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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成:维特根斯坦否定事实观的逻辑展开及其辩护

2017-11-15 17:00:44 作者:张继成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与罗素的暧昧立场不同, 维特根斯坦是一位旗帜鲜明地宣称存在否定事实的著名哲学家。但由于《逻辑哲学论》一书是以名言警句的方式写成的,他的否定事实思想在该书中并没有给出完整的说理论证,因此,对维特根斯坦的
 与罗素的暧昧立场不同, 维特根斯坦是一位旗帜鲜明地宣称存在否定事实的著名哲学家。但由于《逻辑哲学论》一书是以名言警句的方式写成的,他的否定事实思想在该书中并没有给出完整的说理论证,因此,对维特根斯坦的否定事实思想进行系统的逻辑展开就成为本文的中心任务。

 1 否定事实就是原子事实(事态)的不存在

与其他哲学家不同,维特根斯坦是从事态的视角来证明否定事实的存在的,但要准确了解他的否定事实思想,笔者认为应当从属性、事态以及事物的存在方式以及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这一特殊视角来逐次展开。

(一)任何事物都具有某种特定属性

维特根斯坦认为:“空间、时间和颜色(色彩性)是客体的形式”(2.0251)“空间客体应该处于无限的空间中。视野中的斑点不是必须红色的,但它应该有颜色,它是被颜色空间包围着的。音调应该具有一种高度,触觉的客体应有一种硬度等等。”(2.0131)这说明在维特根斯坦看来,事物的存在就是属性的存在——空间、时间和颜色都是客体的存在方式:空间客体由于存在于无限空间中,因而都具有长、宽、高等空间属性,时间客体由于都存在于时间区域中,因而都具有长、短(或过去、现在与未来)等时间属性;颜色是视觉客体由于“不同波长的可见光引起人目不同的感觉”因而都具有红、橙、黄、绿、青、蓝、紫等颜色属性;听觉客体由于空气振动频率有强弱高低之分,因而都具有高度(高音、中音、低音)等声音属性;触觉客体由于其分子结构排列不同导致分子之间的距离有大小之分——密度不同,所以都具有“硬度”(软、硬)属性,等等。总而言之,存在于时空区域的任何事物都是具有长短、重量、形状、颜色、硬度、高度、气味、功能、关系等属性的。事物的存在就意味着具有某种属性的存在,没有属性的事物是不存在的。

(二)属性=存在方式=事态

 当代哲学家们认为,属性概念“所表达的就是一个对象所表现出来的不同存在方式。……一个事态包含着一个对象对一个属性的获得”。既然一个事态包含着一个对象对一个属性的获得,而属性所表达的就是一个对象所表现出来的不同存在方式,因此,在本体论语境中,事态就是对象处于属性概念所描述的那种特定存在方式,在认识论语境中, 知觉到一个事物的一种属性,也就知觉到了一种事态, 知觉到了一种事态——“就意味着知觉其构成部分是以如此这般的方式彼此关联在一起的” ——也就知觉到了事物的存在方式。这表明上述三个概念在本体论语境和认识论语境中都可以相互置换的(属性=存在方式=事态)。

(三)事态是事物存在的惟一形式

事态不仅是事物的存在方式,而且是唯一的存在方式:“视野中的斑点不是必须红色的,但它应该有颜色,它是被颜色空间包围着的。音调应该具有一种高度, 触觉的客体应有一种硬度等等”(2.0131),这说明任何事物都具有某些特定属性,属性就是事态,事态是对象的唯一存在方式:水(H2O)在常温下呈现为液态,在0℃以下呈现为固态,而在100℃以上呈现为气态。这些例证表明,“一个物或对象可以出现在这个事态中,也可以出现在那个事态中。一句话,它可以出现在任何相关的可能事态中。……它必须出现于某个或某些事态……之中,而不能独立于其外而存在。这就是说,对象只能有一种出现形式,即在事态中出现”。既然事物不是存在于这种事态之中就是存在于另一种事态之中,因此不存在必然事态。

(四)事态是事物与属性之间的排列方式、结合方式或配置方式

“客体在原子事实(事态)中,象链条的环节一样地相互连着。”(2.03)“客体在原子事实(事态)中相互联系的方式就是原子事实(事态)的结构。”(2.032)事态“一词所表明的就是对象或事物结合的确定方式。”这说明事态的结构“由诸种可能将对象结合起来的方式确定”,“事态的结构”就是基本事实的排列方式、结合方式或配置方式(参阅韩林合,2000,第46-47页)。

