套饮用水方面的习惯法规则,在维护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修井碑记

 饮用水与百姓健康、生命息息相关。我们在黔东南侗族地区调查中发现井碑资料非常丰富。村寨中有些财力的家庭,为造福乡里,进行修桥、修路、修井活动,这是公益活动,也是积德行善的途径,所以水井都是村民集资建造。每个村寨都有几口、几十口井,根据人口多少和水的使用量而建造。苗族侗族居住河边,但饮水多是山中泉水,一般在泉口处修井,水井都比较宽大并且很别致。井周围及通往井边的道路都铺石板,井口用石板(现在有的用水泥和砖)砌起小屋,井口一面朝外,便于人们取水,也能防止杂物落入,污染井水。有的地方还在水井上面搭建凉亭,一方面保持水井的清洁,一方面有提供大家歇脚休息。经济条件好的地方还根据地势的斜度把水井修成三级连环井,上井为饮水井,中井为洗菜井,下井为洗衣井,流下的进水到寨子周围人们还有意识地挖沟存水,形成自然的鱼塘,蓄养平时食用的活鱼,同时也是一个个蓄水池。缺水时为下移节的稻田补充水源。过去很多水井在修建以后还立有井碑,一般都是饮水思源,造福广民,慷慨捐资,维修水井和一些禁止性规定。如天柱县坌处镇三门塘村,就有多块井碑,乾隆 五十六年( 1791 《溥博渊泉》碑记录三门塘村大坪寨开辟水源,重砌石井壁的事情。[6

 请看三门塘《修井路碑记》

 尝民非水火不生活,是水之于人,刻不容缓。此地有清泉一湍,水由地中行,先人因以水资生者,迄今十有余世矣……在道光年间,路羁泥途,步履维艰,余三公永佑独捐石板修成坦荡,唯于京尚未兴修,仍然秋隘,每逢夏涸,欲立以待。因语我族妇女,慷慨捐资,裂石新修,方成井样。则向之源源而来者,不亦混混而出,盈科而进。放之四海,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此吾村之大幸也哉。勒诸珍珉,以志不朽

                                                宣统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小寨敬立

 苗族侗族地区,家庭妇女在家多做饭、洗衣服、洗菜,她们和水井的联系特別密切。男人修井,女人担水,成了家庭分工。而三门塘大兴团、小寨两处妇女捐资修井自然有女人似水,即寄村寨之井维生之源,财富像井水一样源源不断,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之意。 由于苗族侗族多饮用井水,形成了独具特色“井水”文化。苗族有“水神”崇拜观念,每年大年三十交更后,家家户户去井里挑“春水”,取“新水”时必须焚香化纸于井旁。现在很多苗族侗族村寨已装上自来水,但有些家庭还是喜欢喝井水。妇女无事时,喜欢在井边聊天、洗衣,井边是他们社会交往的重要场所。

 (饮用水源保护

 保护水井、防止饮用水污染、建设饮水工程是 “村规民约”的重要内容。如西江镇营上村“村规民约”第项第46条都是保护水井、保证饮水清洁方面的规定。如第 条: 严禁到水井边洗任何东西,用自己的盆桶等也不行,违犯者罚款150元,报口钱50元。如有红白喜事,到水井边洗菜等,原则上可以照顾,但喜事完成后,总管要安排人淘、扫水井。第6条:故意把水井弄脏,倾倒脏物、垃圾,破坏水井卫生的,在水井内用鱼箩等物养鱼的,罚款300 元,报口钱50元。放牛到水井边吃水(包括用盆桶打水喂牛、洗牛的,罚款50 元,报口50元。第7条:建设我村的人畜饮水工程、消防工程,是造福现在和子孙后代的大好事,全体村民、各家各户都应该积极支持。人饮、消防工程需用土地的,村委和户主合理协商解决,户主不得提出不合理和过高的要求刁难;安埋水管所过之处,各户主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止、刁难。如果损坏现有农作物的,可双方协商合理给予一定补偿。

