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晖:作为秩序的传统
2017-11-22 22:29:32 作者:谢晖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何谓传统?或许人们对之有许多不同的解释,但传统作为构织人们交往行为秩序的重要方式,大概并无什么疑义,反倒是传统一旦失去对人们交往秩序的构造作用,也就自然在人们交往行为中失去其作用——它便不再是活
何谓传统?或许人们对之有许多不同的解释,但传统作为构织人们交往行为秩序的重要方式,大概并无什么疑义,反倒是传统一旦失去对人们交往秩序的构造作用,也就自然在人们交往行为中失去其作用——它便不再是活动的、流动的、当下的传统,而只能是僵死的、作为遗产的、曾经存在的传统。固然,后者具有某种秩序考古、心理感怀和行动追念的意义,但对人们日常交往的现实秩序而言,它或许能提供镜鉴,但并不能提供根据。
众所周知,民间法研究的对象,既有随社会发展和现实社会关系更迭而生成的新兴规范体系,如在互联网社会自发地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及其“公约”;在信息社会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要求及其规范;在未来智能社会必然产生的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及其自发规范等等。但与此同时,新兴规范体系的生成,不能、也不可能替代既有传统。人类自然具有瞻望前路、规划蓝图,从而向前看的美好憧憬,但也有回味过往、缅怀历程,从而向后看的思古幽情。只要人类无可避免地行进在由过去、现在和未来所构成的路途上,就不可能、也不需要“彻底砸烂一个旧世界,建立一个新世界”。即便如今智能社会的发展,对人类以往的一切文化传统都可能形成颠覆性挑战,但仍无法断然割断当下与传统的内在关联。反之,只有在此种内在关联中,当下的发展、超越、甚至颠覆才能真正彰显其超越的意义。没有这一关联,或失去先后参照,则意味着颠覆、挑战云云,就失却了比较的基础。
自然,失却了比较基础,并不意味着之前的传统就一定能担当构建当下社会秩序的使命,兴许新兴的社会关系及其规范是对既有传统的一种彻底荡涤。但问题在于,即便调整新兴社会关系、构建新型社会秩序的规范,如果要长久地调整人们的交往行为,规范主体的有效交往,构造社会的集体秩序,也需要形成不同于既有传统的“新传统”才有可能。否则,规范的朝令夕改,只能意味着其效力的日渐式微。人们不能据此形成对其行为的基本预期,也就不可能叫人们深信不疑地遵循它而预设交往,依据它来规划行动。可见,作为秩序的传统,虽然意指某种古老规范的持久流传,但也意味着要使新生的规范能够长久运行,成为新兴秩序构造的一种“新传统”。在这个意义上,一方面,作为秩序的传统是和人类交往行为的秩序须臾不可分离的;另一方面,人类秩序建设的重要前提,就是能够在不同时期适时地建立一套传之久远的传统体系,实现人们梦寐以求的、长治久安的“自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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