(五)事实有肯定事实与否定事实之分
       维特根斯坦认为:“事实的总和既决定了一切所发生的东西, 又决定一切未发生的东西。”(1.12) “那发生的东西,即事实,就是原子事实(事态)的存在。”(2.)“原子事实(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是现实。”(2.06)这说明,在他看来,那一切发生的东西是事实,那一切未发生的东西也是事实。其中他“把原子事实(事态)的存在称之为肯定的事实,把原子事实(事态)的不存在称之为否定的事实。”(2.06)例如,“点是黑的这个事实与肯定的事实相对应;点是白的(不是黑的)这个事实则与否定的事实相应”(4.063)。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出,对象具有某种特定属性(如“点”具有“黑的”属性),就是那发生的东西,那发生的东西就是存在的东西, 就是肯定事实(如这个点是黑的);对象不具有其他特定属性(如“点”不具有“白的”属性)就是那没有发生的东西,那没有发生的东西就是不存在的东西,就是否定事实(如这个点不是白的)。因此“维特根斯坦认为我们应当承认存在着……否定事实,即与真的否定命题相对应的事实”。而且只有肯定事实和否定事实加在一起才决定了世界(的实际状态),而其局部是不能做到这点的。

(六)事实就是事态的现实化

如前所述,水可以以气态、液态的方式存在,也可以以气态的方式存在。可见,事态有多种可能性。但在特定时空区域中,只有一种事态能够转化为肯定事实,其他事态则只能转化为否定事实。但肯定事实与否定事实同时现实化。例如,凡物体必有颜色,而颜色却又有红橙黄绿青蓝紫七种可能事态,但这七种可能事态不可能同时呈现于同一支粉笔之上。肯定事实一旦实现(存在、发生或成立),则否定事实必然同时实现(存在、发生或成立):这支粉笔是红色的这一肯定事态一旦成为事实, 则这支粉笔不是绿色的( 橙的、黄的、绿的、青的、蓝的、紫的) 等其他六种否定事态也将必然成为事实(如果有复合颜色的话,就会有更多的否定事态成为现实)。它们虽然都是事实,但不是相同的事实:肯定事实表明事物与特定属性发生了肯定性关联,否定事实表明事物与上述特定属性以外的其他属性发生了否定性关联。

笔者认为, 正因为在任一特定时空区域,诸多可能事态中只能有一种事态能够转化为肯定事实,其他可能事态只能转化为否定事实,因此,否定事实比肯定事实在数量上要多。例如,罗斯福在华盛顿这一肯定事态一旦实现,则罗斯福不在昆明、罗斯福不在伦敦、罗斯福不在莫斯科等无数个否定事态也必将同时实现。肯定事态成为事实,则诸多否定事态也必然成为事实;反之,否定事态成为事实,则必有一肯定事态成为事实。

(七)之所以有肯定事实与否定事实的区分

这是由它们的逻辑结构所决定的,如果罗斯福在华盛顿是一肯定事实,则罗斯福不在昆明(不在伦敦、不在莫斯科等其他地方)一定是一个否定事实。之所以如此,这是因为任何“质点不可能同时具有两种速度;也就是说它不可能同时在两个地方;亦即同时在不同地点的许多质点不可能是同一的。”(6.3751)如果这支粉笔是白的是一肯定事实,则这支粉笔不是红的一定是一个否定事实。之所以如此,这是因为这“两种颜色在视野中不可能同时在一个地方,这是逻辑上的不可能,因为这是为颜色的逻辑结构所排斥的。”(6.3751)由此可见,肯定事实与否定事实的区分这是由事态的逻辑结构(内在规律)所决定了的。

