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的标点规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中所使用的标点符号种类及其所处的位置等,来阐明法律规定的含义。正确使用标点符号,是书面语尤其是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在断文释句尤其是对法律规定进行解释时,首先应当重视将标点符号作为解释词语文句或法律规定含义的重要参考因素,同时也要防止将错就错地以本被误用误置的标点符号作为解释词语文句或法律规定含义的依据。质言之,法律解释的标点规则有二:一是重视标点符号;二是不可“因点害意”。
立法上重视标点符号的运用,在我国有这么一段令人传颂的佳话。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交付讨论的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对宪法第10条、第13条的修改中,分别有这样的表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由于该两处“并给予补偿”前面使用了逗号,导致代表们产生了“给予补偿”究竟要不要像征收、征用那样以“依照法律规定”为条件的疑问。为此,大会主席团向代表们提交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指出宪法修正案草案上述两处规定的本意是:“依照法律规定”既规范征收、征用行为,包括征收、征用的主体和程序;也规范补偿行为,包括补偿的项目和标准。于是,最终载入宪法的是将上述两处规定中“并给予补偿”前面的逗号删去。删除一个小小的逗号,就使宪法条文表达更加贴切。
在法律的解释过程中,也要重视运用法律规定中的标点符号,精准地阐明法律规定的含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对于时效延长的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5条规定,既适用于最长时效,也适用于普通时效和一年时效。最高法之所以作出这样解释,就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中所使用的标点符号。该规定中间使用两个句号,分别置于普通时效起算与最长时效起算之间、最长时效起算与时效延长之间。这就将《民法通则》的规定划分为三段:第一段规定普通时效起算,第二段规定最长时效起算,第三段规定时效延长。如此,便会得出时效延长既适用于最长时效也适用于普通时效的结论。
然而,刚颁布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民法总则”)第188条第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其中间只使用一个句号,置于普通时效起算与最长时效起算之间,而最长时效起算与时效延长之间使用的是分号。这将该规定划分为两段,第一段规定普通时效起算,第二段规定最长时效起算与时效延长。可见,民法总则的规定与《民法通则》前述规定的最大区别在于:最长时效起算与时效延长之间,前者用分号,后者用句号。而分号是句内标点符号,其前后两个分句属于同一个复句之内;句号是句末标点符号,表示一句话的结束。形象地说,民法总则的时效延长规定与最长时效规定可喻为属于“同一家庭的成员”,而该法条前段关于普通时效的规定则不是该家庭成员。因而,该规定的时效延长,只能及于最长时效而不能及于普通时效。
标点符号对于解释法律规定固然重要,但在运用标点解释法律时不可以将其绝对化,应当特别留心,必须分析是否存在误用误置标点的可能,切不可以“因点害意”。譬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仅就该规定的前后段之间以句号相隔来看,可以认为该规定的后段是对民诉法中关于被监禁的人等提起诉讼的时间限定。即被告被监禁等的时间在一年之内的,适用民诉法关于“被告就原告”的规定;而被告一方被监禁等的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就要“原告就被告”。然而,民诉法并无对被告被监禁等的时间进行限定,依此被告一方被监禁等的时间不论是在一年以内还是一年以上,都要适用“被告就原告”原则。可见,如果认为被告一方被监禁等的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就要“原告就被告”,那么该司法解释就与民诉法的规定相抵触。法律解释的基本要求是解释结果不得与法律原意相背离,理解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也应当如此。这其实也是标点解释不可“因点害意”的规则要求。由此反过来看,《意见》规定前后段之间严格地说,正确的用法应当是分号而不是句号。鉴于《意见》第8条规定使用的标点符号导致实践中的困惑,最高法2010年12月9日对山东高院请示的答复明确指出:“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上所述,可以将法律解释运用标点规则的基本步骤概括为:首先,根据文面初步解释。即严格按照法律文本中标点符号的种类、位置等使用情况,初步揭示法律规定的文面含义。这是标点解释规则的第一要求:重视标点符号,也是司法尊重立法的重要体现。其次,分析初步解释结果。前述初步解释结果若是唯一而无争议的,采纳该解释结果。如果初步解释结果为复数或存在争议,就需进入下一步的解释作业。其三,误用误置标点检讨。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文本标点符号的使用情况进行解释会得出有争议的结果,就说明法律规定中标点符号的使用存在问题。这就需要从要不要使用标点符号、应当使用何种标点符号以及标点符号应当置于何处等方面,检讨法律规定中误用误置标点符号的具体类型。其四,转道寻找法律原意。在法律规定中误用误置标点符号的情形下,不得将错就错地以误用误置标点符号为依据,而应当另辟蹊径,以其他解释方法寻找法律原意。这是标点解释不可“因点害意”规则的本质要求。
余文唐,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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