 雷山县甘皎村村规民约第6项第 条规定:“乱扔脏物或拉屎、拉尿在水井一次,罚款300 元。同时责令洗净三年。”西江镇长乌村规定:“水井必须满足民众饮用水,不能排水犁田或灌田养田,否则罚款 10 元,破坏水井或有意放粪拉便的罚 20 元。”在黔东南侗族地区有的村寨还专门制定了保护引用水源的村规民约。如丙妹镇(丙妹镇是从江县县城所在地)“大井冲水井规约”:

 大井冲水井是从江县城的好水之一,此井水冬暖夏凉,吃()起来清凉回甜,素有“银水”之称,广大 居民群众及远道而来的客人喝了这井水,都感到爽口,精神焕发,人人夸讲()。为了人们能吃上清洁卫生的井水,促进大家身体健康,特定如下规约:

一、此井水只能挑去饮用。

    二、严禁在井旁边洗衣(包括各种衣被、鞋袜、蚊帐

    三、严禁在井旁边冲凉。

    四、严禁在井旁边清洗各种蔬菜。

五、严禁在井旁边加工各种食品。

六、严禁在井旁边洗涮各种物件。

七、严禁在井旁边宰杀及清洗家禽家畜。

八、严禁在井旁边揉制凉粉及清洗各种水果。

九、严禁在井旁边和小道上倾倒各种杂物及大小便,以保持水井的清洁卫生。

十、严禁用赃()瓢赃()桶打井水。

十一、严禁损坏水井的设施如井上盖板、墙壁等、井边树木以及捕捞井内的鱼。

上述规约从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执行,违者罚款10 30 元,用于地方公益事业开支。

                                               丙妹镇俞家湾居民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七月六

从以上这些规定,结合苗族村寨村规民约的有关规定,笔者归纳了以下规则: 
   1.饮用水仅供饮用,不能过多用于他途。如长乌村规定 :“水井必须满足民众饮用水,不能排水犁田 或灌田养田。”因为山泉水是有限的,特别是在枯水季节,要先满足人们的饮水需要,不能因为自己家田 地靠近公共水井就引井水来灌溉,所以此井水只能挑去饮用。

   2.保证饮用水的卫生,这方面规定的最多,如严禁在井旁边洗物、洗澡、洗菜(包括水果),洗牛、饮牛、加工食品(如搓冰粉,黔东南人夏季爱吃的食物、养鱼捞鱼、屠宰和清洗家禽及用不洁器具打水,有村寨规定在家有红白喜事的特殊情况下可以洗菜,但事后要将水井清理干净。

3. 对故意造成饮用水污染的要加重处罚,如甘皎村村规民约“乱扔脏物或拉屎、拉尿在水井一次,罚款30 元。同时责令洗净三年”。“清洗三年”是对严重破坏饮用水卫生行为的较重的处罚。

4.破坏饮用水卫生行为,鼓励人们举报,即所谓“报口费”,而且奖励的比较高,如营上村(苗族)规定放牛到水井边吃水(包括用盆桶打水喂牛、洗牛的,罚款50 元,报口钱50元。罚款与报口钱相同,由行为人出钱。

5.严禁损坏水井的设施(如井上盖板、墙壁等、井边树木以及捕捞井内的鱼。

 为保证饮水清洁卫生,提高苗族侗族人民的健康水平,政府在苗族侗族地区推行人饮工程。据当时台江县副县长吴元和水利局张局长介绍:现在90% 的苗族村寨都装上自来水。对节水和安装自来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些村寨的村规民约规定:户主不得提出不合理的过高的要求刁难,安装水管所过之处,各户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止、刁难,各用水户应按村委 会规定的条约按时交纳水费,各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和耍赖。不得擅开水闸或水龙头灌田、养田等。如锦屏县河口乡加池村( 1997村规民约“三、破坏行为,第条:接水进家而不安水龙头控制火和择钢管 长期放水外流当田水的,严重影响別人饮水的每家每次罚款15 25 元”。

 三、木材水运习惯法规则

 清水江位于贵州省东南部,源出都匀市属邦水乡郎里,经黔东南多个县流入湖南境内,过会同至黔阳 县汇潕水,合称沅江,由洞庭湖注入长江。清水江主 要有亮江、小江、乌下江、八洋河四条支流,这些支流 在正常水位下都能放运木材,清水江流域就形成了十分便利的水上运输网络,原木排放的天然条件十分优越。