(八)原子事实是彼此独立的

在讨论是否存在否定事实的时候,“独立性”是一个关键概念。那些持反对意见的哲学家们之所以认为没有否定事实(事态)或者认为没有必要假设否定事实存在,其理由正是因为在他们看来否定事实不具有独立性:如果从一个事实(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可以推导出另一事实(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那么该事实(事态)就不具有独立性。在这些哲学家看来,由于任何否定事实都可以从一个肯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中推论出来,所以,否定事实都不具有独立性,因而否定事实是不存在的或没有假定它存在的必要。例如大卫·阿姆斯特朗就是这样认为的:“如果我们承认这种‘总的事实’或‘总体事态’,那么我们就会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困难和有争议的问题,即我们是否承认否定性的事态的问题。因为,给定所有肯定的(也就是非否定的)事态,而且给定关于总体的进一步事实,即这些是存在着的事态,那么,所有的否定的事态也就被衍推了,而且就这样随附了。如果是这样,那么看来我们并不需要在肯定的事实的旁边再去假设否定的事实”。笔者对此观点不能认同。首先,虽然从本体论的角度来看,每个事物都具有某些特定属性,但不可能具有所有属性。因此,我们能够从一事物具有某些特定属性推出该事物一定不会同时具有其他特定属性,即否定事实可以从作为“总体事实”的肯定事实中衍推出来。该事物不具有其他属性并不因为我们能够从它所具有的属性中推论出来而不再是一种客观存在。事实上,一事物不具有的属性与它所具有的属性都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一事物不具有其他属性如果不是一种客观存在,那我们也将无法从它所具有的属性中推论出来。现在我们从该事物具有的属性中衍推出它不具有其他属性,这只能证明该事物本身不具有其他特定属性。例如,在特定时间我收到一条手机短信,如果我看见这条短信是甲给我发的,则必然推出这条短信不是乙、丙、丁等任意一个其他人发给我的。虽然否定事实这条短信不是乙、丙、丁等任意一个其他人发给我的是从这条短信是甲发给我的这个肯定事实中衍推出来, 但这种否定事实的客观存在是不容置疑的。这个例证表明,否定事实能够被肯定事实所衍推, 否定事实的存在随附于肯定事实的存在,这只能作为证明否定事实不具有独立性的正当理由,但不能作为证明否定事实不存在的正当理由。否定事实对肯定事实的随附性本身就是否定事实存在的最好理由。其次,事实的发现要以事物属性的“被知道”为前提。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仅仅只知道一事物不具有何种属性,但就是不知道该事物具有何种属性。如果我的朋友不在这里这个否定事实如果能够从一个肯定事实衍推出来,则我一定知道我的朋友在哪里;但事实上我恰恰就是不知道我的朋友究竟在哪里而只知道我的朋友不在这里。这个例证表明,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所有的否定事实都能从一个肯定事实衍推出来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最后,假如没有否定事实与肯定事实的区分,那么“总的事实或总体事态”中的所有事实或事态就是同质的,是没有结构上差别的,这样我们如何能够将少年时代的毛泽东不抽烟与中年时代的毛泽东抽烟这样一些不同类型的事实或事态区分开来呢?如果没有肯定事实与否定事实的区分,那么肯定性存在命题(“中年时代的毛泽东抽烟”)与否定存在命题(“少年时代的毛泽东不抽烟”)的真,以及肯定性存在命题(“中年时代的毛泽东不抽烟”)与否定存在命题(“少年时代的毛泽东抽烟”)的假,就失去了客观依据。

维特根斯坦不仅认为否定性事实是存在的,而且认为“原子事实是彼此独立的。”(2.061)“从任何一种原子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不能得出另一种原子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结论。”(2.062)“从存在一种情况决不能推论出存在另一种与前者完全不同的情况。”(5.135)既然从肯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不能推出否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因此在他看来每个原子事实都是相互独立的,而原子事实或基本事实又有肯定事实与否定事实之分,因此,肯定事实与否定事实都是相互独立的。之所以在肯定事实与否定事实之间不能进行这种推论,在维特根斯坦看来是因为它们根本“没有证明这种推论为正确的因果联系。”(5.136)而为什么没有因果联系就能证明上述推论是不正确的呢? 这又是因为,如果A和B是两个不同的基本事态或基本事实,那么它们之间的不同之处体现为如下三种情况:事实的构成要素(属性、承担者及其关联词——联结形式)完全不同:(A)拿破仑不爱威灵顿,(B)苏格拉底爱柏拉图;构成要素部分相同:(A)苏格拉底是男人,(B)苏格拉底怕老婆;构成要素虽然完全相同,但其结合方式或配置次序不同:(A)梁山伯爱祝英台,(B)祝英台爱梁山伯。在这三种情形中,由于事实A与事实B之间既不存在任何因果关联,也不存在任何逻辑关联,所以,由事态A的存在或不存在不能推论出事态B的存在或不存在。因而肯定事实与否定事实是彼此独立的。

