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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晖:法律体系在解释中完善——在“通过诠释的法律体系建设”研讨会上的评议

2017-10-20 20:52:58 作者:谢晖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这是12月24日上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的“通过诠释的法律体系建设”研讨会上,我对第一个研讨议题的评议。其中最后三段的主要内容在评议中因为时间问题并没有讲,而是在休息期间和一些会议代表谈及的,此次根据回忆整理时加在这里,以为记忆。
感谢朱老师、张老师再次邀请我在一个月之内参加人民大学的学术活动。方才当代中国大陆现象学的抗鼎人之一张祥龙教授已经作了很好的评议(尽管对他的评议我还有不同的看法,待会再说),但会议既然给我做了相关安排,我只能义不容辞,讲几句。

听罢三位报告人的报告,有几个共同的感受:一是选题,三位报告人的报告都讲的是诠释学或法律诠释学问题,与会议的主题很切合。二是论证方式,三位报告人都很思辨,其中两位还把思辨和判例实证较好地结合起来了。他们报告中的思辨特色,我想大家都听到了。与此同时,永流教授和小文教授都能结合个案进行论述,尽管一位所举的是发生在本土的两例案件,而另一位所举的是发生在美国的两例案件。三是学术高度,三位报告人都有很深的哲学造诣。三位报告人两位出身于哲学,郑永流教授尽管出身于法学,但法学界公知他的哲学修养和造诣。所以,他们的报告都达到了相当的哲学高度。四是学术态度,三位报告人都抱着反思和批判的立场来阐述自己的命题和问题。这一点,我想大家都已经感觉到了。

与此同时,我也想向诸位报告人请教一些问题。永流教授的这篇文章及其核心观点,正如永流教授刚才在报告时说的那样,在十年前的威海会议上我就聆听过,但我还是想向您请教三个问题:一是您的文章主题或者标题:“出释入造”,如果和你的副标题——“法律诠释学及其与法律解释学的关系”联系起来思考,那么,法律诠释学在我看来是站在法律外部立场的学问体系,而法律解释学则是站在法律内部立场的学问体系。站在法律外部立场的法律诠释学是“关于法律的思考”,而站在法律内部立场的法律解释学则是“根据法律的思考”,在这个意义上,是不是把标题改为“入释出造”更合适?二是能否在法律诠释学中划分出立法诠释学和司法诠释学?而在司法问题上,可进一步划分为司法诠释学和司法解释学?不论立法诠释学与司法诠释学的划分也罢,还是司法诠释学与司法解释学的划分也罢,在意含上都有明显的不同。特别是后者,与您论文的主题或许更有关联,即“法官造法”中的“诠释”和法官释法中的“解释”,应有很大的不同,也或许更能说明你的命题。三是你在报告时特别强调法律诠释的“主体间性”特征。但能否这样说,如果从前理解——“只要有理解,理解便会有不同”这个视角看,诠释或法律诠释必然是主体性的,但从“视域交融”或“理解的循环”这个角度讲,法律诠释肯定是主体间性的。因之,只强调法律诠释的主体间性特征,是不是还有些不够?是不是还要强调主体间性的逻辑前提必然是“主体性”?

我想向小文教授请教的问题是:您在报告中特别强调海德格的意义世界是非当下的,是面向未来的,而伽达默尔的现象世界是当下的,这给我很有启示。不过从生活世界入手,意义世界就不一定是面向未来的,与此同时也一定是面对当下的。我们的生活世界不仅仅是物质世界,更是一个精神的或者意义的世界。这恐怕是为什么近代以来,哲学的主旨主要面向人类精神现象的原因所在。这一点,祥龙先生在这里,小文教授也曾学哲学出身,我就不再鲁班门前耍大斧了。与此相关的问题是,您的主题是“生活世界——法律解释学的基础”,但法律也罢,法学也罢,尽管要关注未来的生活—意义世界,但更应关注当下的、可预见的生活—意义世界,如果按照您对海德格意义世界的解释来确定法律解释的向度,是不是法律就太有些凌空蹈虚,难以直面当下的生活了?

我想向晓峰教授请教的问题是:您在论述诠释处境问题时,特别强调“处境”的被动性,这对我也很有启发。但问题是,诠释处境,或者言谈情境、或者理想的言谈情境仅仅是被动的吗?人们在言谈中能否加入主观的或者主动的因素?我们能否改变处境的被动性,或者把我们自身的主动的理解情境加入到诠释处境中去?一言以蔽之,诠释情境或者处境除了客观的我们不能支配的被动因素之外,是不是还有我们刻意营造的主观的和主动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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