 杉木在产地小小溪以单根漂流到小河,这叫“赶羊”。木材到卦治后扎成小筏(“挂子”);到锦屏县的茅坪江水稍大,把原木收集起来,扎成中型(三层大 排)木排,由排工筏运到下游。清水江两岸支流流域的黎平县、剑河县、天柱县、台江、雷山等各地的木材都可漂流到清水江干流,汇集到锦屏的木材“总市”之卦治、茅坪、王寨(现在的“三江镇”,锦屏县城,再由清水江运到长江下游和江淮地区出售。长期以来,在清水江各支流上形成了一系列的木材水运的习惯法规则,这些规则维系着从木材产地到交易中心沿岸苗族侗族村寨的利益分配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锦屏县山谷纵深、溪河较多,山上的木材籍以漂流集运,过去苗族侗族人民多以拽运“客木”(本地商人“山客”在林区所购木材)微取“水力银”(运木劳力费来维持生计。在木材拖运与溪间“赶羊”从此木材漂流的规则就开始发生作用了。在林木采运中,托运木植时有人不顾他人的利益,生拉硬拖,破坏别 人的田地和生态环境。在锦屏县圭腮寨就有一块刊于清道光五年(公元1825)禁止搬运木材毁坏农田的《公议禁碑》,对此做了专门规定:

 公议禁碑:

 为公私两便事。缘奎腮溪一道水田,因匪徒等砍伐木植拖厢,低处将田间打樟架马,高处将田坎掘坏,只图伊便,不顾国课民生。是以先年先人曾经保甲阻止,随溪拖出,不许过田,历年无异。道光元年有禹姓贩木,经保长李洪德。三年戴姓贩木,经保长阳老四 等劝请妥议,爰立禁碑。嗣后贩木,务要随溪架厢,不许损坏田坎。倘有仍蹈前辙,当即呈官究治,并将木植充分。为此禁约。

                                          道光五年二月二十日立。[7

 锦屏“小江放木禁碑”也是调整此类问题的规则。碑文内容如下:

 “立碑人小江众田主等。为禁止乌邦,本食为民,为田者食所由来,今豪猾之辈,只图肥己,不顾累人,乘水势俾田坎堤障,撞击崩坏,触目惊心,动合田主严禁凡放木拖木,必虑畛坎,务在溪内,不许洪水放进田中,不许顺水拖木,故犯照木赔偿,恃强不服,送官究办无虚。田粮有赖,为此立禁。

                                        嘉庆十七年五月吉日众田主立[8P59

 在清水江木材贸易增长的过程中,各支流纠纷不断。在各溪、各河形成画地为牢,分段把持的木材运输格局。支流的规则形成起于开浚河道伊始。“江步”一词,指河段,或指水路运输木材的一段江河或溪流,是锦屏县内旧时木材运输的专有名词。“河通顺流,遂与上下沿河民分段放运客木,以取微利,江步之所由来也”。[8P54 55雍正、乾隆年间朝廷命清水江干流、支流人民疏浚河道,以利于木材水运,支流疏浚的费用和人力由于政府力量有限顾及不到,由沿河各寨出钱出力来疏通,以后在木材通过该段河道时各寨就有了分成的利益要求。疏通河道时由于各寨距江远近不同,出钱、出力的多少不同,对利益的要求自然也不同,如何平衡这些关系,让各寨都能满意,经过大家磋商、争论,甚至诉讼由官府裁定等不同方式,最后形成了各寨都能认可的规则,进而或通过合款立约或刻碑明示,以期勉各寨共同遵守。