对维特根斯坦的这种观点笔者不能认同。例如,天下雨与地面湿这两个事态之间既存在因果联系,也存在逻辑关系。从前者能够推导出后者,难道我们能说天下雨与地面湿是相互独立存在的两个不同事实吗?不能!因为我们总是先看见天下雨,然后才看见地面湿。天下雨这个事件(事实)发生于天空之中,而地面湿这个事件(事实)发生于地面之上。既然它们发生在不同的时空区域之中,因而必然是相互独立的事件(事实)。再例如,在这个东西是橡胶轮胎这样一个肯定事实与这个东西不导电这样一个否定事实之间既存在因果联系,也存在逻辑联系,这说明维特根斯坦认为肯定事实与否定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也不存在逻辑联系,进而认为肯定事实与否定事实是相互独立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在客观世界中,具有因果联系和逻辑联系的肯定事实与否定事实相容地并存于同一时空区域的例证比比皆是:因为他生病了,所以他没有参加会议;刘翔摔倒了(因为跟肌腱断了),所以,他没有跑完400米跨栏比赛;他一个晚上都在看武打小说,所以,他没有通过第二天的物理学考试;他是近视眼,所以,他没有看见肇事车的车牌号。这些都是无法否认的客观事实。因此,他将不存在因果联系、逻辑联系作为证明肯定事实与否定事实具有独立性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九)世界是肯定事实与否定事实之和,没有否定事实的世界是不完整的

维特根斯坦认为:“世界是由事实以及这些就是一切事实这个情况决定的。”(1.11)“因为事实的总和既决定一切所发生的东西,又决定一切未发生的东西。”(1.12)如果我们将以上两个论题中所说的“‘事实’仅仅理解为肯定事实或肯定的实际情况,那么它们便可做如下解释:世界作为一个总体,当然不仅包含所有肯定事实或肯定的实际情况(诸存在着的基本事态或存在着的基本事态的特定方式的排列,所有实际情况的存在),也包含所有否定事实或否定的实际情况(诸基本事态的不存在或诸基本事态的特定方式的排列的不存在,所有非实际情况的不存在)”。凡事物都具有属性,但不可能具有所有属性,肯定事态表明事物与某些属性发生了肯定性关联, 否定事态表明事物与其他属性发生了否定性关联;肯定事态一旦现实化,则否定事态必然同时现实化;肯定事实的总和决定否定事实的总和,因此,世界是所有肯定事实和否定事实的总和, 是诸基本事态的特定方式的排列的存在和不存在的总和。


2否定事实就是真的否定命题所表达的那个样子的事实

没有孤立于命题之外的事实,事实都是由命题来表示的,要对否定事实有一个完整的认识,就必须对它与否定命题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必要的描述。

(一)命题是事实的逻辑形象

在维特根斯坦那里,“一切命题叙述原子事实的存在和不存在。”(4.1)“语言的重要任务是肯定或否定事实。给出语言的句法,一旦知道其组成的词的意义,句子的意义就马上确定了。要使某个句子肯定某个事实,不管语言是如何构成的,句子的结构和事实的结构必须有某种共同的东西。这也许是维特根斯坦先生理论的最基本的论点”。在维特根斯坦看来:“命题是现实的形象”。(4.01)“形象就是事实。”(2.141)“形象的要素以一定的方式结合起来,这件事情表明各物也是这样互相结合起来的。形象的要素的这种结合称之为它的结构,而这种结构的可能性则称之为这种形象的描画形式。”(2.15)“在形象和被描画的东西之中,必须有某种同一的东西,使得前者一般地能成为后者的形象。”(2.161)“形象能依照自己的方式——正确或错误的——来描画现实,所以必须与现实具有共同的东西,就是描画形式”。(2.17)“如果描画的形式就是逻辑形式,则形象称之为逻辑形象。”(2.181)“如果基本命题是真的,原子事实就存在;如果基本命题是假的,则原子事实就不存在”(4.25)。总之,根据上述论断可以合理推知:命题就是事实的逻辑形象;真的肯定命题就是肯定事实的逻辑形象,真的否定命题就是否定事实的逻辑形象;反过来说就是,肯定事实就是真的肯定命题所叙述的那种样子的事实,否定事实就是真的否定命题所叙述的那种样子的事实。

