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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晖:习惯的力量

2017-10-17 22:39:50 作者:longfuw 来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谢晖:习惯的力量

 谢晖:习惯的力量

 
人类作为群体生活的动物,规范是其交往行为之必须。但规范并非必然是人们有意安排的结果,反之,实践中其往往是人们在交往行为的过程中自然长成的。自然长成不是说这种规范没有凝结人类的智虑,事实上,只要是能够在一定社群中流传久远、行之有效的规范,就一定凝结了社群全体成员的智虑。自然长成也并不是说这样的规范只适合于传统社会、简单社会、封闭社会或者所谓小型社会。是否传统、简单、封闭或者小型,乃是一个和人们整体的认知能力与技术工具相关的话题。在人们整体认知能力有限、技术工具落后的背景下,今之所谓传统社会,或许是昨之现代社会;今之所谓简单社会,或许是昨之复杂社会;今之所谓封闭社会,或许是昨之开放社会;今之所谓小型社会,或许是昨之大型社会。因此,不去勾连不同时代的主体之认识能力及其技术工具,纯以今人观点看待往昔,或许有助于给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做注脚,但并不能说明自然长成之规则的适用领域。上述想当然,不过是用语言工具对人类行程的类型化、切片化,它并不能开显、呈现人类行程之全貌。更何况自然长成的不少规范,即便在今人眼中的现代社会、复杂社会、开放社会和大型社会中,仍行之有效。譬如孝道规范,春节规范、端午规范等等。这种自然长成的规范,或以行为表达,或以语言表达,或以文字表达。无论其采用何种表达工具,人们对它的命名,盖称之为习惯。
曾几何时,习惯因其按部就班、雷池无越的守成品性而广受人们訾议,甚至不止訾议,它还是一切社会改革和革命的对象,因为它是与改革、革命相抵触的规范事实。不革除这样的规范事实,社会改革和革命似乎就失却其对象。此种情形,在近代以来的中国一幕幕上演,考论经济革命、政治革命、社会革命还是文化革命,其中对象和目的,都是为了革除相关领域的习惯。于是,无论破旧立新,还是移风易俗,都以形形色色的习惯为靶子。耐人寻味的是,随着国家现代化事业、特别是经济领域现代化的蓬勃发展,在一个今人看来的现代社会、复杂社会、开放社会和大型社会不但初步建立,而且愈加完善的情形下,昔日被改革和革命所唾弃、砸烂、消灭的习惯,却在不少民族、不少地方卷土重来、兴风作浪、掣制国法!遥想当年,腊月三十不停工,正月初一照样干,几乎把中华民族传统的春节习惯打砸殆尽,而如今,它却比以往任何时代都有过之而无不及地成为华人世界普天同庆的盛大节日;遥想当年,人们对一切民间信仰,无论祖先信仰,还是神灵信仰,都视为社会迷信而大加挞伐,而如今,放眼华夏大地,除了新的信仰形式之外,传统信仰在几乎所有人家、所有村落都焕发勃勃生机,活跃而强健地成长着……这十足地说明,自发生成的习惯,本身具有一种文化的力量,或者习惯的力量。
本期刊出的两篇论文就以反思习惯的力量为特征。岳书光的论文:《论民族地区法治建设之路径———基于民族地区法律规避现象的展开》,就从个案中一些民族地区的当事人和基层组织,如何借助其地方习惯来规避国家法律入手,说明习惯在民族地区的强大力量,强调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应走习惯与国法的规则合作之路,而不是国法对习惯单向度的压制、甚至取缔之路。否则,国法即便堂皇其外,在习惯惯性的力量面前,也会变形走样,容貌丑陋。后宏伟的论文:《藏族习惯法回潮及其原因探析》,就专门探讨了一个饶有兴趣的法文化现象:何以在民主改革数十年之后,传统习惯法在彼时的政策法律上被大体取缔的情形下,在政治、法律和社会三种条件没有多大变化的情形下,藏族习惯法却不同程度地有所回潮的原因。作者在众多的原因中,强调了藏族习惯法的历史惯性”———习惯的力量这一因素。鄙以为,在一个正常的社会里,即使国家法再有作为,习惯法的回潮或新生皆是不可避免的。面对此,国家法唯一能做的是:区分当认可的、应取缔的和须放任的。否则,就不可能由国家法去消灭习惯的力量,反而迟早会由习惯的力量型变国家法的状貌。


 
 
 
关键词:谢晖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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