 亮江在清乾隆嘉庆时期,清水江流域木材贸易十分火爆,沿江各寨人等竞相揽运客木,滋生异端,相持不下者只好在府署堂上对簿公堂,以求府署公断。嘉 庆十六年( 1811鬼鹅寨(今向家寨)向宗开等在黎平府呈控高柳寨向国宾等,即所谓“江步”纷争。历史上高柳寨族众人多,距亮河十里而居,而鬼鹅寨不满 20 户,人力单寡,却紧临亮江而栖。乾隆九年( 1744,黎平知府令沿河居民整理河道,高柳和鬼鹅共同整理了亮江河道长15华里。由于高柳离河较远,这段河道历年的客木水运均由鬼鹅承运,年交租银四两二钱给高柳,“后因结讼和息”,认纳三两八钱。在嘉庆十六年(1811)高柳寨以人口多、利益少,要求以后放运木材作九瓜分运,高柳八瓜,鬼鹅一瓜,并向木商们申明,流经这段河道的木材即由高柳放8年,再轮到鬼鹅放运1年。鬼鹅向宗开等不服,酿成争讼。官府经一番查询后,根据两寨人口多寡,黎平知府徐立御审断:“着分为六股,鬼鹅运一年后,高柳接运二年,周而复始,永定章程。”现存高柳下寨锁口桥头的《永定江规》碑,镌刻的就是黎平知府对高柳、鬼鹅做出裁定的“江步”碑。

 又如在乌下江,根据培亮《拟定江规款示》载:

 尝思江有规而山有界,各处各守生涯,或靠水,或靠山,随安本业,是以乡村里巷恪成规。我等乌下江沿河一带烟火万家,总因地密人稠,山多田少,土产者惟有木植,需用者专靠江河,富户贩木以资生,贫者以放排为业。从地里入至苗光原非新例,由苗光接送江山者是旧规。自父老生此长斯无异议也。自迩年人心刁恶,越界取利,下江夫属之上来包揪(包放,上河客沿江买卖即买即卖。即□不顾万户之贫,惟贪一己之利息。仰□□畜之□□□□□朝饗夕□之□散,以至身独□□□□□,倘且怕其冻馁,我有家室,岂忍受厥饥寒。彼是以逸待劳,我等坐以待毙。由是人人疾□,个个伤怀。爰因约集各寨头人同申款示,永定条规,上河只准上夫放,不可紊乱江规;下河夫只准接送下河,须要分清江界。如有蹈前辙拿获者,禀公罚处,不服者送官究治。行见规款整而人心□,贫者富而惰者勤,则我地方不至饥寒无路,望救无山矣。 至嘱下河朋友,仍守旧规,勿干众怒,勿谓嘱之不早预为告白。所有禁开列于左:

一议上下游久久账目,各有契约为凭。如有争论,不准阻木,只许封号银两,问清底实。

一议源来招椿旧规,每挂取银五厘,无有新例。

一议洪水漂流,不问主家之事。

一议木到,如□交主等□。

一议下河木客买卖上河发木,不准自带水夫,恐有□分争持,放木延拦,丘本勿怪。

一议夜盗木植,照数照价主家赔还。

一议□优设故生端油火等情,各寨头公论,自带盘费,捆绑送官。

一议山中子木恐有偷砍,拿获者罚纹银三两二钱,拿者赏纹银五钱,见者不拿,与贼同□,应罚纹银。

 罗闪 孟彦 者官 者晚 拱背 五湖 八党 亚榜 者羊 者麻 罗里 卷寨 八卦 溪口 平信 八里 八龙 八受 塘头 归斗 美罗 双江口 南喉 苗乜 苗馁 培亮

                                        咸丰元年四月廿二日众寨头人同心刊立

                                                   永远不朽[8P56

 

培亮《拟定江规款示》碑调整的范围包括培亮、罗闪、孟彦等26个村寨。培亮村位于乌下江西岸,其他各寨也在乌下江中游和下游地区。清代锦屏林业贸易兴盛,对乌下江流域这一盛产杉木地区的木材需求量加大,根据木材采运过程中山间拖木、江河排运分段进行,互不侵犯、利益均沾的传统原则,各寨在乌下江中、下游均应占有“股份”,但一些地势有利的村寨对经过所管江段木材行使放运“专权”,为争夺木材放运专利,各寨之间经常发生纠纷,一些纠纷不得不到官府解决。为协调各寨之间的利益关系,传统的款组织发挥了作用,咸丰元年( 1851四月二十二日众寨头人同心刊立这一“款示”,规定 :“爰因约集各寨头人同申款示,永定条规,上河只准上夫放,不可紊乱江规;下河夫只准接送下河,须要分清江界”,试图通过明确界分上下河,来达到来保障自己村寨经济利益的目的。