(二)没有与否定符号相对应的对象,并不表明没有与否定命题相对应的事实,否定事实就是与真的否定命题相对应的事实

如前所述,事态具有多种可能性,事实是事态的现实化,肯定事态一旦实现(存在、发生或成立),则否定事态必然同时实现(存在、发生或成立),肯定事实与否定事实的区分是由事态的逻辑结构所决定的。因此,“世界中的确没有与否定符号相对应的对象, 但是我们不能由此就否定与真的否定命题相对应的事实即否定事实的存在。在这样的事实中当然找不到与否定符号相对应的东西,实际上,它就是相关的基本事态的不存在,相关的基本事态的诸结构元素及诸对象的某种特定方式的结合或配置的不存在;或者,相关的诸基本事态的某种特定方式的排列的不存在。” 

(三)命题的真假取决于它与事实是否相符合

“形象用描画原子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可能性来描画现实。”(2.201)“形象所表现的是它的意思。”(2.221)“它的真或假在于它的意思是否与现实一致。”(2,222)“要知道形象之是真或假,我们必须把它与现实相比较。”(2.223)“单从形象本身不能知道它之是真是假。”(2.224)“形象符合现实或不符合现实;它是正确的或是错误的,真的或是假的。”(2.21)这说明在他看来,命题的真假是在与事实的比较中显现出来的,事实是命题真假的制造者、赋予者:与现实(事实)相符合的命题为真,与现实(事实)不符合的命题为假;但由于每个事实都有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与之对应,所以,肯定事实就是使得与之对应的肯定命题为真以及与之对应的否定命题为假的东西,否定事实就是使得与之对应的肯定命题之为假以及与之对应的否定命题为真的东西(例如,点是黑的这个肯定事实就是使“点是黑的”这个肯定命题为真以及“点不是黑的”这个否定命题为假的东西)。


3对维特根斯坦否定事实观“批判”的“批判”

《事实论》一书出版以来,在学术界尤其在诉讼法学界产生了重大影响。对该书中的绝大多数观点笔者表示赞同。但由于彭漪涟教授曲解了维特根斯坦的某些基本观点,因而笔者认为彭漪涟教授对维特根斯坦的否定事实观的批判是不能成立的:

(一) 维特根斯坦证明否定事实存在的出发点是正确的

在《事实论》一书中,彭漪涟教授认为,维特根斯坦是“以命题为立足点来框范和分析事实的。这一点,我们只要看看他在《逻辑笔记》中是如何提出否定事实这一概念的,就会是十分清楚的了”。在彭漪涟教授看来,维特根斯坦认为“每个命题本质上都是有真假的。因此,命题都有两极(相应于其为真和假的情形)。我们把这叫做命题的意义。命题的意谓则是实际与之对应的事实”。这“说明命题的意义与意谓是有明显区别的,然而却并不是没有关系的。只有知道一个命题的真假,即清楚一个命题的意义,我们才知道一个命题的意谓。正因此,他举例分析说:如果命题‘这朵蔷薇不是红的’是真的,那么其所指就是负的事实。表示一个否定命题,只有当其为真时,它才是陈述了一件事实。而且,只有当我们知道‘这朵蔷薇是红的’ 这一命题为真所指为一正事实时, 我们才知道前述命题(‘这朵蔷薇不是红的’)作为这一命题的负命题其所指为一负事实。”因此,彭漪涟教授认为,“维特根斯坦关于‘正’‘负’事实的提出,始终是围绕着对命题的意谓或意义的分析入手的, 始终是以命题的分类(肯定的与否定的;正的与负的)为根据的(一个肯定命题所陈述的事实是正事实,而一个否定命题即相应的负命题所陈述的事实为负事实)。而这种分析事实的出发点显然是不正确的”。对彭漪涟教授的上述评价笔者不能认同。因为在维特根斯坦那里, 作为描画事实的逻辑形象,在命题与“被描画的东西之中,必须有某种同一的东西,使得前者一般地能成为后者的形象。”(2.161)正因为命题描述的结构就是事实本身具有的结构,它们是同一的,所以,既然(先前的)这朵蔷薇具有红的颜色属性,所以,我们只能用肯定的命题形式来表达;也正因为(现在的)这朵蔷薇不具有红的颜色属性,所以,我们只能用否定的命题形式来表达。他用这个例证要说明的是:“命题表明自己的意思。命题表明事情是怎样的,如果它是真的话。并且它说明事实是这样的。”(4.022)即肯定事实就是真的肯定命题所表达的那种样子的事实,否定事实就是真的否定命题所表达的那种样子的事实,所以他才说只有当我们知道“这朵蔷薇是红的”这一命题为真所指为一正事实时,我们才知道“这朵蔷薇不是红的”这一命题作为一个真的负命题其所指为一负事实。这说明在维特根斯坦看来:是事实的结合方式决定了命题的结合方式,命题的结构方式所反映的就是事实的结构方式,而不是相反。维特根斯坦关于内容决定形式,主观反映客观的思想还可以从以下三个论题中得到印证:命题的“真或假在于它的意思之是否与现实一致。”“命题记号的要素与思想的客体相对应。”(2.222)“命题应该确定现实至于这种程度,即对它只要说‘是’或‘否’,以便命题与现实相一致。”(4.023)在维特根斯坦那里不存在彭漪涟教授所说的是以“形式决定内容”、“事实反映命题”、“以作为形式的命题去框范和区分作为其内容的事实”的情况,而是正好相反。因此维特根斯坦论证否定事实存在的出发点既没有“认识论上的错误”, 也不存在“方法论上的失误”。所以彭漪涟教授的批判是不能成立的。

(二)与肯定事实一样,否定事实也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不是通过对一个肯定命题的否定获得的

彭漪涟教授认为维特根斯坦所说的否定事实是通过对一个假的肯定命题的否定得到的。“综合维特根斯坦的有关解释可以这样说,所谓‘负事实’是指一个相对于某一肯定命题所陈述的‘正事实’而言的一个负命题(或否定命题)所陈述的事实。而这样来理解的所谓的负事实,实际上不过是指由相应肯定命题所陈述的那个事实(即维特根斯坦所说的‘正事实’)的不存在。比如,按维特根斯坦所说,‘这朵蔷薇不是红的’这一命题如为真时,其所指即是负事实。其所以是负事实是因为‘这朵蔷薇是红的’这一命题如为真时,其所指乃是一正事实。而前一命题正好是对这后一命题的否定,亦即是对这后一命题(‘这朵蔷薇是红的’) 所陈述的事实的否定。换句话说,就是否定后一命题所陈述的事实的存在。可见,所谓的负事实,实质上就是否定某事实的存在的那种‘事实’。而这样的‘负事实’显然是包含一个内在矛盾的概念,是一个主观观念的虚构。”“一个否定命题(或负命题)所以为真,所以能陈述和肯定一件事实,是有根据的。这个根据就在于:被其所否定的命题是假的。以上例而言:‘这朵蔷薇不是红的’所以为真,所以表述和肯定一件相应的事实,正是以被其所否定的命题‘这朵蔷薇是红的为假’为其主要根据的。这也就是说,一个真的负命题或否定命题,所以能陈述一件事实,乃是通过对其相应的假的肯定命题的否定而实现的。”笔者认为,彭漪涟教授对维特根斯坦基本思想的理解是错误的。其错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事物不具有某种属性本身就是一种客观存在,这种属性不是通过否定判断进入事物之中的。在维特根斯坦那里,命题是事实的逻辑形象,命题是用来描述事实的,命题的结构必须如实地反映事实的结构。由于肯定事实的逻辑结构是:事实=事物+属性;否定事实的逻辑结构是:事实=事物-属性。任何事物都具有属性,但任何事物不可能具有所有属性,如果事物具有某种特定属性(如果这盆水是液态的),则它一定不可能同时具有其他属性(则这盆水一定不可能同时是固态或气态的)。但是这盆水是液态的是事实,这盆水不是液态的与这盆水不是气态的同时也是事实;不过前者是肯定事实,后两者是否定事实。由于肯定事实是客体与属性的肯定性关联,否定事实是客体与属性的否定性关联,所以,对肯定事实的正确描述只能用真的肯定命题,对否定事实的正确描述只能用真的否定命题。否定命题“这个点不是白的”之所以为真,这是因为它与这个点不是白的这一否定事实相符合,肯定命题“这个点是白的”之所以为假,也是因为它与这个点不是白的这一否定事实相符合。这充分说明(用萨特的话来说就是)事物属性的“非存在不是通过否定判断进入事物之中的;相反,正是否定判断受到非存在的制约及支持。”輦輳訛因此,彭漪涟教授对“否定事实(或负事实)”的定义与维特根斯坦自己的基本思想相去甚远。由此可见,彭漪涟教授上述关于“负事实”的说明与维特根斯坦的思想不相符合,严重曲解了维特根斯坦的思想。