锦屏县城的飞山庙(清水江流域排工祭祀的神庙,祈求木材排放中神的保佑)里有一块刊刻于清光绪九年( 1883)的残碑《八步江规》。前述,清水江锦屏段有亮江、八卦河等支流汇入,《八步江规》规范的正是亮江支流从“头步”村寨到“第八步”村寨之间“分步”放运木材各取其利的基本规范。它通过划分各“步”之间的交接水面,明确和保证了不同村寨各自负责放运木材的江段,最终确定各自获取的利益。[8P56

从上面“江步之争”和其他碑刻中可以发现以下 四项原则:

1.“利益均沾”的原则。木材贸易就是为了获利,在林木的种植、采运、买卖过程中林农、木夫、排夫、山客、水客都要获利,以维持生计。培亮《拟定江规款示》说:“我等乌下江沿河一带烟火万家,总因地密人稠,山多田少,土产者惟有木植,需用者专靠江河,富户贩木以资生,贫者以放排为业。”[7]高柳和鬼鹅曾同样付出了整理河道的义务,但由于住地原因,所获利益却相差悬殊,所以高柳必然会提出新的利益要求。本来鬼鹅是从高柳寨分出的小寨,两寨之间有很近的血缘关系,但在利益面前仍互不相让,闹到官府,最后由官府做出了利益大体相当,两寨都能接受的判决。

2.“定分止争”的原则。在利益面前有些人就会破坏规则,而法的功能是定分止争。培亮《拟定江规款示》说:“尝思江有规而山有界,各处各守生涯,或靠水,或靠山,随安本业,是以乡村里巷恪守成规,……自迩年人心刁恶,越界取利,下江夫属之上来包揪(、包放,上河客沿江买卖即买即卖。……即不顾万户之贫,惟贪一己之利息。彼是以逸待劳,我等坐以待毙。由是人人疾口,个个伤怀。所以须要分清江界”,“上下游久久账目,各有契约为凭。如有争论,不准阻木,只许封号银两,问清底实”。

      3. 生态平衡原则。清水江流域在木材贸易开始以前,农业收入高于林业收入木材开发后,一部分人种田只为糊口,林业生产以及林业相关的活动才是他们赚钱致富的主要途径。清乾隆之后,当地人民“以种树为业,其寨多富”,尤其是下游沿江地区,种粟栽杉、伐木放排、当江贸易,木业经营已经成为当地人民 最主要的经济生活来源。因此形成了“上河苗民,全靠卖木为依。苗民得以售木,即少受一日饥饿”。“木商一日不至,穷苗一日无依”。“黎平、镇远、都匀三府地方,山多田少,赖蓄杉木以度民生”的局面,当地民谚也说:“篙子下水,婆娘夸嘴,篙子上岸,婆娘饿饭”,这就养成了人们懒于种田、勤于伐木。有的人甚至还不种田、不栽杉,专门为木商放木排为生。[9]但正如“小江放木禁碑”说:“本食为民,为田者食所由来。”前列《水坝禁约》、《公议禁碑》、《小江放木禁碑》等都是维持林业与农业生态关系,保持生态平衡方面的习惯法规则。

 

参考文献:

1]徐晓光.款约法———黔东南侗族习惯法的历史人类学考察[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

2][清]俞渭修,陈瑜撰.黎平府志[M].光绪十八年黎平府志局刻本,附《榕江乡土教材》第章.

3]王宗勋编.乡土锦屏[M].贵阳:贵州大学出版社,2008

4][清]俞渭修,陈瑜撰.黎平府志[M].光绪十八年黎平府志局刻本,附《麻江县志》卷四,农利物产上.

5]转引自罗康智,罗康隆.传统文化中的生计策略———以侗族为例案[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

6]徐晓光.清水江流域传统林业规则的民族生态学解读[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

7] 王宗勋,杨秀廷点编. 锦屏林业碑文选辑[M].锦屏地方志办公室印(内部印刷

8]锦屏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等编. 姚炽昌选辑点校.锦屏碑文选辑[M].锦屏县地方志办公室印内部印刷

9]徐晓光. 清水江文书“杉农间作”制度及“混交林”问题探微[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0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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