第二、将肯定命题与否定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当成了肯定事实与否定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不论是肯定事实还是否定事实,每个事实都有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与之对应,但相互矛盾的肯定命题与否定命题不可能同时陈述一个事实,即当真的肯定命题所陈述的是事实的时候,它的否定命题所陈述的一定不是事实;同理,当真的否定命题所陈述是事实的时候,(它的否定命题)肯定命题所陈述一定不是事实。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划分肯定事实与否定事实的标准是根据事物是否具有某种特定属性,而划分肯定命题与否定命题的标准是人们对事物及其属性的主观态度。因此,维特根斯坦认为“这朵蔷薇不是红的”这个否定命题为真时,其对应的事实就是这朵蔷薇不是红的这个否定事实,正如“这朵蔷薇是红的”这个肯定命题为真的时候,其对应的就是这朵蔷薇是红的这个肯定事实一样, 这是没有任何错误的。维特根斯坦从来没有说过否定事实是通过对肯定命题的否定而得来的。在维特根斯坦那里,“这朵蔷薇是红的”这个单称肯定命题与“这朵蔷薇不是红的”这个单称否定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是矛盾关系, 它们之间具有相互否定的作用;与这朵蔷薇是红的这个肯定事实相对应的否定事实是这朵蔷薇不是黄的(蓝的等等) 而不是这朵蔷薇不是红的, 这朵蔷薇是红的与这朵蔷薇不是黄的这两个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并非矛盾关系而是相容关系。因此,笔者认为,正因为彭漪涟教授自己将肯定命题与否定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等同于肯定事实与否定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所以才认为否定事实就是通过否定一个肯定命题得来的那种事实。但这种错误并不是维特根斯坦的思想所具有的,而是彭漪涟教授强加给维特根斯坦的,因此,彭漪涟教授的批判是不能成立的。

(三) 彭漪涟教授认为否定事实不存在的观点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

彭漪涟教授认为,“决不能认为事实还有什么肯定的事实与否定的事实的区分。这是因为,一切事实都是真的特殊命题所肯定的内容,事实都是存在的,或者是过去存在的,或者是当前存在的,没有什么不存在的事实。所谓否定的事实也就是不存在的事实, 而这就根本不是什么事实,否定的命题陈述的是否定的事实,怎么能说没有否定的事实呢? 其实,这只是一种误解。实际情况是:一个肯定的命题(当然是指特殊命题)如其为真,陈述的是一件事实;一个否定的命题,如其为真,陈述的同样是一件事实。比如,‘手表在抽屉里’,‘手表不在桌子上’,前一命题是肯定命题,后一命题是否定命题,但它们陈述和肯定的却是同一个事实。即前者作为肯定命题陈述和肯定了一件事实,后者作为否定命题也陈述和肯定了同一件事实。我们是没有任何根据把前者陈述的说成是肯定的事实,而把后者陈述的说成是否定的事实。必须明确,事实都是存在的,亦即都是为命题所肯定的,不存在的,不为命题所肯定的就不是事实。因此,所谓‘肯定的事实’的说法是没有意义的,从逻辑上说不过是对概念(‘事实’概念)的一种多余的限制;而所谓‘否定的事实’的说法则是与事实概念本身的含义相矛盾的,因而是没有意义的。” 輦輴訛这说明在彭漪涟教授看来,手表在抽屉里与手表不在桌子上虽然都是事实,但事实就是事实, 事实没有肯定与否定的区分。

笔者认为,彭漪涟教授的上述观点同样是不能成立的:首先,肯定命题“手表在抽屉里”与否定命题“手表不在桌子上”陈述和肯定的是同一个对象,但并不是同一件事实。手表在抽屉里和手表不在桌子上是两个不同的事实, 前者是肯定事实, 表明手表与抽屉之间具有一种肯定性关联;后者是否定事实,表明手表与桌子之间具有一种否定性关联。“手表不在桌子上”并不表明手表一定在抽屉里,因为手表在床上、手表戴在手腕上这两个肯定事实也可以用“手表不在桌子上”来陈述和肯定,所以,肯定命题“手表在抽屉里”与否定命题“手表不在桌子上”陈述和肯定的并不一定就是同一个事实。其次,命题是事实的逻辑形象,事实的逻辑结构决定命题的逻辑结构。如果果真像彭漪涟教授所说的那样,事实是没有肯定事实与否定事实的区分,那么所有事实都是同质的(即它们具有相同逻辑结构)。既然事实都是同质的,那么,它们的表达方式就不应该存在差别,即都应该采用相同形式的命题作为它们的表达方式。例如,对于妈妈爱弟弟、妈妈不爱我这样两个性质不同的事实,就能够采用相同的命题形式来描述,但事实上人们为什么总是用“妈妈爱弟弟”这个肯定命题来描述妈妈爱弟弟这种客观事实,而用“妈妈不爱我”这种否定命题来描述妈妈不爱我这种客观事实呢?笔者认为,对此质问,主张否定事实不存在的所有学者都无法给出合理解释,而这种现象在主张否定事实存在论的学者那里可以给出顺理成章的解释:事物具有某些属性与不具有某些属性在性质上是不相容的,具有不同的逻辑结构。事实的逻辑结构不同,表达这些事实的命题形式也就不同。既然我们将事物具有某种属性构成的事实叫做肯定事实,那么我们只能将事物不具有某些特定属性所构成的事实叫做否定事实。既然我们只能用真的肯定命题来表达肯定事实,我们也就只能用真的否定命题作为否定事实的表达形式。

如果不存在否定性事实,那么有些否定性存在命题的真和肯定性存在命题的假就无法得到证明。例如,按照传统理论,要证明“这个学校没有校长”(“晚年贝多芬什么声音都听不见”)这一命题为真,只要证明“这个学校有校长”(“晚年贝多芬能够听见某些声音”)这一命题为假即可。但如何证明这个命题为假呢? 只要证明这个命题与事实不相符合即可。既然这个命题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那么这里的客观事实究竟是什么样子的客观事实呢? 笔者认为,只能是这个学校没有校长( 晚年贝多芬什么声音都听不见) 这样一个否定事实。这个否定事实既是“这个学校没有校长”(“晚年贝多芬什么声音都听不见”) 这一否定性存在命题为真的制造者(赋予者),也是“这个学校有校长”(“晚年贝多芬能够听见某些声音”)这一肯定性存在命题为假制造者(赋予者)。因此,与肯定事实一样,否定事实也是一个不可归约的终极事实,也是与之对应的肯定命题之假和否定命题之真的真值制造者、赋予者。


4维特根斯坦否定事实观的贡献与局限

在众多哲学家中,维特根斯坦是第一位根据“事态”的发生(成立、实现)与否将事实分为肯定事实和否定事实的著名哲学家。在他看来,事态就是事物各要素之间的结合方式、排列方式或配置方式,肯定事实就是事物各要素之间的结合方式、排列方式或配置方式的现实化(发生、成立或实现),否定事实就是事物各要素之间的结合方式、排列方式或配置方式的现实化(没发生、不成立或没有实现)。既然事实有肯定否定之分,因而世界就是肯定事实与否定事实的总和。没有否定事实,人们对世界的认识就是不完整的。与罗素相比,他的这种论证视角既是新颖的,也是深刻的。所以,他的事态理论对后来许多哲学家产生了重要影响。虽然维特根斯坦对否定事实的存在坚信不疑,但由于他的整本著作都是以格言警句的方式写成的,许多观点并没有充分展开,所以他对为什么能够将结合方式或配置方式作为区分肯定事实与否定事实的客观依据并没有给出合理说明,因而也不能使人们明白其所以然。其次,他认为肯定事实与否定事实之间不具有因果联系和逻辑联系,否定事实与肯定事实是相互独立的,因而独立性是否定性事实存在的标志,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再次,虽然他已经明确认识到“质点不可能同时具有两种速度;也就是说它不可能同时在两个地方;亦即同时在不同地点的许多质点不可能是同一的”这一重要思想,但他并没有明确地将时空状态当做划分肯定事实与否定事实的独立标准,因此用他的否定事实理论也不能合理解释诸如罗斯福不在昆明、小李不在教室、这里没有北极企鹅这种类型的事实为什么也属于否定事实。最后,与罗素的否定事实观和真理观一样,由于维特根斯坦对于否定事实的形成机制没有给出完整说明,因而对于一个否定性存在命题的真和一个肯定性存在命题的假是如何显现出来的无法给出合理说明,没有发现证明否定性存在命题真假的独特方法。总之,笔者认为他的否定事实理论依然是不完整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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